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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醫師勞動概況

第二節 目前台灣醫師的勞動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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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教師得組織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下稱教師工會),而若從團體協商之角 度觀察時,教師工會得以各個公立或私立學校為團體協約協商之對象(於此情 形,依照《團體協約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款,簽訂團體協約前應取得上 級主管機關核可),亦得以縣市政府(及其相關管轄教育事務之局處)或教育 部為團體協約協商之對象,端視教師工會之需求或協商議題而定。以此觀之,

各個公立或私立學校、縣市政府(及其相關管轄教育事務之局處)或教育部本 來即具有雇主之身分。而當教師工會僅以各個公立或私立學校為團體協約協商 之對象時,縣市政府(及其相關管轄教育事務之局處)或教育部亦得以代理人 身分,協助校方團體協商。53健保署是實際付費出資,有重重管制手段支配醫 師的經濟從屬性與人格從屬性,是標準資方,即使躲在背後當主管機關,未來 仍有機會被司法認定為雇主,依《團體協約法》第 6 條,必須直接面對醫師工 會的協商要求,不得拒絕。

目前台灣的公私立大型醫院越來越趨近與大型醫療集團相同,以利潤為目 的之企業經營策略,大多數醫師的工作量與時數已無法負擔,不友善的職場暴 力與醫糾壓力,進而造成許多的醫療專業從業人員的逃離職場,健保藉由評 鑑、審查核刪與控制醫院費用額度來管制醫師,卻與醫師沒有法律關係,醫師 完全無法施力向健保要求改善勞動條件,一旦向醫院提到績效被苛扣,醫院就 提出「健保」當擋箭牌,醫師實質勞動情況比派遣還不如,勞動權益保障比教 師更不足,因此受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之保障更形重要。

第二節 目前台灣醫師的勞動現況

53勞委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 101 年勞裁字第 3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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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台灣西醫師的養成過程

《醫師法》中規定將醫師分為西醫師、中醫師、牙醫師三類54,而西醫師 的養成是需要長期在醫院接受各項的專業訓練,才得以將醫學知識充分正確地 使用在病患身上,且每位病患身體狀況以及病程變化的不同,醫師須隨時因應 並給予適當的治療,故醫師的養成教育,必須包含建立醫學知識以及實際的臨 床操作兩大部分55。台灣醫學士傳統原採七年制的修業制度,醫學生於第一年 到第四年在學時接受基礎教育課程,第五年時開始加入臨床實習課程為「見習 生」(Clerk),第七年則須至醫院擔任「實習醫學生」(Intern),畢業後通過國家 考試後須接受一年的一般醫學訓練(Post Graduate Year program ,PGY),共計 八年。惟醫學生在實習時尚未正式取得醫師資格,在執行醫療行為時恐有爭 議,因此在 2013 年醫學生修業年限從目前七年制改為六年制56,自 104 學年起 入學的醫學生就讀六年即可畢業,但畢業後通過考試取得醫師資格後,接受兩 年的一般醫學訓練(PGY1,PGY2),雖共計八年,惟仍已延長醫師臨床訓練一 年與增加供應初級醫師人力ㄧ年。完成一般醫學訓練(PGY)後,可向各醫院申 請擔任「住院醫師」( Resident,R)接受專科訓練,視各專科醫學會規定而有不 同訓練年限,約 2.5 至 6 年不等。第一年稱為 R1 第二年為 R2 以此類推,最後 一年住院醫師則稱為「總醫師」(Chief Resident,CR)通過專科醫師執照考試後,

即為研修醫師(Fellow)繼續進修次專科 2 至 4 年不等,須等待內部升任或至各 醫院擔任當科的主治醫師(Visiting Staff,VS)或自行開業。

當多數民眾獲得良好醫療照顧的同時,因部分政策制度為顧及整體醫療環 境,無法針對特殊科別與特殊地區等差異做出大幅度的積極調整,使得醫療資 源分配不均,進而對醫師帶來相當的衝擊;根據《醫師法》第九條規定「醫師

54 醫師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參照。

55 教育部(2013),102 年修訂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指引,衛生福利部,頁 1。

56 中央通訊社(2012 年 11 月 22 日),醫學系修業年限降 7 年改 6 年,資料來源: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211120037-1.aspx (最後瀏覽日期:2016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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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故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資料顯示 至 2014 年止全台會員人數為 44,539 人57,台灣現行醫療院所的分級共為醫學 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基層診所四級58,而在 2014 年各醫療院所的執業 醫師人數各為 11,991 人、 9,985 人、4,027 人、16,727 人,彙整如圖 2-2 所示。59

圖圖

圖 2-2 各級醫療院所執業醫師各級醫療院所執業醫師各級醫療院所執業醫師各級醫療院所執業醫師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2014))

而專科執業人數中,內科 9,279 名、外科 6,022 名、兒科 3,967 名、 婦 產科 2,456 名、急診醫學科 1,573 名,五大科占所有專科 54% (表 2-2),西 醫師的不就業比例竟高達近 2 成,猶待進一步研究探討。

表表

表 2-2 醫師人力現況醫師人力現況醫師人力現況醫師人力現況

57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2014),台灣地區執業醫師、醫療機構統計,頁 2。

58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前瞻性的健保新模式(一)分級醫療提供高品質服務》,資 料來源: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6&menu_id=168&webdata_id=1280 (最後瀏覽日期:2016 年 2 月 16 日)。

59 同註 20,頁 144。

11991

9985

4027

16727

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醫學中心 區域醫院 地區醫院 基層診所

執業醫師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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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性別 男 女 合計

