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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師大商圈的衝突與管理

第三節 師大商圈衝突管理

2011 年 10 月 26 日因環境爭議,商店進佔住宅區,位於古風里之泰順 街五十巷居民發起公聽會,要求臺北市政府依法行政取締違法商店,除古 風里外,龍泉里、古莊里兩里居民亦陸續踴躍加入,2011 年 11 月日日居民 組成「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並於同年 12 月 28 日正式成立,除自行推選 從外商公司退休的執行長劉振偉擔任會長外,更積極要求臺北市政府依法 行政展現效率。2012 年 1 月臺北市政府針對位於古莊里之浦城街 13 巷開 罰,同年 2 月,部分商家組織守護師大商圈聯盟起而抗爭,發起綁黃絲帶、

靜站、下跪、熄燈三十分鐘等一系列抗議活動。於 2012 年 3 月 5 日,公車 站牌「師大夜市」以問卷經龍泉里和錦安里里民票選後,更名為「師大綜 合大樓」。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於 2011 年更名,最近一次修正公佈 時間為 2011 年 7 月 22 日,其第八條規定「第三種住宅區」法條內文修正 追溯修改時間則為 2005 年 7 月份,顯與現在社會變遷快速及都市更新風貌 有很大的時間落差,也是本次臺北市政府在處理師大商圈諸多違規使用現 況上,不得不推出其他解決方案,以兼顧情、理、法。尤以本次臺北市政 府推出的《師大商圈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優先裁處作業原則》,首次 建立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營業行為的裁罰準則,顯見《都市計畫法》及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這些法令在制度面上即使法令完 備,但執行面上仍應另有「行政裁量」的思維。

據此,臺北市政府基於店家生計困難及兼顧住家權益之角度,以及減 輕社會及行政成本的前提下,於 87 年決議透過噪音、環保、公安、消防、

衛生等專業法令,以「違規案件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專業法令逕行處 分,如無法依專業法令處理,而涉及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或有無違反 不明確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移由都市發展局依都市計畫法令予以研

處。」(丁育群,2013)之方式處理。政府對於住宅以及商業混合使用衝突之 管理作為涉及範圍極大的法令,歸納而言,因管理機關不同、權責不同、

管理角度不同的軸線分配下,可區辨行為管理角度、空間管理角度、居民 感受管理角度、以及衝擊管理角度四個面向(鼎漢國際工程顧問公司,

2016)。行為管理角度如商業登記相關法令、行業管理相關法令、社會秩序 維護法等;空間管理角度如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建築管 理法令等;居民感受管理角度如公寓大廈管理法;而衝擊管理角度如環境 保護法、消防法等。

《師大商圈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優先裁處作業原則》在法條第 一條立法目的,即表示住商混合之生活型態為臺灣長久以來之情況,雖爲 居民帶來一定程度生活便利,但住宅區之商業活動過度增加,則對居民生 活品質產生重大影響。臺北市政府爲積極有效處理師大商圈住商混合對居 住生活品質之影響兼顧地區發展及行政能量,針對違規情節輕重,採階段 及漸進之方式辦理師大商圈違規使用裁罰事宜。

除此之外,在龍泉、古風與古莊三里所組成的「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

反應後,由臺北市政府成立的「師大商圈生活環境品質改善跨局處專案小 組」及「聯合稽查小組」,針對違規情節重大及嚴重破壞生活環境品質之店 家,優先取締、裁罰並強制改善。其取締、裁罰的依據與事權負責單位元,

則視項目的不同而各有依歸(見表 4-3-1)。臺北市政府各局處除依權管法令 加強稽查執法外,為深入了解社區居民及店家的感受及意見,也持續與居 民、店家及商圈組織對話,期望在居民參與、專家協助規劃與市府資源投 入下,形成師大商圈後續長遠發展的可能方向,並透過商圈輔導、商業登 記制度、違規使用管理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之檢討,為臺北市住商混 合型態的都市發展模式,進行妥適的管理及規劃。

資料來源:吳宗憲、曾凱毅(2010)

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之審查及諮詢服

檢討報告案,並係由產業發展局、警察局、消防局、都市發展局、民政局、

每種情況,並不能真正解決問題,被取締的店家一定不服,若政府完全不 取締,居民也會覺得縱容商家違法…社區規範準則必須由居民跟店家共同 找出來,而不是法律如何規定,更不是政府站在高人一等的角色,告訴大 家應該怎麼做。」

