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章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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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認這一概念在國際法之中,除了可應用於國際領土爭端,在國際習慣之形 成、歷史權利、管轄權之建立、海洋權利等議題中,默認皆扮演角色,而本文限 縮範圍於領土爭端,此為侷限之一。
第二項研究限制源自於歸納法。如前所述,本文將歸納分析所選之國際法案 例之中與默認形成相關之因素,然而本文無法涵蓋所有國際領土爭端之案例,故 嘗試在眾多案例中選擇具有代表性者歸納分析,然而從有限之案例得出通則性知 識之方法長久以來即為人所質疑其可靠性,13故本文只能作為一開端,待未來之 研究進一步證實、增添內容。
第三項研究限制牽涉法官之特質。本研究事實上為國際司法機構在領土爭端 之決策,故除了純粹法律、理性之方法,法官之文化背景、心理特質以及各個時 代對正義之概念變化也可能影響其推理、判決。然而本文研究主題為國際法,故 上述因素雖然也可能影響法院之決策,故只能就與法律直接相關的論點進行討 論。
第五節 章節安排
本文分為五個章節。第一章緒論,簡單介紹國際法之中的默認之概念以及其 功能,並且進一步限縮研究問題,為國際領土爭端中默認之角色。默認之概念在 國際法領土爭端中角色相當重要,就普遍之現象而言,默認在二十世紀以來的國 際性領土爭端之司法解決中至少有一半以默認作為判決根據;而在我國當前(2016 年)涉及且尚未解決的領土爭端,即東海之釣魚臺列嶼以及南海諸島以及水域,默 認之概念或為我國或者爭端之其他方作為論據基礎之一。故,默認在領土爭端 中,以一般之國際法現象而言,經常發生且可能決定爭議領土歸屬,具有重要研 究價值;以我國國家利益角度而言,研究默認之角色,亦有助於評估我國與爭端
13 陳瑞麟,《科學哲學:理論與歷史》。2010 年,台北:群學,頁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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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之法律主張的相對強弱。確認此一題目具有研究價值後,扼要的簡述本文 對此一題目的研究目的、方法、限制,以及章節安排。
第二章為『國際法中的「默認」概念辨析」』探討默認之表現形態。默認作 為一分析工具,應得知其具體指涉現象之範圍,才可能應用、分析。在這一點 上,學者們對於默認是否應包含國家主動行為存在辯論,本文嘗試爬梳辯證一合 理之範圍。
第三章為「默認在國際法領土取得理論之角色」旨在探討,默認與國際法領 土取得「方式」之間的關係,這些「方式」事實上亦為人類為解釋國家取得領 土,且被視為符合國際法之事實的理論。然,這些理論事實上類比自羅馬法,因 此這些理論與國際法之基礎理論之相容、一致程度值得探討,而默認可能扮演橋 樑之角色。第三章除了分別探討默認與各個領取得理論之關係,亦嘗試對既存之 領土取得理論以案例驗證,並且整併。
第四章為「默認在國際法領土爭端中之應用」,旨在歸納過去已經透過國際 司法解決之領土爭端案例中,14應用默認之條件為何。本文主張國際司法機構,
無論是國際常設法院、國際法院或者仲裁,其判決推理有一固定規律,即依據條 約、保持佔有主義、有效控制依序考量,三者為階層關係,15而默認在此三個階 層都有應用之可能性,本文限於能力僅探討默認在條約解釋與有效性之應用與規 律。
第五章為「結論」,簡述本文所得出之結論,依此提出建議,並嘗試以本文 之研究結果,辨識在東海與南海領土爭端中默認可能的應用範圍
14 主要為 1990 年之前的國際領土爭端案例,這些案例已經為學者討論甚多,故適合用以歸納通
則。
152012 年尼加拉瓜與哥倫比亞之間「領土與海洋爭端」章節編排應可以驗證此一說法,請見: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 624; Brian Taylor Sumner, "Territorial Disputes at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Duke Law Journal 53.6 (2004): 1779-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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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際法中的「默認」概念分析本論文探討之問題為「默認在國際領土爭端中之角色」,然在探討此一問題 之前,有必要對國際法領域之「默認」進行概念分析(Conceptual Analysis),意即 對此一概念賦予清楚之定義,排除不必要之元素;釐清此一概念與其他相近概念 之間的關係,如承認。本章以國際法領域之中的默認之分析,作為國際領土爭端 中之的默認的推論基礎。
對於一個概念的定義之好壞,應當觀察兩點:第一,該定義是否能準確包含 指涉我們所欲指涉的現象,這表示一個定義應當使一個概念與其他概念有所區 別,且沒有不當蘊含、反例(counterexample);第二,對一概念之定義,應當將該 概念拆解至不證自明之地步,所謂不證自明可以是常識,亦可以是特定學科領域 中的公設(axiom),如此一來才可能達成提供更多資訊的目的。1
本章將透過國際法案例與學說,釐清默認之概念,嘗試賦予默認在國際法中 初步的定義;並且分析默認與承認之關係,探討默認之要件。
第一節 默認之定義與主動行為
「默認」這一詞彙確切所指涉實質內容為何,在學者之間仍存在爭議。首 先,學者們對於沉默為默認的表現形式之一是無爭議的,即國家可以透過沉默作 為表意方式,但是默認之概念是否包含國家主動行為?根據對這一問題的回答,
本文將學者們的意見分為兩派,即贊成默認包含主動行為與反對默認包含主動行
1 賦予一個概念之定義應符合之標準,為哲學領域所研究之內容,故在此不多做論述。除了本文
所提及之兩個標準,其他標準如避免循環論證、在可行範圍避免負面表述。請見:Schipper, Edith Watson. "A first course in modern logic." (Routledge: 1959), p. 24; Gupta, Anil, "Definitions",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ummer 2015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 URL =
