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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居服員之勞務提供與居家服務使用者之權益

第二節 長期照顧服務法實施前之居家服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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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身心障礙者之權利時,自得享有公法上之請求權而對國家主張權利347

第二節 長期照顧服務法實施前之居家服務契約 第一項 居家服務使用者特性

論者歸納照顧服務對象之特徵,包含高風險性、弱適應性、高度個案性、失 能程度有別、成年監護需求348

據統計,我國監護宣告聲請案件數從 1996 年每年一千件,已逐年成長到 2008 每年有三千至四件,顯現因老年人口比率增加,無法生活自理之人數也急 遽增加,有愈來多人需要有周延法律制度之保護349。有論者認為由於成年受監護 者已成年或曾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相較於尚未符合完全行為能力資格者之未 成年受監護者,對於未成年者係基於保護,而對於成年者則較多為尊重其自主決 定權與殘存獨立能力350,而實務上居家服務提供者更注重簽約者是否是付費者,

以免收不到照顧費用。本文認為,以失智長輩而言,其認知功能減損,且基於節 儉不願增加子女負擔及其個人尊嚴,自然會抗拒侵犯隱私之身體照顧如協助沐浴,

若過於強調尊重其個人意願,此亦增加家人間對於是否使用居家服務之兩難351, 為謀求其健康照護之最佳利益,長照機構指派之居服員應具備專業偕同家人共同

347 張貴貴,成年心智障礙者之人權保障-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契約法律關係為中心,國立 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106 年。頁 82-85。

348 楊喬語,「長期照護契約」法律問題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論 文,104 年 7 月。

349 王鼎棫,「攜手走過長照法律地圖」,頁 32。

350 楊喬語,「長期照護契約」法律問題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論 文,104 年 7 月,頁 37。

351 劉珠利,社區照顧與女性照顧者,社區發展季刊,106 期,中華民國 93 年 6 月,頁 84。

美國研究指出,女性一生當中,是以「照顧原則」(an ethic of care)為主要的性別角色特 質,女性習慣當照顧提供者(care givers),不習慣當被照顧者(care receivers) 的結果,就 是照顧責任全由女性擔任,而女性又不需要被照顧,尤其是經濟不寬裕的情況下,更不能接 受花錢雇用照顧資源。以家母為例,原本就節儉成性,失智後更是病態地節省,所以必須以 哄騙的方式,誆稱政府補助、居服員是我朋友,讓其接受居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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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使用者抗拒居家服務之難題,此亦為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 登錄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明訂「照顧服務人員,應接受失智症相關訓練後,始得照 顧失智症者」之用意,蓋因失智症患者的症狀不單純只有記憶力的減退,還會影 響到其他認知功能,包括有語言能力、空間感、計算力、判斷力、抽象思考能力、

注意力等各方面的功能退化,同時可能出現干擾行為、個性改變、妄想或幻覺等 症狀,非受過失智專業訓練難以勝任協助其居家生活照顧之工作。

另外,失智症在病程中由於逐漸會對金錢、財產以及生活上的基本行為失去 辨識與處理能力。導致患者不自覺的揮霍財物,特別容易遭到詐騙集團有計畫的 詐騙、侵佔與非法移轉財產等事宜,進而引起許多法律糾紛,而若干不肖之居服 員可能成為糾紛中之當事人352,此亦為失智症家屬在評估是否使用居家服務之擔 憂之一。尤有甚者,居服員素質參差不齊,諸如違反工作守則規定,多次遲到早 退,與案家發生借貸,經居服機構屢次輔導規勸無效,甚至前往案主家咆哮、恐 嚇案主353,以及利用應徵社團法人臺南市容愛關懷服務協會居家照顧服務員之便,

而有實習照顧居家老人之機會,出手搶奪獨居老人之金項鍊及竊取另一居服員之 皮包354等相關案例,更顯示目前長照機構除了應加強招募時之篩選外,勞動期間 之監督、管理亦不可鬆懈。居服員服務對象為生活無法自理之失能者,除了須具 備生活照顧之專業外,服務態度、品行更是重要的考核要點。上述案例也凸顯目 前居家服務機構與受照顧者之居家服務契約,完全排除受照顧者及家屬對於居服 員選擇之權利,僅能被動接受居服機構指派,對於受照顧者之權益保障不足。服 務使用者要求簽約前了解居服員背景,或面試居服員,都是自費購買居家服務者

352 詳鄭嘉欣,失智症事件簿:法庭交鋒錄,台北市,大塊文化,2019 年 8 月 28 日,頁 144- 161。無良看護不僅利用失智患者短期記憶障礙,重複索取看護費用,更與理專共同侵占失 智患者之財產。

353 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勞小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98 年嘉勞小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354 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8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上訴字第 10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 年度偵字第 8039 號、第 88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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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消費權益,但是對於長期接受政府補助的居家服務機構,這樣的需求卻是聞所 未聞的天方夜譚,儘管長照有自付額設計,且使用居家服務以一般戶居多355,但 是連居家服務時段及對象都無法指定356

第二項 居家服務締約實例

失 智 症 有「 世 紀 惡 疾 」之 稱 , 許 多 人 以 為 罹 患 失 智 症 者 由 於 記 憶 障 礙,因 此 記 不 得 許 多 不 快 的 事 件,所 以 生 活 會 比 以 前 快 樂。事 實 上,

