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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沁學說是否會對少數者有不合理的要求

第四章 最大幸福原則與少數族群的關係

第一節 邊沁學說是否會對少數者有不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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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邊沁學說是否會對少數者有不合理的要求?

先前討論了一些對邊沁理論質疑的看法,像羅爾斯認為可能會證成對少數 人的不合理要求(1971:29)。這樣的既定印象至今仍揮之不去,在這節將對這樣 的印象進行回應,主要是從邊沁所提出的幸福計算、主客觀問題、各項目標和 傷害原則等方面下手。

(1)最大幸福和邪惡利益的不同:是否有排除個體的幸福

首先要留意的部分,像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口號,可能讓人誤解為邊 沁只追求多數者的幸福,不管少數者的幸福。但本文認為這並不是邊沁的本 意,邊沁的意思是只有在確定無法讓每個個體都幸福的情況下,才退而求其次 去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是邊沁所說的衝突和競爭案例(Pannomial:

211)。所以如果允許的話,邊沁是希望能追求所有個體的幸福。有些人會誤用 邊沁理論或效益主義的原因,常是忽略了許多案例是可以同時兼顧少數和多數 者的幸福。如果在可以兼顧多數和少數者幸福的案例中,卻以多數者利益之名 排除少數者的幸福,對於邊沁來說,這種為了多數者的利益,不顧多數者和少 數者的共同利益,就是邊沁所說的邪惡利益(Sinister Interests)(Table: 18)。在這

「是否排除他者利益」成為區分普遍利益和邪惡利益的關鍵。所以能促進多數 者的幸福和促進最大幸福是不同的,如果說追求多數者的幸福確實會增加幸福 總量,那「兼顧多數和少數者的幸福總量」則大於「只追求多數者的幸福總 量」。

許國賢教授對公共利益的討論有助我們釐清邊沁的「最大幸福」。許國賢教 授表示有兩種對公共利益的理解方式,第一種是個人利益外無公利,第二種是 公利可能損及特定私利,他認為邊沁是第一種理解方式的代表(2011: 5-12)。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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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第一種理解,許國賢教授指出對社會有益的福祉,未必明顯促進每個人福 祉,公共利益未必被每個人確認是他個人利益,邊沁並未確切表明公共利益是 否必須被每個成員確認符合自己的個人利益(2011: 7)。在此要留意邊沁很少使 用公共利益一詞,「普遍利益」和「所有個體的最大幸福」則是邊沁著作中可以 被看到的。但邊沁也提到效益可以是愉悅或利益等,加上邊沁盡可能廣泛仁慈 的強調,還有對普遍利益的愛護,對特殊和邪惡利益的拒斥,很接近公共利益 的說法,但邊沁更強調其要有可被觀察到的個體幸福和利益作為基礎。本文認 為邊沁的普遍利益不只看到自己的個人利益,也看到他人的個人利益。所以最 大幸福和公共利益並不完全要被每個人確認是自己的個人利益,也可以被確認 是他人的利益。邊沁所要強調的是在談論公共利益和最大幸福時,要隨時回到 每個人的個人利益去觀察和驗證。沒這種最大幸福和公共利益,既不能確認為 是自己利益,又不能被確認為是他人利益。談論公共利益和最大幸福時,要清 楚交代其經驗基礎,也就是誰受益,是由哪些個體的什麼利益所組成。最大幸 福不可以與所有個體的利益脫離,不符合任何個體利益的最大幸福和公共利益 是虛構的。這樣對最大幸福和公共利益的界定,是有經驗事實和道德科學的基 礎,有別於宣稱社群是有機體和盧梭浪漫理想的虛幻論點,更避免了為政者任 意宣稱最大幸福和公共利益來侵害個人自由。進一步,許國賢教授表示:邊沁 應該不僅僅以交集的角度理解公共利益,因為這樣會使某些人快樂被排除在 外,違背了邊沁以個人為立足點追求快樂極大化的原則(2011: 7)。筆者認為以 交集的角度理解公共利益,是將所有人的快樂都考量進去,並沒有排除某些 人,這類似邊沁談論的普遍感覺,普遍感覺是人人皆有的,因此並不違背邊沁 以個人立足點追求快樂極大化的原則。舉例來說,每個人都要安全、維生和平 等,這樣的最大幸福和公共利益,並沒有排除任何人。如果排除某些個人或群 體的安全、維生和平等,這樣的利益就是邊沁所說的邪惡利益。但這並不代表 邊沁不用聯集的角度來理解最大幸福和公共利益,而是交集的公共利益優先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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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集的公共利益。至於第二種公共利益的理解,許國賢教授認為某些公共利益 的實現,乃是部分成員一定程度的利益犧牲,這對公共利益的理解較為恰當 (2011: 14)。本文認為第二種也可以是邊沁的理解方式,並不衝突。這就是為什 麼邊沁批評《人權宣言》時表示社會經由犧牲保持在一起,反而是《人權宣 言》強調權利不可被剝奪,無形中也將最大幸福和公共利益拒之門外,因為如 果財產權等權利是神聖且無法剝奪的,那就無法向富人收稅。但這要留意的是 邊沁談到的這種犧牲是有限度的,是以「一人之所餘」補「他人之不足」,而不 是無限度要求個人為社會犧牲。所以邊沁的最大幸福原則反對向少數者提出不 合理之要求,但贊成對少數者有合理的要求。這些合理要求像是讓少數富人交 出多餘的享受財富,用以分配給無以維生之人。

