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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文見解及其應用

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矚重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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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媒體否認股權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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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國際公司董事會通過股權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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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重大訊息

第二項 歷審法院見解

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矚重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矚重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認定在 95 年 3 月 9 日王令 麟代表東森媒體科技公司53%股權與凱雷集團代表唐子明簽訂意向書後,重大消 息即屬明確。然因認定王令麟買入股票與東森國際公司是否出售東森媒體科技公 司股權無因果關聯,非「利用」消息而買入股票,而不構成內線交易。

判決指出:「95 年 2 月間,美商 Carlyle Group(下稱凱雷集團)有意投資入 主東森媒體科技公司,遂指派代表丁未○與甲E○及其他控制股東議定將以每股新 台幣(下同)32.5 元收購其等持有之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且凱雷集團為達實 質控制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經營權之目的,提出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之股東可出售總 股權達67%以上之條件若成就,凱雷集團即有完成買賣交易之義務,且總購買股 權比例越高,甲E○即可獲得凱雷集團更高比例回饋之瑞利有限合夥持股免費手 續費紅利,惟因東森媒體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倘繼續公開發行,則凱雷集團必 須採公開收購方式,如此一來,凱雷集團將無法要求甲E○承擔任聲明與保證的 違約責任及在股權買賣後,依合約附件之價格調整公式,執行價格調整,甲E○ 等大股東亦將無法取得出讓控制權溢價,故甲E○及其他凱雷集團個別議約之控 制股東為取得出讓控制權溢價,與凱雷集團約凝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將撤銷公開發 行,並由凱雷集團給與甲E○12 億元過渡性貸款作為甲E○收購股權之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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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凱雷集團於同年3 月 9 日提出 PX Capital Partne rB.V.意向書給分別持有東森媒 體科技公司股權53%、14.7%、4.73%、4.64%之甲E○、新加坡匯亞集團、英屬維 京群島亞洲基建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IDEC)基金、宏泰集團等控制股 東簽署,嗣於95 年 4 月 24 日凱雷集團與甲E○、宏泰集團正式簽約,購買甲E

○所實質掌控及宏泰集團所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被告甲E○於 95 年 3 月 9 日與凱雷集團代表人丁未○簽訂意向書,即已就東森國際公司所持有東森媒體科 技公司股18.11%以每股 32.5 元出售與凱雷集團達成合意,且被告甲E○為東森國 際公司董事長並為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名譽董事長,復基於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 53%股權者之代表人,該筆股權交易之對象及金額已足確定,契約即已成立」280

然該判決認定王令麟買入股票與股權交易案無因果關係,故不成立內線交易:

「被告甲E○辯稱其係為因應東森國際公司於 96 年 5 月之第 12 屆董監事改選,

為鞏固經營權,乃早自94 年 5 月起即指示丁宇○,於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及森暉旅 行社有多餘資金時,隨時在市場上買進東森國際公司之股票,並提出東森購物百 貨公司、森暉旅行社股權買賣明細表為據,經查依該等股權買賣明細表所示,東 森購物百貨公司及森暉旅行社自94 年 5 月起即陸續買入東森國際公司股票,縱 於東森國際公司在 95 年 7 月 7 日公布將所持有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以每股 32.5 元出售予凱雷集團之盛澤股份有限公司此一重大消息後,森暉旅行社仍陸續 買入東森國際公司股票,是被告甲E○所辯,應非虛妄,應堪採信,堪認與東森 國際公司是否出售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無因果關聯,是被告甲E○指示丁宇○

以該等公司資金購買東森國際公司股票,顯非『利用』消息而買入股票,益徵被 告甲E○所為與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該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甲E○有內線交易之犯行,自不能證明其犯罪,應為無罪判

280 見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矚重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第貳戊三(二)2 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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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之諭知。」281

該判決認定在雙方簽署意向書時,重大消息即屬明確,雖雙方簽署意向書時,

所約定之交易金額與最終金額相同,然而判決並未探究該案是否有其他可能造成 交易破局之因素,實屬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