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醫療糾紛案例相關法律議題詳析

第六節、 醫糾賠償與醫療業務責任險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由於為了平衡只照顧到醫療人員、忽視病患家屬權益,基於此一考量,因 此在立法上,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綁在一起,作為配套。

立意甚佳,但因為醫療事故補償法的範圍過於廣泛,補償基金的來源爭議太 多,讓「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最後又回到原點。

第六節、醫糾賠償與醫療業務責任險

一、醫糾相關金錢賠償介紹

要解決醫療糾紛這類型訟,病家最終要得到的除了真相之外,不外乎就是 金錢賠償,而這種金錢賠償,依保險法理應該算是事故補償、風險救助和過失 賠償,更或者是一種社會補助呢?

我國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填補的重要原則,也就是責任要件一 旦具備,加害人之加害行為所致全部損害,包括受害人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

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實務判決上有關慰撫金的量定標準,也不限於損害結 果,說明我國司法判決的損害賠償法不僅以填補損害為的目,在某種程度上來 說,也是具有威嚇、懲罰和制裁效果。但是無法查證因果關係的醫療糾紛,需 要對醫師和醫事人員用以威嚇的懲罰性賠償金嗎?簡單來說,若是醫療不幸所 導致的事故,也就是醫療過程中都正常,但是依病人的個體對病癥的表現不佳 所導致的傷害或死亡事件,發生如此類似的事故補償可由醫事人員強制責任保 險的保險制度來籌措醫療事故補償基金;若為風險救助,就整合醫療風險受害 救助金;若是醫事人員的過失,就為過失賠償,也可強制投保責任保險。如果 是社會補助,目前我國社會補助計劃是針對家境清寒病人自然成因或是自然病 程死亡的才會有補助,以慰問金的方式補助等。

所謂醫療事故,應該要包含是醫療過失和醫療風險,但醫療過失不包含於 重大過失,畢竟醫師真的不是神,要在剎那間對生命危在旦夕的病人做出正確 的醫療決策而絕不出錯,實在是太強人所難。而補償,是賠償和救助的組成。

我國衛福部草擬的醫糾法草案的行政補償,就是包括了「事故補償」和「風險 救助」。補償的中心思想是「不論對錯,無關過失」,只要一發生醫療事故,就 要給予病家補償,補償範圍太廣,如果一旦要做到全面性的事故補償,又沒有 強制責任保險模式,而採取基金籌募方式,財務負擔恐遠水救不了近火、緩不 濟急。不只醫事人員和中央健保局哀鴻遍野,可能要由民眾的稅金來負擔大部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分的補償財務。醫糾法草案的補償對象是醫療事故受害病家,但規定若為醫師 過失者,則不在補償範圍內,那就曲解各國醫療制度「事故補償」無關過失責 任基礎的中心思想了。

一、 各國醫糾賠償機制綜整 (一)日本

醫師、醫事人員和醫療機構都有加入保險,只要賠償金額不要太極端,發 生頻率在控制內不要太高,加上訴訟判決以保險金支付為條件的配套下,大致 上都可以彌補病家損失,也不會造成醫療人員和醫療機構的太大負擔36

因此在合理的金額理賠範圍內,醫病關係少有激烈對立。就如交通事故 中,有經過統計後的詳細損害賠償核定標準,保險公司會以此當作核定參考,

因此在日本若是有保險公司理賠,事實上醫療人員和病家就鮮少會將醫療糾紛 演變成法院訴訟化。

(二)美國

美國在上個世紀初,就開始規劃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美國建立醫療責 任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改善病人安全和健康照護品質,減少可以預防的醫療 錯誤率,保證因醫療錯誤、疏失、過失之受到醫療傷害的病人可以獲得合理賠 償,而且也能減少醫師、醫事人員、醫療機構或其他醫療照護提供者的醫療事 故責任保險的成本。

美國民眾因醫療糾紛所獲得的賠償平均大約 60 至 100 萬美元,賠償金對 他國來說,可以說是天價,如此巨額賠償,導致濫訴驚人,而美國律師界協助 病人和醫師、醫事人員或是醫療機構打官司,通常不收取保險金,而是從勝訴 後的賠償金抽取一定比例的金額,可以說是美國律師視醫師為獵物。再加上美 國有所謂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醫療糾紛賠償金額的連連提升與美國所執行的對 於醫療過失事故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原則有關。所謂懲罰性損害賠償是指加害者 的惡性重大,為了實現對加害者進行懲罰以及預防類似事件再發生,法院對於 病人和病家會認可傷害賠償之處罰金額。這也是起因於美國極為重視每位國人 的生命價值。

