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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家長選擇權之理念與政策實施

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第 26 條第 1 項「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 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與職業教 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第 3 項「父母對 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因此父母對其子女在國民 教育階所受的義務教育有選擇種類的優先權利。本節將先針對家長選擇權之基 本概念及爭議和影響進行討論與分析,第二部分將探討家長選擇權政策實施之 歷程與現況進行討論。

壹、 家長選擇權之理念

一、 教育選擇權發展的背景

教育市場的概念早於 1950 代即由美國經濟學家佛利曼(MiltonFriedman) 所提出。他批評美國公立學校品質低劣,認為應透過自由市場的競爭原則,在 教育系統內提供教育券(educational vouchers)給家長為其子女選擇學校的就 讀費用,藉此改進學校教育品質,此乃教育選擇權之起源(吳清山等,1999)。 為啟蒙國民之智識與成長,提供全民接受基本教育,乃成為國家的責任,因此 政府便透過大量辦理公辦學校以推動義務教育,而各國義務教育的發展,雖然 受到不同政經文化的影響,但皆謹守免費、普及、與強迫三大原則。時至二次 世界大戰後即受到嚴重挑戰,部分家長強烈質疑政府不具壟斷義務教育的權 利,因此各國義務教育體制產生許多爭議,其主要的爭議可分為教育主權之爭 議、民主控制與市場機制之爭議兩大類。教育主權可分為國家教育權、家長教 育權、教師教育權、學生教育權;民主控制的基礎為民主政治之官僚系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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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機制的基礎則是自主選擇(秦夢群,2015)。

教育選擇權涉及的層面廣泛,尤其是在國民義務教育階段選擇學校的權利 與自由會影響到政府、家長、學生、教師彼此權力的消長,以政府與家長之間 的權力角力更為甚之。因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並未成年,且辦理教育的單位以 公立學校佔大多數,家長與政府間常因教育理念、辦學績效、輔導管教之規定 等因素各有所堅持,所以在國民義務教育階段的教育選擇權爭議較多。

教育選擇權之所以會出現爭議大多數原因在於對公立學校辦學績效欠佳不 滿以及自由市場經濟的概念,期望各校建立特色,追求良好的績效,故希望政 府提供多元選擇以保障學生受教權。因此各國近年來在義務教育階段近年採取 各種的策略,以提升教育選擇權。

我國隨著教育普及,經濟發展,人民對教育的要求也逐漸提高,人民對家 長實施教育選擇權的開始有了期待。在 1990 年隨著解嚴後,社會更加民主與自 由開放,在教育方面出現了許多不同的聲音,民間團體開始有了教育改革的聲 音,在教育改革浪潮期間民間辦學興起、開放教育的實施、要求制定教育相關 法令、教科書一綱多本、九年一貫的實施乃至十二年國教的推動等等,都有家 長團體在其中努力也展現了家長教育選擇權的力量,這些種種在在顯示了家長 教育選擇權的重要性。

二、 教育選擇權的爭議

由於家長教育選擇權牽涉國家的重要教育政策,其制訂與執行與其所處社 會之價值觀息息相關。故家長教育選擇權之爭議多圍繞著自主、績效、平等、

民主等四項價值觀,主要的爭議點為:自主:政府管治的爭議;績效:教育自由 市場之爭議;平等:社會正義之爭議;民主:教育商品化之爭議(秦夢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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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區就讀、私立學校、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公辦公營、公辦民營、民營)、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團體、機構)等形式,其名稱及形式會隨著時代不 同、法令的訂定與修正與日俱進。對家長而教育選擇權的權限高低以台灣為 例,教育選擇權之高低排列為在家教育、另類教育、私立學校、跨區就讀、公 立學校(秦夢群,2013),以下將針對台灣目前現有形式進行討論:

(一)、學區就讀:指一般的公立學校,由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劃定學區之公立學 校(王秋晴,2002),指國民教育階段招收學齡兒童的居住區域範圍,即所謂

「入學學區」,其目的在便利學童就近入學及幫助學校有效掌控班級數與學生 數,以作為政府設置學校分佈的 參考並依據上述兩項精神所訂定之區域規範原 則(王欽哲,2005)。故學區就讀即是家長將其子女送入政府指定學區內的公立 學校就讀。

