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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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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範圍

壹、研究核心與方法

一、研究核心:具體化附隨義務

影響我國民法規定及條文釋義甚深之德國民法於2002 年修正時 增訂第241 條第 2 項:「債之關係得依其內容,使任一方當事人負有 考慮他方當事人之權利、法益和其他利益之義務。」,此規定被視為 附隨義務之明文化,亦即將原本通說有關附隨義務加以明文化,此可 視為附隨義務之一般條款28

相對於此,我國民法債編自民國88 年修正迄今,暫無修訂計畫,

而民法對於附隨義務規定甚少,但實務上,附隨義務種類伴隨契約類 型多元化而增加,因此,本文除參考並整理既有學術文獻外,更欲藉 由分析、歸納近年來實務判決,盼得提供附隨義務類型與內涵之形成 標準與具體態樣,以期在法律無規範、契約無約定之下,使當事人有 預見可能性。

二、研究方法

(一)學術文獻之整理與闡述

本文將參考我國教科書、專論、期刊、論文等文獻資料,將相關 資料內容進行整理並闡述,並參酌外國文獻作為補充,對此,主要係 參考歐洲私法整合研究成果如「歐洲私法之原則、定義及模範規則共 同架構草案」(Principles, Definitions and Model Ru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簡稱 DCFR)29,及

28 姚志明,誠信原則與附隨義務之研究,2004 年 9 月,初版第 2 刷,頁 61。

29 以下簡稱 DCFR,DCFR 目前非正式法律規範,惟 DCFR 以自由、安全、公平及效率為其核心 價值,其中涉及誠實信用原則,且有各種契約(系爭契約類型係過往研究成果之集合)義務之規 範,與本文討論者相關,或可作為參考;又DCFR 研究團隊由歐洲各地學者組成,其結果或許 更具有整合性。

關於DCFR,可參陳自強,歐洲契約法發展之新動向,整合中之契約法,2011 年 5 月初版第 1

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

簡稱FIDIC)出版之標準契約(The FIDIC Forms of Contract)30,並 兼及附隨義務緣由之德國民法相關著述。

刷,頁197-236。Also see, Christian von Bar, Eric Clive and Hans Schulte-Nölke and Hugh Beale, Johnny Herre, Jérôme Huet, Matthias Storme,Stephen Swann, Paul Varul, Anna Veneziano and Fryderyk Zoll, Principles, Definitions and Model Ru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 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 (DCFR) Outline Edition, 2009. And See, Christian von Bar and Eric Clive, Principles, definitions and model ru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 : 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 (DCFR) Full Edition, Volume 1, 2009.

30 以下簡稱 FIDIC 契約條款。此一契約條款於國際間具有高知名度,我國司法實務亦有引用者,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簡稱 CONS)、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簡稱 P&DB)、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簡稱 EPCT),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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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論議題研究範圍

本文主要以我國實務見解為研究對象,將所蒐集判決,先依各案 例之契約定性歸入於不同章節,再就判決理由中提及之附隨義務定義、

法律效果及具體義務內容分類整理並為分析,對此,本文將著重以下 二點:

1. 附隨義務之基本理論:包含附隨義務之定義、法律效果等基 本通案性理論問題。

2. 附隨義務之類型化:各種具體契約類型中,附隨義務之型態 與內容,以及特定契約類型中之特殊問題。

二、實務見解搜尋範圍

本文對下列範圍所搜尋判決,以其判決理由之附隨義務內容具有 重要性及代表性,或法院見解具有參考性之標準,進行篩選,作為本 文之研究對象31,具體搜尋實務見解32範圍如下:

(一)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作為法律審法院,其個案裁判見解即使未選為判例,仍 在實務上具有指標性,其多數見解更經常為下級審法院奉為圭臬,故 最高法院見解為本文主要研究對象,搜尋範圍有:

1. 時間: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至 100 年 12 年 31 日;

2. 關鍵字:附隨義務。

(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31 本文多挑選較典型之案例說明,倘有類似案例,則擇一詳細說明,其餘摘錄於註腳供參。

32 本文判決皆搜尋自法源法律網(http://www.lawbank.com.tw/),並輔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 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在此先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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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上訴第三審有其限制,除上訴理由外,主要有訴訟標的價額 之限制,故最高法院事件類型有其侷限性,為補其不足,本文將另行 搜尋臺灣高等法院近2 年判決以為補充,搜尋範圍有:

1. 時間: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至 100 年 12 年 31 日;

2. 關鍵字:附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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