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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居家服務之勞動市場發展與勞資爭議

第四節 小結

11:28。https://www.peoplenews.tw/news/45ec9473-79f2-431d-b131-9e99da58b6ed

316 勞動法訴二字第 1080009336 號訴願決定書,「訴願人從事居家照顧服務,經原處分機關屏 東縣政府審查,發現訴願人使勞工蘇○○、林○○、宋○○及楊黃○○107 年 11 月 4 日連 續工作 至 11 月 10 日,羅治萍及鄭惠真 107 年 11 月 11 日連續工作至 11 月 16 日, 違反勞 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屬實,依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以 108 年 3 月 19 日屏府勞資字第 10809160600 號行政裁處書,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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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休 息、 休 假 是 攸 關 勞 動 者 身 心 健 康 及 照 顧 品 質 的 關 鍵 ,應 該 比 照 適 用 勞 基 法 ,至 於 薪 資 水 準 因 應 各 國 不 同 之 物 價 水 準,本 國 、外 籍 看 護 則 應 脫 鉤,以 便 使 外 籍 家 庭 看 護 工 與 國 內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漸 進 接 軌。

第二項 設立第三方公正機關「長照慰撫基金會」

居服員的職業風險中,包含因執行業務產生之損害賠償322,即便居服員服務 於居家服務機構,機構也會採取保護自己的訴訟策略,否認僱傭關係存在,藉以 規避雇主連帶責任323

長期照顧服務法雖已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明定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 構,應比照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違者最高可處 30 萬元罰鍰324,惟居家服務之過失傷害風險雖有業者已經主動購買公共意外責任險,

期,2018 年 12 月,頁 1-21。

322 陳稚華,「不只是醫生...我們更害怕被家屬告到法院」 一個長照居服員的血淚告白,信傳 媒,2019-05-16 10:41。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15602

323 洪心平,勞務型福利給付輸送之研究-從勞動法角度之觀察,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 究所碩士論文,106 年 7 月,頁 82-95。

324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 及金額認定標準第 2 條「機構住宿式服務 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許可開放規模為一百人以下者:

(一)每一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二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二、許可開放規模為一百零一人以上至二百人者:

(一)每一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四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五千四百萬元。

三、許可開放規模為二百零一人以上者:

(一)每一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六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七千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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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政府並未從法規全面要求所有居家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意外責任險。

論者認為除財產性損害賠償外,對於受照護者死亡的精神慰撫請求,我國民 法第 195 條第 1 及第 3 項有明文規定,又我國內政部所訂之長期照護定型化 契約為家屬簽具之第三人利益契約,故簽約之家屬只要是配偶、父 母、子、女 亦可依債務不履行民法第 227 之 1 條準用民法第 195 條第 1 及第 3 項請求

325。論者以陳瑩前輩在其碩士論文「民事損害賠償法上慰撫金數額算定標準之研 究」中蒐集近兩千例的慰撫金判決統計,明顯落在 200-250 萬元及 300-350 萬 元兩段,受害原因以殺人、傷害、車禍喪失生命為主,輔以其蒐集之長期照護民 事賠償 13 案及和解 20 案例,提出參考之長照慰撫金額如下表326,建議仿「藥 害救濟基金會」的組織,設立長照機構慰輔基金,由衛生最高主管機關(衛福部) 透過行政法規或命令成立「長照慰撫基金會」,基金會以第三方公正機關的方式 設立,專司長照機構意外、過失爭議的調處與慰撫金支付的判定,其基金由全國 的長照機構分擔繳付,基金會的人事、行政運作由主管機關監督並授權獨立運作,

所需行政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人事籌設與行政運作完全獨立與長照 機構無涉,可避免球員兼裁判的偏頗疑慮,且因有權責主管機關的監督,可有類 似公權力裁斷的公正立場327

325 民法第 227 條之 1「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 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 I「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前二項規定,於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326 黃蓮奇,由仲裁制度論我國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併仲裁條款,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 班法律專業組碩士論文,103 年。頁 120-125。

327 黃蓮奇,由仲裁制度論我國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併仲裁條款,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 班法律專業組碩士論文,103 年。頁 12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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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5 不同受害原因之撫慰金額

被害原因 惡意 死亡預期 身體狀況家人精神衝擊 金額(萬)328 兇殺 有 無 健康好家人衝擊大怨恨深 300-350 車禍 無 無 健康好家人衝擊大有怨恨 200-250 藥害、生產 無 無 健康相對好家人衝擊大 150-200 長期照護 無 有認識 健康差家人有預期少怨 50-100

長期照顧之衍生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僅發生在第一線之照顧服務員及長照機 構,家屬亦可能因照護過失而面臨損害賠償。日本於 2007 年發生日本 JR 東海 鐵路公司對其家屬提出賠償告訴,由於一、二審時家屬皆認同照護過失,因此最 後判決死者 91 歲的妻子必須對 JR 東海鐵路公司支付賠償金。論者認為應該 有社會性的賠償制度,否則全日本的失智症患者將面臨此後被徹底禁閉在家中的 命運329

