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依據前述兒童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早期療育服務,在於以各專 業組成之團隊,合作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必要之服務及照顧,而所謂的必要之 服務,其內容則包含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同時早期療育 的服務對象,除了程度較為輕微的發展遲緩兒童外,也應包括發展障礙兒童,其 與遲緩的差別,只在程度的輕與重而已(張秀玉、曾華源、賴玫凰,2004)。
但對偏遠地區而言,上述早期療育的服務,常受限於距離、時間、資訊等 因素,無法滿足服務對象所需,也就是說,偏遠地區的所能得到的服務資源,與 都會地區是無法相提並論的,從文獻中我們知道,台北縣的早期療育資源,因各 種機構分佈不均且相關宣導不足,使得偏遠地區及資訊缺乏的個案家庭取得服務 不易(俞人鳳,2003);而大部份的早期療育資源集中在都會區,也使得偏遠地區 相關需求難以得到滿足,由醫療資源的利用,大部份(70%)的遲緩兒童都在醫學 中心及區域醫院進行療育,但這些醫院的分佈卻有著明顯的城鄉差距(儲鳳英,
2004;顧漢凌,2005);研究者服務的台中縣山城地區(東勢、石岡、新社),屬於 台中縣山線的山區之中,相對偏遠的地區;王篤強等人(王篤強、張秀玉,2004) 的報告中提到,依發展遲緩危機人口可取得的資源數來看,台中縣每百人每六十 平方公里之中,除幼托園所外,無法擁有一個早療相關服務單位,其中山線地區 的供需問題最須注意。
研究者在該地區工作五年來,看過了許多個案;有從兩歲起開始,為了作 療育課程,每週要有兩、三次,由母親從中橫山區騎機車兩、三個小時,橫跨兩、
三個鄉鎮的小男孩;有雖然出生時就發現異常,由行動不便的祖母勉力帶大,但 到三歲半還無口語能力,只有家中的狗當玩伴的唐寶寶;有父親因病無法工作,
卻因一歲時由大陸籍母親帶回鄉正好發病,使父親誤認致障原因是母親回鄉,而
要求母親獨力負起家計和小孩養育雙重重擔的自閉症女孩;有姐弟兩人同在四歲 時頑性癲癇開始發病,但姐姐在鄰鄉鎮的早療機構療育後進入小學啟智班,弟弟 卻就讀一般托兒所,由教師發現後通報才作鑑定,並堅持進入普通班就讀;還有 十多年前從啟智班畢業的父親,家人幫忙娶了新住民媽媽後,生了兄妹兩人又都 經過診斷後,成為到宅服務的對象……以上的許多個案,都呈現了這個地區的家 庭,在面對了無法拒絕的小孩降臨家中時,除了無奈外,還會因資訊不足、距離 太遠、觀念因素或是支持不夠而多了許多的無助。
當前早期療育注重的是「家庭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張秀玉,2006、2008;
張秀玉、曾華源、賴玫凰,2004;Dunst, Boyd, Trivette, & Hamby, 2002;Dunst, Trivette et al., 1994a;Trivette & Dunst, 2005),該理念強調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員,
以夥伴關係與家庭合作,由家庭參與決策,以家庭本身的需求和優先順序為依歸 提供服務;對應上述法令,早期療育的服務提供,要以符合需要該服務的家庭需 求為前提,而目前的正式資源分配情形,並無法滿足所有需求。
從優勢觀點來看,該觀點提供了人群服務工作一個不同於服務提供的觀 點,相信個案的能力,能夠確認需求、自我決定,也有資源能夠解決問題;讓專 業人員能從個案周遭的資源著手,協助有需求的個案照顧自己,解決問題。
由此來看,山城地區的發展遲緩兒童家庭,雖然因為位處偏遠,正式資源 在環境的限制下,充足性和可近性不佳,但是他們應具有自有的優勢和資源,可 以面對家中兒童的遲緩或障礙,以及其他因此而生的種種問題,並能突破別人眼 中的不幸。
因此,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即在於了解家庭在同時面對家中子女遲緩或障 礙,以及所需的相關正式資源取得不易的情形下,如何使用資源,解決家中子女 的療育問題,以及面對因此而生的各種壓力,並且從此經驗中,能夠找到一個方 法,協助專業人員進入偏遠地區,面對類似發展遲緩家庭時,能夠從家庭優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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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著手,和家庭一同找出適當資源,面對問題。
因此本研究希望能達成以下目的:
(一) 透過訪談資料的探討,了解台中縣山城地區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在 正式資源取得不易情形下,面對家中子女遲緩或障礙時,尋找及使用資源的經 驗,使得社會能更了解偏遠地區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的處境。
(二) 綜合台中縣山城地區發展遲緩兒童家庭成功使用資源的經驗,提供 專業人員一個參考方向,未來與偏遠地區發展遲緩兒童家庭一同工作,能夠協助 家庭找出優勢,使用社區自有資源,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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