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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際主要國家對於醫師勞動權益的保障

第四節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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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會堅持支援醫師們反對此法案的罷診行動,而且支援者們涵蓋各個年齡 段,各個職業領域,以及各種黨政派別。119

對於民眾之所以支援醫生罷工, Opinion Way 研究部主任 Frederic Micheau 推測是民眾為了表達對醫師專業的支援。他說「就目前的情形來看,暫時還沒 有因為要捍衛個人利益的原則,而出現大批民眾對醫生罷工持反對意見的現 象。」在人權進步的國家,有著悠久的歷史文化與社會演變,隨著工業發展轉 型,自然演化出保障勞工的各種制度,也寬容勞工的抗爭行動帶來不便。自法 國大革命以來,「不自由毋寧死」成為西方最高的社會價值,他們深信,自己 不可能是永遠的雇主,也認同勞資關係就是社會關係,任何勞資爭議都會造成 社會成本,所以,他們預作安排,包括可能升高的抗爭行動。

歐盟醫療體制僵化長期下來,讓醫療人員失去熱忱,變成一種公務員狀態,

台灣健保這幾年也慢慢走向類似的狀態,甚至血汗勞動,比如總額管制迫使醫 院接受健保打折給付,變成要醫院自己倒貼超過總額的醫療費用,醫師提供的 醫療品質沒有折扣,所獲得的相對報酬卻被強制扣錢,這制度不正是「強迫勞 動」?若健保不改革,台灣醫師納入《勞基法》後很快就會步上歐盟醫療罷工 後塵。當台灣醫師為血汗勞動而奮鬥時,歐盟的勞動人權已進展到另一境界,

他們認為工時與休息是一體兩面,同等重要,轉而關注休息時間,可自由支配 稱之為社交時間「social time」,而工作時間則受支配叫非社交時間「non-social time」,這是勞動人權觀念的大進化;醫學品格教育首重培養人文社會關懷,

社交時間的保障才是台灣醫師勞動人權的大進步。

第四節 日本

針對醫師勞工身分問題於日本有多方討論,有學者主張認為醫師適用勞動 基準法120,另最高法院也作出認定醫師該當勞基法中所規定之勞工之判決121

119 法國醫師大罷工 抗議醫療體系國有化,資料來源:

https://anntw.com/articles/20141223-M4W7 (最後瀏覽日期:2016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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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所制定之《労働基準法》規定:勞動者一週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 40 小時122。早在該國勞動基準法(下稱日勞基法)還保留有相當於我 國《勞基法》第 3 條之年代,就有學者認為所有的事業都是日勞基法的適用 對象,醫師自不例外。除此之外,日本法院更進一步認定,甫通過醫師國家考 試之研修醫(相當於我國之住院醫師)亦屬於日勞基法上所稱之勞工,有最低 工資法之適用123。日本自 1961 年起即完成全民享有健康保險,醫療衛生支出 曾長期控制在 GDP 的 6%左右,國民平均餘命世界第一,醫療衛生支出由於近 年經濟衰退,人口老化,佔 GDP 比率有相當程度的成長,2000 年為 7.8%,醫 療資源十分豐富;日本社會健康保險之歷史與經驗不亞於歐洲發源地,醫療保 險區分為「被用者保險」及「地域保險」,日本厚生省高度介入醫療保險的行 政管理124。支付制度:雖然保險人眾多,但提供的醫療給付相同--論量支付,

單一支付管道(single pipe):支付標準雖有各界代表組成的委員會商議決定,

但主導者為厚生省;為控制費用,厚生省將支付標準壓低,特別是支付診所與 醫院的標準幾乎相同,平均住院日長,每人平均門診人次多,但每病床配置人 員少;醫療衛生費用占 GDP 比率直至 1990 年代初期都控制在 6%左右。

日本有數種不同的全國性醫師團體。第一種是相當於台灣醫師公會的「日 本醫師會 Japan Medical Association」。日本醫師會是一個功能強大的組織,他 們甚至在日本實施健保初期的 1961 年,為抗議給付過低而和牙師公會一起發 動全國性的「集體休診」。日本醫師會還有一個名為「日本醫師聯盟」的外圍 政治組織。日本醫師聯盟和政治人物的互動密切,某些成員甚至直接參與代議 士的選舉,其主要的目的就是透過政治活動,實踐日本醫師會的各種政策訴 求。由於日本醫師會的立場不盡能代表受雇醫師的權益,所以日本的受雇醫師

120 下井隆史(1989),雇用関係法,有斐閣,頁 14。

121 最高裁第二小法廷平成 17 年 6 月 3 日判決,民集 59 卷 5 号 938 頁、労判 893 号 14 頁。

122 日本労働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參照。

123 周兆昱,日本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司法實務探討-以關西醫科大學研修醫事件日本最高 法院判決為例

124 日本的醫療保險制度簡介,資料來源:https://goo.gl/Uxdux0 (最後瀏覽日期:2016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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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又在 2008 年成立「全國醫師聯盟 Japan Doctors League」。全國醫師聯盟的 主要活動訴求就是阻止「醫療崩壞」。其內容包括,抗議低廉的健保給付、阻 止醫療勞動條件的惡化,以及對抗醫療訴訟的負面效應等。 2009 年 5 月 16 日,

