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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醫療糾紛解決對策

第九節、 審慎的法律制度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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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審慎的法律制度修訂

為配合醫療法第 82 條施行,並有助於促進醫病關係與提升醫療品質,把過 去比較爭議的補償問題先擱置,提出「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秉 持「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解先行」、「預防除錯提升品質」三大原 則。希望透過建立關懷小組、第三方鑑定單位等機制,盼藉此增加調處成功機 會,讓醫病不用上法院就能得到滿意結果。謹說明本人見解如下:

一、 「醫療事故即時關懷」

由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醫策會)主導的醫院評鑑制度,由 於跟健保給付有密切的關聯性,醫院管理階層無不積極應對。其評鑑條文中,

就已有相關規定。立法予以保障應較無爭議。

二、 「醫療爭議調解先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需由具備醫、法等不同背景專家及社會公正人 士組成「醫療糾紛爭議調解會」,提供初步鑑定及調解的功能。調解前初步鑑 定程序,其立意在於使病人能夠初步了解其所涉及之事件是否真的為「醫療 糾紛」,或僅為「其預期與醫療結果之落差」而非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在醫療 過程中有疏失者,「初步鑑定」之目的在於幫助當事人初步了解事實,避免動 輒興訟。在醫療實務上,各縣市衛生局作法不一,需要以法律加以規定。

三、 「預防除錯提升品質」

衛生福利部委託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訂定了醫療品質及 病人安全的工作目標,針對預防除錯提升品質,在醫院評鑑制度評鑑條文中,

就已有相關規定,立法予以保障也應無爭議。

四、 給予受害人實質補償利益

(一) 發生醫療事故時,醫院的契約不履行責任:萬一發生醫療事故,

雖然醫師可以免責,醫院也沒有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民 法侵權行為與契約不履行的民事賠償請求權是屬「請求權競合說」

(人身權受侵害時採請求權競合說,應認為債權人得就其有利之法律 關係而為主張),在未能啟動國家的「醫療風險受害救濟制度」前,

受害人只能依契約不履行責任,包括給付不全或加害給付請求權,

向與病人簽訂醫療契約的當事人醫療院所,依民事訴訟請求恢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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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或金錢賠償,否則醫院姿態太高得理不饒人,拒不和解才是醫療 爭議糾紛不斷之源。

(二) 以界定明確的醫療事故項目成立醫療風險受害救濟制度(風險 救濟) :醫師免責,但病人無法獲得急難救助,無濟於事,所以為 配合國家防疫政策、人口政策、「提升五大科、守護偏鄉醫療計畫」

政策之推行,政府就要出面整合成立「醫療風險受害救濟制度」,救 濟配合政策實施的無辜受害人。補償制度應從可以明確界定的醫療 事故項目來試行,例如藥害救濟制度,以及生產事故救濟制度,原 因是事故補償範圍容易明確界定。從辦理後的成效來看,已達到當 初設立的目的。40我認為,可以訂定「大腸鏡醫療事故救濟條例」, 由衛福部設立「大腸鏡醫療事故救濟基金」,以利國家推行的防癌政 策,若因為大腸鏡檢查及處置而發生醫療事故,國家應立法給予保 障。

(三) 強制醫師投保醫師責任保險(過失賠償) :立法強制每位執業醫 師都必須投保醫師責任保險,大數法則之下,可以大幅降低保費,

保險公司並可介入事前的醫師風險管理與出險後的和解,核賠。日 後可進一步由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成立醫師責任保險合作 社,並對外再保。

(四) 推動醫事人員強制責任保險(事故補償) :不論醫師有無過失,

均予受害人限額補償,比照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機制,以及時保障醫 療受害人。

40 自 101 年起試辦生育事故補償,已減少七成的醫療訴訟,領取補償金的 200 多案中僅兩案事 後再提起訴訟,申請案數亦已逐年降低。臺灣醫界雜誌編輯部,醫界最終戰-不可不知的醫療糾紛 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辦法,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 8 期,頁 31,201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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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 論

一個醫療不良事件的發生,造成對病人一定程度的傷害,病患和家屬不滿的 情緒沒得到妥善的撫平,一旦這種情緒爆發出來,就會引發醫療糾紛。因應對策,

應從預防醫療不良事件的發生做起。完善的病人安全制度,預防除錯提升品質,

就是預防醫療不良事件最好的方法。對於病患的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

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都應詳細耐心,用病患及家屬能聽得懂的語言及方 式,說明清楚,若有疑義,主動提供完整資料,讓病患去尋求第二意見。

對於病患的治療計畫,藉由跨領域團隊所討論達成的共識,告知病患和家屬,

在與家屬的互動中,請病患、家屬和醫療團隊,共同做出醫療決定,並且共同承 擔醫療決定所伴隨的風險。當醫療不良事件導致醫療傷害發生,醫療事故即時關 懷可以撫平病患及家屬不滿的情緒,此時和諧的醫病關係與良好的溝通技巧就顯 得特別重要。專業的醫療事故關懷處理團隊,可以幫助醫療事故的處理,弭平爭 議於無形。糾紛產生,妥善利用多元的醫療糾紛非訴訟調處機制,藉由公正客觀、

