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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 家事事件法對程序法理適用之影響

依據事件目的、事件性質或程序標的之異同,民事程序向來分為

「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分別規範在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法,

並有所謂「程序法理二元區分論」,即訴訟事件適用訴訟法理,非訟事 件適用非訟法理。惟,隨著政治、社會、經濟與價值觀之變遷,人民意 識覺醒,國家角色從消極不侵害人民權利轉變成負有積極保護人民之 義務,對司法作為解決紛爭或中立機關之期待與要求亦日漸提升,學說 乃提倡打破訴訟與非訟程序法理壁壘分明之適用疆界,提出「程序法理 交錯適用論」,強調應就個別事件或單位事項之特性,以及訟爭顯現有 無,分別適用職權與處分權主義、職權探知與辯論主義、公開或不公開 審理原則及言詞或書面審理等不同程序法理,為程序法思維展開多元 運用之可能性,同時亦致生程序參與之人難以預見程序進行及法理適 用之不確定危險。

家事事件法於民國 101 年 6 月 1 日施行後,將過往分散規定之家 事事件統一規定,雖維持訴訟與非訟之區分框架,程序內容已與施行前 之規定有許多相異之處,有認為家事事件法之制定已展現立法者肯定

「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之用心,並予以明文化,惟實務與學說仍然眾 說紛紜,另有質疑程序法理交錯適用理論於法院審判實務上能否落實 立法美意?法院與當事人能否理解並與時俱進,隨程序進行轉換適當 法理,同時充分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利?進一步言,程序法理交錯適用 下,法院所為裁判效力是否有重新認定之必要?此等疑問皆為家事事 件法將許多事件重新分類,以及納入程序交錯適用後,必須面對之課題,

否則家事事件法之良善立法目的恐無法落實,甚有侵害當事人憲法上 訴訟權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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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兼具訴訟與非訟性格之特殊性

相較於財產事件以契約自由、私法自治為中心,國家應作最低限度 介入之特性,家事事件之當事人間多具有一定親屬或血緣關係,具有情 感因素與維繫家庭關係和諧、圓滿等需求,不同事件間互相牽連。例如 離婚事件可能前有婚姻關係存否之爭議,後有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對 子女親權行使與扶養費之分擔等問題,且經常涉及未成年子女之權益,

其中又以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尤其彰顯上開不同價值與權益衡量之 衝突。此類事件既有財產權性質、部分態樣具有高度訟爭性,似偏向一 般財產權紛爭,惟事件標的又涉及未成年子女成長所需費用之滿足,倘 若任由父母自為決定,可能未盡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即與國家保護、照 顧未成年人健全生理、心理成長之任務目的相違。

家事事件法施行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之處理程序依請求主 體、時期、內容不同,分別規定在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法,實務與學 說間見解已有不一致,分行訴訟與非訟程序之處理方式亦為部分學者 所詬病;家事事件法施行後,事件重新分類、法院裁量權擴張、程序適 用存在許多解釋空間,如何藉由國家公權力之介入、法律解釋、實務與 學說之論理發展,兼顧程序法理之彈性運用、法秩序安定與減低家庭成 員間對立可能造成之難以回復傷害,妥適、統合處理家事紛爭,同時貫 澈保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實體法價值,即屬重要課題。

綜上,本文欲探討家事事件法施行為我國程序法理適用論帶來之 轉變、家事非訟事件之程序原則,復以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為中心,

研究此類事件於家事事件之定位,透過實務案例、學說見解而瞭解此類 事件之發展現況,並參考外國法例,嘗試就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之事 件定性與程序適用原則,提出一己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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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

第一項 實例研究

法律規範之存在,旨在建立人民生活與協調互相權利義務關係之準則,

司法實務作為認事用法之前線人員,係實際面對真實案例、發掘問題以及影 響人民權利義務者,家事事件法期能適當、統合解決紛爭之目的,亦有賴實 務工作者落實在個案中。為了解家事事件法施行以來,實務就未成年子女扶 養費事件之程序法理運用之見解,本文以最高法院自民國 101 年 6 月 1 日 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所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請求事件之裁判為中心,

一併分析其相應之下級審裁判,探討實務之發展趨勢。

第二項 文獻分析

相較於實務著重在個案中發現問題與解決紛爭,學說理論對實務運作 之意見與法律解釋觀點,對法律條文之制定、修正與實際運用在社會案例之 方式,以及程序法理內涵之填充、檢討,均屬重要且貢獻良多。又家事事件 之制定過程亦有學者參與其中,為妥善理解不同程序法理適用理論間之差 異與落實結果,擬參酌國內專書、學術論文與法學會議紀錄等,從不同面向 提出之思維後,逐步建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之定性,以及應如何充實其 程序之法理基礎,並用以認定法院確定裁判之效力。

第三項 比較法

我國係大陸法系國家,以成文法為基礎,民事法律多係參考德國法,並 與其他國家法律相互衡量後,再結合我國社會狀況、風俗習慣等為適度調整 而制定。德國於2009 年制定《家事事件和非訟事件程序法》,將所有家事事 件和非訟事件統一規範在同一部法典中,為我國決定家事事件法之立法方 式時所參考。即便最終施行之家事事件法與德國法有諸多不同之處,就未成 年子女扶養費事件之規範方式亦有差距,但鑑於我國民事法體系與邏輯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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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與德國法雷同,德國法之法律規範及適用之程序,應仍可作為我國思考如 何妥適運用程序法理,以滿足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之需求,兼顧其事件特 性之參考,爰於本文一併探討德國《家事事件和非訟事件程序法》就未成年 子女扶養費事件之程序之規範與實際運作。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有鑑於家事非訟程序已有若干調整,與一般非訟程序適用之程序原則 不盡相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更因不同態樣與特性而有妥適調整之必 要,實務與學說見解眾說紛紜。從而,為完整瞭解家事非訟程序之法理適用,

並深入思考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採行之程序原則,爰以下列順序為本文 架構,逐步討論之:

第二章以訴訟與非訟之區分、一般非訟程序原則及實例運用為起點,探 討程序法理二元區分論與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之內涵、省思及對立法之影 響。又程序法理之適用差異與非訟裁定對法院、關係人之效力息息相關,故 將非訟裁定效力一併論之。

第三章先瞭解家事非訟事件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再分別探討不同程序原 則於家事非訟程序中之適用及調整方式,暨家事非訟程序之法理適用改變,

對法院裁判之效力之影響。

第四章以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之分類與德國法之規範為中心,釐清德 國與我國就事件分類之差異、不同類型之事件定性後,就德國法所規範之扶 養事件與未成年子女扶養之簡易程序,為通盤性瞭解。

第五章進一步研究、分析自民國 101 年 6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之法院裁判,與學說間不同見解,綜合衡量並與德國法相互參照後,提出 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程序之法理適用方式與裁判效力之淺見。

第六章則統整本文就程序法理適用理論、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於德國 法及我國法之異同、現行法下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之程序原則調整、

裁判效力之見解,並提出未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