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日治時期的槍枝收繳政策與布農族的反抗

第一節 殖民政府的槍枝管制政策

一般而言,會簡單地將日治時期的原住民政策區分為前期與後期,前後期 則通常會用臺灣第五任總督佐久間左馬太於 1915 年四月去職來做區分點。對於 前期的原住民政策分期,在不同學者間會因為依據的主要史料來源、研究關注 對象而略有不同,以最早就前期原住民政策進行研究的藤井志津枝為例,他將 原住民政策區分為最初期的綏撫政策(1895-1898)、鎮壓漢人抗日時期的緩和 政策(1898-1902),日俄戰爭時期的圍堵政策(1902-1906)和最後總督佐久間 左馬太在任時的「理蕃」武力鎮壓政策(1906-1915)。156雖不完全一致,但某 個程度上也可以當成是以不同總督時期的政策變化來做為分期。

就槍枝管制的相關政策而言,基本上也可以說是順著這個脈絡變化的,初 期總督府尚無法真正施力於原住民時,基本上也確實沒有任何積極的槍治管制 政策可言,甚至在初期以贈物籠絡的想法為中心,試圖以禮物贈送與原住民族 建立友善關係時,槍枝及火藥甚至還常常是殖民政府重要的禮物之一。157而此 時期日方主要關注的焦點也還非槍枝本身,而是槍枝用於殺人產生的問題,尚 未真正否定作為狩獵功能的槍枝,甚至也嘗試過固定提供原住民槍枝火藥以取 得其信任。158但隨著原住民事務主掌機關由撫墾署轉為辦務署再到改由警察負 責的警察本署,日方一方面持續要求現場人員調查各原住民族的槍枝及彈藥的 種類以及來源,159並試圖由控制輸入管道開始著手,先從控制原住民族的彈藥 開始,期望沒有彈藥補充下的槍枝會自然腐朽並失去效用,但因為此時期日方 幾乎還不能真正打入各個原住民部落,自然也無法有效阻止漢商甚至是各原住 民族群之間的交易活動。隨著逐漸弭平漢人動亂後,日方開始加強管制的力道,

先由日人認定「暴力」的北蕃泰雅族開始,藉由隘勇線及通電鐵絲網的架設,

156 藤井志津枝,《理蕃 : 日本治理台灣的計策》。

157 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頁 96。

158 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頁 37。

159 最早可以上推自乃木希典就任時之指示。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南投:臺灣省 文獻委員會,1997),頁 27。

日方真正的阻止了多數的原住民族交易,並開始在線內建立駐在所管制,而線 外的原住民部落要「歸順」時,日方此一時期最重要的條件就是必須交出一定 數量的槍枝。但即使到了此一時期亦仍未強制收繳所有槍枝,歸順的部落也只 要交出一定比例的槍枝就能放行,剩下未交出的槍枝日方也開始登記造冊,槍 枝遂成為日方關注的核心。到了佐久間總督的武力理蕃時期,日方正式開始藉 由電網隔絕、實質征討及武力展示等方式,強迫原住民族交出剩下的槍枝,雖 然也同時開放了替代方案,亦即各族可向駐在所借用槍枝及固定數量的彈藥。

至此,槍枝可以說是名義上正式劃歸於國家統治之下,而原住民族也不再和「日 本族」有任何平起平坐的機會了。

這一逐漸收束的槍枝管制政策,以日方在台統治的核心即總督府而言,確 實可以說是順著這個模式一步步前進的,但讀者應該也會注意到筆者並沒有將 某某政策強制歸入某一時期,因為要強制將政策分期的話,會在時間斷點上出 現一些問題,其一是同前所述藤井的分期基本上比較接近總督府本位,較未觸 及地方狀況,因此部份學者對此做出了一些修正,譬如主要研究對象是日治時 期理蕃警察的石丸雅邦就改以 1903 年理蕃機構轉移到警察本署轄下來作為其第 一個時期撫番時期與第二個時期討蕃時期的分界點。160但個人認為更重要的 是,簡單進行分期的方式反而會忽略了日方在應對不同原住民族群時其政策十 分「因地制宜」,在日本領台未久時,最早的撫墾署須知中就已經提到「在未 熟悉山地及原住民實際情況以前,不能對所有原住民施行同一政策……依據各 地實情制定適宜之方案」161,而實行上也確實如此。

當撫墾署於 1897 年改歸屬地方後,台東廳的原住民政策就因為廳長相良長 綱的主張下,相較於其他地方就有著明顯區別。162如前面提到的槍枝彈藥借貸

160 石丸雅邦,〈臺灣日本時代的理蕃警察〉(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博論,2008),

161 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頁 13。

162 其自行訂定了一 20 年計畫,分為物質撫育、精神撫育、森林礦及漁業時期等等。雖然因現實狀況及相良 本身於 1904 年去世等因素,未有實際完全執行,但台東廳相較於其他地區確實更偏向和緩的撫育政策。