雙方都可信任的第三方主持,進行調解。本研究認為,由衛生局主導的醫療糾紛 調處,是較專業及客觀的管道,具有初步鑑定的功能,了解事實,化解紛爭。避 免時間拉長,可以降低雙方所受到的傷害。進入訴訟程序,只是掉入另一個泥沼,

對彼此都是傷害的延伸。

社會救助的適時挹注,可以解決糾紛背後所隱藏的經濟因素所造成的問題。

本研究認為,訂定「大腸鏡醫療事故救濟條例」,由衛福部設立「大腸鏡醫療事故 救濟基金」,在民眾接受大腸鏡檢查處置時發生重大醫療事故時,給予死亡給付與 重大傷害給付等救濟措施,藉此幫助更多遭遇大腸鏡檢查處置時發生重大醫療事 故家庭,也讓醫護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無後顧之憂。加入保險以移轉風險,醫療機 構或醫師加入醫療專業責任保險或醫療互助會,民眾方面加入醫療保險。透過保 險,對於醫療糾紛的解決,有一定的助益。

從法律制度面,著重於「預防除錯提升品質」、「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 爭議調解先行」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立法來保障醫療安全是需要 的,但是需要顧及多方的立場與意見。由於醫療糾紛的特殊性,若是因為欠缺溝 通的管道,或者對於法律程序的揣測不解,使醫病雙方常常產生誤會;而對於司 法程序的不信賴,也讓醫療糾紛延宕長久,難以解決。其實,法庭不見得是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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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最好的對話空間,醫生接到法院傳票之前,有很多機會可以促進雙方進行溝 通,這也是現在推行「醫療調解程序先行」的目的,希望在一個資訊透明、程序 不對外公開、並且保護雙方隱私的調解程序中,讓公正第三者(具有醫療背景或 法律背景的調解委員)主持之下,讓醫病雙方基於平等地位,互相坦白真意,了 解真相,達到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

有人問我,寫完這篇論文如果再遇到醫療糾紛,是否仍會感到恐懼?我的答案 依然是:會的。生命誠可貴,醫者,穿梭死生現場的逆轉者、默哀者,每一步都 如臨深淵,戒慎恐懼。在這死生現場三十餘年,我從踏入的第一步起就承諾以病 人為中心、以病人的健康為出發、盡己所能幫助他們。遭遇醫療糾紛,是他們人 生故事中傷痛的一頁,我無法抽換,但,請讓我們,一起翻過去。金錢的損失,

可以再賺回來,身心健康的失去,甚至生命的喪失,則難以彌補。透過文字,在 這死生現場外構築一座教堂,我想對在我手上發生醫療事故的人表達遺憾與歉 意;對於沒有因此告我的人,謝謝你能理解醫療行為的風險及不確定性;對於一 切紛擾與爭討,我也能體諒背後的困難及苦衷。醫者、病患、家屬在那一頁糾結 的交集後,都有各自的平靜及解脫需尋求。論文,是獨白,是告解,其實也是給 生命的情書。無論是想經由法律人的觀點,為內在衝突找尋外在依歸,或純粹是 醫者暫離死生現場釋放自己的手段,一艘滿載壓力的船總是要設法卸載,才不至 於沉沒,一些難以分享的自我懷疑與成長總是要努力留下些什麼,不是只能沉默。

論文至此擱筆,黃金淘客不僅重拾丟失的睡眠,也尋回自己在死生現場的初心及 與恐懼共處的勇氣,再次誠摯的默禱:請讓我們,一起翻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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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 中文參考文獻

(一) 專書

1.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基本理論之一般侵權行為,頁 296,2003 年 10 月,自 版。

2. 吳正吉,護理人員如何預防與解決醫療糾紛,醫事法學,頁 74-77,1996 年。

3. 林誠二,民法債編總論(上),自版,頁 240- 241,2000 年 9 月。

4. 林鈺雄,新刑法總則,163-172 頁,2014 年。

5. 施茂林,醫病關係與法律風險管理防範,五南圖書出版公司,頁 227,2015 年10 月。

6. 陳學德,美國道歉制度的沿革及啟示,元照出版,初版,頁 38,2014 年 6 月。

7. 鄭逸哲,臨床裁量權 v.s.醫療常規,頁 12-13,2014 年。

8. 鄭燦堂,風險管理,理論與實務,頁 19 至 20 ,2016 年八版。

9. 鄭玉波,民法債編總則,三民,頁 161-162,1990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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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期刊論文

1. 台大法學論叢第 33 卷第 4 期,頁 46,2007 年 2 月。

2.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39 期,頁 106,2002 年 10 月。

3. 何盈青,醫療訴訟起訴前之紛爭解決機制,以台中地方法院醫療試辦制度為 例,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2018 年。

4. 吳若儒,我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發展之光與影,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18 年。

5. 林杏麟、李維哲,醫療刑法與巨額賠償引發之防禦性醫療-壓死健保的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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