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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在家自行教育」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定義「在家自行教育」

在報刊雜誌及文獻上,常見人們把「在家自行教育」(homeshooling) 或稱「在家自學」,與特殊教育裡的「在家教育」(homebound)混為一談,

故研究者於下先從兩者之定義與差異分別做說明:

一、在家教育(homebound)

我國最早出現「在家自行教育」一詞是在 1982 年《強迫入學條例》第 13 條所規定:「智能不足、體能殘障、性格或行為異常之適齡國民,由學 校實施特殊教育,亦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同意後,

送請特殊教育機構施教,或在家自行教育。其在家自行教育者,得由該學 區之學校派員輔導。」雖然 2002 年在該法的修正下,法中已不再使用「在 家自行教育」一詞。而自 1997 年《特殊教育法》修正以來,第 7 條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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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也就明定出:「國民教育階段,在醫院、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 學校(班)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因此就在 1998 年《特殊教育法施行細 則》第 13 條便細指出:「……申請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除依《強迫 入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外,其接受安置之學校應邀請其家長參 與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其計畫內應載明特殊教育教師或相關 專業人員巡迴服務之項目及時間,並經其主管鑑輔會核准後實施。」經由 上述可知,政府單位都希望透過不同場域的安置,保障無法到校學習之學 生的受教權,因此即便孩子因為嚴重障礙無法到校學習,教育相關單位仍 會提供這群孩子服務。

而上述 1998 年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是我國第一次在條文上出現

「在家教育」,而這也聲明了以服務無法上學的身心障礙學生的「在家自行 教育」一詞正式被「在家教育」所取代。因此就《特殊教育法》來說,為 了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的學習需要,各地地方政府會在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的 評估下,依學童的特殊教育需求進行妥善的教育安置,故此所謂的「在家 教育」就是指一種在巡迴輔導班的服務下「在家教育班」之形式,通常使 用在極其重度或身體病弱的學生身上,而在安置期間,學童會由巡迴輔導 老師定期到家上課,並提供家庭特殊教育方面的諮詢與服務(王文科,

2015)。

鄭秀真(2002)提到臺灣的特殊教育在正常化、回歸主流的思潮下,為 了響應特殊兒童的個別差異、滿足教育需求,而設計出一系列具變通性的 教育安排,至於特殊教育裡所指的「在家教育」與本研究之研究焦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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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自行教育」是不同的,因為縱使中文字義看似相近,但其內涵、教育對 象及方式都有著天壤之別。

二、「在家自行教育」(homeschooling)

「Homeschooling」一詞,在國內被翻譯成「在家教育」、「在家自學」

或「在家自主學習」。它是以「非學校教育」(unschooling)的方式來實施教 育的一種模式(秦夢群,2015)。然而就字面解讀「在家自行教育」的意思 來看,常會讓人們誤解它是「讓家長在家裡自行教育自己的孩子而已」,所 以常引起專家、學者、教師與家長對它的質疑(林翠香,2008)。

只是,實際上所謂的「在家自行教育」是指一種不進入學校系統,而 仰賴家庭與社會資源所進行的一種教育模式,而這一類教育選擇往往與個 人、家長,以及家庭教育觀與哲學背景有很大關係(維基百科,2016)。所 以在實際運行上,家是教學與學習的主要場所外,也對孩童的教育形式與 歷程有舉足輕重的影響(秦夢群,2015)。Ray(1988)提到這些兒童會花大 部分的時間待在家裡或學校以外進行學習,而父母則為他們的主要教學者。

也就是說選擇在家自行教育的家庭,也會利用家庭以外的社會資源學習,

以取代學校教育(張錦弘,2016)。而這種教育方式可讓學生不必花費時間 來回學校接受正規課程的安排,只要家長依孩子的需要在家自行指導即可

(吳清山、林天佑,1997;引自李思敏,2007)。甚至李思敏(2007)認為:「學 齡階段的學生,父母依法享有教育選擇權,為了子女最大利益,選擇以家 庭為主要教育場所,並依其家庭信念與兒童需要,而對其進行教導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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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型態,為目前不同於學校教育方式的另種教育選擇。」也就是說影響 在家自行教育的選擇,除了包括家長所能參與的程度、學生的個人稟賦與 人際互動、對學校學習環境的評價與適應,以及宗教信仰等,還包括學生 的權益與家長的權利(張錦弘,2016)。

整合上述學者對在家自行教育的說明,研究者於下依學習者、教學者、

學習內容、學習場域以及學習時間等分別再說明之:

(一)學習者:以六歲至十八歲的學齡階段學生為準。

(二)教學者:父母常擔任主要教學者,但並非為唯一的教學者,因為部 分家長可能會依學生需要外聘教師,或是與其他家庭合作擇定適合孩子學 習的對象等。

(三)學習內容:在課程設計上,家長可能會參考學校課程做彈性安排,

並依教育理念與孩子需求做個別化調整,故各家庭通常無統一作法。

(四)學習場域:以家庭為主要學習場所,但仍透過社區、學校或戶外等 團體或機構來學習,並配合軟、硬體等設備的協助,網羅多元學習資源。

(五)學習時間:時間通常較彈性,不必來回學校,但部分家長會參考學 校作息,甚至是與學童討論後調整時間,以設計出作息表、課表等。

綜合上述,雖然「在家教育」和「在家自行教育」這兩名詞,就字面 來看貌似一樣,但內涵卻是天壤之別(蔡志欣,2009)。像是林翠香(2008) 對「在家自行教育」和特殊教育學生為主的「在家教育」做比較時提到,

兩者間的差異包含有「法律的依據」、「教育計畫擬定者」、「師資來源」,以 及「教學場所」上的不同等。因為在《特殊教育法》的規範下「在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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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安置重度學生為準,除了特殊教育法規辦理的特殊教育外,學生的個 別化教育計畫也都由學校老師或相關專業人員,以專業團隊的方式為學童 設計,因此學生的教師不僅是以學校編制的師資為主,還必須要有特殊教 育教師資格或是專業人員才能勝任。再加上,這一群孩子常會有行動上的 限制,少有外出機會,因此學習地點不是以家為主就是以醫院居多;反觀 本研究所指的「在家自行教育」,這一教育模式選擇對象可能為一般學童,

也可能是特殊學童。像是本研究的對象正正就是位唐氏症兒童。

至於這群孩子的學習內容、方法、管道,及教學人員都因著家庭的目 標、個人的信念,以及家長的教育理念與信仰的影響,使得學習場域非但 只有家庭,甚至拓展於社區、於團體之間。因此,為了避免文字干擾本研 究的定義,研究者會在整份研究中以「在家自行教育」、「在家自學」或簡 稱「自學」來指稱本研究的焦點「homeschoo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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