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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基礎

第三節 審議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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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審議式民主 一、審議式民主概念

1990年代民主理論發展出現了重大轉折,就是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27受到高度重視(

Dryzek, 2000:1

),強調自由溝通之民主觀 點,是植基於公民應該被給予更多機會與資訊,以參與政府治理過程的原 則之上(羅晉,2004:22)。

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並非全新的理論,早在古代雅典 的民主政治就可找到這樣的概念(Dryzek, 2000:2;Elster, 1998:1)19世 紀倡導「討論型政府」(government by discussion)最力的英國哲學家彌爾

(John Stuart Mill),被認為是商議民主的起源之一,但他仍偏好由受過教 高等教育的人們來主導商議。直到20世紀初期,商議才被納入民主政治之 中。經由杜威(John Dewey)、羅斯(Alf Ross)與林賽(A.D. Lindsay)的 詮釋,讓我們明白現代的民主政體中必須要有政治討論。這些理論家不只 是將廣泛的商議納為民主政治的一部分,也將之視為民主統治型態的必要 條件(Gutmann and Thompson, 謝宗學等譯,2005:8)。在1990年之前,審 議式民主的名詞還很少被使用,1980年審議式民主的名詞由學者Joseph Bessette正式使用而出現,由學者Bernard Manin(1987)和Joshua Cohen

(1989)後續大力推動(Dryzek,

2000:2)

。而後,Kaut所謂的「公開說理」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s)、Rawls(1971)的「公開理性」(public reason) 及Habermas(1996)的「民主論述理論」(discourse theory of democracy), 都為成為審議式民主的基礎(黃東益、陳敦源,2004:5-6)。

審議式民主的內涵,在規範上,相當強調審議對於公民及民主政治的 重要性,在實踐層面,則以Habermas 所提出的理想言談情況(ideal speech situation)做為其設計的藍圖(黃東益,2003:71)。Habermas 是德國法蘭 克福學派第二代學者,也是現代重要的社會科學學者,面對人類社會過度 重視科學及理性而造成的社會問題提出批判。他認為造成社會變化與歷史 變遷除了經濟勢力之外,還有人群的學習能力、規範結構還有世界觀,認 知和道德的發展也是衡量社會進步的標竿,而非僅科技與經濟的進步而 已。他對馬克思過分重視自然科學及技術,直斥為「科學主義」與「教條 主義」,認為馬克思的錯誤是視生產力為歷史變遷的主力,也視勞動是社 會進化的唯一範疇,但是在生產力和勞動之外,Habermas 認為尚需加上語 文與互動(洪鎌德,2001:299)。他反省理性化的思想,特別重視「溝通 理性」,進而推演出一套複雜的「溝通行動理論」,認為身處於溝通行動中 的雙方上,可透過言談尋求對共同行動的理解。溝通行動理論下的理想言

27 有關deliberative democracy 國內有翻譯為「審議式民主」(陳俊宏,1998;江宜樺,2001),

「審議民主」、「商議式民主」(許國賢,2000)、「商議民主」(謝宗學等譯,Gutmann and Thompson〔原著〕:2005)、審慎思辯民主(黃東益,2003)等,本文統一翻譯為「審 議式民主」,但在引述其他文獻時,將以該作者所翻譯的名稱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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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情境的兩個最核心概念,即是「公平」與「能力」,前者指每一個行動 者在政策議題討論時,必須可以自由出席、提出論述、辯論及做決定;後 者則指出參與者在合理能力內,根據其所具備的知識與資訊,儘可能地對 議題進行了解與達成一致意見,參與者應該要能接觸到資訊及其解釋,

Habermas 對於知識與資訊的重視,隱含公民的認知及處理資訊的能力是人 民進行政治參與一個重要因素(黃東益,2003:71-72)。公民知能的提昇,

也成為審議民主的一個重要主張。

根據倡導審議式民主的學者主張,審議民主具有四個特點(Gutmann and Thompson, 謝宗學等譯,2005:3-6):

(一)公民及其代表所提出的理由,原則上必須是尋求公平合作的個人 們不能合理拒絕的理由。。

(二)受影響的相關全體公民都有機會在商議過程中提出理由。

(三)商議過程中可產生在某段時間內具約束力的決定。

(四)商議民主的過程是動態的。商議對於持續進行對話的可能性永遠 持著開放的態度,公民可以批評先前的決定,並以這些評論為基礎 繼續進行。這項商議民主之動態特徵的一個重要意涵是,它所要求 持續進行的辯論,應遵守所謂「道德歧見極少化原則」28(the principle of economy of moral disagreement)。

結合這四項特徵後,學者為商議民主的做出以下定義:「一種政府形 態,其可促使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們),提出互相能夠接受且普遍 可以相信的理由,來為各種決定辯護,其目的在於達成對當前全體公民具 有約束力,但未來仍可接受挑戰的各種討論。」(Gutmann and Thompson, 謝 宗學等譯,2005:7)

此外,也有學者強調審議式民主是對談性民主(discursive democracy), 認為對於「審議」的概念探討,關注的焦點應該要超越審議式民主本身,

並擴及所有的民主理論,同時必須對現有的權力結構、國家機器,以及資 本主義全球化的趨勢提出批判,認為審議式民主應該具備下列特徵(Dryzek , 2000:3;林子倫,2004:182):

