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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實習制度之探討

第一節 實習之起源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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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實習制度之探討

實習制度納入高等教育的一環,在國外已經行之有年,特別是青年失業率處 於長期偏高的情況之下,國際上紛紛建議各國應從教育面與實務面的連結著手改 革。ILO 研究報告(Moset & Urmila, 2009)建議國家長期而言,應該提供教育和訓 練投資,提升勞動力的技能與生產力,以減少訓用或學用之間的落差。OECD(2009) 亦曾建議各國應確保教育體系與就業服務間有更好的聯繫,並鼓勵企業給予青年 實習的機會。本章將針對實習之起源、定義、成效及施行狀況等面向,對實習制 度之相關研究予以深入探討。

第一節 實習之起源與定義

一、 實習的起源

實習制度的概念最早起源於中世紀的學徒制度(Coco,2000),亦即在實際的生 產過程中,由經驗老道的師傅透過口傳實作的方式,傳授職業技能及思想品德給 年輕的學徒,也就是近代美國教育家所謂做中學(Learning by Doing)的教學方式。

工業革命之後,大量的機器生產取代了手工業生產,傳統的學徒制度已無法滿足 工業的需求,英國便開始注重及發展技職教育,並於 1880 年代開設三明治課程 (Sandwich Courses),即學生半年在學校學習理論知識,半年則親自至工廠技術實 習,如此循環進行以落實理論知識。而高等教育開設實習課程的先驅,則是 1906 年美國辛辛那提大學開設了合作教育方案(Cooperative Education Program),工科 學生除了在校接受理論基礎的教學之外,亦須至工業界獲取實務經驗。1921 年 安提阿學院便將此實習概念推廣至非工程與非職業教育的領域,鼓勵學生至工商 企業界實習(唐智,1986)。至此,實習在高等教育中所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已 成為教育中不可或缺的訓練。

至於我國的實習制度則主要源自於建教合作之推行,國民政府來臺後,為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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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將職業教育與社會生產事業相結合,於民國 43 年頒布「建 教合作實施方案」,由中央建教合作委員會負責設計與推行,此方案對於專科以 上學校之建教合作側重於農、工兩類,要求學校教育須適應生產事業需要,而事 業機構則應盡量供給學生實習的機會。之後逐漸擴大建教合作範圍,至民國 63 年合併修訂為「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將政府機關、公民營企業及其研究機構皆 納入合作機構範圍,合作學校則涵蓋大學院校、專科學校及高中職,由學校負起 主要的責任主動推行,合作機構則應盡量接納學生實習,以半工半讀方式參與實 際工作且給予津貼,並指派專人指導及考察學生實習成績。然而,實習僅是建教 合作多種方式中之一項,建教合作途徑尚包括:學校接受事業單位委託辦理員工 在職訓練專班或學分班,及雙方合作從事專題研究或實驗等(唐智,1986)。至民 國 102 年實施「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乃更進一步 保障建教生相關權益,然此保障範圍僅限於職業學校、附設職業類科或專門學程 之高級中學及特殊教育學校,並不包含大專校院在內。

大專校院的建教合作多屬於專題研究委託及開設建教合作專班,較不重視實 習合作。相對的,專科學校則較側重實習合作,將一般學科教育與實習體驗予以 結合,畢業生更優先至實習機構服務,教育與就業因而得以順利轉銜。如今,我 國高等教育普及發展之下,為求有效銜接畢業生至勞動市場工作,提早接觸職場 並培養就業所需能力,實習制度的推廣已成為我國現階段的重要方針。

二、 實習的定義

依我國教育部國語辭典解釋,「實習」意指實地練習及操作。Barson & Kreps (1999)認為實習(Internships)是為了協助學生銜接日後就業而設計的,透過具有教 育性、指導性及暫時性的工作,令學生可實際接觸職場參與學習。美國國家實習 與體驗教育協會(NSIEE)則定義實習為:透過仔細規劃、輔導、監督的工作或服 務,使學生可藉由此經驗達到學習的目標並加以活用,透過此過程可搭起理論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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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間的橋樑(Coco,2000)。吳紹芬(2008)認為實習乃是實務訓練者在就學期間於 相關單位(公部門或私人機構)接受短暫與所學有關的專業練習與操作,目的是藉 由業界的資源使學生透過做中學(Learning by Doing),拓展與學習相關技能。

