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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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緒論第一節 研究動機
在國際法秩序中,國家表達同意,因此受到拘束。而表達同意的方法,可以 是正式的條約,亦可以是抱持法之信念的國家實踐而產生的習慣,或是各國所承 認的一般法律原則,以及透過分析當事國之互動而得知的默認。1一般而言,條 約、習慣以及一般法律原則,與默認相比較,前三者的表現型態較為具體,可能 行諸文字,或存在具體的國家行為以及實踐,且受到國家有權機關的贊同,因此 較容易得知國家是否同意受某特定一規範拘束,或者同意特定情勢合法存在,以 及國家同意之具體內容。相較之下,默認通常指有權機關在國際法爭端中分析爭 端各方之互動,而得出的國家同意,2因此確認爭端當事國之間的權利以及義務。
至目前為止,默認在許多類型的國際法爭端中發揮效果,如國際習慣、海洋劃界 以及領土爭端,故默認此一概念作為研究領域相當廣泛,涉及的案例相當多,而 本文將聚焦於默認在領土爭端中之角色。
在探討「默認在領土爭端中之角色」之前,首先應當釐清默認之定義——在 國際法案例、學者著作中,所稱之「默認」具體指涉範圍——即其表現型態為 何?針對此一問題,本論文將將在本文第二章,將學者之論著蒐整辯證,並且以 務實之角度界定默認定義之具體範圍,並嘗試界定默認之要件,或曰表現形式。
默認在領土爭端中之角色為何?對於此一問題,本論文將從兩個角度切入,
第一,默認與傳統學說中的領土取得諸方式的關聯;第二,在國際司法解決中,
爭端方如何應用默認之論點,以及司法機構如何判定默認存在,以及發生效果之 前提條件為何,皆為本文所關切之重點,下分別簡單介紹。
1 Nuno Sérgio Marques Antunes, ‘Acquiescence’ 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2006, p. 1.
2 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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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認與傳統學說中的領土取得諸方式的關聯,旨在探討默認與各領土取得方 式之間的邏輯關聯, 以及評價各領土取得方式作為法律理論之理論價值。國際法 中的的領土取得方式(Modes)類比自羅馬私法,這些領土取得方式作為平等主權國 家之間適用的規則時,因國際法與國內法之基礎不同,勢必需要修正與調整,尤 其是應用於國際司法解決時。而國際法教科書之中的領土取得方式,事實上也是 國際法學者為了解釋國家取得領土之現象,而產生的理論。至於評價一個理論好 壞之標準,首先,應當觀察該理論對於其所欲解釋之現象的解釋能力為何,並且 為現實世界提供行為指引;其次,也應當檢視該理論之於該領域最重要理論是否 存在矛盾。3本論文將在第三章,分別依據實務上之角度(即過去之國際法領土爭 端案例),以及從評價理論之角度,嘗試分別釐清默認與傳統國際法領土取得方 式(理論)之關係。
研究「默認在領土爭端中之角色」的第二個途徑,即透過分析國際性領土爭 端之判決書,以得出普遍性的結論。自20 世紀起至今,國際性之領土爭端的司 法決定至少有24 件(包含國際法院、國際常設法院、仲裁),依據保守之統計 (請見表 1-1),4其中15 件至少爭端中其中一方直接以默認(acquiescence)作為其對 於爭議領土之論據;法院或者仲裁庭以默認達成領土主權歸屬之案例有13 件。5 由上統計,可知默認在實務上之重要性。整體而論,默認作為論點或者判決之根 據,在國際性領土爭端司法解決中,會在三個層次發揮功能,第一,條約解釋;
第二,若應用保持佔有主義,殖民時期公權力之間的互動;第三,有效性
(effectivités),此應用默認最為普遍之情況,因為在許多國際領土爭端當中,
爭端當事國之間未必有締結規範領土之條約,或者即便有締結這類條約,也並未 明確規範爭議區域的主權歸屬。在真偽不明(non liquet)的情況下,國際司法機構
3 在國際法領域中,應是「公共同意說」。
4 某些案例之訴狀未能取得;某些案例或許在字面上不使用「默認」一詞,但依其主張,例如時
效,必然隱含指控爭端另外一方的默認。
5 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爭議區域,因此亦可能應用不同之法律達成決定。另外,以條約達成結論
者共6 件;以保持佔有主義達成結論者亦 6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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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檢視爭端各方在關鍵日期之前互動,6從爭端方的主動行為或是沉默,推得同 意存在即為默認,以確定爭議領土的歸屬,故可謂默認是國際司法機構決定領土 歸屬的其中一種重要方法,也意味著國際司法機構不必然優先選擇以此方式決定 主權歸屬;以爭端方之角度而言,默認是一種詮釋工具,7爭端一方篩選、組織與 爭端相關之事實與證據,藉以主張爭端另外一方同意前一方擁有爭端領土之主 權,這意味著主張不必然成功。
本研究之動機有二,第一為知識上的動機,本研究透過歸納與分析國際領土 爭端之案例以及學術文獻之探討,以得知默認在國際領土爭端中的角色。具體而 言,為默認之前提和要件,以及默認與其他領土取得方式之關係,最終嘗試得出 客觀知識。第二個動機基於務實之考量。由於我國與週遭國家存在領土爭端,故 本研究期待以學術文獻之探討與自國際領土爭端之案例得出之規則,可應用於檢 視各爭端中各方之論點。
表1-1:二十世紀以來之領土爭端各方論據與判決理由
年份 案件 爭端方以默認為論據 判決根據:條約/保持 佔有主義/有效控制 與默認
1909 The Grisbadarna Arbitration 查無訴狀 有效控制與默認8
