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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際法中的「默認」概念分析

第四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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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德之「領土爭端案」、214克麥隆與奈及利亞之間的「陸地與海洋邊界案」,215 在這些案件中,法院都明示條約優於有效控制。

另外一個對權利受侵害保持沉默也未被判定默認的案例,是發生在美國與加 拿大之間的「緬因灣案」中,加拿大主張「證據顯示美國默認中線原則」,216法 院認為「美國對於加拿大發出第一次許可後保持沉默,顯示美國某種不謹慎」,

217法院進一步以過去案例類比,在長度上,加拿大之實踐遠不如「英挪漁業案」

中挪威持續 70 年的實踐,也無如挪威之活動以展示(manifestation)其實踐。」218 進而表示美國之舉措,不構成「足夠清楚、持續、一致」的同意,219因此不足以 構成默認。反面來說,美國的沉默不構成默認,是因為加拿大建立權利的行為不 夠公開,持續時間也不夠長。

綜上所述,本文之初步結論為,依據過去國際法院的判決,即使一個國家權 利受到侵害時保持沉默,也未必會被認定構成默認。

第四節 小結

本章主要依據學者見解探討默認所包含之範疇、默認與承認之間的關係以及 默認之要件,其中以國際法委員會之報告最具代表性。

214 Territorial Dispute, supra note 85, paras. 75-76.

215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 (Cameroon v. Nigeria: Equatorial Guineu intervening),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2, p. 353, para. 68.

216 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 (Canad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supra note 12, p. 304, para. 128.

217 Ibid., p. 308, para.140

218 Ibid., p. 309, paras.144-146;

219 Ibid., p. 309, para.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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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法中默認與承認皆為同意,在案例中可能稱之為默示同意(implied consent) 以及緘默同意(tacit consent)同意,默示承認(implied recognition)、緘默承 認(tacit recognition)。220

根據國際法委員會之見解,正式與否是默認與其他同意行為之差異,221本文 基於此一基礎,歸納四項可供辨識之正式程度之指標,分別為:機關之位階高 低、舉措形成之內部程序嚴謹程度、是否透過正式管道發出、明示或默示。依據 上述指標可以區分正式同意與默認,且國家行為或者不行為之決定,亦可以辨識 其相對強弱。

默認在案例中的表現形式,包含國家的正式默示聲明、國家非有權機關的承 認行為、沉默甚至反對行為過遲或不足。

依據學者普遍見解,默認之要件包含四項:第一是「需要積極回應的情 勢」,在領土爭端當中通常為其他國家依據領土條約之嗣後實踐或者有效性。

第二項要件為知情,故秘密進行的國家行為不能構成「需要積極回應的情 勢」,無知情則無同意的可能。影響知情的條件,除了國家行為是否公開,還包 含爭議領土的地理條件,時間長度等因素。

第三項要件為時間,「需要積極回應的情勢」與沉默存在的時間越長,越有 機會構成默認。其原因有二,一項國家實踐經過的時間越長,其他國家越可能知 情,而抗議的機會也越多。然時間亦為所有法律行為之存在之必要條件,故是否 有必要定為要件值得商榷。

第四,沉默、反對不足是構成默認的通常形態,可統稱為非正式舉措,因而 導致同意。(請見圖2-4)

圖2-4:默認之基本架構

220 Case concerning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supra note 22, p. 31; 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 (Canad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supra note 12, p. 309, paras.145-146

221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supra note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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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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