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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五節 研究倫理

1. 可信性:研究者依據本研究的目的、以及理論的文獻探討,擬定訪談大綱,

在經過指導教授和審查委員檢核,並事先經過試談及修正正後,才開始進行正式 的訪談,以期收集到符合與研究目的相符的資料,提高研究的可信性。

2. 遷移性:本研究中呈現偏遠地區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的資源使用情形時,除 了資料表面的陳述,也與研究目的相關的脈絡、情境詳實的呈現在研究報告中,

以提昇研究之遷移性。

3. 可靠性:研究者將所有的研究資料製成逐字稿,並在研究報告中詳盡交代 資料的分析等過程,使讀者有利於瞭解研究過程的脈絡,以增加研究的可靠性;

同時,研究者並以澄清確認以及保持訪談關係和氣氛,控制研究的可靠性和一致 性。

4. 確認性:本研究過程中,研究過程收集到的資料,研究者將之完整保留,

以利日後確認研究過程之用;此外,研究者從多元的資料來源和型態來蒐集資 料,以提高研究的確認性。

第五節 研究倫理

由於質性研究的關心研究者與研究對象之間關係對研究的影響,因此質性研 究的倫理規範及研究者個人的道德便成為不可回避的問題(陳向明,2002);所謂

「研究倫理」,Neuman(1997)指出,是研究者在整個研究過程,必須遵守研究社 群對研究行為的規範與要求,這些倫理規範說明哪些是合法或不合法的行為(引 自潘淑滿,2003),此研究倫理的要求,是為了規範研究者在研究的過程中,即 使為了取得研究需要的資料,也必須在保護被研究的對象及相關人士的前提下進 行,不容其權益受到影響。

本研究將就以下兩部份作研究倫理的討論:

壹、 研究對象權益的保護

學者陳向明(2002)提到,質性研究的倫理議題,可從四個原則討論,也就是 自願和不隱蔽原則、尊重個人隱私和保密原則、公正合理原則和公平回報原則,

本研究也將以以上四個原則作為研究倫理規範原則。

(一) 自願和不隱蔽原則:

意即研究要事先經過研究對象的同意,研究的結果要向研究對象公開;本 研究在開始收集資料之前,將事先徵得研究對象之同意,並且簽署同意書,而由 於研究者當初也希望能經由此研究,找到協助偏遠地區家庭資源使用的方向,以 改善偏遠地區在早期療育上的資源使用,因此研究的結果也將向研究對象公開,

使研究成果得以分享於山城地區的發展遲緩兒童家庭,以符合研究者的初衷。

(二) 尊重個人隱私和保密原則

所謂個人的「隱私」,指的是個人領域內「隱密的」、不能公開談論的資訊;

對於這些資訊,研究者不僅要尊重研究對象是否願意公開的權利,同時在對方告 知以後也要嚴格保密。本研究探討的問題是山城地區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內部的情 形,由於研究對象的身份特殊,其本身可能有不願被「標籤化」的情形,同時討 論家庭資源使用的情形時,也可能討論到其內部許多與「隱私」有關之資訊,研 究中凡是提到研究對象家中任何姓名,地址,服務或學校單位,居住地點,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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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與研究對象身份或其他隱私資訊有關之資料,研究者將一律以化名取代之,

並同時在前述之同意書上寫明保密之範圍,逐字稿整理後,也將先予研究對象過 目同意後,才開始資料分析,以達到保密之原則。

(三) 公正合理原則

指的是研究者按照一定的道德原則「公正地」對待研究對象及搜集到的資 料,「合理地」處理研究者與對象的關係以及研究結果。

由於研究者本身任教於山城地區,研究對象可能現在或是未來會是研究者 執教之學生,且研究之焦點在於偏遠地區之發展遲緩兒童家庭,使用資源經驗之 優勢面向。針對研究對象如何「公正地」被對待,研究者於取得研究對象參與研 究之同意前,即事先說明研究目的以及研究計畫之過程,同時也說明在研究過程 中,研究對象之子女在學校之表現,並非研究之重點,希望讓研究對象在對研究 之計畫有相當程度了解之後,才同意參與研究;在對研究資料之對待,研究者在 資料分析之後,將分析結果交由研究對象過目,並且將分析之結果,交予研究對 象檢視其中之分析,以避免資料分析偏差,同時也讓研究對象決定何者資料可隨 研究公佈,那些資料不方便公佈。

至於「合理」處理本研究的研究者與研究對象之間的關係,以及本研究的結果,

由於研究者早已深入在研究場域中,與研究對象的關係極可能建立在研究開始之 前,而且其關係不會隨著研究結束而結束,因此研究者在對研究對象說明研究過 程時,也同時說明此研究之價值,並在資料分析之後,將分析讓研究對象過目,

