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理論基礎
第一節 民眾參與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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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基礎
本文採用三個理論為本文研究政策環評中民眾參與的基礎──民眾參 與理論、規劃理論中的辯論式規劃理論及近代民主政治發展中逐漸受到重 視的審議式民主理論。這三個理論都關心「人」的角色,強調溝通的重要,
以下將依次說明。
第一節 民眾參與理論
欲檢討我國政策環評中的民眾參與,首先必須了解何為民眾參與,及 在環評過程中民眾參與的意義及角色。
一、民眾參與的意義
民眾參與源自於英美政治學與行政學的用語,是一個具有多樣性的概 念,相關的字詞如公眾參與(public participation)、公民參與(citizen participation)、民眾介入(citizen involvement)、民眾行動(citizen action)、
公眾涉入(citizen involvement)、社區涉入(community involvement)等,
雖然英文原文與中文譯詞不盡相同,但其意涵卻大同小異。
古典民主理論中的政治參與(political participation)可說是民眾參與思 想的起源,二者概念頗為類似,均係指個人或組織參與政府之公共事務,
但進一步探究,則二者的性質有所不同;研究政治參與的學者,大多著重 於研究投票、選舉與官員做非正式的接觸、示威、抗議、遊行等活動,這 種需求性的參與活動,在行動的過程上,只限於向決策權威機構表達意願,
至於決策機構在進行決策的「制定」過程中是否受到特定參與活動的影響,
則無法得知。民眾參與和政治參與最大的區別,在於前者偏向對政府特定 政策或計畫的影響,即政府決策制定過程中,公民被確保有發言權(李麗 霞,1987:6-7)。Arnstein(1969:216)認為民眾參與是一種民眾力量,
可以達到權力的重分配,可使資源貧乏的個人得以參與政治與經濟的決 策;公共行政辭典(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Dictionary)將民眾參與界定 為政策形成、方案執行和行政決策過程中,民眾的直接參與(Chandler and Plano, 1988:175 );吳英明認為「『公民參與』乃指人民或民間團體基於 主權的認知及實踐,對於政府的行動及政策可得充分的資訊,同時也有健 全的參與管道。」(吳英明,1993:4)。在政策科學的場域裡,民眾參與是 民眾自發性的參政行為,參與政治的目的是影響公共政策的決定(丘昌泰,
1995:370);國內有關民眾參與的相關研究文獻中,陳桂香綜合各學者的 觀點認為「民眾參與是指對某項公共事務或政策具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或團 體,直接涉入政策過程中,以影響政策結果或了解、熟悉有關該政策資訊 的一種諮詢活動。」(陳桂香,1996:10)。
是以,民眾參與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視其應用的場合而有不同的 定義。大體來說,民眾參與的意涵,是指民眾直接參與與其本身有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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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決策過程,使政府決策能充分反應民眾的需求,公共政策的形成過程如 果能夠引進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可以形成較好的政策與方案,創造對大多 數人最有利的政策,增加政策的公信力與執行力;民眾也可透過參與學習 如何發揮權利與義務,使個人得到公民資格的教育與發展(許文傑,2000:
17)。因此,民眾參與具有落實民主政治的意義,故民眾參與的程度為何,
將影響民眾對政策的影響力。
學者 Arnstein 依據民眾參與影響力的大小與程度,建立了一個民眾參 與階梯(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表2-1),此階梯分為三階八梯,
分別代表八種程度的民眾參與(Arnstein, 1969:217)。在第一及第二階中,
民眾處於一種「非參與」狀態,通常由官方的領導者來操縱團體,民眾在 決策上沒有實權,也少有發言權,民眾參與過程中處於被政府教育及矯正 的地位。三到五階段是一種象徵性的參與,其中在第三、四階中民眾可以 表達自己的意見也能接受政府的資訊,但仍無法確保自己的意見會被政府 注意;在第五階中民眾可以涉入的程度較多,可是仍無法取得決策實權。
最高的第六、七、八階則是民眾享有充分的權力來影響政府決策。
表2- 1 Arnstein 的民眾參與階梯(一)
8 公民控制(Citizen control ) 7
授 與 權 力 ( Delegated power )
6 合夥(Partnership )
市 民 權 力 的 程 度
( Degrees of citizen power)
5 安撫(Placation ) 4 諮詢(Consultation ) 3 告知(Informing )
市 民 象 徵 的 程 度
( Degrees of citizen tokenism)
2 治療性(Therapy ) 1 操縱(Manipulation )
非 參 與
(Non-participation)
(資料來源:Arnstein, 1969:217)
後續 Arnstein 又提出修正後的民眾參與階梯,將該階梯精緻化,如表 2-2,階梯修正為六階,架構與原階梯並無太大不同。
新的民眾參與階梯第一階為政府權利,政府決策行動並不需要與民眾 溝通,是無參與型態,相當於舊表的政府把持與治療性二梯級;第二階為 告知,由政府決策單位單向告知民眾相關訊息,參與民眾少有機會向公部
‧
(資料來源:Arnstein, 1977:240-243)
