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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非訟程序之基本法理與理論

第二節 非訟程序之程序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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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範圍,有「聲明非拘束性」之適用,無論關係人有無具體表明,均不當然 拘束法院,法院得綜合參酌關係人請求聲明與相關資料,為合目的性之裁判,

即便與關係人請求範圍不同或逾越該範圍仍屬合法,例如,指定監護人事件 中,法院除得指定關係人特定之人為監護人外,若認有更適當之人選,亦得 指定該他人為監護人,無須且不得就該事件為聲請駁回之諭知。又程序之終 結亦非關係人得自主決定,關係人原則上不得以撤回或和解等終結程序,亦 不得妨礙法院繼續進行該程序。

聲請事件,除法律賦予檢察官得提出聲請,意味該事件仍有某程度公益 性,非關係人得自由處分者外,亦容許關係人有一定程度之程序處分權限,

且關係人之聲請乃程序開啟要件,法院應職權調查之。次者,聲請人須特定 事件審理對象與範圍,若係真正爭訟事件,尚須有實質聲明始屬合法。此類 事件之聲明拘束性得自「准否」與「內容」分別以觀:部分事件於此二者皆 有拘束性,如收養事件,法院只能就特定人間收養關係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部分事件僅就「准否」拘束法院,如保護令事件,法院應為准許與否之裁定,

准許內容則不受關係人聲明之拘束。另就程序終結之方式,捨棄、認諾原則 上僅其意思表示發生實體法效果時,容許法官依其實體法效果考量之,若係 真正爭訟事件或私益性較高者,則不排除以之作為程序終結方式之可能性;

關係人亦得於裁定發生形式確定力前,全部或一部撤回,惟學者認為真正爭 訟事件的撤回,應獲得相對人之同意,即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1 項但書,以保護相對人對有利裁定與效力維持之期待7。再就和解而言,依 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之 3 之規定,及尊重當事人和解意願之考量,迅速圓融 處理紛爭的立法目的,以當事人得處分事項為限,雙方達成和解後,發生與 本案確定裁定同一之效力,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關 於和解無效或撤銷,與第三人撤銷之規定。

7 姜世明,非訟事件法新論,2013 年 10 月,修訂 2 版,頁 15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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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職權探知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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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非訟事件涉及公益維護,或本質上屬於國家行政行為,非訟事件法 第 32 條規定:「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第 1 項)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第2 項)法院認為 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得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第3 項)

關係人應協力於事實及證據之調查。(第 4 項)關係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 為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述。(第5 項)」,原則上採職權探知主義,賦與法 院主動調查證據權限以追求迅速、妥適、合目的性之裁判,關係人聲請調查 證據對法院而言僅屬促使性質而無拘束力,法院亦得合義務裁量行嚴格證 明或自由證明程序。法院雖應職權調查證據,非訟程序仍有客觀舉證責任之 適用,並以通說所採規範理論為認定基準;關係人亦有程序促進義務,尤其 對於關係人私領域範圍內、法院無從接近之證據,或私益性較高之真正爭訟 事件,關係人應負較高協力義務。違反協力義務者,雖不生失權效,仍可能 因此受不利裁判。

惟有疑問者係,非訟事件法第 31 條所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證 據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似與上開規定互相扞格。學者認為非訟事 件法第 31 條規定應適用在私益性較高,甚至本質上接近訴訟事件的真正爭 訟事件,而併用辯論主義與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 288 條)9

第三項 言詞審理或書面審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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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或有簡易、迅速處理之需求,或如真正爭訟事件之關係人間因

8 姜世明,非訟事件法新論,2013 年 10 月,修訂 2 版,頁 21 以下;姜世明,家事非訟程序,月旦法學 雜誌,212 期,2013 年 1 月,頁 12-14;葛義才,非訟事件法論,2008 年 5 月,頁 6-8;邱聯恭,訴訟法 理與非訟事件法理之交錯適用─從民事事件之非訟化審理及訴訟化審理論程序保障之機能,民事訴訟法研 討會第23 次會議紀錄,收錄於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二),2002 年 12 月,頁 437-438;陳真真,家事非訟 事件之研究,司法研究年報第18 輯第 4 篇,頁 20-21。

9 林鋐鎰,論非訟裁定之確定力,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2012 年 6 月,頁 40-43。

10 姜世明,非訟事件法新論,2013 年 10 月,修訂 2 版,頁 34-35;姜世明,家事非訟程序,月旦法學雜 誌,212 期,2013 年 1 月,頁 14-15;葛義才,非訟事件法論,2008 年 5 月,頁 6-8;邱聯恭,訴訟法理 與非訟事件法理之交錯適用─從民事事件之非訟化審理及訴訟化審理論程序保障之機能,民事訴訟法研討 會第23 次會議紀錄,收錄於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二),2002 年 12 月,頁 439;林鋐鎰,論非訟裁定之確 定力,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2012 年 6 月,頁 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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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訟爭性,須由法院為較嚴謹之審理等不同考量,為使程序根據不同事件需 求予以彈性調整,避免耗費關係人不必要之勞費支出與浪費司法資源,非訟 程序兼採言詞審理與書面審理主義,除法律明文要求法院「應訊問」者(如 非訟事件法第 172 條第 2 項公司解散事件),法院無書面審理空間外,非訟 事件法第 29 條第 1 項肯定關係人之聲請或陳述,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故 法院為調查證據、釐清事實,得義務性裁量令關係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

