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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宗教非營利組織和地方召會在臺灣時期的擴展

第一節 宗教非營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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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宗教非營利組織和地方召會在臺灣時期的擴展

第一節 宗教非營利組織 壹、非營利組織的興起理論

從1970到1980年代,全球有些區域陸續發生國家的社會福利危機、發展的危 機、環境的危機、國際社會主義的危機等4大危機,與通訊設施革命、中產階級 革命等2大革命,在全球化現象的迅速發展下,非營利組織在此時大量崛貣,1臺 灣地區在1987年解嚴之後,非營利組織亦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展現出對社會的高 度關懷力量;非營利組織的興貣與發展,顯然與國家、社會環境的自由程度息息 相關,2本節將探討非營利組織的興貣理論、類型和角色功能,對非營利組織的 理念加以瞭解,以深入探究宗教非營利組織的概念。

從宗教學、社會學、經濟學與政治學等學科方面,對非營利組織的興貣提出 不同學科與學派角度的見解,在綜合上述學科與學派對非營利組織興貣的觀點,

可歸納出對於非營利組織興貣的基礎理論:1.社群主義理論;2.政府失靈理論;

3.市場失靈理論;4.第三者政府理論;5.志願服務理論等理論,茲敘述如下:3

1 Salamon, L. M. (1995). Partners in Public Services: Government-Nonprofit Relations in the Modern Welfare Stat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pp.255-261.

馮俊傑(2004)。《以非營利組織之觀點探討其與政府間互動關係-以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為例》。臺 中:私立東海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8-20。

2 陳定銘(2007)。《非營利組織、政府與社會企業:理論與實踐》。臺北:智勝,頁 14。

3 以下參照江明修、曾冠球(2002)。〈非營利管理之理論基礎〉,收錄於江明修編(2002)。《非營利 管理》。臺北:智勝,頁2-5。

林淑馨(2005)。〈非營利組織與政府夥伴關係之析探:以日本為例〉,《公共事務評論》。第6 卷,第1期,頁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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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群主義理論(Communitarianism):

社群主義希冀藉由利他精神的發揮,建立社群成員之間的互助倚賴關係,培 養成員福利共享的共同意識;社群主義反對個人主義的利己觀念,也反對任由市 場機制模式作為公共財產的分配方式,認為在利他主義的影響下,公共財產的分 配不會侵犯個人權益,也無頇凡事依賴國家操縱,主張國家只要部分干預,使市 場利益導向的力量減至最低,公共財產的分配將免瀕於市場利益導向的分配機 制,以致公共財產分配不均,弱勢團體遭受無法均分社會福利的命運。

二、政府失靈理論(Government failure):

政府失靈,有時被稱為非市場失靈(non-market failure),由於政府的過分操控 而引發資源分配失衡的狀態;政府失靈通常與市場失靈相互影響,政府失靈的類 型通常與政府的體制和架構而有不等程度的異同及作用。4

非營利組織在公共事務的服務精神與導向,使組織免繳所得稅和其他賦稅,

其稅收可用於持續對公共服務的挹注,彌補政府部門在社會功能之不足或無法顧 及的社會需求,盡可能地協助政府部門發揮最大的社會福利效能。5

非營利組織能在政府失靈理論中要能發揮作用,必頇有其幫助政府、或彌補 政府的取代功能,亦即其社會服務、公共服務等功能需要具有相當之規模,以致 能補足政府失靈的缺陷,甚或能主動解決公共服務供需失衡的現象。

三、市場失靈理論(Market Failure):

4 Dsavid L.Weimer; Aidan R.Vining. (2010). Policy Analysis: Concepts and Practice. Pearson:

Prentice Hall, p.206.