我國產險公司雖已推出公共意外責任照顧服務員責任附加條款330,但對於 照顧服務員、服務區域、 照 顧 服 務 之 定 義 各 不 相 同 , 投 保 時 若 未 看 清 條 款 , 理 賠 時 恐 有 爭 議 。 例 如 某 產 險 公 司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照 顧 服 務

328 本文認同黃蓮奇提出之設立第三方公正機關「長照慰撫基金會」,惟實際支付金額及慰撫金 是否以每位照護者 50 元,由長照機構支付,並由主管機關相對提撥 5 年,每年 2500 萬 元,有待學者、專家、長照機構業者、長照服務使用者及家屬團體等,共同參與,進一步研 究。

329 宮本顯二,宮本禮子,高品薰譯,不在病床上說再見:帶著尊嚴離開的臨終選擇欧米に寝た きり老人はいない,啟示,2016 年 12 月 1 日,頁 151。

一位失智症男性患者(當時 91 歲),趁家屬及看護疲勞以至於不注意時,出門獨自行動,

意外死於平交道事故。日本 JR 東海鐵路公司對其家屬提出賠償告訴,繼而掀起嚴重的議 題。由於一、二審時家屬皆認同照護過失,因此最後判決死者 91 歲的妻子必須對 JR 東海 鐵路公司支付賠償金。

330 呂慧芬,長照服務業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評析,保險經營論壇(四十一),2016 年 5 月 1 日,頁 1-12。現行保險公司針對安養機構銷售之保險商品,主要係以「公共意外責任 險安養事業責任附加條款」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照顧服務員責任附加條款」為主。就目前而 言,販售「安養事業責任附加條款」之產險公司計有 8 家,至於販售「照顧服務員責任附 加條款」之保險公司則有 3 家。作者認為「長照服務法第 34 條規定,提供機構住宿式長 照服務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目的,主要在於保障服務使用者之生命安全。此點與公共 意外責任險之保障對象並不相符,根本無法達到其立法目的。」本文亦持相同見解。惟居家 服務機構並非安養機構,故本文僅評論照顧服務員責任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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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 責 任 附 加 條 款331之 照 顧 服 務 員 為 (一 )領 有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結 業 證 明 書 。 (二 )領 有 照 顧 服 務 員 職 類 技 術 士 證 , 未 包 含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護 理 、 照 顧 相 關 科 ( 組 ) 畢 業 。 服 務 區 域 : 係 指 照 顧 服 務 員 所 服 務 之 以 下 區 域 : (一 )中 華 民 國 地 區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正 式 執 照 之 醫 療 院 所 。 (二 )被 保 險 人 執 行 照 顧 服 務 之 居 家 處 所 。 (三 )第 二 款 處 所 至 第 一 款 院 所 之 往 返 路 途 。 故 若 居 服 員 陪 伴 外 出 之 往 返 路 途 不 在 上 述 定 義 中 , 即 使 發 生 事 故 , 亦 無 法 理 賠 。 而 擔 任 照 顧 者 若 為 志 工 或 家 人 , 亦 不 符 合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照 顧 服 務 員 責 任 附 加 條 款 定 義 之 照 顧 服 務 員 , 無 法 藉 由 投 保 而 轉 移 風 險 。 又 , 經 查 各 家 產 險 公 司 之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附 加 費 用 率 約 29.7%, 若 設 立 第 三 方 公 正 機 關 「 長 照 慰 撫 基 金 會 」 , 不 惟 人 事 行 政 成 本 相 較 於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附 加 費 用 率 應 可 較 低 , 亦 可 避 免 上 述 因 各 家 保 單 條 款 定 義 不 同 , 而 產 生 之 理 賠 爭 議 。 若 仿 「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消 費 評 議 中 心 」 之 評 議 機 制 , 輔 以 「 長 照 慰 撫 基 金 會 」 限 額 之 補 償 , 當 可 緩 和 事 故 發 生 後 , 家 屬 與 照 顧 服 務 員 、 機 構 間 之 對 立 情 緒 , 減 少 案 件 進 入 司 法 訴 訟 程 序 。

筆 者 以 主 文 含 「 照 顧 服 務 員 」 、 「 長 照 機 構 」 , 裁 判 案 由 「 損 害 賠 償 」 查 詢 司 法 院 法 學 資 料 檢 索 系 統 , 僅 得 一 案 例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108 年 訴 字 第 424 號 民 事 判 決 , 裁 判 結 果 為 「 楊 Ο 義 心 血 管 疾 病 發 作 心 肺 衰 竭 死 亡 , 可 能 係 因 未 規 律 服 藥 或 因 自 身 病 程 發 展 所 致 , 依 原 告 舉 證 未 能 證 明 係 因 楊 Ο 義 於 107 年 4 月 18 日 凌 晨 4 時 攀 爬 離 開 好 順 心 長 照 中 心 用 盡 氣 力 , 再 經 長 時 間 步 行 等 超 出 其 體 力 負 荷 之 激 烈 運 動 所 造 成 , 則 楊 Ο 義 之 死 亡 結 果 , 與 被 告 照 顧 服 務 之 因 果 關 係 即 無 法 證 明 , 又 依 原 告 舉 證 , 難 認 被 告 有 何 過 失 或 可 歸 責 事

331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照顧服務員責任附加條款 106 年 01 月 20 日新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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