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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的內涵:道德與立法的原則

第三章 邊沁的理論

第二節 理論的內涵:道德與立法的原則

的原則》、《萬全法簡論》、《憲法法典》(Constitutional Code)、《民法典的原則》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Code)、《刑法的原則》(Principles of the Penal Law)、《完 整法典概論》(a General View of a Complete Code of Law)等。要短時間掌握邊沁 的所有立法理論實屬不易,但邊沁在討論萬全法的文字,或許能讓讀者對其理 大幸福」(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greatest number)。邊沁就表示政府的目標 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最大幸福原則在一般道德的領域中,尤其在政府領 域之中是對錯的標準(Fragment: 242)。邊沁的理論是什麼,必須從邊沁所擁護 的原則來討論起,因為邊沁的理論都是由該原則所發展出來的。這原則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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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邊沁在《道德與立法原則》中解釋效益原則是「贊成或不贊成每一個行動 的原則,根據其出現增加或減少幸福的趨勢...每一個行動,不僅僅私人的 每一個行動,還有政府的每一個考量」(Principles: 1)。在這邊沁對效益原則作 出定義,還有此原則運用的領域。Lyons 曾爭論邊沁擁抱雙重的標準,一個公 領域,另一私領域(1990: 381-382)。但本文不同意這樣的說法和詮釋,這樣的詮 釋過於簡化。首先,邊沁的區分不只公、私領域,還有純粹涉己和半公的區 分。其次,邊沁在各領域的標準都是最大幸福原則。最後,如果應用原則後結 果不同,這是因為個人比立法者多了自己的經驗知識,而立法者對每個個人的 了解有限。

在談完根本原則之後,邊沁接著提出「幸福計算原則」,也就是政治算術 (Political arithmetic)(Codification: 251)。用元素和算數等用詞,也顯示邊沁將自 己理論科學化的企圖。然而依據什麼知道幸福增加或減少?邊沁提出其獨有的 見解:

對一個人,愉悅或痛苦被自己考慮,根據...1.強度(intensity)。2.持 久(duration)。3.確定性(certainty)或不確定性(uncertainty)。4.臨近 (propinquity)或遙遠(remoteness)...5.豐饒(fecundity)...6.純粹 (purity)...對許多人,愉悅或痛苦被考慮,根據七種情勢

(circumstances):1.強度。2.持久。3.確定性或不確定性。4.臨近或遙 遠。5.豐饒。6.純粹。7.範圍(extent)(Principles: 16)。

關於這麼多變項間的關係,邊沁表示為得到愉悅的大小,假定強度是一定 程度,乘時間的片刻(moment or atom),還有機率(Codification: 251)。但精準計 算仍是困難的。另外,邊沁區分了對一人和對許多人所要考慮的情勢,對許多 人多了範圍的考量。計算時每個人為一沒有人多於一。所以邊沁認為只要我們 能確立幸福的目標,這是應然的目標,準確計算愉悅和痛苦的量,這是實然的 問題,了解愉悅是否多於痛苦,我們就可以很清楚決定是否要贊成或反對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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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邊沁認為共同體的利益(interest of the community)是其成員利益的總和,

沒有理解什麼是個人利益,是徒然談論共同體的利益(It is in vain to talk of the interest of the community, without understanding what is the interest of the

individual)(Principles: 2)。邊沁認為集體利益要從觀察其成員的利益才能得出,

這使得邊沁被視作個人主義者。許國賢教授就表示這些見解是方法論個人主義 的產物(2011: 6)。邊沁很難想像有種社會利益,這社會利益跟其成員中的任何 人毫無關係。邊沁這樣的主張,與盧梭(Rousseau)的全意志或許多當權者任意宣 稱的集體利益不同,也避免了執政者以社會利益之名來傷害個人。29

談完了根本原則和特定原則,邊沁為了達到目標,表示要經由法律,然而 什麼形式的法律才是邊沁理想中的法律?或說符合邊沁立法原則的法律?邊沁 希望法律能法典化,主張成文法(written law),因為可以被清楚展示,邊沁表示 為誘使預期(leading expectation),法律需要被展示(Pannomial: 227)。邊沁會有這 樣的主張,和其身處於英國習慣法傳統有關。邊沁表示「單一且被忽視的習慣 法(common law);將大量習慣法經由消化改善到成文法(statue-law)裡;打破 全部到法典裡;介紹每個人其各自的法典...立法經濟...我相信是必須 每個人知道」(Fragment: 295)。邊沁觀察到法律被忽視,無法發揮法律協助道 德的功用。於是邊沁批評不成文法在其本質是不確定,沒有開始和結束的法 律,不成文法是推測法(conjectural law),成文法有可靠清楚的基礎,是立法者 意志的表達,不成文法沒這些特性,其起源是不知的,從未被完成(View:

206)。邊沁批評英國法律大部分不存在,是法律的影子和幽靈

(phantom)(Pannomial: 226)。像狗法不事先告知,等狗做後才懲罰。所以認為要 將法律改革為成文法才能有效解決這問題,成文法能讓每個人知道,也避免害

29關於眾意志和普遍意志的差別,盧梭表示每個人的意志(will of everyone)和普遍意志(general will)不同,後者關心共同利益,前者關心私利益,且是個人需要的總和(1994: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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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入罪。立法者也知道其做了什麼,改革進度到哪裡。因此成文法符合效益原 則。彌爾就讚許在邊沁之前,誰敢這樣論及英國憲法或法律,邊沁的爭論和榜 樣鼓舞了其他人(John Stuart Mill, 1950: 41)。