(二)、自由學區之公立學校:指兩所學校之間的鄰里,學童可做二選一的選擇

(王秋晴,2002)。

(三)、越區就讀:國民教育階段之學齡兒童, 在非其實際居住地之入學學區 學校而就讀(陳昌熙,2005)。亦即家長利用各種方法將其子女送至非實際居住 地之公立學校就讀。

(四)、私立學校:指一般的私立學校,無宗教色彩之私立學校或有宗教色彩之 私立學校(王秋晴,2002)。

(五)、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條:「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指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並 就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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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 導、社區及家長參與等事項,進行整合性實驗之教育。家長可以視孩子最適合 教育方式為其申請入學。」

(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實施條例第 3 條:「本條例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指 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德、智、體、群、美 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具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 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者,得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各該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家長 可以視孩子最適合教育方式為其辦理個人實驗教育或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機構 實驗教育。

四、 家長選擇權的定義

本研究中家長選擇權則在探討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家長為孩子選擇學校時 所需的相關資訊以及選擇學校時的因素。因此在檢視相關文獻後,其中教育選 擇權英文中多以「school choice」描述,相關中文文獻中則翻譯為「學校選擇 權」(林孟皇,2000)、「教育選擇權」(吳清山、林天祐,2003;秦夢群,

2015)、「家長學校選擇權」(張明輝、顏秀如,2005)。而相關的研究對教育選 擇權的定義中如家長教育選擇權,係指家長或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內,有選擇 學校的自由與權利,由於教育選擇權是一種複雜的權力分配問題,涉及政府、

學校教師、家長和學生的權力運作等層面(吳清山、林天祐,1997);秦夢群

(2015)定義教育選擇權:「基於受教者之需求與福祉,進而選擇對其最適當教 育的權利。」。

吳清山(1999)認為教育選擇權應該是一種自由市場的教育機制,它提供 政府一種辦理教育的選擇方式,也可提供父母有權利來為子女選擇適合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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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興趣及需要的教育機構,甚至帶動學校間相互競爭,以爭取學生來就讀的 一種積極方法,而且也希望在實施教育選擇之後,對學校教育的品質、學生的 學習能力能充分提昇,甚至能完全符合地方的需求與利益。故落實家長教育選 擇權能讓教育更尊重個別差異,提升學校競爭力,教育才能回歸教育主體性—

—以學習者為中心(馮朝霖,2006)。

由相關研究中教育選擇權中以家長為孩子選擇學校的權力為主,以本研究 而言家長選擇權其中選擇的主體即為學生的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家長或監護人 在為孩子選擇學校的時則依據其獲得的相關入學資訊,為孩子做最適當並符合 孩子需求與福祉的學校。其中相關資訊即包涵了教育的場所、教育的內容以及 教育的方式等。的故本研究中學習的主體即為學生,而適當的教育包含了教育 的內容、教育的場所、教育的方式。教育的內容包含了課程與教學。教育的場 所可以是學校內、社區、家庭中及配合教學內容的場域;教育的方式則包括了 傳統的學校教育、學校型態的實驗教育、非學校型態的實驗教育、在家教育等 等。故本研究所指「家長選擇權」為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依其獲得相關入學資 訊,依孩子的需求及福祉為其選擇最適當的教育內容、教育場所及教育方式。

貳、我國家長選擇權之政策實施

我國家長選擇權之政策實施將分別以我國教育選擇權之發展、我國教育選 擇權之實施現況、我國家長教育選擇權之相關研究等部分分別論述之,以期能 對國內之教育選擇權實施方向與現況有較深層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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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教育選擇權之發展

(一)憲法

我國的「憲法」中,關於教育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人民受國民教育權利 義務」、第一百五十九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第十三章第五節教 育文化則規範了教育機會平等、基本教育、教育經費、保障教育工作者之、偏 鄉教育等。憲法中的規定由於時代社會環境的變遷,需要透過相關法令加以補 充,以彌補憲法之不足,如憲法中對家長教育選擇權、私人辦學、教育中壢、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學習全等問題憲法中並無明確規範,隨著解嚴後的社 會民主開放,人民對教育權利的解讀也有所不同,蘇鈺楠(2015)認為受教育 是權利不是義務、教育權利主體者為學習者,教育義務客體是國家、教育目的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學習全等問題憲法中並無明確規範,隨著解嚴後的社 會民主開放,人民對教育權利的解讀也有所不同,蘇鈺楠(2015)認為受教育 是權利不是義務、教育權利主體者為學習者,教育義務客體是國家、教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