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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然-應然問題與價值自由

第二章 科學主義與價值自由問題

第三節 實然-應然問題與價值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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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類的本體(ontic)結構上,他是同時性地屬於存有者的所有領域,

但他又是同一的整體。因此,我們可以依據該特定的存有者領域,以 其合適的方法去從事對人類的研究——人可以是機械、化學或生物學 的實體。128

當時的種族理論的難題,在他看來就在於,人們是以本應合適於其他特定之存有者 領域的研究方法去研究種族的領域。

把人當作動物來研究是可行的,而體質人類學(physical anthropology)

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如此。但是,要以此為基礎去做出有關精神領域的 有意義的論述,卻絕對是不可能的。129

故而,批判沃格林的人究竟曾否細心閱讀到他所寫下的這些段落,我們不得而知。

第三節 實然-應然問題與價值自由

在詳細討論沃格林的批判性主張以前,筆者予以在此引入道德哲學中著名的 核心議題——「實然-應然問題」(The Is-Ought Problem)。之所以要論及這一點,

絕非意在討論種族議題的倫理性問題,而是旨在作為一種指標,去解讀沃格林在

《種族與國家》的研究中對種族所採取的二分法。他在書中的前半部分所從事者,

主要為對作為科學理論之種族的解構、重構與批判的哲學性反思;後半部分則是涉 及作為政治觀念的種族,與人類政治共同體的意義建構有著密切關聯。前後部分的 論述結構及其內容之間絕非涇渭分明,然以「實然-應然」為思考前提,可由此發 現沃格林的論述框架,實際上是以對科學主義之批判的思維為思路的前提之一,在 前半部分中對種族科學理論的反思,回應過去科學主義種族理論的「實然」(is)

128 Voegelin, Race and State, p. 10.

129 Ibid, p.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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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而後半部分則是承續前半部分劃清種族的實然-應然之界線以後,作為政治 觀念的種族則是屬於「應然」(ought)的討論範圍。

「實然」所涉的是作為事實之事物的領域;「應然」所涉則是與價值之間有 所關聯的領域。這一問題一向作為道德哲學的核心問題,頻繁為當代學者所討論。

該問題可追溯至大衛·休謨(David Hume,1711-1776)在《人性論》(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 第 三 卷 中 對 道 德 學 的 討 論 , 即 後 世 所 謂 之 休 謨 的 刀 叉 理 論

(Hume’s fork)。當時,休謨在長篇的論述試圖論證:「道德並不是成立於作為 科學對象的任何關係,也不在於知性所能發現的任何事實。」130 他進一步指出,

在他所遭遇之每一個道德學體系中,所遇到的不是命題中的「是」(is)與「不是」

(is not),而是「應該」(ought)或「不應該」(ought)。131

以上述論述為前提,無論是休謨本人的理解,或是後世學者對上述之詮釋,

道德都是歸類為應然的領域——諸如道德之思想、自我之律令、甚是普遍及社會層 面的規範等——而非實然之事實,那是作為事實性存有的、可被描述性考察的對象,

諸如自然科學研究中對生物生態、物理規律、化學作用的科學性研究等。「應該」

的這一概念,主要是作為一種倫理性的義務或規範,與倫理性價值有著密切關係,

如一般所言:你應該做善事,不應該做壞事。132 因為善事和壞事在人的行為中,

所涉的是個人主觀中和被提升為集體層級的倫理性價值。

長時期以來,實然-應然問題一向是道德哲學家長久以來的思辨議題,也是法 理學界有關法律問題中對倫理性議題之哲學性討論的內容之一。即使是沃格林本人,

也是在法哲學的思路下,談及實然-應然問題。雖然僅是略微提及,但沃格林對這 一問題的基本立論,也並不違背他所秉持之對科學主義種族理論對自然科學之事實

(「實然」)與人類主體主觀性價值觀(「應然」)的相互混淆的批判性信念。當

130 David Hume 著,關文運譯:《人性論》(北京:商務印書館,2016),頁 504。

131 同上,頁 505。原文段落參照 1777 年版的《人性論》第三卷,轉引自 M. D. A. Freeman, Lloyd’s Introduction to Jurisprudence (9th ed.) (London: Sweet & Maxwell, 2016), p. 26. 見同頁注釋:「實然」

和「應然」的論述邏輯是截然不同的,如我們是無法從諸事實(facts)之中推斷出諸規範

(norms),或將規範詮釋為事實。

132 G. Schurz, The Is-Ought Problem: An Investigation in Philosophical Logic (Berlin: 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 1997), p.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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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是 1931 年,即《種族與國家》出版前兩年,他撰寫並刊登一篇對 Carl Schmitt

《憲法學說》(Die Verfassungslehre)的書評。在文中,他提及:「『實然』和

『應然』是兩個截然不同,且無法相互關聯在一起的領域。」133 沃格林之所以會 論及這一點,主要是因 Schmitt 對 Kelsen 的「純粹法理論」進行批評,儘管 Kelsen 是沃格林的導師,然他卻認同 Schmitt 對 Kelsen 的新康德主義純粹方法論原則的反 駁。沃格林不認同將這種純粹方法論的原則應用於諸如政治理論等的人文科學

(human science,Geisteswissenschaft)領域。因為人文科學學科應該(粗黑為筆者 所加)作為對自我建構在科學(此處所指即自然科學等所屬之「實然」領域的科學)

所構成之背景外的主題的科學性(scientific)研究。134由此可見,沃格林早在這時 也同樣留意到,作為對事實之事物系統化研究的自然科學學科,是和關涉人類主體 主觀性判斷和思想之價值的人文學科,在方法論和內容上是各有所別。

