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2

第六章 結論

一、 訴訟與非訟二元化區分為原則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內涵,除迅速有效之救濟途徑、發見真 實以外,尚及於程序安定性與人民對程序之預見可能性。訴訟與非訟之區分,

得落實人民對預見可能性與程序安定性之保障,故仍應採取「訴訟與非訟二 元化區分」為原則。在訴訟與非訟二元化區分之前提下,根據不同事件之性 質為價值取捨,並劃分為訴訟或非訟事件後,即應分別以訴訟或非訟程序法 理為其程序適用原則,再以當事人之實體與程序利益、個別特殊需求等作為 參考因素,適度融合不同程序法理予以彈性調整,經由當事人進行與國家適 度之職權介入,達成保障人民之憲法權利之終局目的。認有訴訟或非訟程序 轉換之必要者,宜參酌民事訴訟法關於支付命令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 1 項後段),或德國《家事事件和非訟事件程序法》關於未成年子女扶 養之簡易程序,於義務人異議且經聲請時,轉換為爭訟程序之規定,以法律 明文規定,以臻明確。

家事事件固有其維繫家庭成員間和諧關係,圓滿、統合解決紛爭與保障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等特殊性質,然人民對程序之預見可能性與程序安定 性仍有其重要性,家事事件法既已選擇將家事事件分為家事訴訟與家事非 訟事件,應分別以訴訟、非訟程序法理為其適用原則,再根據不同事件之特 性及需求予以適度調整適用之程序法理。

二、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於德國法及我國法之異同

德國《家事事件和非訟事件程序法》係我國制定家事事件法之初,所參 酌之外國法例之一,家事事件法就扶養事件(夫妻間扶養、親屬間扶養、未 成年子女扶養)之規範方式,雖與德國法大相逕庭,惟德國法既係我國民事 法規範相當重要之繼受法源,應可供我國思考規範與理論之合理性與一貫 性,以及未來修法之重要參考依據。關於德國《家事事件和非訟事件程序法》

與我國家事事件法之異同,臚列如下表: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5

四、 未來展望

相較於離婚事件或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負擔事件,未成年子 女扶養費事件兼具財產權、得處分性質,與維護未成年子女之實體及程序利 益之公益性,如何在同一道家事非訟程序中,靈活、彈性運用程序法理兼顧 事件性質,同時建立基本原則令參與程序之人能對程序進行有一定程度之 可預見性,得預先充分準備而不被突襲,無疑是一件隨著時代轉變,值得不 斷思考之議題。又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包含未來給付型、代墊返還型與協 議請求型,三者性質與著重面向均不同,無論法條規定或立法理由多未就三 者異同予以區別,有賴實務與學說共同發展一套最適合之處理機制。

家事事件法將全部類型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予以非訟化,期能透 過簡易之程序規定,迅速滿足未成年子女之受扶養需求,立意良善,且屬立 法選擇,應予尊重,惟依據上開程序法理之適用方式表,可知除未來給付型 具高度非訟性,原則上應全部適用非訟法理外,其餘二者依其性質,原則上 宜適用訴訟法理。於此情形下,似得參考德國法之規範方式,將扶養事件獨 立於一章,為明確之整體性規範,再針對不同態樣之扶養事件之特殊性質與 需求,分別明文規定如何調整適用,若須依訟爭顯現程度轉換程序法理,亦 應明文規定,使程序有可供依循之準則,方能充分實現憲法保障關係人之訴 訟權之內涵。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6

參考文獻

壹、 中文文獻(依筆者、譯者姓氏筆劃)

