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醫界面對醫療糾紛的現況與困境

第二節、 醫界與病家面對醫療糾紛的攻防

091002479 號函釋,指出:「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

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 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衛署醫字第 0910062996 號 內容2則表示:「按醫師法第 283 條所稱醫療業務之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醫病間認為有醫療傷害所生之責任歸屬爭執。

醫糾法草案第 3 條第 2 款對醫療事故的定義為:「指醫療行為與病人發生死亡 或重大傷害之結果,有因果關係或因果關係難以排除之情事」以我國醫糾法草案 中之醫療事故定義觀之,係採取狹義的說法。

二、醫療糾紛類型

(一) 醫療糾紛型態如依病家對醫療行為不良結果的反應可歸類為下述三種類 型4:

1. 理解型:

事件發生後,經雙方冷靜思考和進一步溝通說明後,即可誤會冰釋,化解 糾紛。

2. 吵鬧型:

指大聲指責、找人評理、哭鬧、出口威脅、拒辦出院手續、毆打、抬棺示 威、糾眾包圍醫院、阻礙交通等行為出現

3. 訴訟型:

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違法醫療行為不當致病人於受傷死亡、超收費用等,

向消基會、公平會等投訴,或向司法(警察或檢察)機關報案或提出醫療 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之刑事訴訟。

(二) 如依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過失的有無來區分,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 有過失的醫療糾紛

有過失的醫療糾紛 係指病患死亡或傷殘等結果的發生是由於醫護人員診 療護理過失所致,但病患或其家屬對此不良結果的性質,程度及處理結果 等存在不同看法而引起的糾紛。

2. 無過失的醫療糾紛

無過失的醫療糾紛係指在醫療護理過程中發生病患死亡或傷殘的結果並 非醫護人員的過失所致,但病患或其家屬卻認為醫護人員有過失。

三、醫療糾紛發生原因 (一) 醫療問題:

於醫病互動中的診斷錯誤、處置過慢,治療過程草率、治療檢查不當、手

4 吳正吉,護理人員如何預防與解決醫療糾紛,醫事法學,頁 74-77,1996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術失敗、儀器操作失誤、輸血注射不當、急救不當、麻醉不當,藥物不良 反應、護理照護不當、院內感染、給錯藥品,甚或醫療無誤,家屬無法接 受醫療結果皆有可能埋下醫療糾紛的伏線。

(二) 病情告知問題:

醫療糾紛發生原因,由病情告知問題所引起的,涵蓋下列幾種可能:病請說 明前後不一、未善盡病情告知責任、未告知治療或手術風險、過度醫療保 證。

(三) 態度溝通不良問題:

醫病關係也時常因彼此認知落差、應對不當而衍生糾紛,常見情形諸如:醫 生拒絕收治病人、醫師互推責任、家屬反映問題未立即處理、值班醫師擅 自離開崗位、不當溝通引起糾紛、醫療態度不積極。

(四) 儀器設備環境問題:

醫療儀器設備不良及環境設備不良亦為醫療糾紛導因。

(五) 其他於行醫生涯中觀察,近年來醫療糾紛發生原因尚包括:

醫病關係改變、病人權益倡導意識高漲、第三者的介入和慫恿、傳播媒體 渲染。

四、發生醫療糾紛病患及家屬的訴求

理解病家訴求,是化解醫療糾紛、重建醫病關係的契機。每起醫療糾紛都隱 含多段待修復的信賴──醫療行為因其本質不可免除的危險性與執行之高度專業 性,易使病患及其家屬茫然無措,將寄望全數託付醫者。而妙手能否回春充斥浮 動的因子,醫者往往必須在極短的反應時間、人命關天的重負下決策。若病患無 法得到詳盡的醫療資訊解說及妥善關懷照護,最後結果又身心俱損,對醫療專業 的信任感及希望將蕩然無存,並擔心下次如果自己或親人因同樣的病況就醫,是 否會再度經歷同樣的傷痛?傷痛又豈僅止於病家承受?醫者對體制、病家、己身的 認知也在崩解。