除能避免上述之分析與對象認知不同的情形,也提示研究對象研究關係之結束,

同時還能避免下述之「被剝奪」感的產生。

(四) 公平回報原則

在研究對象花費時間和精力,提供資料給予研究者之後,研究者應向對象 表達謝意,不可讓研究對象產生「被剝奪」感。本研究由於研究場域限制於台中

縣山城地區,研究所關心的問題是此地區發展遲緩兒童家庭資源使用之情形,以 及未來之方向,其研究結果應可提供予研究對象,作為未來改善家庭生活之參 考,故而研究者在完成研究後除向研究對象表達應有之謝意外,也期望研究結果 的本身能夠成為對研究對象提供貢獻之回報。

貳、 研究者的角色與態度

陳向明(2002)針對研究者和研究對象間的角色討論,指出「局內人」從事研 究的優勢就在於可以比較透徹地理解當地人的思維、行為以及表達方式,但是可 能對於自己常用的語言或行為習以為常,因而失去對隱含意義應有的敏感,此為 劣勢之所在; 「局外人」與研究對象的文化距離,恰是研究時的優勢,這個距 離往往容易看到事物的整體結構和發展脈絡,同時不同文化的差異感也有助於局 外人進行多元文化的對照,以及加深對自己文化的理解,而且研究對象對局外人 的行為規範也會較對局內人寬容,這些都是局外人的優勢,但是文化距離所造 成,難以對隱含在研究對象場域脈絡中的種種有深刻的理解,必定成為局外人研 究者進行研究時的難處。而所謂的「局內人」或「局外人」依其親疏及參與情形 不同,有所謂熟悉或陌生的關係,以及參與或觀察型的參與程度。

本研究的對象是台中縣山城地區的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因 為研究者本身任 教於山城地區的國小特教班,又曾於 97 年度下半年,擔任過台中縣山線早期療 育個管中心所辦理,該地區的早療定點療育服務之特教教師,對於該 地區發展 遲緩兒童,以及其家庭脈絡長期接觸,這些家庭對於研究者都有相當程度的信 任,同時研究者在該地區社區中,也因教職的關係,有一定的人際關係 脈絡,

可供研究者深入了解當地社區中的情境;但畢竟研究者是於五年前由台北縣調任 至該地區,才開始與該地區的家庭和社區接觸,而研究者又並非出生或居住於 當 地之居民,尤其當地為客家聚落,居民組成以客家人居多,語言上的異同或學習 的意願,常被當地居民視為融入社區與否的關鍵,因此,本研究中研究者角色,

應當是局外人,而且從其親疏關係及參與的程度,應屬熟悉的參與型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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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Patton(吳芝儀、李奉儒譯,1995)指出,研究者的效應會有以下四點:

1.參與者對於研究者出現的反應;2.過程中研究者角色的變化;3.研究者的先前 傾向或偏見;4.研究者能力的不勝任。

所謂參與者對於研究者出現的反應,指的是因為研究者的出現,使得研究參 與者被鼓勵,然而由於本研究乃是以優勢觀點角度出發,試圖討探偏遠地區發展 遲緩兒童家庭的資源使用經驗,前述所提到,建構論典範主張的研究結果,是由 參與研究的不同主體互動產生的共識,經由這個互動,研究成為一個各方面對話 而共同建構結果的過程;因此即使本研究中,研究者的出現可能使得研究對象被 鼓勵,也應該被視為使研究對象發現自身在資源使用上的優勢,對於研究目的 中,探討未來專業人員投入偏遠地區的工作方向,是有所幫助的。

至於上述研究者效應的後三點,包含過程中研究者角色的變化、研究者的先 前傾向以及能力,所謂角色變化,指的是參與觀察者的「本土化」(吳芝儀、李 奉儒譯 1995,pp. 403),也就是其參與的程度隨時間而越來越高。而研究者先入為 主的傾向,指的是研究者在開始研究前即存有先入為主之傾向。至於研究者的能 力,指的是其研究能力上的不勝任。而面對這些研究上可能的效應,研究者在態 度上的要求詳實和經常反省,中立和公正,以及認真負責,是避免這些效應所必 須的。

本研究者在進行研究的過程,除針對研究對象資料的收集與分析外,也當完 整的呈現研究者本身的反思,詳實記錄研究者在與研究對象互動過程中,對於了 解發展遲緩兒童家庭使用資源的經驗後,內心思考以及態度上的改變,經由反 思、審視和體會,來建構研究者與研究對象共有一致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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