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醫療專業責任保險與互助會適度移轉風險

第六章 醫療糾紛解決對策

第八節、 醫療專業責任保險與互助會適度移轉風險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醫院未依第四條設立大腸鏡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或醫療機構未依第五條第一項 規定期限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

第二十八條 (相關人員違反保密義務之處罰)

辦理大腸鏡醫療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由中央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後半年施行。

以上,就是草擬的「大腸鏡醫療事故救濟條例」草案內容,希望能在醫學 會中發表,引起同儕的關注,凝聚共識,藉由中華民國大腸直腸外科醫學會,

台灣消化系醫學會,台灣消化系內視鏡醫學會,台灣消化系外科醫學會等學會 的力量,向具醫師背景的立法委員遊說,引發輿論關注與討論,讓社會大眾了 解內視鏡檢查的風險,以促成法案的立法完成。

第八節、醫療專業責任保險與互助會適度移轉風險

一、目前台北榮總及其分院都有為醫事人員投保業務責任險,另有設立醫療互 助會,每月從醫師薪水中繳五百元成立醫療互助金,讓醫護人員面對醫療糾紛 涉及賠償時無後顧之憂。

二、聖母醫院員工關懷風險互助委員會

(一)成立宗旨:鑒於醫療爭議事件發生時,當事員工身心靈深受煎熬,特以 愛心關懷,彼此互助之緣由,設立羅東聖母醫院員工關懷風險互助會。凡本 院員工,含新進員工,兼任醫師,兼任醫師助理,皆可成為員工關懷風險互 助會基本成員。規定醫師類必須加入,不加入者應簽立切結書,未簽切結書 者視同加入。其他單位人員原則上鼓勵加入,但參加者得委由人事室代為收 發申請書並保管之。

(二)補助審查原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委員會就申請補助案件審查應秉持下列原則 1.互助會輔助上限每人每年累計一百萬元

2.根據醫審會決議醫療糾紛事件之決議互助人本身有過失則由互助人本身自 負 15%本會之負 35%並由院方支付剩餘 50%互助會每年最多補助上限金額一百 萬元餘額由互助人本身自行負擔

3.若互助人本身無過失責本會支付 50%有院方支付剩餘 50% 本會支付上限一 百萬元

4.對相關案件之決議不得違反醫療爭議委員會之決議或司法裁決 (三)互助金來源:

互助金經費來源由醫院補助一百萬元作為成立基金外,會員得繳納入會費及 月費。各類人員之收費標準如下:

1. 專任主治醫師入會費 10000 元月費 1000 元,

2. 兼任主治醫師入會費 10000 元月費 1000 元。兼任主治醫師定義為除了門 診外有其他住院手術和其他相關醫療行為者。

3. 門診兼任主治醫師入會費 5000 元月費 500 元。

(四)醫療爭議分擔原則:互助人在應本院發生之醫療事故,經司法判決或經 本院醫療爭議委員會裁定判定個人可能有過失或可能無過失時,依羅東聖母 醫院醫療爭議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六條之費用分擔原則辦理。(所謂分擔原則和 解金之認定包括和解金、紅包、奠儀、慰問金)。但為保持事件之最少傷害,

僅互助會之主任委員及秘書得被告之裁定結果,互助會再據以核定補助金額。

(五)保密規定:

本會所有人員對審查處理之相關案件係屬業務機密,不得向本會以外之第三 人透露,經查有洩密屬實者,得經委員會決議開除會籍退會,且不予退款。

三、富邦醫療專業責任保險

醫療責任保險即在為醫師可能面臨的風險提供保障,主要承保醫師執行 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而違反其業務上之責任及義務,直接造成病人 體傷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之責任。

(一)承保對象: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合法執業之醫師。

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以符合醫療法之規定,得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構。

(二)保險期間:一年期 (三)承保範圍:

1.醫師業務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及追溯期間內,執行醫師業務,直接引致病人體 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受書面賠 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範圍內負賠償責 任。

2.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前於營業處所內發生下列事故,

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且 在保險期間內初次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 人負賠償之責:

(1)公共意外責任: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營業處所內發 生之意外事故。以及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 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2)醫療過失責任:被保險人之醫事人員在營業處所或外派執行醫療業務 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直接引致病人體傷 或死亡之事故。

(四)醫療責任保險商品特色

1. 承保範圍大,幾乎可完全涵蓋所有醫療糾紛

於執業時如遇有體傷、死亡等醫療糾紛,富邦產險將會協助處理、解 決糾紛,並於承保範圍內給付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轉移執業的風險。

2. 適時協助糾紛處理,尊重被保險人意見

自糾紛開始,專業參與、全程協助。整個處理過程,秉持「以被保險 人的專業意見為最高指導原則」,並協助提供解決糾紛之專業意見。

3. 專業的處理過程、客觀的理賠態度

提供專業的醫療顧問、法律顧問以及理賠人員,不僅擁有豐富的經驗,

且具有十足的專業能力,可以協助在醫療糾紛的過程中取得合理、合法的 解決之道。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