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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回到邊沁?應用最大幸福原則的好處

第四章 最大幸福原則與少數族群的關係

第二節 為什麼要回到邊沁?應用最大幸福原則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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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為什麼要回到邊沁?應用最大幸福原則的好處

上一節本文試著反駁應用邊沁原則可能會對少數有不合理要求的指控,接 下來這一節我將主張邊沁的最大幸福原則應該被應用在當代的政治領域之中,

而且適合處理民主政治中的種種議題和問題。為什麼要使用邊沁的效益原則?

有什麼好處?邊沁在《政府論片簡》中生動描述了應用效益原則和沒有應用效 益原則的不同景象:

從未可以說服。─我說立法者「不可以做這─我說可以。我說做這,超過 職權界線─我說沒超過。」...沒有達到協議的機會。只不過在同時宣 布對立的信念...無一人討論理由...在效益基礎上辯論,雙方可能 達到協議;或一個清晰明確的議題。─「我說危害是如此數量─我說不是 如此,更少。─我說好處是如此數量─我說不是如此,更大。」這不同於 前者。現在問題顯然是許多未來難以預料的事實(fact)問題:為了解決問 題,雙方僅僅經由案例容許的證據(evidence)支持其各自的勸說;─這樣 過去事實的證據是類似難以預料的未來事實(Fragment: 291)。

由以上邊沁的描述來看,可以歸納出運用效益原則的幾個好處。首先是各 方如果運用效益原則可能對爭議問題達成協議。邊沁認為效益的好處是解決各 說各話的困境,使不同人在問題上得到共識。關於權利,Kelly 就表示沒提供不 同權利聲稱間仲裁的優先原則(1990: 58)。當兩種不同的人權無法兼顧時,人權 理論要如何解決不同種人權間衝突的問題,還是最終仍不免要應用效益原則去 估算每種人權所帶來的效益。其次是各方可以討論到理由,而不只是爭論是誰 的權利和職權。最後是效益由證據決定。邊沁就表示證據的領域正是知識的領 域(The field of evidence is no other than the field of knowledge)(Evidence: 5)。證據 是正義的基礎,驅逐了證據,也驅逐了正義(Evidence is the basis of justice:

exclude evidence, you exclude justice)(Judicial Evidence: 384)。這使得個人主觀好 惡和反感的影響降低,避免法律成為復仇或傷害他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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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愉悅和痛苦的大小?邊沁表示是否利益和危害(愉悅和痛苦)依賴 人的舉動,是事實的問題(questions of fact),被證詞(testimony)、觀察

(observation)和經驗(experience)決定(Fragment: 270)。危害和好處如何判定,每 個人說法可能不全相同,但如果危害是由經驗證據決定,我們就能判定各方主 張的危害和好處哪些為真,這樣的判定是中立且不因人設事的。

愉悅和痛苦要經由觀察得出,這使得問題是科學問題。這讓邊沁的最大幸 福原則要求對每個宣稱和假設進行證明,這使得經驗科學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以政治學(political science)為例,筆者認為邊沁是把幸福的量視為政治學研究中 的「結果變數」(dependent variable),探討什麼樣的「原因變數」(independent variables)能造成最大幸福的結果。這樣的研究假設(hypothesis)是若有這立法行 為,則所有個體加總的幸福量會增加或減少。研究假設要經由事實檢定是否為 真。這或許就是為什麼會被康德歸類在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中。但 邊沁的初衷是為了避免自然法無從被證明的困境(Fragment: 287)。最大幸福原則 要求每個宣稱要有經驗事實的支持,而且這樣的事實是不因人而異的。

Harsanyi 就表示所有我們可以證明的是假言命令(1982: 62)。Smart 則認為效益 主義這樣對問題的經驗態度,與科學性情一致,有彈性應付變動的世界(1973:

71)。

所以對於邊沁來說,面對犧牲少數者或民主政治中多數暴力的問題,常是 先入為主預設了多數群體必將選票投給多數的一方,但多數族群並不代表會犧 牲少數者,仍有多數族群成員會支持對少數者有利的立法。也就是說,多數決 不必然會犧牲少數者。效益主義區分情感認同和效益判斷的不同,因此托利黨 員不代表其會把票投給托利黨,輝格黨員不代表其會把票投給輝格黨,一切取 決於投給誰符合最大幸福原則。另外,並不是多數者的主張和決定就一定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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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還要看多數的一方是否能提出經驗證據來支持其主張,以及主張的後果是 否能確實創造最大幸福。如果多數方宣稱的公共利益是虛構且沒有證據的,甚 至主張的後果也沒有創造出最大的幸福,儘管該主張人數眾多,但仍然違反了 邊沁的原則。有人可能質疑,若「經驗證據」和「多數人的決定」有所矛盾 時,到底要由大多數人來決定,還是由經驗證據決定?本文認為最大多數人的 最大幸福是目標,但不代表最大多數人的決定就會達到最大幸福,所以需要經 驗證據來判定,如果過往和國外的經驗確實證明最大多數人決定為錯,不會促 成最大幸福,最大多數人就應該改變決定,所以筆者認為並不衝突和矛盾。以 多數人決定不負責任舉債減稅為例,大多數人的決定可能只考慮自己,未考慮 將來可能導致政府沒有資源提供服務。以2016年瑞士公投是否要讓每個人無條 件月領超過八萬新台幣的基本收入為例,最後瑞士人的反對立場符合最大幸福 原則,將八萬給富有者本身就是多此一舉的行為。37Place 表示效益主義者採取 全面而長久的觀點,不是短暫享受引導他,他知道在許多案例中,當前的享受 將導致持久的擔心,這與效益相反(1970: 335)。