那如何才是好的成文法?邊沁有個夢想,就是能有「萬全法」,一個無所不 包的法典,是巨大的工程。目標和法律環環相扣,像是憲法為了達到平等的目 標、刑法為了達到安全的目標等。邊沁甚至還提到了政治法典計畫、國際法典 計畫、海事法典計畫、軍事法典計畫、教會法典計畫、財政法典計畫和程序法 典計畫等(View: 156)。邊沁的眼界並不止於母國英國,除周遊列國外,還毛遂 自薦爭取蘇格蘭、法國、美國、俄國和葡萄牙等編纂法典的機會,曾為許多國 家量身訂做法典,還寫信給美國總統,雖然大多未能如願,但也因此有了「世 界立法者」(Legislator of the world)的稱號(Schofield, 2006: 247-248)。

(greatest-happiness principle) 萬全法 特定原則:幸福計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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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例。

由於人可能被自私的激情影響而傷害彼此,因此邊沁拒絕了無政府主義。

既然要政府,但統治者的利益可能和普遍利益衝突,怎樣的政府和憲政藍圖才 符合邊沁的原則?邊沁所處的英國有君主、貴族和平民等階級之存在。他意識 到君王和貴族的邪惡利益與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對立(Schofield, 2006)。不像 Blackstone 論證英國混合制結合了君主力量、貴族智慧和民主誠實三者的優 點,邊沁在《政府論片簡》中批評這樣的論證方式等同於也論證了混合制結合 了君主、貴族和民主三者之缺點(Fragment: 282)。面對國內像 Blackstone 等守舊 人士對英國體制的維護和推崇,邊沁語重心長寫道:凡是現在既存的,曾經是 創新(whatever now is establishment, once was innovation)(Fragment: 230)。面對孟 德斯鳩影響至今的權力分立論點,邊沁批評孟德斯鳩(Montesquieu)權力分割 (division of power)和權力平衡(balance of power)不適當,因為權力分開無論幾部 分,貪腐可能聯合,並致使其合作掠奪壓迫(Constitutional Code: 123)。至於權 力平衡,邊沁表示目標是什麼?是靜止(rest),結果是死亡,政府官員沒有行 動,沒有錢在其手,沒錢,沒有服務,政府等於給了無政府空間(Book: 447)。

權力平衡的結果就可能有僵局。30

君主、貴族和民主三者之中,邊沁支持民主,因此種政體能將統治者和被 統治者的利益匯合。邊沁在《憲法法典》中明確表示主權(sovereignty)在民 (Constitutional: 25)。並接著列出幾種職權(Authorities),憲政權(Constitutive)、

立法權(Legislative)、行政權(Administrative)和司法權(Judiciary)(Constitutional:

26)。其中憲政權(Constitutive)在全體選民,憲政權權力(power)包含選舉

30邊沁表示力的平衡會造成靜止,這和孫文認為選舉權是推力,罷免權是拉力一樣,都帶有政

治力學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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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ve)、罷免(Dislocative)等功能,另外還有公共輿論的法庭(Public opinion tribunal)和對抗立法司法的安全(security against Legislative, and

Judiciary)(Constitutional: 29-41)。最高立法權是全能的(omnicompetent),最高立 法權有最高行政權(Constitutional: 41-42)。立法和行政權構成政府

(Government);行政和司法權構成執法者(Executive);立法和執法稱作運作權 (operative),對立於憲政權(Constitutional: 27)。31而有關官員素質,邊沁從道 德、理智和行動三方面進行要求(Work: 59-60)。甚至成立考試法庭(Examination Judicatory)來決定資格(Constitutional: 316),並透過選罷等功能來建立從屬之 鏈:

我們已經有一個三環節組成的政治從屬之鏈。第一個環節,全面的憲政 權:沒服從任一物;第二個環節,立法和最高立法權:從屬於憲政權;第 三個環節,最高執行權:從屬於立法和最高立法權,而因此從屬最高憲政 權。(Greece: 269)。

這樣的憲政安排能看到責任政治的精神。「執法權」由「立法權」產生,然 後「執法權」向「立法權」負責;「立法權」由「選民」產生,然後「立法權」

又向「選民」負責。這有別於孟德斯鳩的權力分立理論,以美國的三權分立為 例,總統就受到完全的任期保障,總統不是從立法權中產生,亦不從屬於立法 權,甚至總統和立法權可能被不同政黨掌握,三權相互制衡和牽制。和現今的 總統制和議會制相比,邊沁憲政的安排更接近議會制。

31邊沁憲政權和運作權的區分,和孫中山政權治權的權能區分很相似,孫中山用人民有權和政

府有能來描述這樣的區分。

著名的政治改革者,提出了《議會改革計畫》(Plan of Parliamentary Reform),

並在《激進改革法案》(Radical Reform Bill)中主張秘密(secret)、普遍 說邊沁先生是完全站在他那邊(John Stuart Mill, 1937: 68)。邊沁為了化解對其激 進的疑慮,還寫了《激進主義不危險》(Radicalism not Dangerous),以美國和愛 爾蘭的經驗為其訴求辯護。有趣的是邊沁之改革方案還結合了建築學,透過建 築學應用在政府機關和獄政改革上,像是以建築設計來達到政治公開性和效率 等目標(Schofield, 2006: 250-271)。32可惜邊沁的改革方案最終還是沒有能完全被 實現。

32邊沁提出了「圓形監獄」(Panopticon)的構想,並得到國會授權,他自己花了很多錢去籌建,

最後遭受邪惡利益阻撓(Schofield, 2006: 109-111)。國會最後還賠償了邊沁的金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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