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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醫界面對醫療糾紛的現況與困境

第四節、 病人自主權與醫療裁量權的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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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第四節、病人自主權與醫療裁量權的消長

一、醫療裁量權

醫療行為可分作「診斷行為」與「治療行為」,依據病人病況兩行為可能是前 後關係,也可能交錯存在。病人疾病產生病害,醫療行為為攔截病害之治療行為,

是為防止病害擴大的應變措施13。醫師為診斷時,受限於臨床診療證據不足,診斷 只能為可能之猜測,具不確定性,應給予一定彈性空間;而治療階段,由於醫療 的進步,同一診斷有不同治療方法,在考量病人個別性下,醫師比較治療利益與 風險後,得選擇最適合病人之治療,即醫學上治療並非統一何種方式一定最佳或 最有效,乃從病人角度採最有利益者為之。是故無論是診斷或是治療,在該範圍 內所為之猜測診斷和醫療處置所生之危險應為可容許範圍,得免於過失責難。此 選擇彈性即所謂醫療裁量權。亦即醫療裁量權在維護病患「最佳治療可能性14」。 二、莫衷一是的「醫療常規」

現今我國法院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醫療常規」如影隨形出現在各大判決 裏,但醫療常規具體而言究竟所指為何?醫療常規在不同專科不同醫院都有不同 的作法。什麼是「醫療常規」,法界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絕大多數沒有受過醫療 專業知識的訓練,又如何能全面通盤了解?但判決卻是最愛堅持「醫療常規」,在 法界不懂第一時間是如何處理該病症的流程時,總是會將醫療糾紛問題拋給行政 院衛福部的醫事審議委員會作「鑑定」。醫療常規即判定刑事醫療過失責任成立要 件時所採行之客觀標準認定15。其內涵依刑法學者甘添貴教授之研究,摘錄如下:

(一)定義:在臨床醫療上,由醫療習慣、條理、經驗或知識等長期累積所形 成之常見成規。

(二)客觀準則:

1. 醫界在臨床治療上之共識。

2. 長期匯集共同之臨床經驗與專業知識。

3. 實證醫學。

13 鄭逸哲,「臨床裁量權」和「行為有價值」乃「醫療民法」和「醫療刑法」不可抵觸的底線,

軍法專刊,59 期 2 卷,頁 124 ,2013 年

14 鄭逸哲,臨床裁量權 v.s.醫療常規,頁 12-13,2014 年

15 施茂林,醫病關係與法律風險管理防範,五南圖書出版公司,頁 227,201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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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臨床治療指引。

5. 醫療處置之客觀準則。

6. 醫界集體智慧之結晶。

(三)具體內涵:

1.適應性:

須在臨床醫療上具有合理性,亦即須為保持或增進病人的健康所必要且係 相當之醫療行為。

2.適正性:

須符合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而以一般醫學上所承認之方法實施醫療行 為,亦即在醫師之專業社群中所擁有及踐行之技術、知識與能力。

3.實踐性:

須臨床醫療上業經實踐,亦即在同級醫院、同專科醫師階層內已獲得普遍 認同。

4.倫理性:

須符合醫療倫理之規範要求,亦即尊重自主原則、不傷害原則、行善原則 以及正義原則16

最高法院的民事判決亦稱:「按醫療行為具有其特殊性及專業性,醫療行為者 對於病患之診斷及治療方法,應符合醫療常規(醫療準則,即臨床上一般醫學水準 者共同遵循之醫療方式)。而所謂醫療常規之建立,係賴醫界之專業共識而形成,

如醫界之醫療常規已經量酌整體醫療資源分配之成本與效益,就患者顯現病徵採 行妥適之治療處置,而無不當忽略病患權益之情形,自非不可採為判斷醫療行為 者有無醫療疏失之標準17。」所以依法院實務判決的認定,醫療常規內涵的認定相 對是較為寬鬆的標準,是醫療成員之平均,通常具備之技術,是臨床上一般醫學 水準者共同遵循之醫療方式。所以醫師依照一般醫療常規進行合理檢查與診斷,

即應認為無過失18

法界常常把「醫療常規」當作是 Guideline,也就是一般人印象的「醫學指引」,

16 甘添貴,醫療疏失之判定-醫審會觀點,社團法人台灣急診醫學會醫學倫理法律與醫病關係研討 會,高雄長庚紀念醫院,2015 年 9 月 5 日

17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070 號參照

18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8 年度醫上字第 19 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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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病狀千變萬化,醫療常規恐怕不是像法界想像中的「明確的規定」。醫學上的 Guideline,統計長久以來臨床醫療實證研究後所得到的「暫時性經驗歸納」,而 且指引會依時代變遷而有變化的,非一成不變。醫學指引不可凌駕或去取代醫師 的判斷,醫師在臨床上應該要有絕對臨床裁量權,負責任的醫師應視病人表現出 的病癥及所有主、客觀的條件,再根據自身醫療經驗作出最適合病人的醫療決策。

醫學教科書中的醫學指引只能視為建議,並不能當作神聖準則,再說病人個體都 是獨一無二的,無法以單一準則適用所有個體。更何況有些創新的醫療手法,在 實驗或是實施之前,根本無 Guideline 可供依循。所以醫學指引僅供參考價值,

