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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重返安置服務體系的兒少

當安置兒童及少年返家後,其仍可能會因再次受虐或是家庭問題的再現而重 返安置服務體系,而當兒童及少年再度返回安置服務體系時,不僅將為安置兒童 及少年的生理與心理帶來二度創傷,此也將增加社會工作者的個案負荷量,並消 耗兒童及少年福利體系的資源(Berrick et al., 1998; Kimberlin, et al., 2009; Rzepnicki, 1987)。因此,為避免上述各項因再次安置所可能導致的後果,對於再次安置相 關議題之瞭解實有其必要性,故本節將就兒童及少年重返安置服務體系的現況及 相關影響因素之文獻進行統整與探討。

壹、 兒童及少年再安置之現況

為了瞭解安置兒童及少年在結束安置返家後再次返回安置服務體系的現況,

近年國外多有學者開始針對兒童及少年的再安置率,進行相關的研究以及估計。

1988 年在美國加州即有學者針對該年進入安置服務體系,並於接受安置服務滿 四年後返家的 11,534 位安置兒童及少年進行追蹤,發現在返家後兩年內,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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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9 位兒童及少年重返安置服務體系,其再安置率約為 19%(Courtney, Piliavin, &

Wright, 1997)。十年之後,Shaw(2006)則於 1998 年開始對自當年初至 2000 年底 進入安置服務體系,並於接受安置服務滿一年後返家的 45,154 位安置兒童及少 年進行追蹤,發現在其返家一年後有 6,021 位兒童及少年重返安置服務體系,其 再安置率約為 13%。另一方面,MacMahon(1997)則是針對聖馬刁市(San Mateo county)出生時因被篩檢出藥物陽性反應,且接受過一個月安置服務的 26 位嬰兒 進行追蹤,發現在返家兩年後約有 27%的兒童會再返回安置服務體系。而在近年 的研究中,則是有學者以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期間內返家的 22,740 位兒 童及少年做為研究對象,並於研究結果中發現約有 12%(2,737 位)的兒童及少年 在返家後一年即會重返安置服務體系(Kimberlin, Anthony, & Austin, 2008)。

就整體視之可知,在個別研究間所採的選樣方式、觀察年限及計算方式皆不 盡相同的情形之下,使得因各研究結果間出現相當大差異,也因此使得各研究結 果間缺乏可比較性(Kimberlin et al., 2008)。而在綜覽我國相關之研究後則可發現,

目前尚無針對再安置率所為之研究或是估計,但參閱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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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無法確切反應出「再寄養率」的概念。另一方面,由於我國目前尚無針對機構 安置的兒少,進行歷年結案人數、返家人數、接受安置次數等相關之統計,因此 尚無法完整呈現出我國整體接受家外安置服務之兒少,在結案返家後又返回安置 服務體系的現況,實為可惜。

貳、 影響兒童及少年再次安置之因素

近年已有愈來愈多的研究者致力於探究影響返家兒少再次安置的因素,並冀 透過對相關因素的控制,以降低兒少再安置的機率,但由於不同研究對於「再安 置」的定義不一,且其所選為研究對象的兒少及家庭亦不相同,因此將使得各項 研究結果的統整工作相形困難(Kimberlin et al., 2008)。雖然如此,在綜合相關研 究的研究結果之後,仍可將影響因素大略區分為:(1)與安置兒童及少年本身相 關之因素;(2)與原生家庭相關之因素;(3)與兒少福利服務體系相關之因素。

一、 與安置兒童及少年本身相關之因素

諸多研究結果指出,安置兒少的生理健康問題、心理健康問題以及行為問題 皆和其再安置率具高度正相關(Courtney, 1995; Courtney et al., 1997; Koh, 2007;

Wells, Ford, & Griesgraber, 2007),且當安置兒少所具有的問題愈多時,各項問題 之間將會彼此產生交互作用,並進而提高兒少的再安置率(Jones, 1998)。其次,