全國醫師聯盟向「東京都勞動委員會」提出工會申請,新組織的名稱為「全國 醫師 union」,簡稱「Dr-Union」。 Union 就是「工會」的英文。顧名思義,

「全國醫師 union」就是日本全國性的「醫師工會」。「醫師工會」的活動權 益受日本「勞動三法」的保障。日本的勞動三法包括有「勞動基準法」、「工 會法」,以及「勞動關係調整法」。在勞動三法的保障下,日本的醫師工會可 以向資方爭取合理的工作環境、勞動工時,並且具有針對資方的團體談判權。

和台灣不一樣,日本的醫師公會屬自由加入,所以總是會出現一部份沒有 加入公會的執業醫師。台灣的醫師法規定,醫師要強制加入公會才能執業,所 有的台灣醫師都要加入公會。而且,類似台灣這種醫師公會,即使再功能不彰,

醫師們竟然還是要每年上繳六、七千元會費。因為日本不是強制性入會,所以 日本如果出現不做事的醫師公會,可能會員一下子就跑光光,隔年就沒錢玩下 去。因為這層原因,所以日本醫師公會經手多項業務,和台灣的醫師公會不可 同日而語。日本醫師公會除了會辦在職教育課程外,還可以做為開業醫的健保 投保單位,幫開業醫節省健保保費。醫師公會也是醫師們與政府機構和保險組 織的集體交涉代表。透過醫師公會的談判,醫師們可以向政府的衛政單位和保 險單位,爭取更合理的給付。某些醫師公會甚至會辦醫院,提供各種醫療支援 給第一線的開業醫。因為醫師公會的服務項目大都以開業醫為對象,所以加入 公會的受雇用醫師比例自然也就沒有開業醫高125,才會出現「全國醫師 union」

的工會組織。

台灣醫界有公會而沒工會,而且是依《醫師法》第 9 條,強制入會;公會 是資方團體而非勞方(表 3-4),看看公會符不符合勞動組合的四大要件即知:1.

125日本的醫師工會與勞動三法,資料來源:http://blogkhc.blogspot.tw/2014/12/blog-post_22.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16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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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制入會;2.受雇身分,勞雇關係存在;3.組織章程明文保障會員勞動權益;

4.獨立自主性,組織運作不受支配;有太多醫界問題的來源,與其說是社會大 眾對醫療人員的不友善,另外有一大部分是社群內部的「喬不攏」126,甚至政 府那些看似不顧醫療基層權益、斲害醫師與民眾信任關係的政策,可能其實就 來自「自己人」的推動與建議;台灣醫師公會的黑箱運作模式,更悖離民主機 制,卻無強大的醫師工會興起,醫師難以團結,其來有自。以《團體協約法》

第 6 條的名義工會制規定,勞方協商代表限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醫師勞 動組合最好還要依《工會法》完成法定登記程序之第五大要件,以取得合法工 會身分,故台灣醫師的勞方團結組織猶待努力。

表 表 表

表 3-4 公會非工會公會非工會公會非工會公會非工會

類別 性質 宗旨 入會 適用法律 勞動三權

公會 資方

產業利益或團體權益 或政策公益

強制 人民團體法

僅團結權

工會 勞方

受雇者個人權益 或福利

任意 勞動法

筆者整理

第五節 小結

上述幾個國家的醫療體系大致可以歸為三類:自由市場、社會保險及公醫 制度。自由市場以美國為代表,無論服務的提供或財源的籌措都以民間部門為 主,而且多元化,其勞動條件的保障,受訓醫師以 ACGME 規範,其他醫師有 專業的協商公司處理以契約規範;社會保險以德國及日本為代表。服務的提供

126陳亮甫,後勞基法時代 醫師的機遇與挑戰,2016/06/14,http://goo.gl/8VGi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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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間部門與政府部門共同負責,但財源的籌措以公共部門為主,其勞動條件 的保障,以工會與雇主團體協商;公醫制度以英國為代表,無論服務的提供或 財源的籌措都以公共部門為主,其勞動條件的保障,以具工會性質的醫師協會 與政府協商談判。

而台灣健保制度最接近英國的公醫制卻不將醫師納為公務員,又兼具德日 的社會保險性質卻偏向社會福利,更特殊的是又放任病人就醫自由,幾乎無所 管制,病人需求端與醫療產業競爭竟採美國自由主義市場經濟,健保支付制度 卻採共產主義管制經濟,此種設計,為舉世創舉。

觀諸世界主要國家的醫師勞動人權狀況,深感醫師成立工會有其必要,工 會有助醫師團結對抗各種不合理的工作條件,以工會作為談判主體,用集體力 量爭取權益,避免會員因單打獨鬥而犧牲;另外,現有公會轉型為具工會功能,

也是一種思考途徑,如英國 BMA,除了是醫學會,也是註冊工會,是官方認 定的主要溝通管道;或者,跳脫衛生官僚的框架,醫界推動自己的公民組織—

仿英國醫學總會(GMC)成立「台灣醫事議會」,統合公會、醫學會、醫策會 與醫教會等,也是可運作的民主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