1928 Island of Palmas Case 有 有效控制與默認
1931 Affaire de l’île de Clipperton (Mexique contre France)
查無訴狀 有效控制與默認
6 Nuno Sérgio Marques Antunes, supra note 1.
7 Ibid., p.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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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 Legal Status of the South-Eastern Territory of Greenland
查無訴狀 有效控制與默認
1951 Minquiers and Ecrehos (France/United Kingdom)
無 有效控制與默認
1957 Sovereignty over Certain Frontier Land (Belgium/Netherlands)
荷蘭提出 條約
1958 Arbitral Award Made by the King of Spain on 23 December 1906 (Honduras v. Nicaragua)
宏都拉斯提出 默認仲裁協定
1959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mbodia v. Thailand)
無 條約解釋-嗣後實踐
與默認 1966 The Palena Arbitration (Argentine
c. Chile)
名目上無,但禁反言 主張與默認相連。
解釋1902 年之仲裁
1968 Rann of Kutch Arbitration (Pakistan v. India)
查無訴狀 有效控制與默認
1977 Dispute between Argentina and Chile concerning the Beagle Channel
查無訴狀 默認條約之嗣後實踐
1983 Frontier Dispute (Burkina Faso/Republic of Mali)
有(在適用法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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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Land, Island and Maritime Frontier Dispute (El Salvador/Honduras:
Nicaragua intervening)
宏都拉斯主張、薩爾 瓦多主張
有效控制與默認
1990 Territorial Dispute (Libyan Arab Jamahiriya/Chad)
查德主張 條約
1991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Qatar v. Bahrain)
卡達主張 Zubarah: 有效控制與 默認
Hawar Islands : uti possidetis iuris principle
Janan Island : uti possidetis iuris principle
1994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 (Cameroon v. Nigeria: Equatorial Guinea intervening)
雙方皆主張默認 條約/保持佔有主義
1996 Kasikili/Sedudu Island (Botswana/Namibia)
Namibia 主張波札納 默認
條約解釋
1998 Sovereignty over Pulau Ligitan and Pulau Sipadan (Indonesia/Malaysia)
有 有效控制與默認
1998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and Scope of the Dispute (Eritrea and Yemen)
葉門主張厄利垂亞默 認
Natural Unity
1999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between Nicaragua and Honduras in the Caribbean Sea (Nicaragua v.
Honduras)
無明示主張 有效控制與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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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哥倫比亞主張 有效控制與默認
2002 Frontier Dispute (Benin/Niger) 雙方皆有 保持佔有主義
2003 Sovereignty over Pedra
Branca/Pulau Batu Puteh, Middle Rocks and South Ledge
(Malaysia/Singapore)
新加坡主張 有效控制與默認
2010 Frontier Dispute (Burkina Faso/Niger)
尼日主張 保持佔有主義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自判決書。其中,被歸類存在「默認」概念之訴狀或者判決書,不以名 目上出現「默認」(acquiescence)一詞為限,爭端各方論據、司法機構之判決中包含以有效控制、
時效作為理據,默認必然為其根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