失 智 症 患 者 雖 然 記 憶 產 生 障 礙,但 內 心 仍 將 因 為 其 他 感 官 所 提 供 對 於 環 境 的 不 協 調、不 適 應 而 感 到 困 惑,卻 又 不 明 白 困 惑 的 來 源 而 導 致 當 事 人 終 日 心 神 不 定、焦 躁 不 安,此 時 的 生 活 品 質 比 其 發 病 前 只 有 更 低。

而 不 僅 罹 患 者 身 受 其 害,身 邊 的 照 顧 者 也 十 分 痛 苦,因 為 絕 大 多 數 的 失 智 症( 如 阿 茲 海 默 症 )無 法 治 癒,照 顧 者 只 能 看 著 患 者 逐 漸 走 向 不 歸 路,內 心 的 無 奈 與 絕 望 是 非 常 大 的 煎 熬357。失智症是腦部認知功能漸進 式退化且不可逆轉的疾病,至今,失智症在疾病的治療上尚無突破性進展,健保 署規定,阿茲海默症患者接受簡易心智量表(MMSE)測驗分數在二十六分以下,

或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分數在一分上才能給付用藥,但是健保提供之藥物 僅能延緩老化,且當患者認知測驗成績進步達一定標準,或惡化速度過快,就停 止給付358,此時,若患者不能得到居家服務或日間照顧服務,家庭照顧者在長期

355 衛福部官網,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居家服務

資料來源:統計處建檔日期:106-05-10 更新時間:108-10-21 https://dep.mohw.gov.tw/DOS/cp-2966-14101-113.html

截至 108 年 9 月 30 日之統計數字,居家服務員人數達 16,091 名,服務個案人數達 325,558 名,其中一般戶達 192,684 名 。

356 長照 2.0 經費用不完 被批民眾看得到、用不到…,2018-03-30 07:12:28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81145

《自由時報》報導,高雄去年長照經費回繳 5.55 億元,執行率只有約 63%,高市議員郭建 盟分析原因,包括只有 3 成民眾聽過長照管理中心,新政策顯然宣傳不夠,其次,服務項目 不符照顧者需求,如居家服務、時段及對象都無法指定,第三則是照顧人力缺口很大,高雄 實需 3651 人,但只有 1537 人照服員,缺口達到 2114 人。

357 李孟芬等,長期照顧概論:社會政策與福利服務取向,台北市,洪葉文化,2013 年 9 月,

頁 180-190。

358 人間福報,失智症惡化過快 健保用藥止付,201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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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照顧負荷中更易陷入焦慮,無助的痛苦。由此可知,當失智症家屬需要申請(購 買)居家服務時,與一般消費契約之消費者更處於沒有締約自由之處境,由於迫 切需要非藥物照顧來延緩患者病情之退化,家屬不僅可能沒有貨比三家的時間,

且受限於市場上之服務提供者有限,更無磋商之餘地。以筆者與高市委託之居家 服務單位洽詢幫獨居長輩自費購買居家服務,簡述遭遇之法律問題如下359: 1. 契約書表頭載明契約審閱期至少為五日。但是當時醫院居服單位的社工督導

卻要求當場簽約。(違反合理審閱期消保§11-1)

2. 因為長輩失智且獨居,需要這麼私密的個人清潔衛生,合約卻限制受照顧者 /家屬指定服務人員的權利,僅能由甲方安排調度居服員。(違反平等互惠原 則消保§11)

3. 無法事先了解居服員是否具備照顧失智症患者的經驗,無法事先了解居服員 基本資料。(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消保§11)

4. 長照服務法已經通過,106 年 6 月實施,合約中沒有隻字片語提及指派的居 服員是否符合長照法認定的資格。(沒有事前、事中查核機制,事後之勞動檢 查也未必能達到資格審核之目的,無法落實長服法、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 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範。)

5. 合約中數條款預先排除甲方負任何法律責任。(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消保§11,

違反民法 247-1)

6. 住院期間及若受照顧者不在住處逾 15 分鐘等之處理不衡平,未規範若居服 員遲到之情形。(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消保§11)

7. 因為家屬不見得能在上班時間打電話,請教督導是否可提供行動電話或 line,

但被拒絕了,而合約中仍要求不能直接聯絡服務員。(無法完成締約目的) 8. 居服員最晚只能服務到 7 點,可是使用者想要的服務時間是獨居之失智長

http://www.merit-times.com/NewsPage.aspx?unid=459808

359 詳附錄高雄市社會局 106 年公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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輩晚上吃飽飯後 6-8 點,由居服員協助失智長輩沐浴、刷牙、泡假牙清潔錠、

清洗衣物啊!(無法完成締約目的)

9. 要求居服時需有家人在場簽章,只能每月固定日期繳費(現金)予居服員,不 能匯款、轉帳。毫無彈性之作法,徒增獨居失智長輩照護之困境。(無法完成 締約目的)

10.雖有協商條款,實務上毫無協商空間。 (個別磋商條款消保§15)

11.督導透露,因為是政府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需優先滿足政府補助之個案,

11.督導透露,因為是政府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需優先滿足政府補助之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