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最大幸福原則與少數族群的關係

第三節 應用最大幸福原則的步驟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0

第三節 應用最大幸福原則的步驟

上一節本文主張邊沁原則有許多好處,應該應用於當代的政治領域。接下 來這一節我將提出一個應用邊沁理論的步驟,或者說模型,使得立法能依據這 些步驟。這類似研究中對於方法論的強調,不先入為主預設立場,計算效益後 就能知道是道德對或錯。之前多數人談到應用邊沁的最大幸福原則時,最讓人 印象深刻的就是邊沁在其《道德與立法原理》中所提到的強度、持久、確定性 或不確定性、鄰近或遙遠、豐饒、純粹、範圍(Principles: 16)。然而筆者認為單 看這部分,略顯得不夠全面。根據以上對邊沁理論基礎、立法原則等的探討,

本文認為還要結合邊沁在這之外所談到的,特別是對經驗證據的強調,才能清 楚看到邊沁理論應用步驟的全貌。

首先,以不偏袒的社會動機作為立法起點,立法者要人中直似秤。邊沁就 表示偏袒的仁慈(partial benevolence)可能決定行動,因為較少人的利益可能佔據 人心,較多人的利益沒有出現,這動機可能是牴觸效益的(Principles: 56-57)。

這或許帶有強烈的休謨色彩,但因為邊沁是在先前休謨已完成的道德基礎上建 立自己的理論,像邊沁就曾提到同情在人性中有固定不變的來源,這使得我們 在應用邊沁的最大幸福原則時,不能忽略休謨的貢獻。同情是動機,以道德心 理學為基礎,作為立法的社會動機和起點。這是重要的,這讓各方不會只為自 己和所屬的團體利益著想,也讓立法能為社會利益服務。但同情是困難的,因 為我們往往不認為自己會和別人的處境一樣。所以筆者認為需要想像自己是另 一方,這樣的想像和換位思考或許能讓各方更加的靠近。

其次,以「經驗、觀察和實驗」作為立法實踐的基礎。問立法是否能達到 最大幸福?但這要客觀具體的經驗作為證據,證明結果真會增加或減少幸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1

像是有個體的法律權利因此受到傷害,而不是依據反感原則或主觀。邊沁表示 經驗、觀察和實驗是所有醫療實踐的基礎,也是所有立法實踐的基礎

(Pannomial: 224)。所以對邊沁來說,愉悅和痛苦是心理學的事實,照理來說可 以被直接經驗觀察和測量,就像數蘋果的數量一樣,每個人來數都是一樣的。

但由於目前科學還沒進步到有準確的測量方法,或許心理學有關多巴胺 (dopamine)的探討可提供線索,像有研究就證實助人時腦部會分泌俗稱快樂荷 爾蒙的多巴胺,但這是心理學家的工作,不在此深談。38

在直接測量幸福量有困難的情況下,可行的方式是從愉悅和痛苦外的事實 和情勢(circumstances)來間接推論幸福量。舉例來說,邊沁就表示兩個人有不平 等的財富,有最多財富的人應該被立法者認為最幸福(Pannomial: 229)。所以當 兩個人外在條件一樣,只有財富或成文法中的法律權利有差異時,立法者可以 從財富或法律權利的差異間接推論幸福量,並不會因為誰主觀比較不偏好財富 或特定法律權利,就影響幸福量的推論。事實上當一個人宣稱有某項偏好時,

他人也無從驗證這樣偏好的真假,因此主觀偏好不能成為立法的依據。所以愉 悅和痛苦的量不是取決於當事人的宣稱,而是由可觀察的事實間接推論出來。

這就能排除主觀偏見對立法的影響。

首先要問受到影響和得到利害的對象是誰,是自己、其餘個體、團體或整 個社群?接著問會得到或傷害到什麼法律權利,是人身、名譽、身份或財產 (Principles: 100)?這時描述統計就在立法扮演了關鍵的角色。在推動立法時,

要借重描述統計。舉例來說,立法前後受益於該法案的人數是否有增加,每個 受益人得到多少客觀可觀察到的好處。最後問這樣的效益宣稱是否有經驗證據

38參照研究證實做善事會讓人快樂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60723/914110/ 查詢日期2016年7月28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2

的支持,是依據個人過往經驗、本國或國外的歷史經驗?如果沒經驗證明會具 體傷害國民財富和他人人身財產等,不可不給法律權利。由此可見,邊沁只要 是可以被觀察到的利害都會計算進去。以和平協議可能讓軍火商失業為例,軍 火商失業是可被觀察到的害處,因此也會被計算。但由於能協助軍火商轉業,

這樣的害處可被彌補,不會因為和平協議造成最大幸福的過多減損。

最後,追求社會中每個個體的最大幸福。在沒有衝突和競爭的案例中,如 果不影響安全和傷害他人法律權利,且愉悅的量無限不稀有,則不能排除每一 個個體,特別是可以感受到痛苦的個體,這也包含動物。接著讓每個個體享有 愈多愉悅和「法律權利」愈好,讓每個個體享有最大的幸福。其實很多問題的 解決是可以讓每個個人都幸福,但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常讓許多人誤解為 問題的解決只能讓多數人幸福,但筆者認為這不是邊沁的本意,邊沁的意思是 只有在確定無法讓每個個人都幸福的情況下,才退而求其次去追求最大多數人 的最大幸福,也就是邊沁所說的衝突和競爭案例(Pannomial: 211)。在衝突和幸 福有限的案例中,則讓愈多個體享有基本的愉悅和法律權利愈好,愈多個體能 享有,也就是邊沁提到的範圍,或者說最大多數人的幸福。但並非人數是唯一 判斷的標準,邊沁提到的強度等是不能被忽視的。能否被替代和彌補,還有以

