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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醫師勞動概況

第三節 醫師適用勞基法之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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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醫勞盟臉書 20151112)

第三節 醫師適用勞基法之相關議題

衛福部曾於 101 年提出住院醫師適用《勞基法》前的六大策略:(1)保 障睡眠,創新值班模式;(2)精實醫療,減輕值班負荷;(3)增加人力,補 足醫師缺口;(4)合理工時,平衡工作學習;(5)加強保障,維護醫師健康;

(6)醫不過勞,確保病人安全。由於部長已政策宣示於 109 年將受雇醫師納 入《勞基法》,在取得此全民共識之後,社會所要面對的是後勞基法時代的挑 戰,其中最關鍵的將是團體協商。

一、 醫師適用勞基法的問題

(一)《勞基法》的重要保障項目

主要有七︰工資保障;工時及休假;退休金制度;職業災害補償;解雇條 件限制;行使勞動三權與第 84-1 條的專業責任制。

1.工資

醫師屬於社會較高平均所得行業,因此基本工資的保障對於醫師適用《勞 基法》或許影響較小,但在健保總額壓縮下,近年來的醫師薪資已經縮水,若 再計算過勞的延長工時,醫師的相對時薪價值並不優,差不多等同一般公司小 主管的時薪標準;例如一位週工時達 100 小時的住院醫師,掙得血汗錢月薪 12 萬 5,由週工時 40 小時月薪 5 萬的上班族換算,其實兩者時薪價值皆為 300 元 /小時,如果再考量身心過勞與熬夜所損傷的健康與壽命減少,以及壓縮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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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與社交時間的「機會成本」,還有高執業風險的醫療糾紛與「訴訟成本」,

醫師是否為高所得,就見仁見智了。

工資在實務上,通常是在計算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39 條)、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舊制退休金(同法第 55 條)與職業災害補償(同法第 59 條) 等項目的平均工資的時候,會發生爭議。因此,嚴謹來說,問題應該是:雇主 發給勞工的各項報酬,哪些是可以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範圍內的工資?在計算平 均工資的時候,工資的定義是什麼?值班如何認定法定工時與加班工時以及計 算加班工資?另外,《勞基法》保障基本工資只是地板,現在醫院職場的醫務 管理強勢情況下,根本也無機制防範醫院管理階層將醫師納入《勞基法》所增 加的「勞動成本」轉嫁給受雇醫師,時薪可能由 300 元/小時下探至基本工資,

皆不違法。而醫師受法律工時限制後,超時加班也有時數上限,在健保總額天 花板下,醫師也無薪資議價市場機制,故薪資預期會大幅滑落,可能造成醫師 薪資平庸化,醫療專業退化的惡果,不能不預作配套措施。

在司法實務上判斷工資「是認定何項給付內容屬於工資,係以是否具有『勞 務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而定。78於判斷給付是否為『勞務對價』及

『經常性給與』,應依一般交易觀念決之,至其給付名稱如何,則非所問。其 次,工資須為經常性給與,始足當之。」故多以「勞務對價性」以及「給付經 常性」加以判斷。基此原則,包括加班津貼、每月績效奬金、值班費及加班費 以及夜點費等等,在實務上均有被列為工資的實例。因此,例如醫師的薪資,

在各大醫院可能為規避稅制、或為了節省醫院人事開支,每月薪資常區分為底 薪與每月之績效變動薪(proportional physician fee,PPF)兩部分,則在《勞基法》

之概念下,均將被列入工資之考量;過去,醫管控制績效薪的作法為績效隨健 保點值浮動而打折,此舉明顯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 額直接給付勞工;醫管也會因應健保審查事後核刪,事前預扣幾個百分比的績

78參照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 2741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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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明確違反《勞基法》第 26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未來入法後,

醫院經營管理一定要依法而行。

2.工時及休假

《勞基法》及該法施行細則有關工作時間之規定,主要為《勞基法》第 30 條至第 34 條、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以及同法第 84-1 條、《勞基法施行細 則》第 17 條至第 22 條等規定。《勞基法》及《勞基法施行細則》有關工作時 間之規定,主要為《勞基法》第 30 條至第 34 條、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至第 22 條等規定。

《勞基法》第 30 條之法定工時上限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 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其工時均為不含加班之正常工作時間。

但為因應行業工作性質之特殊性,各種行業經勞資雙方同意,不論工會或是勞 資會議同意,得將二週內(84 小時)或八週內(336 小時)之工時另行分配;若為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則可將四週內(168 小時)之工時另行分配。此即為二 週、四週或八週之變形工時制度。惟即使有變形工時之特殊規定,《勞基法》