一般而言,我國針對涉及教育體系與就業體系間的合作互動,發展出以下三 個不同的名詞,包括:建教合作、產學合作及實習,故本文在為實習下定義之前,

有必要先釐清其間之異同。

(一) 建教合作(Cooperative Education)

建教合作在西方係指學生在校上課及至業界全職工作的輪調計畫,亦即所謂 的「合作式教育」。Wilson(1970)將其定義為一種將課程和非學術性工作結合在 一起的策略,由學生來實踐,以幫助他們達成不同階段的目標,著重以學生為實 踐的合作方式;在我國則擴大其定義為教育機構與建設機構雙方,基於開發人力 資源,發展科學技術,促進經濟成長,以達成培育人才,配合國家建設目的,所 做的一切合作措施(唐智,1986)。

(二) 產學合作(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on)

康自立(1985)定義產學合作,係指學校為求學術理論實用發展,以及企業為 求技術提升的一種合作方式。多位學者認為產學合作主要源自於建教合作,但卻 不等於建教合作教育,產學合作主要是指學校與企業合作從事研究發展(林海清,

1991;齊學平,2009)。亦即將企業的資本通路,與學術機構的人才設備相互整 合之合作策略,共同進行研發計畫,並且共享成果達成雙贏之目標(陸西平、陳 家玉、曹昌堯、周明仁,2007)。

關於建教合作與產學合作兩者間的比較,過去有許多學者加以定義與研究。

林海清(1991)認為廣義而言,兩者皆是教育與訓練制度配合,加強經濟發展的全 面協調;但狹義而言,產學合作是學校與企業合作從事研究發展,建教合作則包 括職業合作教育、專業教育、工作經驗教育、工讀與其他等。林炎旦(1997)更將 兩者就合作理論、合作對象與內容、合作目的與效益,及合作範圍與策略等層面 予以說明,認為建教合作是以輔導學生就業為前提之學校理論與實務訓練結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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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規劃;而產學合作則通盤考量合作者雙方之需求,涵蓋設備支援、經費資助、

課程規劃與研究發展等之整體性的合作規劃。上述的討論,皆是定義建教合作為 西方較狹義的合作式教育,然若擴大其定義來作比較,建教合作與產學合作之分 野便較為模糊,也因而造成目前多數人常予以混用。惟我國實務上,一般將技職 院校之合作稱為建教合作,研究型與綜合型大學之合作則稱為產學合作,而實習 則多屬於建教合作或產學合作之中的一環。

(三) 實習(Internships)

至於實習與合作式教育之異同,則可由 DiLorenzo-Aiss and Mathisen (1996) 提出的四個原則與以區分:1. 工作時間;2. 工作有償或無償;3. 是否有授予學 分;4. 是否有學習成效監督。從表 3-1 可知,合作式教育大多是理工等技術性學 科領域的學生,參與一段全職工作再返校學習的方式;實習則涵蓋各種領域的學 生,透過兼職或暑假短期工作的學習模式(轉引自丁瑞陞,2010)。

表 3-1 合作教育與實習比較表

類別 合作教育

(Cooperative Education)

實習 (Internships) 工作時間 多為一段時間的全職工作,再

返校學習,如三明治課程。

多為兼職或短期工作,如暑假 實習。

學科取向 常見於科技、工程、醫療、製 造、建築等技術性學科。

多種學科領域皆常見,如商 業、會計、傳播、法務等。

有償或無償 有償 不一定

學習成效監督 較低 較高

資料來源:Thief and Hartley(1997), Gault, Redington and Schlager(2000),引自丁瑞陞(2010)。

此外,若從學生的角度出發,學生在學階段接觸職場的方式,除了實習之外,

尚包含工讀及見習。「工讀」是指學生利用課餘閒暇的時間,在校內或校外從事 有酬的工作,符合勞基法規定,以勞務獲致工資;「見習」多是志願或學習觀摩 的性質,非學校強制規定,學生得依自由意願選擇參加,其精神是學習重於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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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有見習津貼(宋廣英,2008)。反觀「實習」,則是學校強制必修或選修之 課程,具有學分或時數規定,學生必須完成實習取得學分方得畢業,而實習期間 是否有償,則依實習單位不同有所差異。

根據上述之討論,本研究將實習定義為:學生於在學期間,至相關機構單位 (包括公部門、私部門及第三部門)實際參與工作學習的過程,此過程須經過學校 與機構單位的合作互動,包括事前規劃、事中輔導及事後評估,藉此搭建起學校 至工作間的橋樑,結合理論與實務,並培養學子就業能力,提升日後職場上的競 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