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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家事非訟程序法理之開展

第三節 家事非訟事件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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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若逕以「實定法」指為法律明定之情形,可能混淆其與「制定法」法學 概念之差異。(二)訴訟與非訟之基本概念不同,各有其概念之界限,殊無 將家事非訟事件籠統包含於家事訴訟事件概念中之理;無論立法解釋、客觀 解釋、目的解釋或體系解釋,或參考德國 FamFG 第 112 條第 3 款之規定,

均難以將立法明定之家事非訟事件又解釋成家事法第 37 條「其他家事訴訟 事件」,或將明定之家事訴訟事件解釋成家事法第 74 條「其他家事非訟事 件」。(三)訴訟事件固然皆具有「訟爭性」,惟有「訟爭性」者未必為訴訟 事件,二者間並不具有充分必要關係,真正爭訟事件本質上雖具有訟爭性,

仍屬立法明定之非訟事件,不應僅基於部分非訟事件本質上具有訟爭性,即 認為亦屬「其他家事訴訟事件」62。(四)自立法技術以觀,與其將部分宜適 用訴訟法理之家事非訟事件,理解為家事法第37 條之「其他家事訴訟事件」, 或同時規定在家事訴訟程序之條文中,例如將丁類事件之終止收養事件(第 3 條 4 項第 7 款),同時規範在家事法第 45 至 47 條,使其與離婚等家事訴 訟事件適用相同程序,似宜於家事事件法第四編之家事非訟程序中明文規 定如何準用家事訴訟程序之規定,亦避免造成非家事事件之真正訟爭事件 得否為類似運用之疑慮63

第三節 家事非訟事件之特性

就丁類、戊類及目前承認之其他家事非訟事件(第 3 條第 6 項)而言,

雖有部分事件應屬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尚有討論空間,仍得將家事非訟特 性歸納如下:

一、 需求國家介入提供人民法律生活之保護照顧

62 許政賢,程序法理交錯運用的迷思與反思─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九號裁定,月旦裁判時報,

29 期,2014 年 10 月,頁 25-32。

63 姜世明,家事事件法之真正爭訟事件,軍法專刊,61 卷第 2 期,2015 年 4 月,頁 25;許政賢,程序法 理交錯運用的迷思與反思─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九號裁定,月旦裁判時報,29 期,2014 年 10 月,頁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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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或涉及個人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之得喪變更(如監護或 輔助宣告,以及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等),或未成年子女之權益保障(如 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認可收養等),或人身生存權利 與人身安全等權益維護(如民事保護令,與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 護安置等),較不具訟爭性且有高度公益性,不宜任由私人自行創設、

變更或剝奪,應由代表國家之司法機關介入,提供人民法律生活上保護 照顧,並給予未成年子女或家庭關係中之弱勢者特別保護。學者認為家 事事件法就此類事件均改以非訟單一程序進行,可避免程序繁瑣,令實 質關係人亦獲有獨立救濟等程序保障,更能保障當事人或關係人之程 序利益;另外,非訟程序未必有對立關係人之程序結構,於涉及未成年 子女者(如終止收養事件),可避免因限於訴訟程序之對立結構,強迫 使未成年子女必須成為一方當事人,反而造成對未成年子女之不利益,

又非訟化審理得使法院較妥適與全面考量最適處理方式,達成國家監 督與保護照顧人民權利義務,以及保護未成年子女等弱勢者之目的64

二、 妥適、迅速裁判需求,賦與法院裁量權限

家事非訟事件對應其實體法規定,多使用抽象化文字,例如收養、

酌定親權等事件之「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如民法第 1055 條之 1、

1079 條之 1);指定監護人需考量「受監護人最佳利益」(民法第 1094 條之 1);通常保護令之核發應「有必要」及考慮「未成年子女最佳利 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 條第 1、2 項)等等,均有賴法院依照個案 事實狀況認定之,並展現藉由非訟化使法院能以簡速、妥適裁判,儘速 確定或調整關係人間身分關係與權利義務關係、形成當事人間未來生 活準則的立法政策,學說上有稱此為「實體法上非訟化」65

若要細分法院裁量權限的運用,可分為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二部

64 沈冠伶,家事事件之類型及統合處理(一),月旦法學教室,118 期,2012 年 8 月,頁 64-66;沈冠伶,

終止收養事件之審判(上)─非訟化審理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月旦法學教室,153 期,2015 年 7 月,頁 55-56。

65 沈冠伶,終止收養事件之審判(上)─非訟化審理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月旦法學教室,153 期,2015 年7 月,頁 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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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或僅其中之一,或二者皆得裁量以為最適判斷。前者例如父母有無 濫用親權之事實係屬認定停止親權與否之構成要件,惟是否構成親權 濫用,宜由法院斟酌個案事實與證據資料妥適判斷,避免不當剝奪父母 一方之親權;個案有無情事變更之認定亦同。另就法律效果而言,例如 法院就民事保護令事件雖僅得為准否之裁決,惟若係准許裁定,保護令 之內容即不受聲請人聲請之限制;聲請權人聲請輔助宣告時,法院得裁 定為監護宣告(第179 條第 1 項),或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調整 輔助宣告之內容,即應得輔助人同意之行為;夫妻同居事件中,同居時 期、場所與態樣之決定等等。無論何者皆非創設基本法律關係,亦與訴 訟事件需求法院審認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存否,法院原則上無自由 裁量權之特性不同66

三、部分事件具有訟爭性

家事事件法制定後,家事非訟事件包含許多過去視為訴訟事件者,

學說有認為此類事件雖有訟爭性,予以非訟化可兼顧雙方平衡利益保 障,維護法律關係之安定性,例如扶養事件涉及個人生存權利保障,需 求法院從中調整不同關係人間利害關係,依個案情狀斟酌扶養人與被 扶養人之資力、社經地位以及可預見之未來變動情形,迅速形成適當扶 養數額、方法等。部分事件則因與其他家事非訟事件有同質性,如宣告 停止親權、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事件與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 擔事件,皆涉及父母子女間關係及子女利益保護,故一併非訟化67。惟 學說間仍不乏有批評家事事件法將部分訟爭性事件列屬家事非訟事件,

應屬立法錯誤,或應再斟酌家事事件法之分類妥當性者,併此敘明68

66 魏大喨,家事訴訟與非訟之集中交錯─以對審權與裁量權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94 期,2003 年 3 月,

頁87-88。

67 邱聯恭,程序保障之機能─基於民事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肯定論之觀點,國立臺灣 大學法學論叢,17 卷 1 期,1987 年 12 月,頁 199 以下;沈冠伶,家事事件之類型及統合處理(一),月 旦法學教室,118 期,2012 年 8 月,頁 64-66。

68 詳參劉明生,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區分─從家事事件程序基本原則之觀點考察,月旦法學雜 誌,227 期,2014 年 4 月,頁 176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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