由前述民眾參與階梯可知,Arnstein 所重視的民眾參與,不僅僅是「參 與」而已,所重視的更是民眾參與的「程度」,其程度不同,所代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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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界,針對民眾參與的方式並沒有統一的分類,Fagence(1977)在 回顧眾多民眾參與方法後,提出四項指標區分不同的參與方式(Fagence , 1977:274):
(一)願意參與或有能力參與的民眾的數量。
(二)民眾被要求的對政治和規劃體認的程度。
(三)調節參與者貢獻的一般決策過程的能力。
(四)參與團體在規劃過程中的正、負面態度。
Fagence 並依照這些指標將眾參與的方式分為四類(Fagence , 1977:
275-326):
(一)普通的方法:包括展覽、公聽會、資訊文件的提供、問卷調查、
利用媒體傳遞文獻、意見徵求、公民投票、民意調查等。
(二)創新的方法:如德爾菲法、記名團體法、charrette 法13。
(三)自助的方法:包含自助手冊、規劃的支援、工作小組等。
(四)參與的方法:藉由改善溝通及傳播的技術,達到參與目的,多半 運用在群眾運動中。
Kweit, M. G. & Kweit, R. W.則依民眾參與所能達到的目標將民眾參與 分為四種類型(Kweit, M. G. and Kweit, R. W.,1981:54-57):
(一)選舉參與(electoral participation):簡而言之即是投票,這種方式 使民眾能對議題投票並直接參與政府決策過程,但民眾只能接受 他人回應與定義的議題。
(二)團體參與(group participation):由有共同利益的群眾有系統的組 織表達其利益與觀點,以影響政府政策。
(三)民眾與政府接觸(citizen-government contacting):這種方法係為促 進個別民眾與政府的溝通而設計的,傳統方式有寫信、電話聯繫、
或個人會談,新式的方法則由政府引發民眾對政策規劃及執行的 觀點。
(四)民 眾 實 際 參 與 政 府 決 策 (actual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the government):由民眾代表直接參與政策制定過程,或政府委託民 間團體執行政策或方案,或由政府資助民間團體參與政策決定。
Rowe and Frewer(2000)則從對科學及科技政策的關心為出發,認為 有效的讓一般大眾明白複雜的概念的溝通是很重要的,有助於風險的緩和
(Rowe and Frewer , 2000:6)。他們於文中列舉 8 項正式的民眾參與的方 式,即:公民投票、公聽會、民意調查、協商規則制定(Negotiated rule making)、公民會議14、公民陪審團(Citizens’ jury/panel)、公民諮詢委員 會(Citizen/public Advisory committee)及焦點團體(Focus groups)(Rowe
13 原文中所指的創新方法之一”charrette”中文似乎還沒有適當翻譯,該方法是一種發展社 區規劃的方式,藉由和社區內外民眾一起工作,提供學習的環境,提高複雜計劃下的社區 意識,由社區外的人點出社區的問題讓居民查覺。見Fagence (1977:301)。
14 有關公民會議的說明見本章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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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Frewer , 2000:8-9),並以指標15評估各民眾參與方法,檢視各方法的 優缺點及對決策的影響究竟為何(Rowe and Frewer , 2000:19-20)。由於 各種方法均有不同的優缺點及適用的場合,Rowe and Frewer 認為需就議題 所需選擇適當的方式讓民眾參與其中。
由上述可知,雖然民眾參與有許多方式及途徑,其理念也十分受到重 視,也被認為是一種民主的表徵,但民眾參與也有其困境與爭議,使得民 眾參與無法落實。一般來說,民眾參與受到以下限制(Kweit, M. G. and Kweit,1981:96-99;丘昌泰,1995:374;徐之道,2004:19-23;陳桂香,
1996:49-54):
(一)民眾專業知識的缺乏
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先決條件為具有高度的參政知識,但在韋伯官 僚模型(Weberian bureaucratic model)的影響下,當代政府機關已呈現出 以專業主義為導向的科技官僚體系(Technocracy),這種取向不利於公民 參與,因為一般民眾的專業知識是十分不夠的。如何教育民眾,使之具 有豐富的參政知識為相當重要的課題(丘昌泰,1995:374)。
(二)民眾的資訊不充分
現代社會處於資訊爆炸的年代,隨時不斷產生的新資訊,民眾可能 無法完全了解資訊背後的真正涵意;網際網路的發達,除了使資訊快速 傳遞外,也使資訊得以經由虛擬世界偽造,影響民眾的正確判斷;而政 府資料可能屬於機密文件而無法公開,而使民眾無法獲得完全的訊息(陳 桂香,1996:52),如何獲得正確且有效的資訊並據以作出正確的判斷,
應是民眾參與中相當重要的一環。
(三)時間與成本的限制
現代社會的複雜性,使社會的生產經由詳細的分工維持運作,一般 民眾均有其本身的工作崗位,使其難以分身或分心參加公共事務(陳桂 香,1996:53);就公共行政的角度來看,古典公共行政相當重視效率和 經濟,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公民參與,無形中會增加推行公共事務的 成本與時間,使行政效率降低(丘昌泰,1999:374),因此,當面臨一 些有時間壓力或具時效性的政策時,民眾參與便遭受困難。
(四)參與誘因不足
一般民眾參與的行為模式,大多是一種搭便車(free rider)的行為,
民眾通常會去估算某項政策的效益是否大於成本、如何使自己在參與決 策中的付出降至最低、如何使自己免費搭便車即可獲得利益(徐之道,
2004:21);撇開成本效益的計算,民眾也可能認為自己人微言輕,所 陳述的意見政府不會關心、採納,而以消極的態度面對可能參與公共事
15 Rowe and Frewer 所列指標分兩大類:一、可接受性指標:典型的參與者、真實參與者
15 Rowe and Frewer 所列指標分兩大類:一、可接受性指標:典型的參與者、真實參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