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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內容及正反雙方所宣稱的理由

第五章 邊沁理論的應用:以多元成家立法草案為例

第二節 法案內容及正反雙方所宣稱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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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多人家屬較不熟悉,為什麼需要伴侶制度和多人家屬?這主要是來自於 部分女性主義和同志族群對傳統婚姻的批判。59在傳統的觀念婚姻首重門當戶 對,即使婦女運動逐步修正父權夫權獨大的條款,但個人還是得奮力抵抗父權 文化。60像傳統婚姻有嫁娶的觀念,俗語說嫁出去女兒潑出去的水,這使得一 些人並不願和另一半進入婚姻關係。陳昭如(2010)甚至稱婚姻為異性戀父權。

因此,伴侶盟的草案提供了婚姻之外的選擇。

事實上,邊沁也嘗試過改革相關的法律。Sokol 在《邊沁、法律和婚姻》

(Bentham, Law and Marriage)中就提到邊沁在1773年建議無婚姻同居(settled cohabitation without nuptials)或暫時婚姻(temporary marriages)作為替代,並進一 步表示邊沁提倡合法承認同居,發人聯想現代歐洲上演的伴侶註記辯論

(registered partnerships),還談到邊沁的固定期間關係(fixed-term relationship)給女 方一些尊重,連同一些法律的權利(2011:26-28)。其實中國也有過一些經驗。像 摩梭人的性別關係,被部分外人稱為走婚。由於不涉及另組家庭、共同居住、

共同生產以及撫育小孩等,是自由自主,時間上並無從一而終的承諾,空間上 也無共同居住的獨佔壟斷關係,一旦感情轉淡,相對較能坦然接受(范雲, 2001:23)。明代也有所謂的契兄弟,兩個男生進入類似婚姻的關係。61沈德福在

《萬曆野獲編》中的風俗部分就寫道:「其相愛者,年過而立,尚寢處如伉 儷」。甚至在臺灣魯凱族也有類似的案例。62

59不只女性主義和同志對婚姻有批判,卡維波就談到十九世紀以來馬克思主義、烏托邦社會主

義、無政府主義、晚清民初的毀家廢婚論(2015: 61)。

60同註56。

61參見科學人http://www.guokr.com/article/59746/ 查詢日期2016年4月5日。

62參見拉媽報http://blog.yam.com/la_ma_news/article/9153706 查詢日期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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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像簡至潔就表示婚姻制度預設了整套權利義務,財產權、遺產繼 承、子女、性活動、離婚條件均被國家給定,伴侶制度鼓勵協商,當一方感覺 不公平,透過協議較能跳脫傳統規範,維持平等關係(2012: 198)。這種關係的 追求和想法,提出第三條路的紀登斯(Giddens)曾在著作中提到:「牽連的個人決 定他們交往結合的條件─這陳述例示純粹關係的理想,表達傳統和當前婚姻間 主要的不同,親密關係轉變民主化可能性的核心」(1992: 190)。純粹關係有別 於浪漫愛等,打破應該對愛犧牲一切和過去男主外女主內等未經協商的關係,

紀登斯表示公領域中的民主化為個人關係的民主化提供條件,相反的,純粹關 係中自我自主的促進,也豐富較大社群中的民主實踐(1992: 195)。私領域的民 主化和公領域的民主化相互影響,而多元成家立法草案事實上是紀登斯親密關 係民主化的體現。

針對多人家屬,伴侶盟表示我國現行民法親屬編第六章第1123條第3項允許 不具親屬身分之多數人自主共同成家,該章規定瀰漫父權家長制之封建思想,

未符合家庭制度民主化的理念與社會需求,有修正必要。63從過去農業社會中 的大家庭,到現在為數眾多的小家庭,我們可以看到家庭的面貌不斷在改變。

除了我們所熟知的家庭型態,仍有許多不同的家庭面貌。像是同居家庭和協力 家庭等。64在這麼多元的家庭樣貌中,其中不少家庭並沒有受到我國法律的保 障。這些人可能視彼此為家人,但卻是法律上的陌生人。這不只是發生在同志 組成的家庭,也發生在像是同居不婚的異性戀者。這些非婚家庭又被稱作「違 章家庭」,不被國家法律所承認。

63同註57。

64參見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 http://www.tfrd.org.tw/tfrd/service_d/main/category_id/ 3 查詢日 期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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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對多元成家的理由

本文介紹了多元成家立法草案的內容,究竟這樣的草案遭受什麼樣的反對 理由呢?反對陣營的成員很多,學界中像是關啟文。關啟文反對同性婚姻是讓 所有人追求幸福的論點,他質問不同人所界定的幸福是否要被社會和法制所肯 定,並指出同性婚姻並非國際公約肯定的人權,強調支持同婚者只要提出一個 原則既能贊成同性婚姻,又同時排斥多夫多妻、亂倫獸交等婚姻形式,他可與 同婚支持者進一步對話(2015: 19-41)。另外最具代表性的反對者是護家盟。護家 盟的聯署聲明中表示:草案可能對台灣的婚姻家庭制度及下一代健康的未來造 成負面影響,草案所帶來家庭的不穩定性將耗費社會成本,兒童權益得不到保 障。台灣守護家庭在網站上更有不少文章反對,像〈反對同性婚姻入法6項理 由〉,首先,消耗國家龐大資源,影響政府拚經濟,其次是推動引起社會爭議與 內耗,第三,歐洲人權法院及美國最高法院未作出定論,台不應成為華人地區 第一隻白老鼠,第四是同性婚姻不具自然生育可能,不利人口發展,第五是愛 滋病大宗為男男性行為,最後是同性婚不符合子女利益。65

從台灣守護家庭的這六個理由來看,歐洲人權法院和美國最高法院未作出 定論,可以看出其認為人權的內容似乎是由法院決定,這時人權理論就遭遇困 境,如果法院一直沒有定論,是否問題就一直懸而未決。由此可知人權包含哪 些權利,至今仍爭論不休。就筆者之見,如果人權是天賦的,在進入國家前人 們就享有這權利,那婚姻權是否是天賦的,可能有些意見會認為婚姻是後天人 為的制度,因為在有些文化中並沒有婚姻制度的存在。但如果因此說婚姻權不 是人權,只怕不只是同性婚姻不是人權,異性婚姻將也不是人權。這或許也是 推出多元成家草案的伴侶盟論述會是「相愛是人權」和「成家」,因為相愛和成

65在這沒寫明反對文章的作者,並非筆者刻意遺漏,而是因為台灣守護家庭在網站中並沒有清

楚交代。參照台灣守護家庭中的精選文章 http://taiwanfamily.com/ 查詢日期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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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在每個文化都存在,也是天賦的能力,這或許就是為什麼伴侶盟強調「家庭 權」的原因,而婚姻是成家的一種方式,因此同性婚姻也是人權。2015年美國 最高法院將全美同性婚合法化,使得台灣守護家庭這理由更站不住腳。另外有 幾個理由是效益主義式的,像是影響國家經濟、引起社會內耗、不利人口發展 和不符子女利益等。是否這是邊沁認可的原則運用,還是誤用?我們將會在下 一節處理這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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