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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岸巡基層單位組織特性

壹、 東巡局組織

東巡局職司花蓮、台東海岸線之查緝走私、偷渡及岸際不法情 事,局本部下轄訓練大隊(一)、岸巡大隊(三)、機動查緝隊(二)、

各科、室、中心計十一個業務單位並任務管制警衛中隊(一)、通資區 隊(一),組織圖如圖 2.7。

圖 2.7 東巡局組織圖 資料來源:東巡局網站

貳、 東巡局任務分析

東部地區巡防局之任務與特性,係綜合考量海岸巡防機關成立之 目的及組織目標而設定,尤其在任務上,由於海岸巡防機關在平、戰 時所肩負之責任不同,以及現階段走私、偷渡影響社會安定的實際考 量,其任務目標亦有所差異,茲分析言之:

一、法律職掌任務

(一)就平、戰時區分

根據海岸巡防法第一條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二十四 條之規定,東部地區巡防局巡防任務區分為平時、戰時兩大主軸,

茲分述於後:

1.平時:

(1)維護台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

(2)台灣地區海域及海岸資源之保護利用。

(3)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權益。

2. 戰爭或事變發生時:依行政院命令納入國防軍事作戰體系。

(二)就階段性區分:

海岸巡防任務初期係以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等海域、海岸 執法工作為主軸,中、長期則以確保我國海域、海岸秩序及海洋資源 之保護與有效利用等海洋主權權利之維護為發展目標。

二、任務特性分析

(一)統合性

海岸巡防工作將原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國防部海岸巡防 司令部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緝私艦艇所執行之工作加以整合,藉 由專責海岸巡防機關,統一事權,發揮「岸海一體」、「檢管合 一」的整體統合力量,以提升查緝效能。

(二)廣泛性

依「海岸巡防法」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之規定,

海岸巡防執行事項涵蓋海域、海岸地區走私、非法入出國之查 緝、涉外案件、安全情報調查、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海 上糾紛處理、漁業巡護及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護等要項;戰 時並納入國防軍事作戰體系,涉及的職責層面深而廣泛。

(三)敏感性

由於海岸巡防執法範圍包含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大陸 礁層及公海特定犯罪之管轄,涉及領海主權、兩岸關係及南海糾紛,

帶有高度敏感性。

(四)執法性

依「海岸巡防法」第十條規定,巡防機關人員於執行「海岸巡 防法」第四條所定之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司法警察(官),另依同 法第八條規定,遇急迫情形,得於管轄區域外,逕行犯罪調查及證 據蒐集,因此,海岸巡防工作亦為海域、海岸地區之執法工作。

(五)前瞻性

社會與治安環境日趨多元複雜,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各種犯罪模 式亦不斷翻新,因此,為建立充分反制能力,海岸巡防機關除須持續 加強人員訓練,擴增海上船艇質、量外,並應依治安環境實際需要,

籌建空中偵巡力量、形成立體縱深之查緝網及更新岸海監控與指、

管、通、情整體資訊系統,以因應各類局勢變化。

(六)艱難性

由於走私、偷渡等不法分子,為能順利走私、非法入出國成功,

每利用不良天候及夜暗為掩護,使海巡工作必須夜間加強服勤,日間 休息,形成日夜顛倒之作息,另海難的發生,通常也常發生在海象氣 候惡劣的情況下,故海上救難工作,也經常在驚濤駭浪之下進行,海 巡人員必須冒生命的危險來遂行任務。

第六節 東巡局岸巡基層單位訓練 之特性

東巡局自編成起即成立訓練中隊(一)負責新進岸巡員訓練,惟 自九十年起因訓練班隊增訓巡防士官班訓練,於同時即成立訓練大隊 負責訓練新進岸巡員及巡防士官班,本研究即在探討訓練大隊完訓後 之學員其訓練移轉。

壹、東巡局訓練計畫簡述

東巡局依據海岸巡防總局函頒年度訓練計畫訂定訓練實施計 畫,其依「訓用合一」、「專業專精」之理念;分別以其任務特性、

專長需求形成教育重點,區分「單位訓練」、「訓練大隊訓練」、「人 員研習中心訓練」及「委外專業訓練」,並分由各任務單位執行,

以下僅針對與本研究有關範疇述明如下:

一、 訓練大隊訓練

以「新進岸巡員專長」及「巡防士官班訓練」為主。所有 新進人員均須參加「新進岸巡員訓練」兩階段訓練。「巡防士官 班訓練」置重點於執勤所需之技能、士官領導知能並受以司法警 察專長訓練,另配合任務所需辦理相關任務講習。

二、 單位訓練(執勤大隊常年訓練)

執勤大隊訓練則以強化其任務執行能力為主,機動巡邏站 針對可疑徵候,安檢所則針對可疑船筏查艙技巧,分別賦予課 題,以現地教學、交互研討,並輔以播映教學影帶方式,逐一 探討查緝技巧及相關因應作為,同時以通識教育配合,強化執

勤能力。

三、 東巡局訓練銜接之介紹

訓練構想乃以有效遂行巡防任務及提升岸巡員司法警察 職能為目的,由訓練大隊負責新進岸巡員之「管、教、訓」, 另將司法警察訓練部分課程納入新進岸巡員集中施訓,結訓後 選優銜接巡防士官班訓練,使司法警察職能普及至各岸巡員。