西醫師 53,170 10,142 63,312

領證人數 ( 84% ) ( 16% ) ( 100% )

西醫師 36,116 8,171 44,287

執業人數 ( 82% ) ( 18% ) ( 100% )

專科 36,877 6,538 43,415

執業人數 ( 85% ) ( 15% ) ( 100% )

資料來源:衛福部醫事管理系統,105年5月

二、 醫療業與醫師職業特性

1. 醫療之特性

醫療產業有四大特質60:(1)不確定性;(2)資訊不對稱性;(3)不可儲存 性;(4)資源有限性。

(1)不確定性--係指病人個別特質之不同,疾病發生的情況與病人需求醫 療服務的變化大,因此不易預測病人所需的醫療服務型態與數量。因為整個醫 療服務的不確定性,故對病人真正的需求較難以預測,風險自然要比其他產業 或是服務業來得高。

(2)資訊不對稱性--係指醫療提供者與病人在醫療專業方面的資訊和知 識,存在著極為懸殊的不對稱情形,因此病人所需的醫療服務,通常是由醫事 專業人員為其做決定,病人對疾病之醫療需求,無法自主決定。

60 莊逸洲、黃崇哲,醫務管理學系列-醫療機構人力資源管理,初版,華杏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p54-58,200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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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可儲存性--醫療服務業雖然具有高度專業的特性,但卻也有勞力極 為密集的服務業特質。在提供醫療服務時,大部分都必須有醫事人員在場,否 則醫療服務的提供便無法完成。因此,這也造成醫療服務或人力資源的不可儲 存性,也增加醫事人員調度的困難。

(4)資源有限性—台灣特有之健保制度是國家壟斷的單一保險制,訂有 總額,而且訂價權、審核權與分配權,皆受其支配,因而當醫療需求高於所訂 之總額,其超出費用由醫療院所自行吸收。

而醫療機構也有其四大特殊性61:(1)任務的特殊性;(2)組織的特殊性;

(3)醫師與醫事人員的特殊性;(4)醫療服務團隊的特殊性;醫院通常具有 非營利組織的性質,包括非營利、非政府、追求公益、自主與自願等。

(1)任務的特殊性--機構不同於一般的企業機構或是服務機構,除了醫療 服務提供者與病人之間的資訊不對稱性、資源的不儲存性之外,疾病的發展過 程與醫療服務的提供,亦存在著相當的不確定性;另外,在新興傳染病防治與 重大災難救助上,負有公共衛生與緊急醫療的特別義務性。

(2)組織的特殊性--醫療機構組織和企業機構組織的運作概念是不一樣 的,不同於一般企業的直線指揮型的階層體系架構,由上而下發號施令,使企 業運作,而是支援型的組織架構,強調機構負責所有的行政事務,讓專業醫事 人員能夠專心照顧病人,因此,組織通常是不介入日常的醫療程序運作中,只 有當非常或特殊事務的決策時刻才會介入。

(3)醫師與醫事人員的特殊性--醫療機構比一般企業更強調分權的概念,

因為醫療領域的專業化,必須充分授權予醫師與醫事人員在專業上有高度自主 性,不作干預,使其在遂行自我控制充分發揮其專業能力的前提下,提供病人

61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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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醫療服務,讓醫療專業可以發揮它最大的功能;近年來,因健保過度強 調財務管控,以及醫管走向企業經營績效指標管理,專業自主已被嚴重侵蝕。

(4)醫療服務團隊的特殊性--對病人之醫療服務,雖然以醫師為中心,負 責主治,但是整個醫療過程卻需要整個醫事人員團隊,透過良好的安排與協 調,彼此通力合作才得以順利完成,藉由團隊合作的照護方式,共同為病人的 身體健康奉獻力量。

總而言之,醫療工作本身有其特殊性,所以醫療服務並非一般商業的消費 服務,醫療特性包括 24 小時全年無休,其對象為變化中的病人,時間分秒必 爭為醫療業最珍稀資源,因而醫療行為具高度不確定性且必須靠護理及其他醫 事與行政團隊輔助合作完成;然醫療行為本身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的傷害罪構成 要件,只是在違法性的判斷上,有阻卻違法的可能性,越積極的醫療則侵入性 越強,會因擔心醫療糾紛而衍生防衛醫療,故醫療行為絕非消費行為;醫療父 權主義的師徒制、職場階級與性別不平等以及醫院勞資不對等,再加上台灣特 有的評鑑制度與健保緊箍咒,以及醫療職場暴力事件等,都進一步使得第一線 醫護承擔更大的身心壓力。

因此,醫療業是一個人照護人的勞力密集工作,所提供的照護不能事先儲 備、無法保留、不得行銷、無法退換,亦即醫療照護需被動等待病人前來就醫 才能開始執行,醫療照護的提供與使用是同時與同地發生,無法如同製造業預 先將產品製造完畢等待消費者購買使用;醫療照護的內容又涉及被照護對象的 生命與健康等人身重大權益,一旦有不良後果,並不能以重新提供服務來完全

因此,醫療業是一個人照護人的勞力密集工作,所提供的照護不能事先儲 備、無法保留、不得行銷、無法退換,亦即醫療照護需被動等待病人前來就醫 才能開始執行,醫療照護的提供與使用是同時與同地發生,無法如同製造業預 先將產品製造完畢等待消費者購買使用;醫療照護的內容又涉及被照護對象的 生命與健康等人身重大權益,一旦有不良後果,並不能以重新提供服務來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