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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國際勞工公約與其他重要國際組織規定

第三章 國際主要國家對於醫師勞動權益的保障

第一節 相關的國際勞工公約與其他重要國際組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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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相關的國際勞工公約與其他重要國際組織規定

(一)衛生人員短缺是國際議題

衛生保健人力短缺是世界各國共同面臨之議題,為改善衛生人員執業環境 及促使衛生人員留任或流動,《2006 年世界衛生報告》主題:一同為醫療衛生 工作,這份報告提出了一個有趣的議題;《2006 年世界衛生報告-通力合作,

增進健康》97提供了有關全球衛生人力資源的關鍵資料,並對已全球短缺的 430 萬衛生工作者進行了分析和評估。報告附錄包括各國衛生工作者的數目,病人 醫務人員比,以及缺口計算等。報告中談到全世界短缺的醫護人員問題,報告 書裡將內容著重在醫護人員的工作的各階段,包括從剛進入的衛生訓練,到真 正進入職場然後退休,這段時間該如何提供一個良好的衛生環境讓醫護人員有 更好的工作生涯、更長的工作壽命,是值得世界一同關注的。

依據 WHA57.19 號決議,世界衛生大會在其中要求總幹事與所有相關合作 夥伴協商,制定一份關於衛生人員國際招聘的自願行為守則(WHO Global Code of Practice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ruitment of Health Personnel);回應第一 次全球衛生人力資源論壇(坎帕拉,2008 年 3 月 2-7 日)通過的坎帕拉宣言,

以及 2008 年和 2009 年的八國集團公報,鼓勵世衛組織加快制定和通過世衛組 織行為守則;2010 年第 63 屆世界衛生大會中通過了《世界衛生組織全球衛生 人員國際招聘行為守則》(WHA63.16 號決議)。該《守則》是一個多邊框架,

旨在解決全球衛生人力短缺問題並因應衛生工作者國際流動帶來的挑戰。2011 年第 64 屆世界衛生大會通過了 WHA64.6 號決議和 WHA64.7 號決議。前者敦 促會員國要實施上述《守則》;後者則敦促會員國將其對加強護理與助產服務 的承諾化為行動,並制定必要的行動計畫促進發展護理與助產服務。

972006 年世界衛生報告-通力合作,增進健康http://www.who.int/hrh/whr06/zh/ (最後瀏覽日 期:201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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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間早已意識到衛生人員的全球短缺,並認識到足夠的和可獲得的衛生 人力,對一個綜合性有效衛生系統和醫療服務的提供至關重要;深切關注許多 會員國中衛生人員的嚴重短缺,包括接受過高等教育和培訓的衛生人員,對衛 生系統績效構成重大威脅並影響到這些國家實現千年發展目標和其他國際上 商定的發展目標的能力;其第 1 條守則的目標:制定和促進關於衛生人員國際 招聘的自願原則、標準和做法;作為參考文書幫助會員國制定或改進衛生人員 國際招聘所必需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並幫助其擬定和實施適當的措施;提供指 導以便可以酌情用於擬定和實施有約束性和自願性的雙邊協定及其它國際法 律文書;在與衛生人員國際招聘有關的事項方面,促進和鼓勵開展國際討論並 推動合作。

守則喚起對醫療人力短缺的意識,強化其在解決衛生勞動力危機過程中作 為政策對話有效框架的相關性。然而,相對於國際間對醫療人力短缺的重視,

積極向海外招募外籍醫護,以及其醫護人員擔憂影響其專業醫療品質,甚至多 次以罷工來爭取足夠人力配置;反觀國內,超額的護病比與超時過勞嚴重,罷 工不得,發聲無效,以致醫療人員放棄職場,人力持續流失,主管機關卻沒有 積極有效作為,十分諷刺。

(二)個別勞動權相關之國際基準

1.國際勞工公約與建議書之相關規範

(1)第 149 號公約第 6 條、157 號建議書第 30-43 條—護理工時規定。對正 常工時、加班、隨時待命之值班與不方便時間(係指非有關國家正常工作日及正 常工時之工作時間)作一定義,並對工作時間與休假作一詳盡的說明,其內容包 括:合理工作時間(即每週正常工時不應高出有關國家為其一般勞工所訂定之工 時)、加班之計算與限制(如:每週休息時間絕不低於連續 36 小時之標準)、合 理輪班加薪補償、應有之帶薪年假、婚假、產假或因工作因素影響生理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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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疾病或傷害,應保障其權利。並提及會員國之行政當局應與護理人員自由選 擇之代表,或與代表其利益之組織諮商,共同決定其工作組織、工作時間及休 息時間。目前,並無專屬於醫師個別勞動權益保障的國際規範與建議,故醫師 勞動權益保障仍應回歸先確保醫師集體勞動權。