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頁 235。

規則,在台東廳至遲於 1902 年就已經正式開始了,163但蕃薯寮廳(1901 年前屬 台南縣)直到 1904 年時,總督府依舊否決了此一政策的推行。164而台東廳甚至 長期有著對於各社頭目的補貼金,這也是其他地區並不存在的政策。前述將原 住民事務由地方政府總務課移交給警察本署一事,台東廳也並沒有與其他地區 同步,因為台東廳相較於其他地區,「行政區域與山地分界並不分明」165,仍 由廳下總務課統一負責比較方便行事,因此晚了約兩年,到了 1904 年 6 月才正 式歸入警察本署負責。166因此,不同原住民族群,就可能因為分散在不同行政 區,受到的槍枝管制政策尺度也就頗有不同。

以布農族而言,以 1901 年的地方行政區規劃來說,雖然布農族實際分佈區 域仍是日方未能實際管轄的山地區域,但單就行政責任而言就至少分屬於南投 廳、斗六廳、蕃薯寮廳、台東廳之轄下(詳見圖 1),四個行政區的槍枝管制程 度就頗有不同,而原住民族當時其實是居於非正式行政區域下的山地之中,因 此偶爾還會有某部落應該由那一個地方行政單位負責的爭議產生。167除了地域 性的差異外,其實各族群也會因為和日方的利益衝突程度,受到不同的政策對 待,以台東廳為例,其於 1905 年重定供給原住民槍枝辦法時,就有如下說法:

卑南族需要防備偶爾來襲之高山族群(此指布農族),因此以特許方式供給 火槍,並限於供給防備所需彈藥。火槍似乎已無再供給之必要,但不堪使用 之舊槍換新槍不妨權宜處理。

排灣族應停止供給火槍,但仍供給彈藥,其目的在昨為統御手段,因此不可 濫加供給,如不服從命令則停止供給。又必要利用住於海岸地帶之溫順原住 民對抗住於山地之頑迷原住民時,可準用對待卑南族之法。

大南社群可利用其制御大部分澤利先族(魯凱族),因此在不失其聲威範圍

163 雖然更早就有研議相關槍枝彈藥交換規則,但在 1902 年時,有實質進行的似乎只有台東廳。其他廳仍多 是作為非常規的禮物使用。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頁 157。

164 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頁 281。

165 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頁 235。

166 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頁 281,

167 譬如巒社群和郡社群,曾屬斗六廳管轄,但後來日方發現其分佈更接近南投廳,故改由南投廳管轄。陳金

內供給彈藥,火槍實際上似無供給之必要…

……南勢群住於無法私運火槍及彈藥至他處之地區,因而可供給火槍及充分 之彈藥,以資遏止太魯閣群南進。……

高山族群(此指高山蕃,主要是布農族郡社群)需要加以懷柔,因此不妨供 給若干彈藥,而由政府供給低級火藥、鉛丸、雷管時,可能利多害少。火槍 決不可供給,如由政府供給,需要事前申請認可。

太魯閣群…利用其嗜好暗中限定數量供給新式火槍,並掌握供給新式彈藥之 數量,同時停止供給舊式彈藥,以期舊式火槍變成廢槍。168

可見對於不同族群甚至會有不同程度的管制槍枝方法。另外需要補充說明 的是,為何給予太魯閣族威力較大的新式槍枝,卻限制舊式槍枝?一方面是日 方似乎認定太魯閣族喜好新式槍枝,為籠絡而提供之。169另一原因則可能是新 式槍枝及其子彈必須由制式工廠製造,不像火繩槍民間鐵匠容易自製,因此相 對容易由日方控制數量。

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頁 427-428。

168 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頁 327。

169 森丑之助著,楊南郡譯,《生蕃行腳:森丑之助的台灣探險》,頁 460-462。

圖 2 1901 年行政區域與布農族分佈範圍圖

圖片來源:改繪自葉高華,〈臺灣的行政區 1684-1945〉,《地圖會說話》部落格,

https://mapstalk.blogspot.tw/2010/02/1684-1945.html,2018 年 1 月 31 日查 詢。圖中布農族大致分佈範圍為筆者所補上。

回到槍枝管制政策本身,日本政府在初期與布農族接觸較少,而且重要的 樟腦產地也和布農族居地相對比較沒有重合,日方一開始是將布農族劃歸於和 順的南蕃之中。因此前述的官方隘勇線、通電的鐵絲網對於布農族而言,也並 不存在於所謂的武力理蕃時期之中,就南蕃而言 1915 年以前,多數區域仍只有 民隘而已。日本總督府正式投入建設對布農族的隘勇線,反而是 1915 年後的事

了。甚至在五年武力理蕃的經費預計中,我們也能看到差異,對北蕃預定的經 費幾乎是全部南蕃合計的 20 倍以上。170由預算就能知道政策執行程度差異會有 多大了。所以就分期而言,個人無法訂出確實的開始、變化與結束的時間,但

了。甚至在五年武力理蕃的經費預計中,我們也能看到差異,對北蕃預定的經 費幾乎是全部南蕃合計的 20 倍以上。170由預算就能知道政策執行程度差異會有 多大了。所以就分期而言,個人無法訂出確實的開始、變化與結束的時間,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