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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在這筆者將對本文處理的問題進行結論。這些結論可能有別於過去研究邊 沁思想或效益主義的觀點。本文提出筆者的證據和論證,如果讀者能被本文的 結論說服,那這些不同之處將是本文的貢獻和價值之所在。

在本文的第二章,為了回答本文主要的問題,我們有必要回到最基本的問 題,分別探討邊沁的應然目標和實然對人性的描寫為何。這樣的探討是重要 的,透過這樣的探討,不只有助於解決本文的主要問題,也能理解為什麼學者 們對邊沁的看法會如此眾說紛紜。這部分是因為搞混了邊沁的應然和實然的區 別,甚至只看到了部分邊沁對人性的描寫。像學者爭論邊沁是佔有式個人主義 者,就是誤把邊沁對人性的部分實然當成了邊沁的應然目標。筆者在本文指出 邊沁是方法論個人主義者,但絕非佔有式個人主義者,因為他也強調人對他人 有義務。而邊沁對人性實然的描寫,也並非完全的心理利己主義。如果全面看 待邊沁對人的描寫,我們有必要同時看到邊沁描寫下人與人間的異與同:每個 人都有普遍感覺,也就是量,人受愉悅痛苦支配,並有同情共感在人性中,沒 有人天生永遠反感某人;但每個人也有特殊感覺,也就是質,社會動機會因人 而或多或少。這是邊沁對人純粹描述而不帶主觀的觀察,其實邊沁大可追隨傳 統的道德哲學家,只選擇性地談人的光明面,然後對於人的不完美完全默不作 聲。但作為道德科學家,邊沁要將人與人之間的異與同,人的社會動機、半社 會動機和非社會動機都忠實描寫。但這不代表邊沁認為人只是心理和倫理上的 利己主義者,或邊沁只是純然的道德科學家,作為道德藝術家,邊沁承繼了休 謨,將盡可能廣泛的仁慈和人人皆有的社會動機,還有每一個個體的幸福,轉 化為人與人社會生活的道德規範。這樣對盡可能廣泛仁慈和每一個個體幸福的 強調,顯現在邊沁對《人權宣言》的批判,他批評自然權利的語言鼓吹自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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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而正是因為邊沁對他人義務之強調,也就是誠實正直和慈善善行,使其 有別於霍布斯的利己理論。除了繼承休謨對人同情共感的觀察,邊沁也承繼了 休謨的經驗主義知識論,這是為什麼邊沁作為道德科學家,強調其理論每一個 部分都要有經驗證據來支撐和佐證。因為如果理論沒有經驗基礎支撐,就會像 目前人權和自然法理論在應用時遭遇各說各話的困境一樣,這樣脫離經驗事實 且無法被經驗驗證的理論,就有可能淪為比較拳頭大小的無政府狀態。

在第三章中,本文進一步試圖對邊沁的理論有系統的理解,並指出是哪些 人提出對邊沁理論的擔憂。本文認為邊沁繼承了休謨人是激情和情感動物的觀 察,但也觀察到人會運用理性原則和法律等工具。不像理性主義傳統認為人是 完全理性的動物,邊沁承繼的經驗主義傳統認為人是情感的動物,雖然人是激 情的,但也會運用理性的原則。這是為什麼理性主義傳統的康德會說幸福原則 是工具理性,因為邊沁的理性計算、立法和懲罰只是用來協助道德,但不反客 為主。所以我們明白邊沁藉由法律藝術和科學來協助道德,彌平人性的不完美 之處。但邊沁聚焦立法和刑罰,不代表邊沁認為道德完全依賴外力,我們不能 忽略邊沁在《道德與立法原則》中最後幾章也明確點出了道德和立法的紅線,

避免道德和法律對個人進行無理的要求。正是這樣的紅線,使得本文論點有別 於將邊沁描寫為極權或威權主義的論點。康德將幸福原則歸類於工具理性,所 以理性、法律和懲罰等外力並不是目的,只是協助道德的工具。最大幸福原則 的主要道德動力來源並不是理性、法律和制裁等外力,而是人自身不想讓她/他/

牠者受苦。但如果外力和法律能協助每個個體避免苦難,那就沒有理由不加以 應用。邊沁立法理論建立在對人的觀察之上,在人人不同之特殊感覺和質,由 於只有自己最了解自己,所以立法避免干預個人慎慮的道德義務。但每個人相 同的部分,像不想被他人傷害,這誠實正直的道德義務,是法律介入最深之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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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怎樣的法有效,且符合最大幸福原則?邊沁依據其應然 和實然的理論前提,主張藉由利益匯合原則讓實然符合應然。本文舉邊沁憲政 藍圖為例,有別於孟德斯鳩權力分立可能造成的憲政僵局和危機,邊沁藉由人 民選罷決定立法者的去留,然後由立法者決定執法者的去留,這種近似當代議 會制的安排,加上秘密和逐年投票等改革方案,還有公共輿論使得統治者和被 統治者利益匯合。當統治者追求邪惡利益,不依據最大幸福原則時,隨後就會 遭受道德和政治制裁之苦果。這也無怪乎 Postema 會「以人民是我的凱撒」作 為標題談論邊沁,並引用邊沁的文句「公眾的眼睛使政治家有德性」作為開場 (Gerald J. Postema 著;徐同遠譯,2013: 400)。同樣的原則可以應用在各種方 面,邊沁也確實這樣做,像邊沁就資助過歐文(Robert Owen)的合作社計畫,也 是為了讓勞資雙方利益匯合。筆者認為現在許多學校的合作社,還有我國國營 銀行,都是很好共創雙贏的範例。因為一方面避免資本和生產工具過於壟斷於 財團,增加了全民資產,而另一方面又保障了勞工的勞動權利。