無論是自然科學,還是人文學科,在各自對屬於其領域之內的客體對象的研 究論述過程中,盡然可相互參照另一者的思維脈絡和成就,但不能將本所屬於某一 領域之內的方法或對象,濫用於另一領域之內,這無疑是沃格林所不讚同的,其對 作為科學理論的種族所持的基本立場也正在於此。作為自然科學研究分支之生物學 科學研究對象的人種理論,以科學方法論及實驗對人類肉體的生物學特徵進行細緻 觀察和分析,藉由個人及其種群在外表特徵上的顯明和細微區別,進一步在事實性 的層面上區分開生活在不同區域的不同人種。科學主義種族理論,則是在此引入作 為價值觀層面的人類內在屬性,諸如人之知性承繼於肉體層面的血液之內的說法,

已是擅自將研究物之層面的自然科學理論毫不經過批判地用於研究人類的價值觀層 面。涵括沃格林的反思在內的各界對科學主義之批判的其中重大前提,正是認為人 類的普世平等並不應該是建立在事實性層面上的平等——白人優越主義所予以達到 的這種理想世界,其代價將是剷除其他人種。故此,所謂普世之平等,理應建立在 價值層面,因為作為事實性層面之存有的人類,是各有所差異,諸如白人、黑人、

133 Eric Voegelin, “Die Verfassungslehre von Carl Schmitt.” “Review Essay of Verfassungslehre, by Carl Schmitt” (1931), in Selected Book Reviews, in The Collected Works of Eric Voegelin (Vol. 13) (Columbia:

University of Missouri Press, 2001), p. 44.

134 Ibid, p.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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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種人,是不可能全都扁平化為同一人種。有如自由、平等、博愛等精神,所屬的 是價值觀層面的普世平等,不論人種之事實性差異,賦予每個人同樣程度的平等。

當然,我們不能排除人對事物之事實的掌握,是與其價值判斷的形成有相互 關係。但這並不表示,人就一定要賦予該事實以某種確實的價值。由於人類意識所 能夠意識到的對象,很多時候是其觀察之事物對象本身向人類意識側顯的部分,而 非該對象的整體。如若尚未貫徹觀察和理解其對象的徹底性,人所能掌握的是該對 象事物所側顯部分的事實性,而非事物之整體的事實性。對事實本身的有限認知,

同樣會影響他對該事實本身所能做出的價值判斷。這也就凸顯出人類價值判斷和事 實面之間的差距。

所謂「價值」(value),儘管是與人類主體意識的主觀性思想有關聯,但這 絕非純粹的主觀性獨斷。人所作出的「價值判斷」(value-judgements),在馬克 斯·韋伯看來,所指的是:「在人類主體的影響之下,對某一對象客體的現象所持 之令人滿意或不滿意的特徵,所進行的實際評估。」135對象客體之現象的滿意或又 不滿意之特徵,同樣也是源自於人的主觀性第一印象和進一步對對象的深入認知。

不過,韋伯所強調的,並不只是人對其觀察對象的深入認知,也不止於做出價值判 斷 。 他 那 著 名 的 , 在 晚 年 所 發 展 的 方 法 學 原 則 —— 「 價 值 自 由 」

(Werturteilsfreiheit 或 Wertfreiheit;value free/neutrality),按字義所表示的,重視 的正是一種「免於價值判斷的自由」。136

Julien Freund 認為韋伯的「價值自由」之根基所在,首先在於,當人肯定某一 個價值時,就必然會蘊含了對其他價值加以肯定的可能性。由此可表明的是,人若 要全然霸道地去證明某一價值是高於其他價值,乃是不可能的。除非他的判斷是出 於以信仰作為其基礎,某一價值才會為個人或大多數人所偏好。所以,在價值之間

135 Max Weber; E. A. Shils & H. A. Finch (trans. & eds.), The Methodology of the Social Sciences (Glencoe, Ill.: The Free Press, 1949), p. 1.

136 Wertfrei 一般中譯為「價值中立」,「價值自由」借鑒自顧忠華之譯文。 顧忠華解釋他何以棄用

「價值中立」:「『中立』一詞的誤導性愈來愈大…令人聯想到『不作判斷』或『價值冷漠』…這 與韋伯的原意相差甚遠...研究者在『學術自由』的保障下,擁有『選擇自己探究問題的權利、不受 任何外在控制自由從事研究的權利,以及基於自己的見解教授自己的課題的權利』」。顧忠華著:

《韋伯學說當代新詮》(台北市:開學文化,2013),頁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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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從消解的矛盾衝突只能以共存、妥協或容忍來處理。故而,人類以政治、宗教或 經濟等價值為名進行觀點上的鬥爭,在這些觀點之間,科學沒有能力去做裁決。137 價值的根本重要性主要在於,它滋養了人的所有行動,支配政治、經濟和宗 教世界內不同行動和觀點之間的相互鬥爭。我們將發現,如果某位科學家要去分析 人的某一行動,他就必須要考慮到該行動所表現出來的價值——因為當人想要去做 某件事,即是在賦予此事一個價碼或價值。138 但是,一名科學家所要做的,是去 思考其研究對象所表現的價值,而不是自行對之做出個人判斷——他「不是進行評

無從消解的矛盾衝突只能以共存、妥協或容忍來處理。故而,人類以政治、宗教或 經濟等價值為名進行觀點上的鬥爭,在這些觀點之間,科學沒有能力去做裁決。137 價值的根本重要性主要在於,它滋養了人的所有行動,支配政治、經濟和宗 教世界內不同行動和觀點之間的相互鬥爭。我們將發現,如果某位科學家要去分析 人的某一行動,他就必須要考慮到該行動所表現出來的價值——因為當人想要去做 某件事,即是在賦予此事一個價碼或價值。138 但是,一名科學家所要做的,是去 思考其研究對象所表現的價值,而不是自行對之做出個人判斷——他「不是進行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