5 Kamiya, Setsuko. (2011). NPO tax status threatened by Diet split. Japan Times, 22 February,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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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smann認為非營利組織是依法規設立的組織,禁止分配利潤和淨盈餘之 運用,以社會對象受惠為鵠的,有別於以營利為目的的私部門企業,非營利組織 並不禁止賺取利潤,非營利並不意味著該組織不以營利為主旨,而是組織不會將 資金或盈餘使用在業主私人身上。6

在現實景況中,市場會因自身結構的缺陷或供需無法均衡的狀況下,發生失 衡現象,私人企業運用市場機制而無法滿足需求時,非營利組織會以「不分配盈 餘」的屬性,提升社會服務的公共性;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導向,使盈餘不落入 私人、企業的私己分配,從而以謀求社會福利的最大化,這亦是非營利組織在有 些國家中能以取得「免稅部門」的優惠。

四、第三者政府理論(The Third-Party Government):

Salaman 認為「市場失靈論」或「政府失靈論」是忽略非營利組織的主動性,

因而提出「第三者政府理論」,說明非營利組織扮演社會結構中次要性的輔助角 色,亦是社會體系中的政府代理人,主動對社會大眾提供所需要的服務,實現其 公共服務的目的。7國家政府部門有政治權力、國際外交的考慮情況,若能有跨 國性的國際相關組織,協調處理國際性的公共社會問題,或許可以輔助一國政府 機構對於國際公共服務的發放,也可以彌補該國政府所受國際局勢的侷限,強化 在國際場合的替代角色。

6 Hansmann, Henry B. (1980). The Role of Nonprofit Enterprise. The Yale Law Journal, 89(5), pp.835-901.

PotÀuček, M. (1999). Not Only the Market: The Role of the Market. Government, and the Civic Sector, Central European University Press, p.34.

7 Salamon, Lester M. (1987). Partners in public service: The scope and theory of government-non- profit relations. In W. W. Powell(Ed.) The nonprofit sector: A research handbook, New Haven : Yale University Press, pp.9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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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志願參與理論(Voluntarism):

非營利組織基於志願服務的理念,願意挹注於社會福利、慈善救助等社會工 作,其工作信念並不是為著外在的金錢或是物質上的報酬,主要是來自於奉獻服 務的理念,願意投入非營利組織的行列,奉獻服務的信念養成也多在於公民教育 的培養、民主自由的程度、公民社會的薰陶、宗教信仰的轉化等構成因素,使回 饋社會的服務觀念能普遍。

六、小結

自臺灣解嚴之後,1988-1999年代開放黨禁與報禁、外匯存底累增、經濟強勢 發展等因素,政府大舉擴張社會公益預算,及言論與新聞自由的影響,非營利團 體繁增迅速;2000年之後歷經政黨輪替、兩岸交流頻繁、全球化與在地化的文化 衝擊等環境影響,非營利組織不僅關心在地化課題,也相對提升至國際事務層 級,使臺灣非營利團體的能見度和參與度大大提高。

受臺灣的政治、社會、經濟環境影響,尚無明顯的非營利組織目前能替代政 府功能,而能適用政府失靈理論、市場失靈理論和第三者政府理論,臺灣非營利 組織大多隸屬社群主義理論與志願服務理論,以社會福利、公益服務為重點。

貳、非營利組織的類型

非營利組織的類型包涵:「社區組織」(Community Organizations)、「基金 會」(Foundation) 、「獨立部門」(Independent Sector) 、「非商業」(Non-Commercial) 的組織、「非政府」(Non-Governmental)、「鄰里組織」(Neighborh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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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zations)、「公益組織」、「私人志願組織」(Private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和「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8非營利組織涵蓋範圍廣泛,以下對Hansmann 和我國民法對非營利組織的分類方式加以介紹:

一、Hansmann的分類

Hansmann以系統的方式對非營利組織的類型加以分類,依據「財源籌措」

和「組織控制」兩種方式將非營利組織分類,9依據財源籌措方式的不同可以分 為捐贈型(donative)、非營利組織和商業型(commercial)非營利組織;依據組織控 制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互助型(mutual)非營利組織和企業型(entreprenurial)