「所餘」補「不足」等,這些是在應用時可供作為強度的線索,然後在愉悅的 分配上,每個個體都被當作一,不可多於一,即實際立法以平等為目的,本文 認為這可以被視作「法律的基本權利」,並提供機會讓少數者不被排除於政治之 外。

由上述的步驟探討,配合表4-3-1(p.85),表中最左欄是第二章理論基礎對人 的觀點,第二欄是關於愉悅的來源,依序將每章的重點總結。有了這樣對邊沁 理論的全貌,不只能解答理論上的問題,還可以作為應用的指引,特別在法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3

權利義務和分配福利等問題上,當然應用時仍要回到各個案例的具體經驗事實 中。由於上述的步驟可能較為抽象,為了更具體易懂,下面分別針對選舉權和 福利政策問題,各舉一例說明。

以我國選舉權為例,目前二十歲以上的國民有選舉權,十八到未滿二十歲 的國民沒有選舉權。假設前者有 X 人,後者有 Y 人。首先,邊沁會期望立法者 能同情共感各方的感受。其次,如果立法者讓沒有選舉權的 Y 個成員擁有選舉 權,立法者要先問得利和受害的對象是誰?在這案例中,得利的對象是沒有選 舉權的成員,另外原本有選舉權的成員可能宣稱自己受害。接著我們追問得利 者得到什麼利,受害者得到什麼害?得利者得到的是選舉權這項新的法律權 利,受害者可能宣稱自己因為別人能投票而感到痛苦。最後以經驗來判定各方 宣稱是否有證據,以得利者得到選舉權為例,選舉權確實是具體的法律權利,

也可以預期將來在經驗中得利者可能會有投票行為,這立法增加了那 Y 個沒有 選舉權者的效益。至於原本就有選舉權的 X 位成員可能宣稱受害,但這樣的受 害似乎只是因為個人的主觀好惡,事實上並沒有什麼法律權利被侵害,也仍舊 保有選舉權,所以這樣的受害宣稱是任意的,虛構的效益不是真的效益。在最 大幸福原則之下,我們把每個人的選舉權當作一個效益單位來計算,在立法之 前,社會共有 X 個效益單位,立法改革讓沒有選舉權的 Y 位成員有選舉權後,

社會的效益總量將從 X 增加到 X+Y 個效益單位,社會的效益總量增加了 Y 個 單位,因此依據最大幸福原則,我們應該讓十八到未滿二十歲的公民也有選舉 權。這些十八到未滿二十歲之公民並沒有與滿二十歲的公民有所差別,都受過 國民義務教育,理應有能力為自己投下一票。

另一個有別於選舉權的例子是分配和福利政策,邊沁強調政府不應進行無 益的干預,這常被誤解邊沁是自由放任市場的支持者,但事實上邊沁也談財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4

平等(Pannomial: 228-230)。在如何計算社會福利的問題上,許多財政學的教科 書都會討論到社會福利函數,效益主義社會福利函數是其中之一(Rosen, 2002:

141)。39假設社會上有 n 個人,每個人的幸福量用𝐻𝑖表示,那麼本文認為邊沁的 社會福利函數如下:

𝑊 = 𝐻1+ 𝐻2+ 𝐻3+ ⋯ + 𝐻𝑛=∑𝑛𝑖=1𝐻𝑖

見下表4-3-1,對邊沁來說,要依據最大幸福原則來判斷。從最大幸福原則 出發,本文認為可以回答一些問題。首先,如何決定各項福利政策的先後順 序?先達成安全和維生等交集的目標,交集的部分達成後才追求更高的目標。

其次,決定先後順序後,要投入多少預算在政策之上?取決於政策預算的決策 過程是否依據客觀的經驗科學,精準估算多少資源能達成政策目標,這樣的估 算要公開透明,且能接受各方檢驗。第三,預算從哪來?往哪去?從享受的財 富下手,並配合排富條款。最後,預算是否有確實被執行?如果沒有被確實執 行,造成社會有人因此受害,政府要對這樣的後果負政治責任。

政府要推行相關政策,必定要經費,邊沁假定財富量足夠一萬人維生,比 起給五千人富足,但同時剩餘五千人沒有任何財富,相較之下,邊沁認為給每 個人維生,更多的幸福將被產生(Pannomial: 228)。所以面對政府到底該編列多 少社福預算的問題,本文認為政府可以依據每個人的收入和財富量,衡量每個

政府要推行相關政策,必定要經費,邊沁假定財富量足夠一萬人維生,比 起給五千人富足,但同時剩餘五千人沒有任何財富,相較之下,邊沁認為給每 個人維生,更多的幸福將被產生(Pannomial: 228)。所以面對政府到底該編列多 少社福預算的問題,本文認為政府可以依據每個人的收入和財富量,衡量每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