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師大商圈自主管理模式的建構

第一節 師大商圈管理模式再造的策略

藉由上一節師大商圈再造過程的考量,本研究以為,師大商圈未來管 理模式的方針有四個可能性:因地制宜模式的採用、社區居民與商圈商家 共存共榮的期待、商圈組織自主管理運作機制的建立、以及公部門與商圈 組織之間的協調溝通。

師大商圈之發展應建立在地方或社區的文化與權益維護上,商圈建立 的輔導過程中,應透過認同地方價值、以及社區原有意象為宗旨,以因地 制宜的互動與設計打造師大商圈的獨特風格與氣氛,透過商圈組織與社區 居民對於地方、社區文化與環境的了解,協助政府公部門或相關輔導團隊 進入商圈,整合商圈環境特色,以服膺社區權益與價值的發展歷程,帶動 地區成長與發展。另一方面,政府得以在土地使用上,進行全面性的檢討 與再造,讓商圈的自主管理組織,也能夠在土地使用上獲得安全的利用過 程,並在維護住家與攤商之間的公平正義下,持續為商圈的發展共同努力。

其 次,地方或社區居民對商圈組織及商業環境的認同,對於商圈是否 能持續發展是相當重要的,師大商圈內商家的經濟活動與商業環境建置應 以改善社區環境共生共榮的社區總體營造模式,建立與串聯商家與社區居 民之間的共識、向心力、以及對地方的認同感。社區動員與市民活化 (activation of citizens)得以重新連結並凝聚原本社區內碎片化的社會意識,

並進而提升社區居民地方認同與地方共識的形塑以及市民社會的公共參 與,填補國家與市場在治理上的失靈。就師大商圈的狀況,商圈內的商家 多為承租店面的租賃者,係由外地移入當地社區,因此如果在缺乏地方認 同感或是共同經營的概念,社區住民與商家不免會出現隔閡與摩擦。若商

方有情感的投注,遂可讓師大商圈的發展,在地方與社區品質維護以及商 圈環境共同提升下,得以發揮最大功效。如同 Ostrom 所述,商圈內的住家 與攤商,必須是商圈內的所有正向與負向議題為共同的利益來源,重視商 圈內住家的權益就是重視商圈的經濟發展,而重視商圈內攤商的生計亦是 重視商圈的居住正義;匯流兩股力量方能讓商圈自主管理組織在土地使用 上有更高的效能。

在商圈組織自主管理運作機制的建立上,師大商圈的商家以建立臺北 市龍泉商圈促進會,而在社區居民方也設立了師大三里社區發展協會。兩 個商圈內的組織其定位及訴求不同,臺北市龍泉商圈促進會,係以與地方、

社區居民良善互動的前提下,以恢復師大商圈往日風采為目標,而師大三 里社區發展協會,則是站在維護社區居民權益的立場,以監督者或是指導 者的角色引導商家朝向維護社區利益的運作,並進而影響政府公部門對社 區推行政策的依據。兩個組織皆為自治型組織,也針對彼此關心的事務進 行自主管理的歷程;事實上,政府公部門必須制定因地制宜的推行政策與 監督機制,賦予師大商圈內這兩個組織法人地位,協助這兩個組織在管理 與執行公權力的操作,並透過相關補助措施與配套方案,商圈組織才得以 完全的擁有自主治理與自主性管理的實質經營與運作能力。

除此之外,從面對權力的規劃一書中,了解到土地使用自主管理的六 個策略,因此,當師大商圈中的兩個組織,在面對土地使用自主管理的衝 突時,遂可以使用:策略三,規劃者本身的定位,因為土地使用執行者與 規劃者是一體的,因此師大商圈內的兩大組織必須先為自己的目標做定 位,以便往後協商與調解的依據;以商家為主的組織係以符合社區公益以 及公平基礎下的要求,重新建立師大商圈的經濟規模,而以社區為主的組 織則以維持商圈經濟發展最低要件的準則下,追求社區與當地居民的福祉 與公共利益。策略二,調解與協商,在了解兩個組織背後所代表的民眾意

向後,改變原先擬定的不適當土地使用建議,尋求各利害關係人都能接受 的妥協方案;以商家為主的組織以及以社區為主的組織,透過公開的會議 探討目前土地使用以及制度對商圈經濟發展以及社區福祉與公義的影響,

藉由雙方對未來商圈以及社區發展的願景,提出合理的建議提案。策略四:

