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委任契約及類似委任契約中之附隨義務
第二節 醫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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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醫療契約
第一項 資訊提供義務 第一款 說明告知
壹、醫院(師)對病人實施手術前之說明告知義務?【案例:腰椎手 術案,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9 年度台上字第 2428 號】
一、事實與爭點
原告主張:伊因右腰椎第二、三側邊間盤突出,造成行走時右臀 部及右大腿疼痛,至被告A 醫院門診,由被告 B 醫師診治,告知伊 需開刀治療,而於民國90 年 10 月 30 日由 B 醫師為伊施行手術,裝 置脊椎內固定器。伊於術後發現非手術部位之腰線下左右兩側疼痛不 止而無法站立,邁步痛楚加劇,回診後向B 醫師說明上情,B 醫師僅 給予止痛藥物而未作任何診療措施。嗣伊於91 年 5 月間至同院神經 外科看診,訴外人C 醫師診斷其症狀與加裝之內固定器有關,伊再 嘗試其他醫療院所治療,效果仍不彰,終成「二肢能障礙」之殘障者。
因而主張被告
B 醫師違反醫療法第 63 條第 1 項之告知義務,於施行
手術時,未向伊說明手術原因及成功率、可能發生併發症之危險,及 其他對伊影響較小且併發症風險較低之治療方法,使伊在無從選擇及 判斷風險之情況下,進行非必要之高風險手術,致造成殘障之傷害,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被告抗辯:手術前,B 醫師按當時醫療法規口頭 告知原告並取得同意,且經住院醫師交付手術同意書由原告親自簽 立。
醫院(師)對病人實施手術前負有說明告知義務,已於醫療法明 文204,此一義務並無爭議。本件爭點係醫院(師)於手術前是否已善
204 醫療法第 63 條:「(第 1 項)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 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 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第2 項)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 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第3 項)第一項手術同 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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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醫院賠償其損害。」
(二)本件醫院(師)是否已善盡其義務?
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0 年度醫上更(二)字第 1 號先指出「上開 告知說明義務,以實質上已說明為必要,除有病人或其家屬簽名同意 之同意書外,如尚有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病患本人於手術之前,
已充分獲知上開醫療資訊者,即應認醫療機構已盡告知及說明之義 務。」,復認為本件醫院(師)已盡其告知義務,認定理由如下:
1. 「手術同意書」
系爭手術同意書上記載「..經貴院『吳』醫師(由醫師親 自簽名)詳細說明下列事項,並已充分了解,同意由貴院施行該項之 手術:一需實施手術之原因。二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 險。..」,下方「立同意書人」則由病人親自簽名,並填載身分證 統一編號、住址、電話等資料。並以「病人自述曾負笈美國,並於新 加坡及南非等國擔任企業主管多年,足見病人尚非不識字或不了解書 面文義者,應無可能會於絲毫不知手術成功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 危險性之情形下,即冒然在該手術同意書上簽名而同意實施系爭手術」
為由,認為醫院(師)已告知病人相關事項。208
2. 「申請補助資料」
病人經吳醫師診治並告訴有施行手術之必要,嗣健保局受理 醫院為病人提出脊椎內固定器特材之補助申請,健保局之審查意見為
「無不穩定」而未予同意。嗣病人於書寫陳情書向健保局陳情,請求 給予補助,該陳情書內容略為病人病症、其求醫過程及將進行之手術 等。該法院判決由此認為「病人前於臺北榮醫院就診時,該診治 醫師已告知其所罹患之疾病終需開刀治癒,之後病人尚且尋求西醫復 健科、中醫針灸推拿等,經過長時間之治療後,均無效果,病人始同
208 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 年度醫上更(一)字第 2 號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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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接受吳醫師之建議而進行系爭手術。即由就醫之經過,吳
醫師顯已告知施行系爭手術之必要性、不施行手術之疾病後果,以供 病人自行決定判斷之,即已盡告知及說明之義務。若病人未獲得充分 資訊,以決定是否進行系爭手術,又何需於健保局拒絕補助時,再書 立該陳情書,希望健保局能夠核准補助?」,因此,醫院(師)已盡 其告知義務。
三、分析說明
(一)契約定性
醫療契約雖非我國民法典型契約,但我國實務多認為其類似委任 契約209,如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7 年度台上字第 1000 號認為:「查醫 療契約係受有報酬之勞務契約,其性質類似有償之委任關係」,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9 年度醫上字第 5 號認為:「按醫師或醫院提供 特殊之醫療技能、知識、技術與病患訂立契約,為之診斷治療疾病,