我們有必要認識到邊沁最大幸福原則的獨特性,以免混淆。邊沁的最大幸 福原則除了不同於彌爾的效益原則和偏好效益主義之外,對於康德著作中批判 的幸福原則,讀者也要小心它並不等同邊沁的最大幸福原則。康德批判的幸福 原則,建立在人性的特殊上;但邊沁的最大幸福原則,建立在人類的普遍感 覺。康德批判的幸福原則要追求自我利益極大化,這更像是邊沁批判的反感原 則,而最大幸福原則不只談到對自我的義務,還有對他者的義務。而羅爾斯認 為效益主義的平等基礎是立基於能力之上,但邊沁最大幸福原則之平等基礎並 非立基於能力,而是奠基於是否會感到受苦。這是為什麼邊沁有別於彌爾的菁 英色彩,更有別於羅爾斯的互惠和要把正義回報給提供正義之人。邊沁的最大 幸福原則不以對方回報為前提,邊沁的最大幸福原則為什麼尊重個體,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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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讓她/他/牠者受苦。不讓她/他/牠受苦,也點出了最大幸福原則的行為紅 線。最大幸福原則要求人不能自私任性妄為,因為可能會讓她/他/牠者受苦。所 以即使有人基於喜歡某人而願意為某人受苦,最大幸福原則也要求不能因為對 方願意和同意,而讓對方承受無謂之苦。對於諾奇克效益怪獸的問題,正如邊 沁所說,只有自己最了解自己,沒有人知道誰是那個效益怪獸。如果真有諾奇 克所說的效益怪獸,依據邊沁的效益遞減理論,我們也只能比較有把握推論效 益怪獸是那個客觀條件較差者。客觀條件較差者可能是無以維生之人,最大幸 福原則認為有必要對其伸出援手。

最後是本文最關切的問題,那就是最大幸福原則是否會對少數有不合理的 要求,基於我們談到邊沁平等理論之基礎是不讓她/他/牠者受苦,本文之結論是 最大幸福原則不會對少數者有不合理要求。首先,兼顧多數和少數才是邊沁所 說的最大幸福,「多數人的幸福」和「最大幸福」是不同的,排除少數人利益是 邊沁筆下的邪惡利益和反感原則,因此對少數者的不合理要求只會減少幸福之 總量。這凸顯了邊沁認為人與人之間並非零和的關係,人與人有共創雙贏之可 能。其次,不只是人數,還有強度等其餘情勢要考量,這些考量時常被忽略,

也就是被提出不合理要求之人感到的巨大痛苦,還有提出不合理要求者可能也 有痛苦。最大幸福原則反對向少數者提出不合理要求,但贊成對少數者有合理 的要求。其中是否可彌補和被替代,還有是否以「所餘」補他者之不足,是在 衡量幸福量時的關鍵考量。像拿走富人所有財產和將君主送上斷頭臺都是對少 數者的不合理要求。但要求少數富人把多餘享受財富交出來分配給無以維生之 人,或讓獨裁者還權於民都是對少數者的合理要求,符合最大幸福原則。再 者,有別於講求主觀滿足的效益主義和偏好效益主義者,因為邊沁對客觀經驗 和證據的強調,使得最大多數人的主張不一定等於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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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再次重申,法律和理性計算是邊沁思想的特色,但不代表那是邊沁思想 的核心。經驗效益的理性計算、依賴經驗的假設檢定和外力的法律制裁只是用 來協助道德,但主要的道德動力來源仍是人自身不想讓她/她/牠者受苦。外在經 驗和證據的強調,除了防範人自私的激情,其實也是認識到人內在理性有限的 事實。有別於康德對理性充滿信心,將道德全權絕對地交由內在理性指引。邊 沁認識到即使多數人不自私,但人和立法者還是可能帶有偏見或犯錯,這是人 的不完美之處和侷限,就像人時常認為自己在做對的事,宣稱這樣做是為了某

要再次重申,法律和理性計算是邊沁思想的特色,但不代表那是邊沁思想 的核心。經驗效益的理性計算、依賴經驗的假設檢定和外力的法律制裁只是用 來協助道德,但主要的道德動力來源仍是人自身不想讓她/她/牠者受苦。外在經 驗和證據的強調,除了防範人自私的激情,其實也是認識到人內在理性有限的 事實。有別於康德對理性充滿信心,將道德全權絕對地交由內在理性指引。邊 沁認識到即使多數人不自私,但人和立法者還是可能帶有偏見或犯錯,這是人 的不完美之處和侷限,就像人時常認為自己在做對的事,宣稱這樣做是為了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