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研究對象
壹、 研究對象之界定
本研究所稱之發展遲緩兒童家庭,係指家中有發展遲緩子女,並曾接受早期 療育服務之家庭,其居住地區以台中縣山城地區,即東勢鎮、新社鄉、石岡鄉、
和平鄉四鄉鎮為範圍。本研究主要探討偏遠地區發展遲緩兒童家庭運用資源,解 決其發展遲緩兒童及家庭相關問題之經驗。
依據台中縣綜合發展計畫(第一次修訂)中,對於醫療保健發展計畫的部份,
提到台中縣的醫療設備現況,由台中縣區域醫院服務範圍圈(半小時等時圈)及醫 學中心服務範圍圈(一小時等時圈)可發現,山城地區的大部份地區並未被上述兩 個服務範圍圈含蓋進去;即使含蓋進去的部份,也由於地區交通路線的問題,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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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被上述計畫以全縣大範圍地圖詳細描繒,實際上會出現不少差距;由此可 知,山城地區的遲緩兒家庭如有需要到區域級以上的醫療單位接受服務,光是往 返的車程,就要超過一小時。
由於國內早期療育服務中,實務上醫療資源所扮演的角色非常吃重,而多許 診所及地區綜合醫院並未專設復健專業人員,因此多數發展遲緩兒童在接受醫療 資源時,多選擇大醫院進行復健療育(儲鳳英,2004);加以能夠使遲緩兒童取得 被服務資格的聯合評估中心,以及用以取得殘障手冊的身心障礙評估院所,也多 集中於大型醫院,故而不在上述醫療資源服務範圍內的山城地區,在療育資源的 取得上,可及性實在不佳。
另外,由於本研究希望從優勢觀點探討家庭運用資源之經驗,而「優勢」指 的是能發展或尋求資源或能力,以解決問題,因此一個家庭如能在面對發展遲緩 子女的事實,對該子女的未來發展及家庭生活有符合現實的正面期望,並積極運 用自有能力或學習新的能力,尋求需要之支持資源,即符合本研究之優勢家庭定 義。
由以上討論,本研究的對象為「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居住於台中縣山城地區中,不被區域級以上醫療院所服務範圍所含蓋之 區域。
(二) 其發展遲緩子女曾使用早期療育服務資源,且家庭成員能對其發展及家 庭生活有符合現實的正面期望,並有積極運用自有能力或學習新的能力,尋求家 庭需要之支持資源經驗者。
貳、 研究對象之選取
質性研究主張,事實不一定有真象,研究所能呈現的只是現象,而研究看到 的現象會因著時間、地點、研究中的人等各種脈絡而有不同的呈現,因之,質性
研究注重的是,社會現象在呈現上,如何以研究過程中研究者和被研究者之間的 互動,共同建構其主觀經驗(潘淑滿,2003)。
因此,質性研究的樣本選取方法,不同於量化取向,不以樣本的數量為重點,
而是在考量研究本身的性質和目的後,選擇資訊豐富之個案(information-rich cases) 作深度的研究,也就是所謂立意抽樣(purposeful sampling)之邏輯(吳芝儀、李奉儒 譯,1995),其重點在於研究者是否能在其中發現足夠豐富的資訊,也就是樣本 是否含有大量對研究目的核心問題的資訊,以呈現研究所關注問題之現象,因此 其選取的方法取決於研究者在考慮研究問題及目的後的決定。
本研究希望能經由社會工作優勢觀點,探討台中縣山城地區發展遲緩兒童家 長,如何在資源不足情形下使用療育資源的經驗,以提供早期療育專業人員與這 些家庭一同工作的參考方向;故本研究選取研究對象之方法為立意取樣方法中的
「理論性取樣(theory-based sampling)」,也就是研究者根據重要理論建構之表徵及 代表性,從事件、生活片斷、時間周期或人物中抽樣,也就是說,這些樣本代表 了所欲研究之現象(吳芝儀、李奉儒譯,1995)。本研究在運用理論性取樣時,研 究者將從發展遲緩兒童家庭之基本特性,成員組成及其個人特性,子女之個人特 性等考量,是否含有對本研究問題及理論建構豐富之訊息,並特別考量這些家庭 是否能有運用自有資源之優勢能力,以符合社會工作優勢觀點理論之概念建構潛 在表徵與代表性,同時為能充份符合前述研究對象的第二項條件,研究者在選取 研究對象前,將與同在相同場域工作十年之時段療育教師討論,以確認研究對象 皆符合該條件,即其家庭成員能對家中小朋友發展及家庭生活有符合現實的正面 期望,並發展出家庭優勢者,該教師除目前擔任山線個管中心聘任之到宅服務專 業人員外,同時也曾擔任兩所早療機構之教保員多年,熟悉山城地區遲緩兒童家 庭脈絡,經研究者及該教師確認後,才決定受訪對象名單。