另外,由建築管理工程處依消防局協助認定影響消防救災之側懸式廣 告招牌依規定查報並疏導改善,最重要的是,臺北市觀光傳播局業於 2011 年 11 月 16 日函請中華民國旅行業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 觀光導遊協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於導覽當地時,應加強旅客環境教育;並 已移除包括臺北旅遊網、臺北探索館網頁中有關師大商圈、師大夜市字樣;

除此之外,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業依委託錦安里及龍泉里發放及回收之問卷 結果於 2012 年 3 月 5 日將公車站師大夜市更為師大綜合大樓。

上述手段就許多專業規畫者眼裡,似乎太過武斷,夏鑄九(2012)的專訪 中亦指出,師大夜市本來是都市非正式經濟的一環,是臺灣都市長期的特 性,這些商業活動並不是沒有貢獻,他們讓臺北市都市生活變得有特色、

多樣化,只是現在商業和生活之間產生矛盾,加上時間一拖久沒處理好就 被激化了。夏鑄九主張,若依法強硬清除所有師大夜市的違法店家,那忠 孝東路後面的巷子、永康街等無所不在特色巷弄可能也要清除,臺北市的 巷弄文化也隨之瓦解,倒退為一座沒有魅力的都市;因此反對政府用一紙 公文來貫徹執行,認為師大夜市內的活動應該要採取尋求多贏的可能性。

如表 4-3-4 表示,土地使用管制的僵化,將帶來政府部門對民間巷弄文 化發展的過分介入,讓城市失去多元建構要素,對於提升社區商圈自主管 理的力道減少了,平抑了社區居民與商圈商家之間對於權益爭取的自省能 力;除此之外,也凸顯了社區商圈內不同社群被公平權衡的可能性被打破,

並且讓某特定社群享有特殊的話語權,讓整個社區商圈發展傾斜至某一方。

商 圈 內 的 角 色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僵 化 影 響 社 區 居 民 減 少 自 主 管 理 的 力 道

在 爭 取 權 益 時 缺 乏 自 省 能 力 社 區 商 圈 發 展 話 語 權 的 控 制 商 家 減 少 自 主 管 理 的 機 會

在 爭 取 權 益 時 , 缺 乏 自 省 能 力 社 區 商 圈 發 展 話 語 權 的 掌 握 政 府 公 部 門 過 度 影 響 與 介 入 巷 弄 文 化 發 展

制 定 無 法 因 地 制 宜 的 政 策 及 法 規 資 料 來 源 :夏 鑄 九 、 紀 建 良 (2012)

為了避免土地使用官制僵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臺北市政府開始以積 極輔導的方式,弱化商家與居民的衝突,同時強化商圈自主改善環境之能 力與共創優質消費環境的動力,使商圈邁向自主經營管理,並使商圈與社 區共存共榮;以社區營造方式,讓地區住民就地區發展願景凝聚共識後,

再審慎檢討地區土地使用管制方式,針對特定區域放寬部分對環境衝擊較 小、民眾生活所需之業別(丁育群,2013),例如以商業區內合法登記之店家 為輔導對象,以協助商圈自立、自律、自主管理為輔導目標,在建立當地 良好環境秩序前提下,與當地住戶建立良好之溝通管道,發展商圈及商業 活動。另一方面,在與當地住戶達成商圈發展之共識下,以逐漸恢復當地 原有人文特色、巷弄文化風貌為目標,以推廣人文特色店家為主,將當地 現存之濃厚商業氣息多加入藝文風味,重塑當地商圈形象及行銷當地之人 文特色,建立店家與當地居民和平共存之商圈模式。因此,在臺北市政府 一系列輔導與懲罰相互作用下,龍泉商圈促進會成為師大商圈自主管理的 代表,平衡商家與居民之間的利益與衝突。

根據第二章文獻回顧中所談及面對自主管理議題的六個策略,策略一 論及土地使用規劃者即為土地使用規定的執行者,意即,土地使用的任何 利害關係人,他們是規劃者,同時也是執行者。對應到 Ostrom 的自主管理 模型中,土地使用者為規劃者,執行者的雙重身分,正為 Ostrom 自主管理

中的主動互相監督、以及參與集體選擇。策略二關於土地使用規劃者調節 與協商的功能,直接反應在 Ostrom 自主管理中收益與成本對稱的項目上。

策略三、四中土地使用規劃者本身的定位與其外交手腕,與 Ostrom 自主管 理中解決衝突的機制有關聯性,都是針對規劃者本身與政治力量,也就是 政府之間對土地使用的管理手段。策略五土地開發規劃者的調解技術以及 策略六以協商或是顧問的方式,涉入土地使用的調解,正與 Ostrom 自主管 理中的分權管理息息相關,透過多層次的管理模式,將土地使用的利益與 責任分配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