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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前提

第四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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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小結

本章從何謂善這個應然的問題開始,討論邊沁如何得出畢生追求的目標,

也就是幸福。進而從幸福推論出倫理的義務,這是從心理到道德的過程,有別 於前現代階段中從神學到道德的討論。其中對於經驗的強調,使其帶有濃厚的 經驗主義色彩。本文認為經驗主義這知識論立場是理解邊沁思想的關鍵和進入 效益主義的墊腳石,邊沁在提出其原則和目標時,並不是單單依賴思考、空想 或直覺,就認為最大幸福是目標。邊沁會將最大幸福視為目標,還因為幸福有 可被心理學觀察經驗的基礎,所以才將效益跟心理學中的幸福進行連結。從幸 福這目標,邊沁談到三種倫理義務,人對自己和他人都有義務,邊沁不是佔有 式個人主義。應用最大幸福原則時不應偏袒自己或他人。接著回答在這樣對善 的定義和追求之下,要有什麼樣的基礎,為何涉及許多心理學的領域。對於邊 沁,知識要確認為真要經由觀察來驗證,在這樣對觀察的要求下,邊沁對人愉 悅和動機進行客觀描述。從其理論基礎來看,本文認為邊沁對人的觀察分成兩 部分,一部分觀察到每個人都有普世皆同之部分,如趨樂避苦等普遍感覺和量 (quantity),還有同情共感在人性中有原始固定不變的來源;但每個人同時也有 多元異質之處,像是每個人基於相同原因所感受到的愉悅多寡可能不同,也就 是每個人的質(quality)和特殊感覺不同。而邊沁的理論正是建立在這樣觀察的心 理學基礎之上。這樣的理論基礎對理解邊沁思想很重要,也時常被忽略,或只 看到其中某一部分,這顯現在學界對於邊沁或效益主義是不是個人主義理論的 爭論之上。像羅爾斯認為效益主義非個人主義,因為他認為在效益主義中每個 人沒有差別(1971: 26)。佔有式個人主義和非個人主義這兩種極端的看法,都是 對於邊沁的理論基礎不夠全面理解所致。如果只看到邊沁談人人相同的部分和 量,就可能像羅爾斯推論效益主義非個人主義;如果只看到每個人不同的部分 和質,就有可能推論效益主義是利己和個人主義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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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本章前兩節,在邊沁的應然理論中,人對自我和他者都有義務。實然 理論則是對人的觀察中,每個人皆有人人相同的量和人人不同的質。這樣應然 和實然理論的區別是研究邊沁思想時要意識到的。一個常犯的錯誤是用邊沁片 面實然的理論去推論邊沁的應然理論。但邊沁對實然的觀察不代表邊沁的應然 主張,這混淆了邊沁對應然和實然的區別。邊沁觀察到人有自私的激情,但不 等於邊沁認為人沒有同情共感等社會動機,或對他者沒有義務。邊沁認為對他 者的義務有消極不傷害他者的誠實正直,還有積極主動幫助他者的慈善善行。

由此可見,邊沁的義務是包含自我和他者,並不是一昧追求自我利益的極大 化。邊沁也絕非純然心理利己主義者,這是為什麼他認為同情共感在人性中有 原始不變的來源,沒有人天生永久反感某人。正是這樣人人皆有的社會動機,

讓每個人的幸福能轉化為社會和集體生活的道德規範。

為了讓法律實現協助道德的角色,不可迴避的是事實是人有時會受自私激 情影響,而當讀者只看邊沁的法律理論時,因為法律本身就是要用來防範自私 的激情,所以就會只看到邊沁對人的自私描寫,加上法律也不能因人設事,這 也無怪乎羅爾斯會認為效益主義的人是自私且沒有差異的。但如果願意看邊沁 法律之外的著作,就會理解到邊沁對因人而異的特殊感覺之描寫,對於質無高 下等級之判斷,這不只認識到每個人多元特殊的一面,也秉持道德科學的客觀 中立,並給個人自由和空間追求自己的所愛。

最後,在與各方思想家的關係中,本文發現邊沁對愉悅的看法,與古希臘 亞里斯提普(Aristippus)的昔蘭尼學派(Cyrenaics)近似。在邊沁究竟主要受霍布斯 或休謨影響的爭論上,確實邊沁和霍布斯都有個人慎慮的描寫,但邊沁不同的 地方,是其強調對他者的誠實正直和慈善善行。而霍布斯對於人與人競爭等的 描寫,難以在邊沁著作中找尋到身影。本文認為比起霍布斯,邊沁理論更加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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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休謨的影響,這體現在邊沁不曾忽視同情共感在人性中的影響,主張盡可能 廣泛的仁慈,而非偏袒的仁慈,還有邊沁追隨休謨棄絕對自然狀態和社會契約 論的想像。但與休謨不盡然相同,邊沁的時代中發生了法國大革命,面對著激 情中的社會,邊沁更留心防範非社會的激情所可能帶來的混亂騷動。因此邊沁 嚴厲批判「自然權利、自然法和契約論」,並提出「法律權利、效益和服從習 慣」等與之抗衡來做為政治哲學的基本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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