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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財貨交換契約中之附隨義務

第四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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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小結

本章討論財貨交換契約中之附隨義務,即買賣契約、租賃契約及 使用借貸契約三種契約類型,於各契約之下,本文將所搜尋判決中之 具體義務歸至各義務分類(即本文第二章所述之資訊提供、協力履行 及保護照顧),並提出分析說明。就本章實務見解歸納分析後,觀察 如下。

壹、從契約類型觀察 一、買賣契約

買賣契約之案例以資訊提供義務為主,由於買受人依約支付價金 並終局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故標的物之價值、特性等相當重要,因此,

出具標的物證明書198、或使標的物發揮其最大效用之說明文件則成為 爭議議題。

此外,於買賣契約中,資訊提供義務之說明告知部分,或因預售 屋買賣之不確定性、資訊不對稱之故,而以預售屋買賣契約為眾。於 實務上,預售屋買賣本存有許多糾紛,買受人或可透過誠信原則以主 張出賣人違反附隨義務,此對買受人不失為一主張權利之途。

二、租賃契約與使用借貸契約

於租賃契約與使用借貸契約中,承租人、借用人非終局取得標的 物所有權,而係取得於一定期間內之合法使用權,故對承租人、借用 人而言,能否如締約時所設想之目的使用則十分重要。因此,前開討 論出租人提供使用執照協助承租人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以合法營業 之義務、出租人(委託機關)協助承租人(受託人)申請建造執照之 義務、貸與人有無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予借用人以辦理建照之義務等 案例,均涉及承租人、貸與人締約後得否利用該房地營業或建造,以        

198 其應為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則參前述討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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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當初其締約之目的,應屬重要典型案例。

貳、從契約階段觀察

如第二章所述,附隨義務於各契約階段皆有發展可能,本章所列 之附隨義務分屬不同契約階段。

一、先契約階段

關於先契約階段(訂立契約前),如預售屋買賣中「公設分攤比 例」、「可否貸得所需款項」等事項,皆於契約磋商階段即為詢問、討 論,倘若未提供正確資訊即可能違反附隨義務,此為先契約附隨義務 之違反。惟系爭契約仍成立生效,該附隨義務雖於契約成立前違反,

惟係以不完全給付處理而非締約上過失,參上開相關判決即知,此為 本文第二章所論及「實務上似有將原屬締約過失之資訊提供義務違反,

於契約有效成立之類型,均由不完全給付處理之趨勢」之適例。

二、履約階段

附隨義務乃隨契約發展過程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因此,履 約過程中即可能因各種情形而發展出各式附隨義務,如前開提供文件 之資訊提供義務或協力履行義務等,皆為履約階段之附隨義務。

三、後契約階段

契約關係消滅後,當事人間仍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後契約義 務,乃受學說、實務肯認,除一般所舉離職(僱傭契約或委任契約消 滅)後之競業禁止義務之例,於其他契約類型亦可能於具體個案中發 展出附隨義務,如租賃契約終了後,出租人是否有協力承租人回復原 狀義務即是。

參、附隨義務肯認與否及是否履行之判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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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部分判決理由中可看出法院裁判時除抽象式地以誠信原則為 據外,尚就具體個案提出裁量標準,於本章判決中最常被斟酌者為契 約目的之考量,另亦有判決從資訊重要、資訊落差等因素作為心證形 成之依據。

本文就本章內容,簡要圖示如下【圖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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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隨義務 類型

買賣

資訊提供

提出文件

標的物證明(從)證明、契約目的、專業、交易習慣 輔助標的物之他項 結構圖 說明告知

記載公設比資訊重要性、資訊落差、誠信原則 告知貸款額度誠信原則

協力履行 保護照顧 租賃

資訊提供

提出文件提出執照以申請合 法營業契約目的 說明告知 協力履行

協助申請建照契約目的、誠信原則 協助回復原狀誠信原則 保護照顧 使用 借貸

資訊提供

提出文件土地使用同意書以 合法建築誠信原則、契約目的 說明告知 協力履行 保護照顧

契約類型義務分類具體義務 類型考量因素 【圖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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