(一)多元性(pluralistic):政策溝通必須能包容差異而非消滅差異。

(二)反思性(reflexive):對於固有傳統走向之質疑,甚至包括對審議 式民主本身之質疑。

(三)跨國性(transnational):能超越憲政架構下的國家領土範圍。

(四)生態性(ecological):對於人類世界之外的自然界(non-human nature)的溝通抱持開放的態度。

28 「道德歧見極少化原則」的意思是公民及其代表提出其決定的立論理由時,應嘗試去發 現可以極小化與反對者差異的辯護理由。商議民主論者並不期望商議總是或經常可以產生 一致性的意見。公民如何處理政治生活中特有的歧見,應該是任何民主政治中的一項核心 問題。踐行道德歧見極少化原則提升了相互尊重的價值。見(Gutmann and Thompson, 謝 宗學等譯,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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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動態性(dynamic):對於民主化的限制或機會抱持開放的態度。

Elster(1998:8)認為雖然目前對審議式民主並沒有一個明確且統一 的定義,但在概念上均涵蓋一個核心:所有受到決策影響的參與者或是其 代表者,以理性、中立的價值觀,經由辯論的方式,做出決策。國內學者 林國明、陳東升綜合 Elster 等學者對審議式民主的定義,說明審議式民主 的概念:「公民是民主體制的參與主體,而公民的政治參與,不應該僅侷限 於投票,或是陳情、請願與社會運動等政治行動;參與者應該在資訊充分、

發言機會平等與決策程序公平的條件下,對公共政策進行公開的討論,提 出合理的方案或意見來說服別人,同時也在同理的立場上來聆聽、理解別 人的意見和關切;透過相互論理的公共討論,較佳的議論得以勝出成為政 策主張。」(林國明、陳東升,2005:5)。

由上述定義可知審議式民主關注的焦點,審議的目的,是為了讓人民 不僅可以參與政治,同時可以在開放的領域裡公開表述自己的意見,除了 提出自己的觀點,還能說服別人,在多元意見交換之下,更進一步獲悉原 先不曾知道的有用資訊,再反覆自我省思,因此,「審議概念下的民主政治,

不僅意味著由人民來統治,而應是由人民審議地統治;唯有透過人民公開 而自由的討論過程,以達到彼此可以接受的判斷與共識,任何政治決定才 能取得正當性。」(陳俊宏,1998:107)。因此,民主審議至少能發揮幾 個功能:一、促進集體決策的正當性;二、鼓勵對公共議題具有公益性的 觀點可以被提出來;三、促進相互尊重的決策;四、協助公民、官員及專 家對在集體決策過程中所可能犯的錯誤,進行修正(陳俊宏,1999:

117-120)。

審議式民主在近代受到重視而有許多倡導者,探究其原因,乃是民主 政治雖給予人民參政的權力,然而長期發展下來由政治菁英為主導的代議 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29,卻使得民主的實踐受到少數人口的宰 制。

主張代議民主的學者可以Schumpeter(1942)為代表,他在其著作「資 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提出此 一模式的論述,其理論有下列要旨(張明貴,1998:131):

(一)民主政治只是選擇與授權給政府的制度安排,而非一種社會或一 組道德目的。

(二)代議民主是由兩組或兩組以上的政治領導人,運用政黨,競爭取 得政權,因此選民的角色是在選擇政治領導人,並在過程中選擇 政府,免於被專制統治。

(三)民主的目標是在表達人民的欲望,而非協助自我實現。

因此,Schumpeter 認為民主只是一套選擇政治人物及合法化公共政策 的程序,它既不保證貫徹人民的意志,也不擔保決策結果必然符合全民的

29 代議民主或可稱為菁英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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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利益。

代議民主理論的發展到後來,終於引起不同意見的批評。參與民主理 論者即對菁英民主理論提出批判,如:過於重視經濟事實,忽略了人類發 展的可能性;僅描述民主政治的現實情況,混淆了價值與事實判斷;忽略 公民積極參與政治的功效,亦欠缺公民對政治冷漠原因的分析;忽略政治 在公民生活中的其他意義;不重視公民的獨立自主及自我改進的能力(張 明貴,1998:137-139)。

參 與 式 民 主 ( participation democracy ) 或 稱 之 為 直 接 民 主 (direct-democracy),係在1960年代美國學生運動的後期被提出,其論者 Kaufman(1960)認為「參與的民主可以有許多有益的結果,其主要的功能 不是為了保護或穩定社區,而是能夠發展人的思想、感情與行動的力量。」

(Cunningham, 2002:123 ) 。 古 典 民 主 理 論 的 政 治 思 想 家 Jean-Jacques Rousseau、Barber、Pateman 等人都屬此種看法的學者。他們主張真正的民 主必須是由所有的人民直接、完全的參與公共事務的決策。也就是說從公 共議題的提出到議程的設定、議題的討論直至最後的決策,都必須由人民 直接參與。參與論者認為唯有在大眾普遍參與的氛圍中,人類才能踐履某 些重要的特質,例如講理、負責、溝通、妥協、容忍、自我改善等等(魏 美娟,2005:4)。參與論者認為,政府的代議士通常無法遵守競選的承諾,

(Cunningham, 2002:123 ) 。 古 典 民 主 理 論 的 政 治 思 想 家 Jean-Jacques Rousseau、Barber、Pateman 等人都屬此種看法的學者。他們主張真正的民 主必須是由所有的人民直接、完全的參與公共事務的決策。也就是說從公 共議題的提出到議程的設定、議題的討論直至最後的決策,都必須由人民 直接參與。參與論者認為唯有在大眾普遍參與的氛圍中,人類才能踐履某 些重要的特質,例如講理、負責、溝通、妥協、容忍、自我改善等等(魏 美娟,2005:4)。參與論者認為,政府的代議士通常無法遵守競選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