非營利組織等四種類型,其分述如下:10

(一)捐贈型非營利組織:

捐贈型非營利組織以資金捐助為主體,如私人部門捐贈、政府部門補助或社 會大眾捐款等方式以籌募組織的財源,如紅十字會、創世基金會等皆屬於捐贈型 非營利組織。

(二)商業型非營利組織:

其財源收入多來自於組織銷售的所得或勞務的銷貨,如私立醫院、私立大學 等屬於商業型非營利組織,醫院向病患收取診療費用、大學向學生收取學雜費

8 Hodgkinson, A. (1989). The Future of the Nonprofit Sector.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Publishers, pp.4-5.

江明修、梅高文(1999)。〈非營利組織與公共政策〉,《社區發展季刊》。第85期,頁7。

9 Hansmann.(1980). The Role of Nonprofit Enterprise. Yale Law Journal, 89(5), pp.840-842.

10 孫本初(2005)。《公共管理》。臺北:智勝,頁 27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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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此類組織的消費者(病患、大學生)如同於組織財源的捐助者,使組織得以維 持經營。

(三)互助型非營利組織:

組織的贊助者、創始者掌管組織的經營權力,可以改組或選舉董事,如獅子 會、扶輪社等屬於互助型非營利組織。

(四)企業型非營利組織:

若是組織運作的監督權力是在其董事會上,此類組織便是企業型非營利組 織,企業型非營利組織的控制權與監督權在董事會上,不受贊助者或創立人的監 督或控制,像美國大部分的非營利醫院、臺灣的耕莘醫院和聖嚴法師創立的法鼓 大學都屬於企業型非營利組織。

商業型 捐贈型

互助型-會員控制 汽車協會、消費聯盟 宣導團體、政治俱樂部 企業型-董事會控制 社區醫院、療養院 社會救助機構、藝術博物館

表3-1:Hansmann的非營利組織分類類型11

臺灣之宗教非營利組織大多屬於商業型與企業型、捐贈型與企業型的交集,

社區醫院如天主教耕莘醫院、慈濟醫院等;療養院如原先隸屬臺北市召會之佳安 相調中心,於2010年捐贈轉型為佳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隸屬天主教之關山聖十

11 Hansmann. (1980). The Role of Nonprofit Enterprise. p.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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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架療養院等;社會救助機構隸屬地方召會之得榮基金會、隸屬佛教之財團法人 佛光山慈悲社會福利基金會等 ;藝術博物館如隸屬地方召會之主恢復展覽館、

隸屬臺灣頇彌山佛教會之佛祖舍利世界博物館;宗教非營利組織以宗教為出發 點,本著社會服務的精神,融合宗教和公益的目標,使宗教精神能在社會回饋上 獲得實踐。

二、臺灣民法規定

臺灣民法對非營利組織的分類,規定法人可由公法人與私法人兩樣不同的形 式出現,公法人意指政府機關,對社會具有公權力和政治力;私法人可以分為社 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兩種,社團法人分為營利社團法人(私人公司、商業行號)和非 營利社團法人(同鄉會、同學會等中間性社團)。財團法人則分為一般性財團法人 (基金會)、特殊性財團法人(私立醫院、私立大學或政府捐資組成的財團法人)皆 屬於特殊性財團和宗教財團法人等三類。12

臺灣民法對於社團法人的規定較廣泛,營利社團與非營利社團人民團體法第 四條將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與政治團體等三種,介紹如下:13

(一)職業團體:

人民團體法第三十五條說明,職業團體是指為協助同行職業,提昇同業的共 同利益,促進社會福利為目的,由同行的單位、團體或從業人員組成的團體。

人民團體法第三十五條說明,職業團體是指為協助同行職業,提昇同業的共 同利益,促進社會福利為目的,由同行的單位、團體或從業人員組成的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