部份研究結果中也發現種族因素對於兒少再安置的影響,且在多數研究結果中皆 證實非裔美國籍(African American)的安置兒少較其他族裔的安置兒少有較高的再 安置率(Koh, 2007),Shaw(2006)更發現非裔美國籍之安置兒少的再安置率為美裔 白人之安置兒少(white children)的再安置率的兩倍之多。雖然如此,仍有少部分 的研究結果顯示,不論是安置兒童的生理、心理、行為問題或是種族和再安置率 間並無顯著相關性(Festinger, 1996; Terling, 1999; Wells & Guo, 1990)。但不論是 Festinger 和 Terling 或是 Wells 等人的研究,由於其樣本數過小,因此則使其研 究結果在人口推論範圍上限制較大(Kimberlin et al., 2008)。

而除了身心健康問題與種族因素外,各研究結果亦顯示年齡對於安置兒少之 再安置率具一定的影響性,且大部分的研究顯示嬰兒期及青少年前期具有較高的 再安置率(Courtney, 1995; Shaw, 2006; Wells et al., 1999; Wells et al., 2007)。其中,

嬰兒具有較高的再安置率是因為其尚欠缺自我保護的能力,且需要較密集性的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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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照顧;而青少年則是因為其正位處於易與原生父母發生衝突的年紀,故因此較 易接受家外安置的服務(Kimberlin et al., 2008)。

綜合言之,會影響兒少重返安置服務體系且是來自安置兒少本身的預測因子,

包含了身心健康問題、行為問題、種族及年齡。然而,部分研究者表示,年齡和 種族並非是直接影響再安置率,而是透過其他未知的因素而間接影響之(Courtney et al., 1997),因此認為在尚未具有足夠的實證研究與證據之前,潛在且未知的調 節因素仍需被視為一系列複雜的陣列(array)(Kimberlin et al., 2008)。

二、 與原生家庭相關之因素

部分研究結果顯示,家庭的貧窮問題將會提升兒少再安置的風險(Courtney, 1995; Jonson-Reid, 2003; Shaw, 2006),且在所有與貧窮相關的因素中,「領取福利 津貼」及「無所適居」(inadequate housing)和兒少的再安置率極具相關性(Jones, 1998)。其次,Shaw(2006)發現原生家庭的慣用語言亦會影響安置兒少重返安置 服務體系的機率,且在比較分析後得知,原生家庭慣用語言為非英語的安置兒少 將比家庭慣用語為英語的安置兒少有較低的再安置率(Kimberlin et al., 2009)。

此外,有部分研究在將焦點置於原生父母的影響後則發現,父母的藥物濫用 (Brook & McDonald, 2009; English, Marshall, Brummel, & Orme, 1999; Fluke, Shusterman, Hollinshead, & Yuan, 2005; MacMahon, 1997; Shaw, 2006)以及其對自 我親職角色的矛盾心理(ambivalence)( Festinger, 1996; Turner, 1984 & 1986),皆和兒 少再安置率具相關性。其中,McDonald(2006)更發現,同時並有藥、酒癮的父母,