(2)第 171 號公約、第 178 號建議書—1990 年夜間工作公約與建議書。明確 定義夜間工作者一天工時不得超過 8 小時,工作者若因夜班工作影響健康,雇 主應予轉換日間職位且不得解雇。

(3)歐盟《工作時間指令》—1993 年《93/104/EC 號》,隨後該指令於 2000 年由《指令第 89/34/EC 號》加以修訂,後合併為《指令第 92/88/EC 號》之《工 作時間指令》,嚴格規範規定夜間工作者之工作時數,在 24 小時內不得超過 8 小時;同時,對於夜間工作者也應提供更完整的安全衛生保護、充分的休息及 合理的報酬。

(三)集體勞動權相關之國際基準

1.「國際人權憲章」相關規範

聯合國為落實 1948 年之「世界人權宣言」,在 1966 年 12 月 16 日經由大 會第 2200 號決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此乃國際社會最重要之人權法典,亦為國際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之 法源。

世界人權宣言,將人權的內容區分為二大範疇:一是公民與政治權,此等 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生命權、平等權、自由權、財產權、隱私權、宗教信仰 自由、表現自由、集會結社自由、接受公平審判及禁止非法逮捕與禁止奴役等 自由;二是經濟、社會與文化權,此等權利的主要內容包含有:勞工結社權、

職業選擇自由、受教育權、社會福利權及享受休息及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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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人權宣言第 20 條「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之自由」。

(2)第 23 條「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並受公正和合適的 工作條件並享有免於失業之保障。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三、每一 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其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 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四、人人有 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3)第 24 條「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 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2 條「一、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

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二、除依法律之規定,

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護公共衛生或風 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本條並 不禁止對軍警人員行使此種權利,加以合法限制」。

(5)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8 條「一、(一)人人有權為促進及 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身選擇之工會,僅受關係組 織規章之限制。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項權利之行使;(二)工會 有權成立全國聯合會或同盟,後者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工會有 權自由行使職權,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 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二、本 條不禁止對軍警或國家行政機關人員行使此種權利,加以合法限制」。

「國際人權憲章」相關規範,明確保障勞動三權為基本人權,但對於軍警、

公務員及公共衛生人員等負有特別權利義務者,可以合法限制其勞動權,這就 必須要回歸「法律保留原則」,若法無明文排除,則醫師固有勞動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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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際勞工組織相關規定

(1)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87 號-結社自由及組織權保障公約。

(2)第 91 號建議書-團體協約建議書。

(3)第 92 號建議書-調解與仲裁建議書。

(4)第 98 號公約-組織權與團體協商權公約。

(5)第 135 號公約及 143 號建議書—有關為企業中勞工代表提供保障與 便利公約。

(6)第 151 號公約及第 159 號建議書-有關勞資關係(公共服務)公約。

(7)第 154 號公約及第 163 號建議書—有關促進團體協商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在 1989 年所提出之「尊嚴勞動」(Decent Work)作法,對 集體勞動權之保障,更是列為勞工行政之首要目標。

其中,國際勞工組織 151 號公約--「有關保障組織權及決定公共服務中工 作條件程序公約」,生效日期:1981 年 02 月 25 日,其第一條:1.本公約適用 政府機構所雇用之所有人員,其程度可達不為其他國際勞工公約最有利條款所 保障者。2.本公約所規定之保障程度是否適用一般視為決策或管理階層之高級 公務員,或擔任極機密性職務之公務員,則應由國家法律或規則決定之。3.本 公約所規定之保障程度是否適用軍售人員應由國家法律或規則決定之。第二 條:基於本公約之宗旨,「公務員」一詞係指本公約依照其第一條規定所保障 之任何人員。國勞公約第 159 號建議書--有關決定公共服務中工作條件之程序 建議書,於 1978 年 6 月 27 日通過。未來,醫療服務的公部門公共性,以及國 家醫療制度內的醫師等同準公務員身分,概念被普遍認同後,這號公約與建議 書,對醫療公部門的勞資關係建立可提供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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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OECD 在 1996 年發布一項報告,針對 76 個國家遵守核心集體勞動基準之 情形加以調查,並以籌組工會自由(freedom to form unions)、罷工權利(right to strike)、對工會成員之保障(protection of union members)與集體協商

(collective bargaining)等四項指標,來檢視受調查國是否保障集體勞動權利,

(collective bargaining)等四項指標,來檢視受調查國是否保障集體勞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