醫療糾紛日益頻繁所帶來的深遠影響,是導致高風險專科和急重症診療的醫療 人員出現短缺。年輕醫師愈來愈不願意走外科、急診、婦產科、麻醉科和重症科 等醫療高風險專科,使這些醫療領域人才斷層,對病家洵為莫大損失。為改善此 惡性循環,開啟醫病關係間的理性對話,醫者更應探求醫糾案件中病家心繫所在。

綜觀病家訴求──了解真相、尋求賠償、改善醫療品質,少數為懲罰醫療單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位,能對應出病家較迫切需要的服務為醫療諮詢、病歷諮詢、鑑定諮詢,接續為 協商處理技巧、如何訂定求償範圍與法律諮詢服務等醫療糾紛處理諮詢等。於本 文第四章醫療糾紛案例研析中,筆者也針對個案病家訴求,反省己身並提出可行 的改進對策。

五、發生醫療糾紛病患及家屬申訴的途徑

茲整理常見病家申訴途徑並分析其特性如下:

(一) 直接面對醫師:

由於醫師與一般民眾對醫療風險的認知常存有極大落差且部分醫師面對病 家提出質疑時,擔心主動表達遺憾、道歉或說明,會成為將來訴訟程序中 的不利證據等因素,採用此申訴途徑可能加劇醫病關係間溝通障礙。

(二) 直接面對醫院:

大部分醫院都有一套標準的醫療爭議處理作業流程,然則醫療爭議病家往 往得面對長時間、層層裁示的跑文件過程,且始終無法與相關人員對談;

即便有人出面處理,往往也不是握有決策權的人。

(三) 向衛生局求助:

對醫療過程有疑義時,可向醫療院所所在地的衛生局求助,通常由衛生局 先進行調解。根據醫改會調查,全國平均的調處成功率雖約為 3-4 成,仍 不失為一個釐清醫療爭議之管道。

(四) 尋求民間團體協助:

民間團體依據其宗旨、定位及主要服務對象,提供不同類型的服務與協助,

如:醫療、法律、心理支持等相關諮詢服務。

(五) 聯絡民意代表關切:

在台灣不論發生什麼事,總習慣找一些身份地位高的人出面;民意代表基 於選民服務的考量,會以信函、電話、開記者會等方式與醫院及醫師溝通。

(六) 訴諸媒體:

大多數醫療爭議病家認為透過媒體的公布,有可能對醫師或醫院產生壓 力,壓力的大小因主事者心態、醫院規模、知名度不同而不同。曝光後,

也可能引發當事人未曾思考的負面效果,造成二度傷害,使當事人生活作 息受干擾,訴諸媒體是否真能增加談判籌碼仍需審慎評估。

(七) 提出法律訴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由於司法檢察體系的行政作業流程繁複,一旦走上法律訴訟途徑,就需靜 待司法檢察機關的偵查、傳喚開庭、審判…過程極費時,甚至可能纏訟十 數年仍未能解決。

六、處理醫療糾紛的方式 (一) 和解:

醫療爭議事件病家或透過第三者與醫療院所及醫師進行協商,尋求雙方能 共同接受之方案。

(二) 調解:

1. 衛生局調處:

以書面向醫療院所所在縣市的衛生局申請調處,由政府介入,提供管道 讓兩造當事人進行溝通。此法雖無法直接判定醫療疏失,但可藉由調處 過程擷取會談重點,判斷醫院說詞是否有矛盾之處。

2. 司法調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醫療爭議於提起民事訴 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由法官與調解委員於法院調解該紛爭。目前台 中地院、高雄地院等也開始試辦醫療專業調解服務,以減少醫糾纏訟,

民眾可就近詢問及利用。

3. 鄉鎮市公所調解:

醫療爭議中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以及刑事業務過失致傷害或致重傷害案 件,皆得向鄉鎮市公所之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聲請調解。若調解成 立,所製作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具有同樣效力。

4. 一般調解:

直接向醫師公會或相關之消費者權益團體提出申請。

(三) 訴訟:

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刑事部分還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