一、 教科書、專書

1. Ingeborg Puppe 著,蔡聖偉譯,法學思維小學堂─法學方法論密集班,2010 年1 月。

2. 丁启明译,德国民事诉讼法,2016 年 1 月。

3. 司法院,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資料彙編(一),2001 年 12 月。

4. 司法院,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資料彙編(二),2002 年 12 月。

5. 司法院,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資料彙編(十),2010 年 12 月。

6. 司法院,家事法庭—家事新制參考手冊,2014 年 4 月。

7. 司法院,家事事件法法官參考手冊。

8. 李太正,家事事件法之理論與實務,2015 年 9 月,2 版。

9. 林洲富,實用非訟事件法,2016 年 1 月,9 版。

10. 姜世明,家事事件法論, 2014 年 9 月,3 版。

11.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上),2013 年 10 月,修訂 2 版。

12. 姜世明,非訟事件法新論,2013 年 10 月,修訂 2 版。

13. 唐敏寶,家事事件法實務爭議問題研析,2014 年 12 月。

14. 陳鈺林,親子扶養問題之研究,2004 年。

15. 陳真真,家事非訟事件之研究,1998 年。

16. 葛義才,非訟事件法論,2008 年 5 月。

17. 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親屬法,2007 年 9 月。

18. 魏大喨,民事訴訟法,三民書局,2015 年 7 月。

二、 期刊、專書論文

1. 呂太郎,婚姻事件附帶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性質,月旦法學雜誌,

177 期,2010 年 2 月,頁 298-308。

2. 呂太郎,離婚事件附帶請求扶養費之若干實務問題,民事訴訟法研討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7

第 106 次會議紀錄,收錄於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十七),2010 年 12 月,

頁 179-216。

3. 呂太郎,家事事件法若干解釋上問題,民事訴訟法研討會第 115 次會議 紀錄,法學叢刊,57 卷 3 期,2012 年 7 月,頁 62-78。

4. 沈冠伶,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事件之程序法上問題─基於未成年子女之 最佳利益保護及統合解決紛爭之觀點,政大法學評論,73 卷,2003 年 3 月,頁 297-347。

5. 沈冠伶,家事事件之類型及統合處理(一),月旦法學教室,118 期,2012 年 8 月,頁 56-81。

6. 沈冠伶,家事事件之類型及統合處理(二),月旦法學教室,119 期,2012 年 9 月,頁 54-75。

7. 沈冠伶,2012 年民事程序法發展回顧:家事事件法施行後之實務裁判回 顧與展望,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2 期特刊,2013 年 11 月,頁 999-1031。

8. 沈冠伶,家事非訟裁定之效力(一):裁定之生效及可變更性,月旦法學 教室,135 期,2014 年 1 月,頁 39-53。

9. 沈冠伶,家事非訟裁定之效力(二):既判力之有無,月旦法學教室,136 期,2014 年 2 月,頁 39-54。

10. 沈冠伶,家事非訟事件之程序保障─基於紛爭類型審理論及程序法理交 錯適用論之觀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5 卷 4 期,2006 年 7 月,頁 105-160。

11. 沈冠伶,家事程序法制之新變革及程序原則─家事事件法之評析及展望,

民事訴訟法研討會第 114 次會議紀錄,法學叢刊,57 卷 2 期,2012 年 4 月,頁 203-276。

12. 沈冠伶,終止收養事件之審判(上)─非訟化審理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

月旦法學教室,153 期,2015 年 7 月,頁 51-61。

13. 沈冠伶,終止收養事件之審判(下)─ 非訟化審理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

月旦法學教室,154 期,2015 年 8 月,頁 36-50。

14. 沈冠伶,扶養請求事件之審判 (上),月旦法學教室,166 期,2016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8

8 月,頁 33-48。

15. 沈冠伶,扶養請求事件之審判(下),月旦法學教室,167 期,2016 年 9 月,頁 33-55。

16. 林秀雄,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請求,萬國法律,126 期,2002 年 12 月,

頁 16-25。

17. 林玠鋒,家事事件中未成年子女扶養權利之實現及程序法理之適用(上), 台灣法學雜誌,261 期,2014 年 12 月,頁 35-54。

18. 邱聯恭,訴訟法理與非訟事件法理之交錯適用─從民事事件之非訟化審 理及訴訟化審理論程序保障之機能,民事訴訟法研討會第 23 次會議紀 錄,載: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二),2002 年 12 月,頁 427-512。

19. 邱聯恭,程序保障之機能─基於民事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及程序法理交 錯適用肯定論之觀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17 卷 1 期,1987 年 12 月,頁 171-238。

