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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上的善為何?從「心理」到「道德」的過渡

第二章 理論前提

第一節 道德上的善為何?從「心理」到「道德」的過渡

(duty)(Principles: 5)。2在幸福與不幸的兩個目標中選擇,邊沁選擇了幸福(見下 表2-1, p13)。這樣的思考也出現在一些人之中,人活著是為了痛苦嗎?認為不

2苦行原則(principle of asceticism)贊成減少幸福,不贊成增加幸福,苦行原則被擁抱,一是道德

家,另一是宗教家,希望激勵前者,恐懼激勵後者,像是恐懼神未來的懲罰(Principles: 4)。如 斯多葛學派(Stocism)和基督教中保羅(Paul)的教義。

法,邊沁表示有人心病理學上觀察的基礎(foundation in observations on the pathology of human mind),在考慮其被假定無疑且廣泛的可應用性,於是用公 理之名來稱呼命題(propositions)(Pannomial: 212)。3所以最大幸福的公理並不是 憑空得來,而是建立在觀察的基礎之上。公理是規則(rule)和命題,原則是規則 究院 http://terms.naer.edu.tw/detail/229952/ 查詢日期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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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讓問題無止盡的討論,沒有結果,就像培根之前的物理學(John Stuart Mill, 1950: 48)。

要從哪裡得出道德目標和應然義務,有些思想家透過神學來解答這問題。

但對於邊沁來說,既然是人所欲追求的目標,那答案自然還是要回到人之中去 找尋。從邊沁對幸福的定義,幸福是在時間中經驗到愉悅的總和,扣除在相同 時間中經驗到痛苦的量(Pannomial: 214)。在這邊沁明確定義愉悅是被經驗到 的,所以是從人的經驗中找到答案,從經驗中求得幸福這目標。他對觀察和經 驗的強調,也使其知識論帶有濃厚的「經驗主義」(Empiricism)色彩─經驗是知 識的來源,也是判別知識真假的重要標準。4在定義幸福之後,邊沁接著定義什 麼是善惡,善(Good)是愉悅或免除痛苦,惡(Evil)是痛苦或愉悅的喪失

(Pannomial: 214)。至此邊沁的倫理學立場已然確立,倫理學探討道德的善惡,

知識論探討知識的真假,而其知識論和倫理學是緊密結合的。邊沁用愉悅和痛 苦定義善惡,是「心理」到「道德」的轉化,有別於「神學」到「道德」的過 渡,這使得他建立的理論有強烈的世俗化傾向。5

理解邊沁的幸福目標、原則和善惡定義之後,我們有哪些道德義務呢?要 理解邊沁對義務的想法,我們可以從其著作《義務論》(Deontology)中得知。這 字源自希臘,也就是什麼是對的知識(knowledge of what is right or proper)。邊沁 認為使他人不幸不是義務(Principles: 5)。由此邊沁也推論出人的義務為何,他 說道:

4這類似胡適名言「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

5神學原則(theological principle)對錯的標準訴諸上帝的意志(will of God)(Principles: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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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幸福依靠他的行為,被稱他對自己的義務(duty to himself),倫理被稱為 履行一個人對自己義務的藝術,履行這義務的分支是慎慮(prudence)。6其 餘人利益被考慮,幸福依靠他的行為,被稱為對他人的義務(duty to others) ...一個人對鄰人的義務是消極和積極的:履行消極的分支,

是誠實正直(probity):履行積極的分支,是慈善善行 (beneficence)(Principles: 143)。

於是邊沁從幸福目標推導出其對倫理義務的內涵,一個人不只對於自己的 幸福有義務,對他人的幸福也有義務。就此而言,黃偉合稱邊沁是佔有性個人 主義的代表人物,個人對社會沒有道德義務(2005: 60),本文認為這是黃偉合對 邊沁的誤解。這樣的誤解或許是因為邊沁用了私倫理(private ethics)一詞,但這 是否代表邊沁認為私倫理不應追求他人的幸福?本文認為不是,私倫理的私可 能被誤解為完全的倫理利己主義,但邊沁表示倫理(Ethics)可以被稱自我治理 (self-government)或私倫理的藝術(Principles: 142)。從自我治理這詞來看,私的 意思應該被理解為一個句子中的主詞,而不是受詞。也就是私這字代表著追求 幸福的自己,而不是只有關心自己而已。這也是為什麼私倫理是相對於立法的 藝術,因為私倫理是自我治理,立法藝術是公共治理。所以私倫理討論自己應 該要做什麼,立法者的藝術則關心立法者應該要做什麼。

明白私倫理和立法藝術分別是對自我和立法者的要求,那自我應該關心誰 的幸福?Lyons 表示邊沁原則似乎從未需要考慮每個人的利益,偏離了普遍主 義(universalism),但邊沁不是簡單效益主義的地方性(parochial)形式,在一些案 例中社群被考慮,但在其餘案例中特定個人被考慮(1993: 384)。Lyons 會有這樣 的詮釋,是因為前面提到私倫理的部分。本文認為在這邊沁的意思並不是我們 不需要考慮每個人的利益,而是在無關他人的案例之下,我們不需要考慮每個 人的利益,但有關他人時,就要將他人的利益一起考慮進去。這就是為什麼邊

6關於不慎慮(imprudence),例如因為疏忽忘了撲滅蠟燭而被火燒傷(Principles: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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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寫道:私倫理關心每一個成員,立法不可關心更多,到此為止,私倫理和立 法藝術相伴相隨,他們應該有的目標是相同性質(Principles: 144)。所以私倫理 和立法都關心社群中的每一個成員,自己也應該關心社群中的每一個成員。特 別是那些受自己行為而影響的個體。

邊沁認為效益主義者提出的目的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不是暫時滿足 任一人,是不自私的(no selfishness)(Table: 56-57)。由此可見,邊沁不是一個純 然的倫理利己主義者(ethical egoist),因為他也主張追求他人的幸福,適用於利 他和慈善。但邊沁是不是倫理利他主義者(ethical altruist)?值得注意的是邊沁在 談到對自己的義務時,並沒有提到積極和消極的分支,但談到對他人的義務 時,就有積極和消極的區別,這是否和邊沁對人的觀察有關?如果自己的幸福 與他人的幸福有衝突時,邊沁會主張追求誰的幸福?本文認為邊沁既不是倫理 利己主義者,亦非倫理利他主義者。首先,如果利己和利他不衝突,應同時利 己和利他。利己和利他行為衝突時,則取決於利己利他哪個行為最符合最大幸 福原則。正如 Smart 表示效益主義者計算他自己,不多不少於任一他人,不會 太過於利他主義,而是善意(benevolence)(1973: 32)。在自己和他人的利益之 外,最大幸福原則不偏袒任何一方,企圖扮演公正第三者的角色。

表2-1 邊沁原則與不同原則之間的關係

目標 是否理性 對應原則

幸福 理性 最大幸福原則、效益原則

不幸 理性 苦行原則(asceticism)

幸福或不幸 無理的 同情反感原則、獨斷(ipsedixital)、任性(caprice) 資料來源:本表為作者整理自製(Table:68- 70, Principles: 4-14, Article: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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