參、 研究對象之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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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we(李政賢、廖志恒、林靜如譯,2007)建議,理論取樣可以從兩個層級進 行,本研究將從山城地區發展遲緩兒童家庭開始取樣,理論取樣的標準在於,樣 本是否可能提供新的洞見,以促成理論的深化或精緻化。因此 Uwe 建議理論取 樣的決策著眼點在於,衡量樣本材料以及從中所得的知識脈絡,進而決定選取下 一階段最有希望提供新洞見的新樣本。但如此作法,取樣將永無此境,因此取樣 的界限就必須採所謂的「理論飽和(theoretical saturation)」,以作為停止取樣的標 準,也就是 Lincoln 和 Guba 建議的以「多餘(redundancy)」作為分界(李政賢等人 譯,2007;吳芝儀、李奉儒譯,1995),意即,當研究者發現已無法從新樣本中得 到更多的資訊時,取樣的工作當即停止。是故,理論取樣的樣本規模,乃取決於 研究者考量研究目的,研究現象,現有資源,研究對象及其與理論間的關係後,
以能合理包含研究問題為基礎所界定的,與樣本的數目並無絕對相關。
由於台中縣山城地區位處偏遠,人口數不如都會區眾多,在考量研究場域中 資源與時間,並依理論飽合原則,在取樣與資料整理同時進行過程中,當研究者 發現已無法從新樣本材料中得到新概念時,則結束研究對象的取樣工作。本研究 原預計訪談 6-10 名研究對象,研究者在訪談第 5 位研究對象後,發現其家庭資 源使用經驗,並未出現與前 4 位研究對象不同之新概念,因此本研究共訪談 5 位 研究對象。
肆、 研究對象之來源與基本特質
由於本研究探討的是發展遲緩兒童家庭使用資源之經驗,希望能以這些家庭 使用資源之正面經驗,找到一個方式,使專業人員在進入偏遠地區時,能有效協 助類似家庭使用自有資源。由於研究者本身任職於台中縣山城地區的國小特教班 五年,對於該場域之社區特質,以及發展遲緩兒童家庭都有相當程度的了解與認 識,平日與山城地區附近提供療育服務之機構、醫療院所及專業人員也有所接觸 及聯繫,能夠從人際網絡了解研究對象之相關情形,而能掌握研究對象之動態。
因此研究對象的來源,研究者除了會透過本身工作職場,以及已建立關係之相關
機構專業人員尋找符合研究目的及條件之研究對象;同時也將從研究者本身在該 地區社區中之人際網絡尋找合適之家庭擔任研究對象。
本研究共訪談 5 個研究對象家庭的 6 個受訪者,其來源皆為研究者透過本身 工作職場尋找,皆符合本研究之研究對象界定條件,並經過研究者與前述之教師 討論後確認。研究對象中的受訪者,其中有 1 個家庭受訪者為 2 位,分別是母 親及祖母,其餘家庭皆為母親受訪。受訪的祖母年齡為 60 餘歲,其餘的受訪母 親平均年齡為 40 歲左右。教育程度有 1 位為大專,其餘 5 位受訪者為高中。職 業部份有 1 位為幼托園所經營者並兼任教師,1 位經營水果店,1 位為保母,1 位為香菇太空包包工,其餘 2 位為家管。研究對象的宗教皆為傳統民間崇拜信仰。
研究對象的遲緩子女性別,有 2 位為女生,3 位為男生;在家中的排行有 2 位為長子,2 位為次女,1 位為次子;這些小朋友目前皆在學,其中 1 位就讀高 中,1 位就讀國中,其餘為國小生;障礙類別中,有 1 位為自閉症,1 位為染色 體異常(唐氏症),其餘皆為多重障礙,其障礙程度有 2 位為重度,其餘皆為中度。
表 3-1. 受訪對象家庭背景
受訪家庭 受訪對象 教育程度 職業
維維家庭 阿媽 高中 家管
媽媽 大專 幼教教師
小武家庭 媽媽 高中 水果店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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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比比家庭 媽媽 高中 家管
阿寶家庭 媽媽 高中 保母
小鄧家庭 媽媽 高中 太空包包工
表 3-2. 受訪家庭子女基本資料
受訪家庭子女 家中子女排行 在學情形 障礙類別程度
維維 次子(一姐) 小五 多 重 障 礙 重 度 ( 智 障、肢障)
小武 長子(一弟) 國一 自閉症中度
阿比比 次女(一兄) 小三 多 重 障 礙 重 度 ( 智 障、肢障)
阿寶 次女(一姐一弟) 高一 染色體異常
小鄧 長子(一弟) 小四 多 重 障 礙 中 度 ( 智 障、語障)
第三節 資料的蒐集與分析
壹、 資料蒐集之方法
本研究希望能從優勢觀點了解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的資源使用情形,為了能夠 在取得可信的資料的同時,能夠讓研究者觀察研究對象如何詮譯自己的資源使用 優勢,研究者以「訪談」為主要的資料蒐收工具。
「訪談法」是質性研究中,最常被使用來進行蒐集資料的工具(吳芝儀、李 奉儒譯 1995;李政賢譯,2006;陳向明, 2002;潘淑滿,2003)所謂「訪談」,就 是研究者「尋訪」、「訪問」被研究者並且與其進行「交談」和「詢問」的一種活 動(陳向明,2002)。
研究者將以訪談法與研究對象進行對話,並經由其過程中語言、非語言的互 動和情感的交流,來獲取符合研究意旨的資料。而深入訪談依訪談的嚴謹度分為
研究者將以訪談法與研究對象進行對話,並經由其過程中語言、非語言的互 動和情感的交流,來獲取符合研究意旨的資料。而深入訪談依訪談的嚴謹度分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