一個問題是如果多數人的決定不一定符合最大幸福,為什麼不像彌爾一樣 加強菁英在選舉中的影響力?這是因為邊沁觀察到菁英、貴族和立法者也是 人,也可能受到自私激情影響追逐自我利益,因此邊沁期望透過多數決來引導 立法者向選民負責。如果立法者只追求自我的邪惡利益,那多數選民就會感覺 自己受苦,於是在邊沁主張的每年選舉中,多數人就可以經由選舉制裁立法 者。確實選舉的結果不一定符合最大幸福,但對每一個投票的行為,從不預設 立場,也認為要經由反覆計算和國內外經驗證據來證成哪個行為最符合最大幸 福。所以選舉結果如果真不符合最大幸福原則,那選民在不久將來就會感受到

37 參見公投每月爽領8萬 瑞士人:謝謝 免了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6060002-1.aspx 查詢日期: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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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果,這將會改變選民在下次選舉的投票行為。

除了上述的理由,本文認為這樣的應用還有幾個好處。首先就是不用爭論 什麼是人權,或人權究竟是不是存在,這樣的應用或許比較可能說服許多侵害 人權的掌權者,或是因人權概念之抽象性而對此一概念有所懷疑之人。像辛格 (Peter Singer)表示道德論點不依靠主張權利的存在,而是在幸福可能性的基礎被 證明,循這方式,我們可以爭論動物平等,不用捲入關於權利最終性質的哲學 爭論(2002: 8)。另外人權是否應該被限制,以財產權為例,是否該保障人民的 所有財產,還是只是部分財產,如何去決定哪些財產該保障?筆者認為邊沁處 理財產可以有清楚的區分,像是維持生存的財產和超出維生的財產,還有是否 可彌補替代等,這可以在處理分配正義的問題上提供明確的指引。其次是目標 清楚,避免違背目標的可能。像邊沁明確指出目標是幸福。一樣以財產權來舉 例,有些人會覺得財產愈多愈幸福,於是主張無限制累積財富,但事實常常是 財富愈多卻不一定帶來等量的幸福,邊沁就表示幸福量不等同財富量,一萬倍 財富量將不帶來一萬倍幸福量(Pannomial: 229)。所以財富固然重要,可是當有 人的財富累積到有反效果,而且與幸福這最終目標衝突時,就應該停止與幸福 目標衝突的行為。這也是為什麼諾貝爾獎得主康納曼要強調邊沁的效益與經濟 學的效益不同,要人們回到邊沁。最後是邊沁認為各種愉悅間沒有等級高下之 分,這樣對人和愉悅盡可能客觀中立的描寫,容許個人更多的自由空間追求各 種愉悅。除了沒有菁英主義的傾向,也不會像彌爾主張有些人可以有較多選 票,能更無偏見對待每個個人和群體。而我認為彌爾錯誤地把個人主觀加入,

所以才會認為有些愉悅比較高級。邊沁對客觀和證據的強調,使他的最大幸福 原則是個中立客觀的原則,這樣客觀的原則試圖不偏袒任一族群,像霍布斯過 於偏袒當權者,盧梭過於偏袒了公利,彌爾則偏袒了少數菁英,諾奇克則過於 偏袒了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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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沁的原則是否標準一致?Lyons 曾爭論邊沁擁抱雙重的標準,一個公領 域,另一私領域(1990: 381-382)。但本文不同意這樣的說法和詮釋,這樣的詮釋 過於簡化,首先我認為邊沁沒有雙重標準,邊沁的標準在各領域是一致的。另 外邊沁的區分比公私領域二分更複雜細緻,邊沁表示:

當傷害(Mischief)的對象是他自己,被稱涉己的(self-regarding),當其餘任 一一方是損害的對象,當此其餘一方是個人,被稱私的(private),當此其 餘一方是社群的從屬分支,被稱半公的(semi-public),當此其餘一方是全 體的社群,被稱公的(public)(Principles: 71)。

所以受損害的對象是邊沁區分的關鍵,在這邊沁特別提到涉己的,邊沁這 樣的分類或許暗示了國家應該要介入的程度,邊沁對涉己的強調也解決了邊沁 到底是自由主義或威權主義者的爭論。許多女性主義者時常批判自由主義者只 關注於公領域中的權力關係,卻忽視和放任私領域內不對等權力關係所造成的 壓迫,像是家庭中男女不平等的問題,因此提出「個人即政治」(the personal is political)的口號。本文認為邊沁的理論或許可以提供公私領域分野更好的解 答,其中邊沁涉己和涉她/他的區別,筆者認為比公私領域區分更加重要,因為 一方面可以保障個人自由,國家不應干涉個人不影響他人的行為,這防止了專

所以受損害的對象是邊沁區分的關鍵,在這邊沁特別提到涉己的,邊沁這 樣的分類或許暗示了國家應該要介入的程度,邊沁對涉己的強調也解決了邊沁 到底是自由主義或威權主義者的爭論。許多女性主義者時常批判自由主義者只 關注於公領域中的權力關係,卻忽視和放任私領域內不對等權力關係所造成的 壓迫,像是家庭中男女不平等的問題,因此提出「個人即政治」(the personal is political)的口號。本文認為邊沁的理論或許可以提供公私領域分野更好的解 答,其中邊沁涉己和涉她/他的區別,筆者認為比公私領域區分更加重要,因為 一方面可以保障個人自由,國家不應干涉個人不影響他人的行為,這防止了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