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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中民眾參與機制之檢討

第五章 我國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民眾參與之踐行

第一節 我國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中民眾參與機制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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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民眾參與之踐行

本章將進一步對我國政策環評民眾參與不足之處進行檢討,並提出改 進之制度設計。

第一節 我國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中民眾參與機制之檢討 綜合前面四章所介紹的民眾參與概念、規劃理論、審議式民主理論在 與國際間政策環評發展的趨勢,可知未來的社會越來越注重「人」的價值,

每個個體都有權利爲了追求理想的生活表達自己的意見,對於政府、規劃 者提出的政策、計畫,一般大眾不再只能全盤接受,而是應該透過適當的 途徑陳述意見;同時,陳述意見應該建立在「知」的基礎上,從各種資料 訊息中做出自己的判斷,而非只有單方的訊息可供參考。民主社會既然強 調「讓人民成為主人」,民主的實踐便不能僅有選舉投票等單一方式,需要 的是民眾更多方面的參與。

長久以來,國內民主自由多元發展,卻缺乏法治觀念與實際行動,在 公共事務參與上亦缺乏理性溝通的機制與涵養,以抗爭事件突顯問題,並 未能有效解決各方利益衝突(林素貞,2004:372)。政策環評是政府各項 施政作為的一項重要工具,它是形成政府政策的規劃途徑,在過程中必須 及早經由充分的民眾參與使決策周延,並降低日後執行的阻力;人民得以 影響、參與政府決策,也是一種民主的表現。因此,在落實我國政策環評 的實施及改善程序中民眾參與的不足情形上,必須建立一套運作的制度,

讓民眾有足夠的知能參與並理性溝通,在決策中發生影響效果。

以第四章所討論我國政策環評實施概況可知,目前在其過程中民眾參 與的機會有範疇界定會議及公聽會,時間在決定評估項目之前及評估報告 書初稿完成之後,參與的管道及時機都受到限制。對於偏向技術取向的範 疇界定會議,在相關規定中已敘明由政策研提機關邀集有關機關、團體及 學者、專家召開,在參與上民眾可能因技術門檻而被拒於門外,也可能未 能獲得會議召開的訊息;公聽會的召開為民眾參與的主要管道,但意見如 何獲得確實回應、如何突破環評的專業性,仍是參與的重點。

我國在環境影響評估的執行面上,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的規定,在環 評過程中有不同的民眾參與形式,適用的情形、時機、參與對象也有不同。

雖然現行我國政策環評實施程序與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類似,但政策環 評的意義、目的、層級、影響的範圍、需評估的項目等,都與一般環評有 所差異,因此,其所需要的民眾參與制度,也非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中針 對開發行為設計的方式所能涵蓋。舉例來說,開發行為所造成對環境的影 響通常具有地區性,故環評法於規範各種民眾參與形式時,對於參與的對 象均有條列規定;58但政策環評的評估對象為政府政策、計畫或方案,影響

58 如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條、第十二條。

(資料來源:曾家宏,2005:30;曾家宏、張長義,2007:51)

範圍依其政策內容各有不同,參與者自然無明顯區域限制。再就表5-1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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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中各階段民眾參與的時機及參與方式,對照Arnstein 1969、

1977年提出的民眾參與階梯,民眾參與的程度多落在「告知」或「諮詢」

階段,59民眾處於被動位置,其意見能夠影響決策的機會低微。過去許多研 究均認為,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均未能提供民眾有效的參與途徑,60是以,

在執行更加強調民眾參與重要性的政策環評時,現有民眾參與機制更有檢 討之必要。

就我國現行制度而言,因環評具有專業性,公開說明會、公聽會、範 疇界定會議等民眾參與途徑,通常由開發者、政府召開,或由專家、學者 組成委員會,民眾所能獲得資訊有限,不具有參與的主導權,也使這些參 與管道充滿濃厚的專家、學者、政治菁英色彩(王芳筠,2004:91),民眾 參與的管道既已受限,也就難對決策產生影響(王芳筠,2004:93)。

故本文認為,我國政策環評的實施,有關民眾參與的部份,仍缺少民 主精神,民眾無法主動參與或與評估者溝通,資訊不足,缺乏參與管道,

仍有必要加強政策環評中民主元素;對照Arnstein 1969、1977年提出的民眾 參與階梯,至少要將參與層次提昇至「合夥」、「權利分享」階段,讓政 府及民眾共同解決問題。故本文期望能以溝通式規劃及審議式民主的概 念,在環境影響評估法所規範的參與基礎上,強化民眾參與政策環評的能 力,並實質地對政策制定產生影響,因為,受政府各項政策、計畫實施影 響的是全國人民,不論背景為何,都身處受影響的環境之中,政策環評所 評估的環境價值,應是普羅大眾的價值,而非決策者或規劃者等少數人認 定的價值;再者,政策環評為政府政策規劃過程中的一環,自然承擔政策 形成過程中規劃者與民眾間溝通的責任,提供規劃者與民眾對於環境議題 想法衝突調停的場域。

因此,政策環評民眾參與的成員應不僅是專家、學者,還應包括不具 有專業背景的一般民眾,參與成員之組成,應以能反映社會組成較為合適;

在參與程序上,首先應給民眾充分資訊,讓其得以搜尋資料、自我判斷,

提供充分討論的場域,讓各種意見交流;其次,政策環評過程中的民眾參 與,目的在於讓民眾意見能確實呈現在環評結果中,讓政府在民意的基礎 上進行決策,故必須讓民眾參與的意見發揮影響政策環評的力量。

依此構想,本文嘗試在政策環評流程中,加入有別於以往環評程序中

59 郭憲銘(2002:74)在其針對濱南工業區環境影響評估中民眾參與的研究內指出,若聽 證會上民眾所表達之意見對最後所作成之決策能帶來實質之效益,則至少可到達第五階段

「安撫」(placation)甚至第六階段的「合夥」(partnership),惟有關第二階段環評應舉 行聽證會之規定業已修訂為公聽會,難認為能有相同效果。

60 例如,在環保署 2004 年 12 月 22 日修訂新增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之一 條之前,王芳筠(2004:89-90)在其研究中指出第一階段環評幾乎無民眾參與機制,第 二階段環評之公開說明會其實只是開發者的單向溝通,民眾也無充分的管道知悉說明會、

公聽會召開的資訊。郭憲銘(2002:71)認為環評中民眾參與回應機制不夠完備,民眾無 法確定其意見是否有被審慎考慮亦或是接納,因而對於環評的過程與結果產生懷疑與不信 任感。

修改自:行政院環保署(20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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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程序係針對範疇界定會議及公聽會的參與情形加以改良,並強化 評估內容包括「社會經濟」時,民眾意見及社會接受度的表達。主要的改 變,在於讓民眾參與時,能有足夠的資訊判斷政策、計畫或方案實施後對 社會、經濟及環境的影響情形,提供其與規劃者及行政部門雙向溝通的機 會,同時讓政策環評程序與政府施政計畫做結合。實際作法上,以目前政 府及民間均已累積相當經驗之「公民會議」,及規定於我國行政程序法的一 百六十四條中「計畫確定程序之聽證」為手段,盼能加強民眾參與的審議 程度,獲得與政府直接溝通的機會,使政策環評的民眾參與機制更能符合 民主精神。

在本章下二節中將依序,分二大部份說明我國政策環評中民眾參與可 規劃之途徑:

一、在政策、計畫或方案構想提出之際,即舉辦公民會議,提供公眾議題 的相關資訊及討論場域。

二、結合行政程序法中「計畫確定程序之聽證」的舉行,使民眾意見透過 政策環評程序納於決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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