高明的外交手腕,很明顯的,調解與協商必須在具彈性與深度的溝通手段 下進行,這一系列的手段除了師大商圈內的兩大組織外,亦必須將政府相 關單位納入調解與協商的過程中;當以商家為主的組織以及以社區為主的 組織在溝通協調上遭遇困難,有難以排解的紛爭時,遂可引入政府單位作 為協調。策略五,使用一種積極且與利益相聯結的溝通技巧,這種技巧與 高明的外交手腕相輔相成,對外,兩大組織可以嘗試為其背後所代表的民 意爭取最好的權益,保障其所定位的目標,並且有足夠的籌碼與政治力量 與政府相關單位協商,對內,兩大組織能夠平衡與調解其內部不同的聲音 與意見,將之化為能夠與外部組織談條件的力量,或是能將與外部組織協 商後的條件,運用妥善的溝通技術,讓組織內部的異議降到最低。

最後,在公部門與商圈組織之間的協調溝通方面,接續政府公部門應 賦予師大商圈內兩大組織法人機構地位的前提,政府公部門的指導、監督、

與統合資源管理等功能,不應該只是由上而下的規劃,而需要由下而上的 機制;透過相關實質立法或是行政命令的規定,讓商家及社區居民的意見 與想法,以及雙方透過公開討論所建立的共識,能夠被公部門所接納。換 言之,傾聽商家與社區居民的需求,以及兩者之間可能造成衝突的原因,

並進而積極促使商家與社區居民可以對同一目標共同努力,排除歧見。例 如可以在公部門的監督之下,以投票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概念來管理(邊 泰明,2011),投票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係為一種依照市場機制運作的模 式,政府公部門本身不置喙土地使用的管理及管制,而是以社區住戶以及 商圈內商家的需求,透過市場運作的經濟力量來評斷、訂定土地使用的方

以及商圈內之利害關係人可藉由展示公民創制權,參與其生活空間使用範

有鑑於土地使用分區制度的施行,商圈內的街廓不可避免的在土地使 用上,會產生功能重疊的部分,而這部份就容易造成功能權益上的平衡或 衝突的產生。藉由師大商圈管理模式再造的討論,可知在社區街廓裡的商 圈,須訂定有多少比例的社區居民同意土地使用的項目與類別,並非是土 地使用自主管理中所追求的最終規範;不論是全部社區居民都贊成或是所 有社區居民皆反對,土地使用、商圈自主管理模式關注的是社區街廓中的 所有利害關係人,其為土地使用的規劃者,同時也為執行者,必須共同承 擔相同的責任義務,當然也可以共享權益。換句話說,土地使用自主管理 模式,著重的要點在於如何讓社區街廓商圈內的不同社群、不同組織,在 對土地與社區的價值認同上有共同的著力點,為該土地使用自治模式立下 平準的基礎。

據此,土地使用的自主管理模式,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項目上,功能 有重疊的部分,如商業區及住宅區,應該透過土地使用自主管理的平臺、

或是商圈自主管理的平臺,讓代表兩種不同功能社群的利害關係人進行責 任義務、以及權益上的溝通與釐清,雙方以共付、共享的原則,以社區街 廓的永續發展及社區價值認同為依歸。讓會危害社區街廓永續發展的因素 降到最低。在當地居民可被賦予自主管理的權利方面,同樣地係以對社區 街廓最有利之方向為要,如社區商圈內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共同討論社區 街廓之土地使用限制;因為可以開放的項目通常沒有爭議,有爭議的部分 多落在使用限制上。土地使用的限制包括了使用項目、類別、使用時間、

使用時間區段等考量。針對這些限制性考量,基於土地使用自主管理對社 區街廓永續發展的原則,在地的所有居民,包括了商家,都應該參與土地 使用限制的討論。依據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五條,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社區參與,應舉行公聽會;而依據第六條規定,公聽會之參與人,

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特別指定外,其資格有:一、擬設置之

四、本府建築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五、其他利害關係人。

經過討論之後,對於土地使用限制的決議,因為在討論過程中係以所 以利害關係人為當然討論者,所以在表決的時候遂採取多數決。多數決的 基礎係為所有的參與者而不需再區分為社區居民或商家,因為如前所述,

基於土地使用自主管理的精神,所有在該土地生活的社群,都視為在地居 民,他們必須為社區街廓進同樣的義務,享有同樣的權益;一旦這樣的精 神被破壞,則土地使用自主管理的基礎將不再,社區商圈的自主管理將不 再具備效益,而需另外尋求其他機制,如政府公部門的介入,以化解頹圮

基於土地使用自主管理的精神,所有在該土地生活的社群,都視為在地居 民,他們必須為社區街廓進同樣的義務,享有同樣的權益;一旦這樣的精 神被破壞,則土地使用自主管理的基礎將不再,社區商圈的自主管理將不 再具備效益,而需另外尋求其他機制,如政府公部門的介入,以化解頹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