訓練實施區分調適教育、專長訓練,調適教育係每梯次新兵 至訓練大隊報到後,即統一納入訓練大隊實施調適教育,統一規劃 實施時間為一日,並由參謀主任(含)以上幹部實施環境介紹、工 作任務介紹、重要規定宣導,主官約談(至遲應於報到三日內完成)

與個人心理輔導,對有重大心理輔導問題人員,應即轉介專業機構 實施,調適教育完成後即納入訓練大隊流路施訓。

專長訓練以五週接訓(含休假九日)方式實施,其作法及訓練 時數規劃如下:

1. 第一階段勤務訓練(不區分教育程度,全員參訓)

以三週(二十天)規劃,扣除休假五日,懇親會一日,實際訓 練天數十四天,每日施訓八小時,計一一二小時;課程以一般、通 電、情報、岸巡、安檢課程及游泳、射擊訓練為重點,期使其初步 了解岸巡部隊之執勤方式,並習得基本應變與自救技能,期使返回 單位後能迅速在最短時間內協力岸巡任務之遂行。本階段結束,國 中程度(含)以下於休假五日後向分發之單位報到;高中(職)程 度於休假五日後返回訓練大隊繼續接受第二階段訓練。

2. 第二階段司法警察訓練(大專、高中程度以上人員參訓),

以二週規劃,每日施訓八小時,計七十小時,結訓後實施休假四天;

課程以司法警察訓練一般專長班部分法律及專業課程為重點,期以增 進岸巡人員執法能力。結訓人員選優送巡防士官班受訓,完訓後取得 結業證書及司法警察一般專長證書。

3. 巡防士官班訓練

培育東巡局基層之領導士官為施訓目標,本「為用而訓」之理念,

由人事室及各大隊預判年度基層士官需求,遴選新進岸巡員專長銜接 訓練表現優異之高中(職)以上教育程度人員,藉由訓練大隊之勤管 嚴教,強化基層領導士官本質學能,使其達到「會做」、「會教」、「會 指揮」、「會管理」、「會規劃」之要求,奠定士官幹部領導與執勤之基 礎,訓練時程:全期授課時數以十三週列計,區分三階段實施:

甲. 第一階段士官基礎教育:銜接新進岸巡員之司法警察基礎 課程訓練(二週)及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六週)。

乙. 第二階段士官分科教育:以士官養成訓練所需之一般、軍 事、兵器等課程外,另規劃岸際巡防與安檢等相關實務訓 練課程。

丙. 各梯次受訓學員於結訓前一週,由訓練大隊依其學習態 度、能力、成績、操守完成綜合考評,並由單位主官實施 成績核定後,據以核發士官適任證書及司法警察一般專長 證書,並於結訓時完成出任下士之作業,另將成績副本函 送原送訓單位,由原單位依相關程序完成派職。

第七節 東巡局岸巡基層單位組 織文化之特性

關於研究組織的幾種途徑,在社會學或社會心理學上,也存 在著以下幾種分析導向:

壹、 機械式組織(科層式組織):

此一導向著名學者有德國社會學家韋伯(Max Weber)所提出的 科層式組織模式,韋伯指出,在科層化的組織當中,工作角色被高度 分化與熟練執行,整個管理權威掌控著所有角色與命令,且其管理、

命令、執行都是非常明確化的,軍隊可以說是此種類型最佳的例子。

簡單統整,科層化組織具有以下五個特色(李美枝,2001:572-573﹔

Schaefer & Lamm,1995:151-157):

1、 細密的分工:各種訓練有素的專家分別安排在不同位置 上,施展不同技能以達效率最大化。

2、 權威是具有層級的。

3、 所有事務都是明文規定。

4、 無私人:在執行任務時,主管是不帶私人感情的,以確保 對每個成員都能公平對待。

5、 依照技術能力聘用:此為了保障正式組織犯了因模糊不清 而產生的錯誤,以及對安全達成任務得以明確測量。

這種組織方式,在二十世紀初的學者泰勒(Frederick Taylor)獲 得極緻的發揮。他稱其為科學管理方法,即將人當作是機器般觀

察、計算,再以最大效率與以切分為更細的標準化單位,要求工人 在規定下完成工作。在這種理論的假設下,人都是屬於有理性的經 濟人,他們會趨樂避苦,故管理也需要從強制的賞罰、監督手段下 手才行。

貳、 有機式組織:相對於古典理論,行為學派者提出了「有機 式組織」(或學習型組織)的概念,其基本特徵是,根據任務與情 況而彈性地進行編組,而非固定的職位。在工作方面的的設計原 則,也儘量讓每個成員都能接觸不同工作,培養其應變能力與組織 彈性,換言之,有機式組織強調的是在工作之外「人」的因素,著 重相互依存與分權化經營,水平式溝通。這種管理方式所具的中心

貳、 有機式組織:相對於古典理論,行為學派者提出了「有機 式組織」(或學習型組織)的概念,其基本特徵是,根據任務與情 況而彈性地進行編組,而非固定的職位。在工作方面的的設計原 則,也儘量讓每個成員都能接觸不同工作,培養其應變能力與組織 彈性,換言之,有機式組織強調的是在工作之外「人」的因素,著 重相互依存與分權化經營,水平式溝通。這種管理方式所具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