但非絕對的醫療標準。學者鄭逸哲教授也為文:不掙脫虛構的「醫療常規」綁架,

不群力奮起奪回自己應有的「臨床裁量權」,醫界永無出路。許多醫師也質疑醫療 常規是否明確存在,認為以虛幻的醫療常規來對每一次的臨床裁量加以桎梏,不 但讓醫療人員動輒得咎,防衛性醫療與醫療人球反成常態,實非病人之福。

三、病人自主權

醫療乃高度專業之學門,長久以來由於醫療人員與病家知識的落差,醫病之 間的關係,仍處於:醫師依照其專業判斷並選擇對病人最佳之治療方式,病人想 要了解病情,參與決定的權利及意願都完全得不到重視,僅能相信醫師決定並服 從醫囑19。在這樣的模式下,只要醫師的處置符合醫療水平,該治療處置所生之副 作用或併發症,都落於刑法容許的範圍內,病人接受該風險的意願在所不問。1964 年世界醫學會制定赫爾辛基宣言,對於醫師進行人體實驗提出具體六項原則,強 調除受試者利益之外,必須落實知情同意的原則,並取得受試者真誠的同意。1981 年世界醫師總會的里斯本宣言,以保障病人權利為主軸,更加確認病人有自主決 定的權利20,病人自主權就此確立。

病人自主權意識高漲,改變傳統的醫病關係。醫療處置前的說明讓病人理解,

取得真誠同意後,才進行治療處置的關係,是病人自主權的展現。如今是知識爆 炸的年代,病家要獲得資訊並非難事。然而醫學的治療並非一成不變的,醫學的 治療須由醫師將現有治療與病人病況統合做整體考量後,選擇對病人最有益處的

19 楊秀儀,美國「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考察分析,月旦法學雜誌,121 期,頁 141, 2005 年 20 曾建元,病人權利的倫理難題-兼論醫療倫理委員會與倫理諮詢專員在其間的角色,應用倫理 研究通訊,25 期,頁 31-32, 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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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方式,這部分就牽涉到醫師的臨床裁量權。然而病人自主權的過度延展,卻 逐漸侵蝕了醫師的臨床裁量權。

醫療行為的形態各異,在處置的過程中可能面臨突如其來的變化而需改變處 置,也可能是同一情況有不同處理方式,須承擔不同風險,但須於治療當下始能 判定採取作為,此彈性空間乃基於專業領域給予醫師的裁量權。如醫療糾紛發生 後純以事後諸葛的角度,認為醫師在某一時段需有某一特定診斷,或採某種治療 方式,否則病人之不幸傷亡醫師即具有過失,而逕行起訴或是判決有罪,是對裁 量權彈性的極度壓縮,對醫師採絕對不容錯誤之超高標準,實有過於苛求之情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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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大腸直腸肛門科特殊醫療範疇

第一節、大腸直腸肛門科常見疾患

大腸直腸肛門位於消化道的後半段,上接小腸之迴腸,而最末端則為肛門,

通出體外。屬於人體消化系統相當重要的環節。其主要的生理功能,包括糞便的 形成、儲存、水份與微量有用物質的再吸收、以及糞便的排遺。消化系統及相關 疾病如圖 3-1。

廣義的大腸包括結腸和末端的直腸。結腸依次又可分段為盲腸、升結腸、橫 結腸、降結腸、乙狀結腸等,長約 120~140 公分。直腸長約 15~18 公分。結腸 的構造由腔內到腔外,可分為黏膜層、肌肉層和漿膜層等。附著在腸壁外的則是 腸繫膜,內含血管、淋巴管、神經以及許多淋巴腺。黏膜層由單層柱狀黏膜細胞 構成。黏膜細胞是生命力旺盛的細胞,隨時有許多細胞死亡、脫落、和新生。脫 落的細胞與腸道細菌的殘體、食物殘渣構成糞便排出。絕大部分的食物養份都經 由小腸吸收。大腸主要功能,可說是水份的重吸收並讓糞便成形,並藉蠕動運動 幫助糞便排出。每天進入大腸的液體量約為 1000 cc,其中百分之九十會由大腸再 吸收回去。

圖 3-1 消化系統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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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於大腸直腸肛門常見的疾患分述於後:

一、痔瘡

(一)病因

目前認為是肛門黏膜下層之血管墊層失去正常支撐而鬆弛脫垂,動靜脈間形 成異常交連所致。 近來較被接受的說法誘因姿勢:姿勢(久坐、久站)職業、

遺傳、懷孕、排便習慣不良過度用力、刺激性飲食等。

(二)分類與症狀

1. 內痔:發生於肛管齒狀線之內者。

2. 外痔:發生於肛管齒狀線之外者。

3. 混合痔:內外痔同時發生者。 大部份痔瘡是混合痔,只是內外之比重不 同而已。

另以症狀分為:

1. 血痔:出血的痔核,無痛性出血。

2. 脫垂痔:便後脫垂於肛門口外者。

3. 栓塞痔:痔血管形成血栓炎,血塊積滯於皮下,形成藍黑色腫痛硬塊,表 皮有時可能潰爛出血。多見於肛門口外,偶見於肛管內,患者多半主訴 劇痛難當,坐立不安,常發生於用力排便或激烈運動之後。

3. 栓塞痔:痔血管形成血栓炎,血塊積滯於皮下,形成藍黑色腫痛硬塊,表 皮有時可能潰爛出血。多見於肛門口外,偶見於肛管內,患者多半主訴 劇痛難當,坐立不安,常發生於用力排便或激烈運動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