其兒少將比僅具有藥癮或酒癮之父母家中的兒少具更高的再安置風險;而所謂親 職角色的矛盾心理,則是指父母在孩子返家前後,對待孩子的行為或是養育模式,

與其所表達的情感不相一致之情形,例如:父母雖對孩子的返家表示深感期待,

但卻經常不遵守處遇計劃或是不出席聽證會(Hess & Folaron, 1991: 407),而此將可 能提升該兒少再次安置的風險。

另一方面,有的學者則發現兒少受虐類型和其重返安置服務體系的風險之間 具相關性(Barth, Guo, & Caplick, 2007; Wells et al., 1999)。但不同於多數學者認為 受疏忽(neglect)比受性虐待(sexual abuse)或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有較高的再 安置率,Terling(1999)發現受身體虐待的兒少才是較快受再次安置的高危險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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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各論,在與原生家庭相關的因素當中包含了家庭的貧窮議題、家庭的慣 用語言、父母藥物濫用的問題、父母對親職角色之扮演所生的矛盾心理以及虐待 的類型。然而,除上述各項影響因素之外,在少部分研究結果中可發現,與原生 家庭相關的因素尚包含了缺乏親職能力(Festinger, 1996; Terling, 1999)、社會支持 不足(Festinger, 1996; Terling, 1999)、父母心理健康(Festinger, 1996)…等,但由於 這些因素僅被發現於部分規模較小的研究結果中,且皆未在安置個案官方紀錄分 析研究結果中被提及,因此使這些因素的顯著性較為受限。

三、 與兒少福利服務體系相關之因素

在所有與兒少福利服務體系相關的因素中,最被廣泛認定與再安置率具高度 相關的即是安置兒少首次安置期間的長短以及其安置次數的多寡。在首次安置期 間的部分,研究結果顯示若是安置兒少首次安置期間愈短,其重返安置服務體系 的風險就將愈高(Courtney et al., 1997; Jonson-Reid,2003; Wells et al., 1999;

Wulczyn,1991; Wulczyn, Hislop, & Goerge, 2000)。據此,有的研究者則表示安置期 間的長短和再安置率並不必然成反比,且安置兒少的再安置率在安置期間為 6 個月到 5 年之間,甚至會隨著安置期間的拉長而降低(Courtney, 1995; Shaw, 2006;

Wlison, 2000)。對此 Fuller(2005)解釋,由於過短安置的期間多不足以使原生家庭 的問題獲得解決並恢復其功能,因此過早的返家多易造成再次的安置。而在安置 次數的部分,學者也發現安置兒少不穩定的安置經驗將提升其再安置的風險 (Courtney, 1995; Courtney et al., 1997),且 Wells 等人(1999)更進一步表示,安置兒 少的安置次數每增加一次,其再安置的風險將增加 30.5%。

除此之外,在安置服務的提供上,部分研究的結果則顯示出安置類型、失敗 的返家經驗以及對原生家庭提供的處遇工作和再安置率間皆具有一定相關性。其 中,在安置類型的部分,不論研究規模的大小,皆發現接受親屬寄養之兒少的再 安 置 率 , 將 較 其 他 安 置 類 型 的 兒 少 為 低 (Courtney, 1995; Frame, Berrick, &

Brodowski, 2000),且在部分研究中更發現了安置於團體之家的兒少,將較接受其 他安置類型的兒少有更高的再安置率(Wells et al., 1999; Wulczyn, et al., 2000);而 在失敗的返家經驗的部分,研究者則表示兒少先前失敗的返家經驗將會影響其隨 後的返家計劃,因而促成可能的再次安置並提升再次安置的風險(Farmer,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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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lczyn et al., 2000),而這種多次且不穩定的安置經驗,將迫使兒少流蕩在多元 且短暫的照顧者間,並破壞其依附關係的發展,使得原生家庭對於兒少而言亦將 僅是諸多暫時居所之一,因此即使兒少返回原生家庭,其仍無法獲得安全感與歸 屬感(Wilson, 2000)。

最 後 , 在 提 供 給 原 生 家 庭 之 處 遇 工 作 的 部 分 , 主 要 包 含 了 家 庭 重 建 (homebuilders)及家庭重聚服務(family reunification service; FRS)。而在各自服務成 效的評估上,學者評估發現家庭重整服務雖對於家庭功能之提升、親子關係的維 繫,以及兒少的提前返家多有助益效果(Cordero, 2004; Lewandowski & Pierce, 2004; Westat, Inc., Chapin Hall, & James Bell Associates, 2002),但是就整體觀之,

在接受家庭重建方案家庭中的安置兒少,其再安置率和未接受任何相關服務之家

在接受家庭重建方案家庭中的安置兒少,其再安置率和未接受任何相關服務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