第 30 條、第 30 條之 1 的彈性工時制,前提基本上還是在《勞基法》的框架中 為之,所延長之工作時間與假日工作之加班,仍受《勞基法》每日正常工時加 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2 週內至少有 2 日休息作為例假、每月延長工時 上限為 46 小時等嚴格限制。至於延長工作之時間以及休假日工作,均應依規 定增加發給工資。而且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該適當之休息,係指「該等勞工其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十二小時 之休息時間而言」。

另外《勞基法》亦對勞工之休息及休假方式加以規定。在休息方面,勞工 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但若為實施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 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勞基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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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條前段);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勞基法》第 36 條);如雇主依《勞基法》第 30 條之 1 規定,經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變更勞 工工作時間者,得不受每 7 日中應有 1 日例假之規定;但每 2 週內至少應有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勞基法》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另外晝夜輪班制之 勞工,除有勞工同意外,應每週更換一次工作班次(《勞基法》第 34 條)。於輪 值晝夜班之間,亦應給予勞工必要適當之休息,此處所稱「適當之休息」,依 勞動部之解釋係指「可使勞工獲得足以恢復原有體力所需之時間而言」,其時 間之長短,應視實際情形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而勞動部於 105 年 6 月公 告廢止 1986 年台內勞字第 398001 號函釋,並宣告自今年八月起生效,故勞工 不得連續上班超過 6 天,排班彈性下降,將增加勞動成本。

至於在休假部分,除國定假日外,亦依年資規定了最低之特別休假(《勞基 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且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 未休之日數,雇主依法應發給工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3 款)。另外

《勞基法》對於超時工作,於第 24 條規定了加班費的發給,勞工平日加班時,

前 2 小時雇主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 1/3、超過 2 小時部分雇主應按平日每 小時工資加給 2/3,假日加班則應加倍發給。關於工時,《勞基法》並不是硬 性規定。對於某些責任制工作的工時,《勞基法》提供彈性,由勞雇雙方另行 約定。所以並無所謂立即「醫師納入《勞基法》,將導致人力缺額」的問題。

《勞基法》第 84-1(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 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 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 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 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與福祉。而最近《勞基法》下修為週 工時 40,也引發勞工國定假日縮水、週休二例或一例一休等爭議,休假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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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也將進一步影響假日排班彈性,對全年無休的行業,特別是 24 小時運 作的醫療體系,將產生較大衝擊。

由上可知,工時、休假、休息的規定,應是《勞基法》規定最多也最詳細 之項目,而且尚跟著世界人權潮流不斷進化,目的在於給予勞工充足的休息與 生活。近年來有許多勞工過勞死的案件,往往可歸咎於工時過長、休息不足、

工作負荷過重等等。因此,合理的工時規定,始能避免雇主過度壓榨勞工,保 障勞工工作權益。

在院等待或院外待命(On call),也是醫療業務的常態,待命時間絕非休息,

是處於資方可支配下,比較接近「枕戈待旦」隨時聽號令作戰的情況,而且有 分秒必爭的時間緊迫感,因為病情變化快,治療黃金時間不能錯過,待命的身 心壓力大,如何計算工時,確實有問題,如果在院內待命可認定工時較無疑義,

若院外待命於資方指定處所—如宿舍,也尚可認定,兩者工時的強度不同,似 可不同對待給付,但皆宜計入工時;未指定何處則要看待命內容,若是待命候 傳,自接到通知時點起算趕往醫院的正常交通時間應可認定工時,若是待命以 電話諮詢為主要任務,則不易認定工時,可以待命津貼處理;偏鄉常見的外診 出勤,路途遙遠,交通時間長,工時又如何認定?除了延長工時,還有特殊天 災事變而停止休假的情況,例如災難後的大量傷患產生,不得不超過 12 小時,

仍繼續工作;此時,如何補休,皆無制度。因為人力不足,根本沒有替代人力 的規劃,一向以來的便宜行事,有人需休息或休假,必須自找工作代理人,否 則很難即時補休;如果用排休制度,則根本沒有讓超時工作者即時休息,何有 保護勞工?

有關工時型態,德國有五等級分類,台灣醫院協會有三級分類,兩者認定 工時的標準有異(如下表 2-7) ,筆者較贊同德國分類法,惟值得進一步探討。

表表

表 2-7 工時類型工時類型工時類型 工時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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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認定工時計算 分類 台灣醫院協會

是 I 實際從事工時 1 是

是 II 備勤時間 無

是 III 待命時間 2 是

不計入,但可約定較低工資 IV 候傳時間 3 否

否 V 休息時間 非工時

筆者整理

3.退休金

按《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 3 條:「本條例所稱勞工、

按《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 3 條:「本條例所稱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