因此美國一方面推行聯合保險制度,要求每州所有購買醫療責任險的單位

36 邱琦,臺日民事醫療訴訟—實務比較研究(上),月旦醫事法報告,第2期,頁191,2016年10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共同出資設立備用基金,幫助高風險醫師獲得保險。另一方面美國醫師公會面 對濫訴嚴重和大量醫療糾紛訴訟案件和高額的保險費,執業環境如此險峻,自 救遊說將 ADR 立法明文化37和遊說眾議院在 2003 年將一般醫療損害賠償上限 限定天花板價格為 25 萬美金,之後再成立病人賠償基金,所有醫師共同出資 設立備用基金,分擔賠償。

(三)英國

英國的醫療服務之三項保障範圍如前所述和醫療糾紛處理經費都是規劃 在英國公醫制度內,反觀我國健保制度是沒有將醫療糾紛處理經費納入全民健 保制度裏。英國的議會也有護民官可以獨立調查申訴案件,並限定要在 28 日 內提出書面報告給申訴人。醫療糾紛在進入民事司法程序前,地區基金會會接 受醫療糾紛個案的申訴、調解、仲裁和協調。政府對確實違反英國醫療法的醫 師可以令其立刻向病人道歉,廢止執業執照、廢止醫師證書等作為。成為醫療 糾紛對象的被告可以是醫師、醫院、基金會、管理處、衛生部。賠償金的來源 分別是醫師所保的醫療糾紛保險公司和醫院從衛生部、基金會、管理處來的預 算,因為英國是用國家行政預算,所以優先以行政處理,若真有醫療過失,病 家則可向法院提出告訴,醫師若有「重大過失」或是證明「故意」,將會負擔

「刑事責任」和「紀律程序懲戒」。

綜論上述,英國的醫療糾紛賠償金是把醫療糾紛賠償基金統一管理,所以 一旦發生醫療糾紛,若是非常小的糾紛,例如病人覺得自己愈來愈嚴重,反而 沒有好轉而要求退費等,諸如此類這種小問題,在英國一般私人醫院的作為是 盡速緩和醫病緊張關係和快速解決醫療糾紛,所以通常都會盡速承認錯誤,該 賠償給病人的,就賠償給病人,以息事寧人。

但若是公家醫院,負責處理賠償的機構單位是「醫療服務訴訟委員會」,

幾乎所有英國公立醫院都會設置這種單位以專人專業處理醫療事故賠償問 題。醫療服務訴訟委員會集中火力負責處理重大醫療糾紛,因此委員會掌控著 所有公立醫院的賠償基金。這代表著委員會有足夠能量,足以能夠讓這些被重 大醫療事故傷害、或是受到嚴重乃至終身殘缺的病人們得到最為合適的賠償。

37 張婷,由美國經驗論台灣以仲裁制度處理醫療糾紛之挑戰與建議,醫事法學, 第22卷第2期,

頁8,2015年12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畢竟,大醫院也好,小醫師也罷,都是個體,要命令這兩種個體拿出大筆的賠 償金不是這麼容易。倘若真的要重罰判刑,醫療機構可能因龐大懲罰性賠償金 而使醫院運作增加困難,而大醫院為了避免這種最壞的情況出現,一定會想方 設法能逃避、掩埋責任,造成惡性循環。

所以英國的賠償基金採取「公私結合」的形式,大部分來自於國家財政負 擔,小部分來自於醫院、醫師、醫事人員的醫療強制責任保險。因為醫療事故 所引起的醫療糾紛,醫療服務訴訟委員會每年大概都會負擔 10 億左右的英鎊 之賠償基金,因為是採公私結合,所以其中大部分來自納稅人的錢。因此醫療 服務訴訟委員會每年都會出一份詳細的賠償基金花費與賠償案例報告,放在英 國官網上公開信息。英國「公私結合」的賠償金是有考量「倘若全是國家負擔 賠償,醫療人員完全不出錢負擔,那麼很容易就變成「縱容」了。也因此醫療 工作者需要每年都繳交一次「保費」。醫師和醫事人員繳交的保費金額也是不 同的,會依據發生醫療事故的危險性、醫療過失發生率之歷程等種種經驗值去 調整保費。像是護理師繳費就很低,神經外科、急診和整形外科等的保費就很 高。英國的醫療事故賠償值得學習的特點是將賠償基金集中管理,並作案例分 析,再依各科別發生醫療糾紛的危險率,並且由一個高於醫院位階的第三方公 正機構來統一負責管理,然後政府嚴格監督和把關38

三、我國醫糾賠償實務

國內在醫糾賠償實務上,有以下幾個現象:

(一) 慰問金

所謂慰問金,就是安慰、問候受難者或其家屬所致贈的錢財。在醫療 上,有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時,醫院為表達對病患或其家屬的安慰問 候之意,以維持良好的醫病關係,有時會致贈慰問金。慰問金金額的大小,

有其含意。在本院的立場,如無任何應注意而未注意而造成錯誤或疏失,

慰問金的金額,最高以 30000 元為上限。若超過這個金額,通常代表有醫

慰問金的金額,最高以 30000 元為上限。若超過這個金額,通常代表有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