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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醫師勞動概況

第四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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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趁機利用此議題為增補醫事人力政策辯護,增加醫事人力市場供給,經濟 學上,是幫勞方?還是幫資方?兩手策略,操弄醫師與醫院,是否權謀過度?

面對健保,醫院也是勞工,健保才是雇主,勞資關係的第三方當事人—政 府,哪裡去了?是衛福部還是勞動部?兩大中央行政主管機關互相推諉卸責,

皆沒有積極作為,血汗勞動現象是否為公權力怠惰?監察院功能又何在?立法 院民意監督又何在?2009 年總統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俗稱兩公約施行法)後,人權兩公約條文已經成功 國內法化。第 2 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 3 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 4 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 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 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現在,勞動部與衛福部,對醫師納入《勞基法》,見解歧異,而且互踢皮 球 18 年,甚至同部門的前後任主官管,對此議題採不同立場,令人啼笑皆非 無所適從。醫師「應該」依據上述法條,盡速向「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申 請函釋,並依法向監察院提出機關怠惰舉發,督促主管機關依法公告「醫師納 入《勞基法》」以保障勞動人權。台灣醫師的人權狀況惡劣,政府主管機關推 拖怠惰瀆職,難辭其咎。若訴願及行政程序走完,難以順遂,則可提釋憲,不 然,在國際媒體揭露台灣人權真相。違反人權,絕對是國際大事。健保血汗供 應鏈的勞動問題不回歸勞動部,未來《勞基法》衝撞《健保法》,醫政成敗必 然由衛福部完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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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近年來整個醫療業的轉變與科技的進步,使得原先自主性高的醫師,

也需倚賴醫院的設備、儀器來提供醫療救治,讓醫師與昂貴的醫療設備變得密 不可分的地步,而先進昂貴的醫療設備醫療讓機構導入所謂的 KPI 績效管理等 企業化經營的措施,更讓醫師無法脫離與醫院之從屬關係來作專業裁量,而傳 統父權主義的醫病關係,隨著病患意識提高、消費服務思維誤導、醫療職場暴 力升高以及醫療糾紛增加而逐漸醫病緊張、惡化;在另一方面各種醫療財務政 策(總額給付、DRG)等,有限的醫療資源下醫療院所對管理與成本控制更加嚴 謹,醫師高工時與高工作量現象已成為常態,在這樣多方的衝擊之下正在侵蝕 整個醫療環境。

加上醫療體制的專科、次專科化,雖乃謂提高醫療品質維護病人安全,但 進而也使醫師必須繼續進修與犧牲假日參加訓練學分課,在本已繁重的訓練與 工作量的情況下,需利用額外時間準備,讓醫師不願投入工作負荷量重、承擔 風險高又沒有家庭生活品質的科別,對其在選擇專科意願時產生影響,導致

「內、外、婦、兒、急」這五大科醫師短缺的問題,根據研究也發現專科醫師 人力結構性已有逐漸改變之現象96

根據本章文獻探討後可發現一位醫師的養成,需要歷經一段很長的時間的 訓練,且科別分類縝密各具其專業性,在台灣對於專科醫師有一定之需求,但 對於醫師之醫療工作環境卻未有良好之保障,台灣醫師工作時間過長勢必造成 過勞之問題,在過勞時醫師執行醫療行為是容易有不良表現的,如醫療疏失機 率增加、注意力不集中、反應變慢、意外比例提高,這些問題皆會對民眾就醫 安全以及醫療環境產生影響,間接可能導致醫療紛爭的增加,陷入惡性循環。

「醫師是否納入《勞基法》」此議題已探討多時,卻因為其職業的特性而 適用不無窒礙,甚至有人說,《勞基法》適用於製造業,不適合服務業,尤其

96黃仁德(2011),專科醫師選擇急診醫師為執業醫師意願之研究,國立嘉義大學管理學院碩士 在職專班未出版碩士論文,頁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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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醫師,但根據前文獻探討中可知「從屬性」為成立勞動契約之要件,乃醫 師受雇於醫療院所,受指揮監督下付出勞力,則從屬之特性已無疑義,應成立 僱傭關係。況且,《勞基法》是以勞動人權立法,斷無製造業與服務業基本人 權有差別的道理,兩者的產業特性有異,只須要在施行細則給予細緻化規範,

而非說出歧視待遇的話語,至於醫師職業特殊性,就有醫療特別法可以專門處 理,並無重大困難,毋庸差別處遇;目前醫師職業工時現況確實無法完全適用 現有《勞基法》,惟其主因乃係醫師現有勞動條件保障不足、工時制度尚未完 善,因此應須先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以改善惡劣的醫療勞動環境,而非堅拒 納入放任血汗,並應針對其職業特性配套《醫療法》完善措施建構專業責任制,

以確保醫師得到合理之保障,以符合《勞基法》。而最關鍵的衛生主管機關首 長已公開政治宣示,自此應一致積極朝向受雇醫師納入《勞基法》的方向規劃,

必然要《勞基法》與《醫療法》搭配,醫療血汗暗黑時代終現曙光。

醫師適用《勞基法》的最大困難在「工時」,初期可望以《勞基法》第 84-1 之議定工時起步,但勞動部是否公告適用並准予核備,仍屬未知,若「工時」

問題難有共識或一時難達 288「天險」,也可考慮與其他保障脫鉤分別處理,

先以醫療法規中增訂職災補償或退休金提撥等「非工時」保障可「準用」《勞 基法》相關規定的條文,因為醫療法為醫療專業之特別法,可優先適用,儘早 改善非工時的勞動條件,朝野較無爭議;無論入法期程為何目前尚無定案,仍 須進行改善目前勞動條件的積極作為,實質改善醫師勞動人權,若未改善醫師 勞動條件來減少人員流失之前,先增補人力,就好比明知缸有漏,反而轉大龍 頭補水,官員的颟頇與錯誤政策的浪費,實為全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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