<http://plato.stanford.edu/archives/sum2015/entries/defin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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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兩類意見。以下分別簡述兩派對於默認之定義與描述,以及贊成和反對將主動 行為納入默認之分析架構的理由。
壹、反對將主動行為納入默認之觀點以及其理由
在默認的分析架構中,有學者反對將國家之主動行為納入默認分析架構,以 下分別列舉其觀點。
一、Hersh Lauterpacht
Lauterpacht 認為沉默可以是習慣的證據:
「當國家一致且頻繁地單方面主張權利,且其他國家未抗議時,就可以 被視為符合國際法,創造習慣的同時,本身就是習慣的證據。」2
在其修訂的《奧本海國際法》中,對於利益相關程度不同之國家的沉默所顯 示的意義有如此表示:
「疏於抗議的意義主要取決於事件所發生之背景; 如果直接與深切地受 到某項爭議影響的國家疏於抗議,其意義遠大於未受到該爭議直接或深切影 響的國家之疏於抗議。」3
二、Ian N. MacGibbon
MacGibbon 認為默認為在一個需要積極回應或反對的狀況下,國家無抗議或 是沉默。4且MacGibbon 認為,默認之表現形式只可能為沉默:
2 H. Lauterpacht ‘Sovereignty over Submarine Areas', British International law Yearbook, 1950, p. 395.
3 L. Oppenheim, International Law, 8th Edition, H. Lauterpacht, Volume 1 (London: Longman, Green, 1955), p. 1195. 事實上,這一見解應屬於勞德派特,而非奧本海,因在前七個版本之奧本海國際法 教科書中完全無此一段落。勞德派特在修訂之第八版奧本海國際法,其內容與之前版本有三分之 二不同。
4 Ian C. MacGibbon, ‘The Scope of Acquiescence’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1954, p. 143.
“It is used to describe the inaction of a State which is faced with a situation constituting a threat to or infringement of its rights. Acquiescence takes the form of silence or absence of protest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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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使)默認可以為明示(express),也可以默示(tacit),將會使默認和 承認(recognition)混淆,後者跟歷史性權利、時效無關。且只有經過一段時間 後,默認才發生效果。」5
三、Ian Brownlie
Brownlie 認為默認與承認皆表示同意,而默認應是承認行為的一種次類型,
以疏於抗議為形式:
「承認(國家與政府)這一問題,應當置於國家單方面行為的框架下處 理,這種單方行為和某些法律權利(titles)、義務(liabilities)或豁免相關。疏於 抗議,這種行為模式通常被描繪為默認,是違反本人利益的承認(admissions against interest),例如接受地圖效力。這一類問題應該都是廣義的承認問題。
有許多情況要求一國或多國回應,回應(或不回應)的本質、法律意義則由 該情況決定。」6
四、Pierre Marie Dupuy7
Dupuy 認為默認應為沉默,且具有轉移主權的效果:
「國家單方面行為可能轉移主權,如果一國家面對另外一個國家要求主 權或是行使主權毫無反應時(absence de réaction),前者可能喪失主權。但後 者的主權意圖必須清楚、毫無模糊。」8
circumstances which generally call for a positive reaction signifying an objection.”
5 Ibid., p. 165.
6 Ibid., p. 201.
7 Pierre Marie Dupuy 曾在國際法院之 20 多個案件中代表爭端當事國訴訟,其中包含涉及默認以及 領土爭端的「陸地、島嶼與海洋邊界爭端案」(The Land, Island and Maritime Frontier Dispute),也
在2009 年擔任常設國際仲裁法院的仲裁法官。個人經歷詳情請見「仲裁學院」網頁,網址:<
http://www.arbitrationacademy.org/?page_id=946>。
8 Pierre M. Dupuy & Yann Kerbrat, (2014). Droit International Public. “Comportement unilatéral de l’Etat revendiquant et acquiescement’’ Dalloz: Paris. pp. 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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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Malcolm Shaw
Malcolm Shaw 認為承認、默認都表示同意,只是程度不一。他對於承認、默 認、禁反言作出以下區別:
「承認是國家以積極行為(positive act)接受一項特定法律情勢,亦可能從 所有相關之情勢推論而知,無論如何皆表示肯定(affirmation)一特定事實狀 態,即使這一狀態與條約規範不一致。默認,則是一個國家在應抗議時而未 抗議,或是未即時抗議。9換句話說,當發生需要表示反對的一項情勢,而國 家不抗議,因此會被理解為接受新的情勢。而禁反言則是一方發出或是同意 特定一項言論(statement),且另外一方依賴之進行後續實踐,因此不能改變 其立場,這基於『排除』(preclusion)之概念。」10
他認為儘管在理論上,承認、默認與禁反言能夠區別,但在實踐上卻經常是 模糊的。11他以「緬因灣案」(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他認為儘管在理論上,承認、默認與禁反言能夠區別,但在實踐上卻經常是 模糊的。11他以「緬因灣案」(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