20. 邱聯恭,家事事件法之解釋、適用應依循之基本方針與審理原則,月旦 法學雜誌,209 期,2012 年 10 月,頁 224-244。

21. 姜世明,家事非訟程序,月旦法學雜誌,212 期,2013 年 1 月,頁 2-26。

22. 姜世明,扶養費請求額度聲明之拘束性,月旦法學教室,163 期,2016 年 5 月,頁 18-20。

23. 姜世明,評三則關於家事事件法之高院 101 座談會研究意見,台灣法學 雜誌,227 期,2013 年 7 月,頁 51-64。

24. 姜世明,家事事件法之真正爭訟事件,軍法專刊,61 卷第 2 期,2015 年 4 月,頁 18-30。

25. 許政賢,程序法理交錯運用的迷思與反思─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 九九號裁定,月旦裁判時報,29 期,2014 年 10 月,頁 23-33。

26. 許澍林,未成年子女扶養事件法院處理實務,月旦法學雜誌,101 期,

2003 年 10 月,頁 178-190。

27. 許士宦,家事事件之合併,載:審判對象與適時審判,2006 年,頁 287-348。

28. 許士宦,家事審判之請求,民事訴訟法研討會第 119 次會議紀錄,法學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9

叢刊,58 卷 4 期,2013 年 10 月,頁 157-221。

29. 許士宦,家事非訟之程序保障(一),月旦法學教室,120 期,2012 年 10 月,頁 53-65。

30. 許士宦,家事非訟之程序保障(二),月旦法學教室,121 期,2012 年 11 月,頁 42-56。

31. 許士宦,家事審判之事證蒐集原則(上),月旦法學教室,133 期,2013 年 11 月,頁 42-56。

32. 許士宦,家事訴訟事件之非訟化審理(上)─真正訟爭事件如何交錯適用 程序法理,月旦法學教室,158 期,2015 年 10 月,頁 49-54。

33. 許士宦,家事訴訟事件之非訟化審理(下)─真正訟爭事件如何交錯適用 程序法理,月旦法學教室,157 期,2015 年 11 月,頁 39-45。

34. 陳榮宗,法院依法所為裁定之既判力,法學叢刊,25 卷 1 期,1980 年 3 月,頁 26-35。

35. 陳榮宗,法院裁定有無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研討會第 1 次會議紀錄,載:

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一),1998 年 8 月,頁 116-125。

36. 劉明生,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區分─從家事事件程序基本原 則之觀點考察,月旦法學雜誌,227 期,2014 年 4 月,頁 176-197。

37. 楊熾光,家事事件法簡介(上)─並以扶養費事件看家事事件程序與實質 之演進,台灣法學雜誌,224 期,2013 年 5 月,頁 1-25。

38. 魏大喨,論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附帶請求─兼論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 條之六命給付扶養費,月旦法學雜誌,68 期,2001 年 1 月,頁 136-152。

39. 魏大喨,家事訴訟與非訟之集中交錯─以對審權與裁量權為中心,月旦法 學雜誌,94 期,2003 年 3 月,頁 84-104。

40. 魏大喨,家事事件之範圍及類屬─以裁量及對審為中心,台灣法學雜誌,

224 期,2013 年 5 月,頁 113-133。

三、 學位論文

1. 王靖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0

論文,2007 年 2 月。

2. 吳馥琰,家事事件合併審理的若干問題─從離婚事件案例之分析談起,東 吳大學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14 年 1 月。

3. 林鋐鎰,論非訟裁定之確定力,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2012 年 6 月。

貳、 德文文獻

1. Brehm, Wolfgang:Freiwillige Gerichtsbarkeit, 3.Aufl., 2002.

2. Eckebrecht, Marc/Große-Boymann, Tamara/Gutjahr, Jens/ Schael, Wolfgang/

Katharina, Werra:Verfahrenshandbuch Familiensachen, 2001.

3. Haußleiter, Martin:FamFG, Gesetz über das Verfahren in Familiensachen und in den Angelegenheiten der freiwilligen Gerichtsbarkeit Kommentar, 2. Aufl., 2017.[Ebook].

4. Musielak, Hans-Joachim:Kommentar zur Zivilprozessordnung mit Gerichts- verfassungsgesetz, 4. Aufl., 2005.

5. Schwab, Dieter:Familienrecht, 17. Aufl., 2009.

6.

Thomas, Heinz/Putzo, Hans : Zivilprozessordnung FamFG Verfahren in

6.

Thomas, Heinz/Putzo, Hans : Zivilprozessordnung FamFG Verfahren 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