這可以看出邊沁的不同,改變我們原有看待事物的二元對立方式。邊沁不 預設人與人之間一定必然是衝突和零和的。舉例來說,邊沁對圓形監獄的設 計,希望一方面減少國家的財政支出,但也考量到被監禁者的福利。一個當代 的例子可以很好傳達這樣的精神,像是釘子戶的問題,在許多人眼中似乎就是 零和的案例,只能選擇是否要贊成或反對釘子戶。余淑娟更引用大埔案為例,

將最大幸福原則與縣府主張之拆除理由類比(2014: 99)。但余淑娟這樣的類比可 能過於粗略,因為最大幸福原則可能會主張有第三條路,像是變更設計,兼顧 釘子戶和他人的利益。這是有可能的,也確實曾被實現過,這就是所謂符合最 大幸福原則的最好案例。36

36 參照看美國是如何處理釘子戶 http://micnet.blogspot.com/2011/05/nail-house.html 查詢日期 2016年5月22日。開發商最後修改設計圖,讓商業大樓和釘子戶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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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除個體對幸福的影響:受害之苦和反感的痛苦

其次,在面對各項的抉擇時,邊沁將以造成社會最大幸福為依歸,也就是 邊沁所認為的最完善結果,但這正是羅爾斯的擔憂,羅爾斯認為幸福總額可以 證成對少數的不合理要求,因為認為效益主義將幸福總和置於首位。在這學者 們對邊沁理論有不同的解讀,金里卡(Kymlicka)認為極大化是效益主義的副產 品,而不是直接目標,因為邊沁計算每個人為一,沒有人多於一,給每人偏好 平等比重,而羅爾斯認為效益主義將極大化當作標準的直接目標(2002: 33-35)。

金里卡認為羅爾斯所批評的效益主義事實上可能不同於邊沁的效益主義。但本 文認為邊沁的效益主義確實如羅爾斯所認為的將極大化視為直接目標,但和羅 爾斯所想的不同之處在於,羅爾斯認為對少數的不合理要求可能有較大的幸福 總額,但我認為對於邊沁來說,對少數的不合理要求只會降低幸福總額,因為 一方面被犧牲的少數者感到巨大痛苦,另一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多數者也可 能感受到痛苦,像是罪惡感或反感痛苦(pains of antipathy)。

犧牲少數者所帶來的痛苦始終大於愉悅,因為少數者所承受的巨大痛苦可 能在抵銷多數者所享受的愉悅後仍有所餘。邊沁可能會批評羅爾斯只看到多數 者從對少數者不合理要求中所得到的愉悅,但卻忽視了少數者所經驗到的巨大 痛苦。邊沁就表示沒有估算少數的感覺,可能充滿了不幸福和積極痛苦

(unhappiness, positive suffering)—巨大(magnitude)、強烈(intensity)和持久 (duration),不幸福的量在任一時間是大於幸福的量(Article: 310)。

以上一節所提到的貧窮多數拿走少數富有者的所有財產為例,邊沁表示沒 其同意使財富脫離個人持有,產生的痛苦被稱為失望的痛苦(pain of

disappointment),在任一案例中,經由在受害者心中製造失望的痛苦,為惡之人 產生的反感愉悅(pleasure of antipathy or revenge)沒像痛苦那麼大(Pannom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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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反感愉悅小於痛苦,所以邊沁反對任意拿走他人財產。

Hare 有類似的看法,以虐待狂為例,受害者的痛苦比虐待狂者的愉悅更強 烈,通常可以給虐待狂替代的愉悅(substitute pleasures)(1982: 30)。這不只點出 受害者的痛苦大於加害者的愉悅,還點出是否能被替代也是關鍵。有些傷害是 無法彌補的,有些傷害是可被彌補的。有些愉悅是不可替代的,有些愉悅是多 餘且可以被替代。因此在計算幸福時,不只關注人數,還有強度等要考量,而 能否被彌補和替可作為邊沁強度的線索。所以邊沁不會主張拿走少數富有者的 所有財產,因為這會讓少數富有者無法維生,造成不可逆的痛苦,這種不可彌 補的痛苦是接近無限大的,是許多愉悅也難以補救。這種不可彌補的痛苦是對 少數的不合理要求,而不可彌補的痛苦是巨大的,不因人數少而不對最大幸福 有所減損。主張犧牲少數者常忽略有替代方案,這替代方案兼顧多數和少數者 的幸福,這才是符合最大幸福原則的做法。

除了對少數者的不合理要求會讓少數者產生極大的痛苦外,邊沁還可能會 批評犧牲少數者的行為忽視了多數者可能從不合理的要求中同時得到了痛苦。

犧牲少數者的行為事實上伴隨著痛苦,因此違反了效益原則。邊沁就談到壞人 從他犯罪中得到最可惡的愉悅,但必然伴隨痛苦,是懲罰的充分理由

犧牲少數者的行為事實上伴隨著痛苦,因此違反了效益原則。邊沁就談到壞人 從他犯罪中得到最可惡的愉悅,但必然伴隨痛苦,是懲罰的充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