以兼顧關係人程序權之保障與迅速彈性之程序需求。惟有認為法院裁量權 限似宜以訟爭性凸顯或涉及人民之自由或身分等類似重大法益為界限,方 屬妥適11

第四項 公開審理或不公開審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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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審理的意義在於使人民知悉法院審理狀況予以公評,保障程序上當 事人權益,可依公開對象分成對不特定大眾之公開與對當事人公開。就前者 而言,非訟事件法第 34 條以不公開為原則,此作法利於法院職權發動程序 以及簡易迅速審理,例外於法院認為適當時,得公開之。惟論者以為公開審 理乃賦與法院裁判正確性及效力的正當性基礎之一,對欲賦與確定裁定有 既判力之事件,似應公開審理,以強化賦予較強效力之正當性基礎13。故法 院原則行不公開審理,同時應妥善運用該條但書之裁量權,因應非訟事件之 多元性特徵,予以彈性處理。後者則涉及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聽審請求 權保障與個人利益保護,通說肯定除有突襲對造、保護隱私必要之事件外,

應對當事人公開,至其涉及聽審請求權的部分,詳如後述。

11 姜世明,非訟事件法新論,2013 年 10 月,修訂 2 版,頁 35。

12 姜世明,非訟事件法新論,2013 年 10 月,修訂 2 版,頁 36-37;姜世明,家事非訟程序,月旦法學雜 誌,212 期,2013 年 1 月,頁 16-17;葛義才,非訟事件法論,2008 年 5 月,頁 6-8;邱聯恭,訴訟法理 與非訟事件法理之交錯適用─從民事事件之非訟化審理及訴訟化審理論程序保障之機能,民事訴訟法研討 會第23 次會議紀錄,收錄於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二),2002 年 12 月,頁 438-439;陳真真,家事非訟事 件之研究,司法研究年報第18 輯第 4 篇,頁 21;林鋐鎰,論非訟裁定之確定力,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論 文,2012 年 6 月,頁 49-51。

13 邱聯恭,訴訟法理與非訟事件法理之交錯適用─從民事事件之非訟化審理及訴訟化審理論程序保障之 機能,民事訴訟法研討會第23 次會議紀錄,收錄於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二),2002 年 12 月,頁 438-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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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 直接審理或間接審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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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審理要求法院應自行聽取辯論及調查證據;間接審理則容許法院 將法院以外之他人(其他法院或機關)聽取辯論或調查證據之報告以為裁判 基礎。基於簡易、迅速與彈性考量,除法有明文限制外,法院得為合義務性 之裁量為直接審理或間接審理,並於不影響事實、證據調查義務與關係人聽 審權之前提下,囑託其他法院調查事實與證據、通知及裁定之執行(非訟事 件法第 33 條)。

第六項 聽審請求權之保障

「聽審請求權(Das rechtliche Gehör)」或稱為「當事者權」或「合法聽 審權」,我國雖未如德國基本法第 103 條第 1 項,將聽審請求權明訂為憲法 上權利,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82 號解釋理由書已承認「聽審」亦屬我國 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範圍15,故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維護人性 尊嚴與尊重私人為權利主體之意旨,非訟程序雖有簡易、迅速處理需求,仍 不得忽略當事人於程序上權利之保障,應使當事人請求適時審判同時,有充 分表達意見與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機會,法律規定不明或有漏洞時,法院應 為合憲性解釋16。惟限於非訟事件各有其特殊性與合目的性考量,適用上或 有不同程度之弱化17。聽審請求權之內涵,分別如下:

第一款 知悉權

14 姜世明,非訟事件法新論,2013 年 10 月,修訂 2 版,頁 35-36;姜世明,家事非訟程序,月旦法學雜 誌,212 期,2013 年 1 月,頁 15-16;葛義才,非訟事件法論,2008 年 5 月,頁 6-8;邱聯恭,訴訟法理 與非訟事件法理之交錯適用─從民事事件之非訟化審理及訴訟化審理論程序保障之機能,民事訴訟法研討 會第23 次會議紀錄,收錄於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二),2002 年 12 月,頁 439-440;林鋐鎰,論非訟裁定 之確定力,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2012 年 6 月,頁 47-48。

15 大法官釋字第 482 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所謂訴訟權,

乃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即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之請求權,且包含聽 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之平等權等。」。

16 沈冠伶,家事非訟事件之程序保障─基於紛爭類型審理論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之觀點,國立臺灣大學 法學論叢,35 卷 4 期,2006 年 7 月,頁 124-128;陳真真,家事非訟事件之研究,司法研究年報第 18 輯

16 沈冠伶,家事非訟事件之程序保障─基於紛爭類型審理論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之觀點,國立臺灣大學 法學論叢,35 卷 4 期,2006 年 7 月,頁 124-128;陳真真,家事非訟事件之研究,司法研究年報第 18 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