係屬醫療契約,其契約性質依學說及實務見解通常均認為係屬委任契 約或近似於委任契約之非典型契約。」,故本文亦將醫療契約歸類於 委任契約,以下不再贅述。
(二)醫療上說明告知義務
1. 醫師說明告知義務簡介
基於醫師擁有醫學專業知識及容易取得醫療資訊,且病人於醫病 關係間對醫師有一定程度信賴,因此,基於誠信原則,自醫療契約訂 立前(締約過程)至履行醫療契約,醫師對病人負有說明告知義務。
對此說明告知義務,不僅法有明文,如醫療法第63 條、醫師法第 12 條之1210,學界、實務界皆有撰文211說明,以下簡介其相關內容。
209 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通說認為係屬委任契約,詳細說明可參:曾隆興,現代非典型契約論,
民國85 年 11 月修訂七版,頁 291-317。
210 醫師法第 12 條之 1:「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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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締約前之說明告知義務
鑑於醫學具有高專業性,病人通常無法輕易、甚至無能力獲得醫 療資訊,惟醫師係醫病關係中擁有、知悉資訊者,且其所為之治療可 能影響病人之身體健康,故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醫師對於病人有說明 義務,以便病人自主決定該契約之內容(主要是醫療行為之施行)是 否符合其個人利益。212
較為重要之說明義務係與疾病治療相關,如與手術有關之資訊、
醫師建議之治療項目是否由健保給付213;另尚有說明當代科技對醫療 行為之有限性,具體內容有各種診療之適應症、必要性、方式、範圍、
預估成功率、可能的副作用及發生機率、對副作用可能的處理方式和 其危險、其他替代可能的治療方式和其危險及癒後狀況、藥物或儀器 的危險性與副作用等;而若醫院對醫療行為有浮誇之處,亦負有澄清 之告知義務。214、215
(2)履約中之說明告知義務
A. 與契約履行有關之說明告知義務
與契約履行有關之說明告知義務,係為達到系爭醫療契約之目的,
使該契約所施行之醫療行為能順利治療病人之病症。216
前開締約前告知義務所提及疾病治療相關資訊,系爭義務亦可能
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211 以下參考:侯英泠,從德國法論醫師之契約上說明義務,月旦法學雜誌,第 112 期,2004 年 9 月;邱琦,醫生沒有告訴我的話-論告知義務與不完全給付,月旦法學雜誌,第 164 期,2009 年1 月。
212 侯英泠,從德國法論醫師之契約上說明義務,月旦法學雜誌,第 112 期,2004 年 9 月,頁 15。
213 侯英泠,從德國法論醫師之契約上說明義務,月旦法學雜誌,第 112 期,2004 年 9 月,頁 16。
214 邱琦,醫生沒有告訴我的話-論告知義務與不完全給付,月旦法學雜誌,第 164 期,2009 年 1 月,頁 41。
215 前開義務可能於履約階段發生,又亦可能於此次診療中說明下一個醫療行為(契約)之資訊 供病患評估。參:侯英泠,從德國法論醫師之契約上說明義務,月旦法學雜誌,第112 期,2004 年9 月,頁 16。
216 有稱之為安全說明義務(Sicherungsaufklärungspflicht),詳參:侯英泠,從德國法論醫師之契 約上說明義務,月旦法學雜誌,第112 期,2004 年 9 月,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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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履約階段發生,如醫師診療時認為應使用擴陰器內診,應告知內診 之意義、使用之器具、及使用器具對身體可能造成之影響等;告知健 保給付與病患自費之顯影劑不同,供病患評估選擇;拔除智齒(或其 他醫療行為)須對病患注射麻醉藥,應針對病患特殊情形擬定麻醉計 畫,並告知病患麻醉方式與風險等。217
此外,醫師亦須告知正確用藥方式、飲食控制、正確預防措施等,
以達成系爭醫療契約目的,若病患放棄治療或住院,醫師應一再告知 放棄治療或住院之危險並就此提出警告。218
B. 與契約履行無關之說明告知義務219
此義務內容與系爭醫療契約無直接關係,如於攝護腺肥大治療中,
為確保手術安全性,於手術前實施胸部X 光檢查而發現肺部病變,
系爭檢查報告(肺部病變)與攝護腺肥大治療無關,惟醫師仍有告知 檢查報告結果與建議。220
2. 手術前之說明告知義務-本件所涉及之義務
(1)說明告知之內容
本件涉及醫師於手術前對病人之說明告知義務,此一說明告知義 務醫療法第63 條第 1 項已有明文:「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 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
始得為之。」,前開判決並提出幾項肯認此說明告知義務理由,如:
醫療行為之危險性、醫師具有醫療專業並較易掌握醫療資訊、手術前
217 邱琦,醫生沒有告訴我的話-論告知義務與不完全給付,月旦法學雜誌,第 164 期,2009 年 1 月,頁 42-43。
218 侯英泠,從德國法論醫師之契約上說明義務,月旦法學雜誌,第 112 期,2004 年 9 月,頁 19。
219 關於與契約履行無關之說明告知義務,請參:侯英泠,從德國法論醫師之契約上說明義務,
月旦法學雜誌,第112 期,2004 年 9 月,頁 19-22;邱琦,醫生沒有告訴我的話-論告知義務與 不完全給付,月旦法學雜誌,第164 期,2009 年 1 月,頁 43。
月旦法學雜誌,第112 期,2004 年 9 月,頁 19-22;邱琦,醫生沒有告訴我的話-論告知義務與 不完全給付,月旦法學雜誌,第164 期,2009 年 1 月,頁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