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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現行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明定禁止內線交易:「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 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 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 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一、該公司之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 之人。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 之人。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 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 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依照法條規範,若符合身份者知悉內線消息,即不應於消息公開前為股份買賣。

104 年間,普訊創投董事長柯文昌涉內線交易遭判刑九年定讞,引起國內產 業界高度重視,國泰金控董事長蔡宏圖、宏碁創辦人施振榮、台達電創辦人鄭崇 華、和碩董事長童子賢等4 位企業大老於 104 年 12 月 21 日舉行記者會公開力挺,

並呼籲國內法律能釐清併購消息時點,以免企業界無所適從。童子賢表示,自己 與柯文昌沒有生意往來,但這個判決讓他「聞之愕然」,計畫併購的過程中明明 尚未進行盡職調查。蔡宏圖則指出,柯案除對柯文昌個人有影響外,對產業影響 也很大,因為沒有拘束力的意向書,只是表述意向,甚至不須經過董事會,沒有 成案的案子比比皆是。蔡宏圖憂心,柯案的法官判決跟實務差異太大,以後企業 經營者都不敢去探視對方有無意願,將對企業併購、合意投資產生很大影響,使 得企業界無所適從。蔡宏圖更強調,法官對判決應有一致性,今年初力晶案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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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情形,但其判決是從盡職調查做完後起算,但此案是以意向書為起算時點,

代表兩者是矛盾的。如此,不僅企業界非常困惑,甚至法律顧問也產生困惑,不 知如何給企業主法律意見。施振榮認為,未來產業競爭愈來愈激烈、國際化,併 購、分割變成常態化,但是完全不符實務的判決,會將好不容易活絡起來的國內 外產業併購、策略聯盟降溫1

我國實務判決在併購案重大消息明確時點之認定上並未有穩定之見解,判決 中常常是以「在某特定時間內(勢)必成為事實」、「重大消息所指內涵於一定 期間必然發生之情形已經確定」2作為重大消息明確時點之標準,然而,這樣的 標準固然十分有理,在併購案必成為事實時,重大消息自屬明確,可是在實際個 案中,確實常成為法官、檢察官能自由運用、毫不受限之理由,如高等法院103 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4 號刑事判決(即新竹商銀案,案件事實與判決評析 詳見後述)認為,需在價格、架構及交易重要事項(即標的公司大股東同意應賣)

後,方認為重大消息已為明確;然而在其他案件中,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金訴 字第6 號刑事判決卻以「102 年 8 月 20 日、同年月 27 日二次會議,雙方談判代 表逐漸縮小談判歧見,及102 年 8 月 27 日開會當天,聚陽公司談判代表就合併 案中必要之點即南方公司每股售價,同意將南紡公司談判代表提出每股0.8 美元 之售價向高層陳報之協議過程做客觀上觀察,可知斯時南紡公司出售孫公司南方 公司股權與聚陽公司於某特定時間內必成為事實已經明確。」為理由,認定只要 雙方逐漸縮小歧異,縱然尚未就價格、架構、重要交易條件、達成共識,亦屬併 購案於某特定時間內必成為事實,故重大消息明確。如此差距甚大之標準,將造 成法律適用上之混亂。

1 創投教父被判刑 企業大老罕見出面力挺 官民四方大論戰,天下雜誌,2015 年 12 月 22 日 報導,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73349,最後瀏覽日:2017 年 11 月 20 日。

2 賴英照,內線消息何時明確?會計研究月刊,367 期,頁 72,2016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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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始工作以前,內線交易似乎僅僅是條文、構成要件、考題這樣冷冰冰的 文字,學生所認知者,僅僅是知悉重大消息時,不應該買賣股票,若買賣了股票,

則會構成內線交易,所有的問題都是冷冰冰的爭點與學說。開始工作後,才感受 到一個併購案的完成,需要多少公司內外職員與專家協力合作、需要多少資料提 供、多少信件往返、多少次合約修改、多少次電話與當面會議,在這樣每天充滿 變化的過程中,要如何認定重大消息明確時點,成了在併購案結束後,最充滿爭 議之問題。

也許有人心懷僥倖買賣股票,但不能否認的是,也會有不定期增加公司持股、

從來只買進而不賣出公司股票、全心為公司奉獻數十年之企業家誤闖入灰色地帶,

縱然為了緩刑而認罪,但在此時,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 稱「投保中心」)便會即刻投入民事解任訴訟,訴請解任該名董事之董事職務,

姑不論投保中心此舉是否符合投保法第 10-1 明定「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 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之要件,該名董事即被迫進入漫長之訴訟,如果該名董 事是公司之中流砥柱,此等誤闖入灰色地帶之情況,將不可避免地對公司造成影 響。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若不明確,或是與併購案實際運作落差過鉅時,除影響 一個個股票交易人,更恐怕會影響國內企業之發展,在面對國際經濟嚴峻競爭的 情況下,如何不讓認真之企業家誤闖入灰色地帶,實為一重要之問題。

雖然各併購案之形成過程皆有相異之處,但本文希望透過瞭解內線交易之立 法背景、併購案之形成過程,作為探討重大消息明確時點之依據,並針對較為常 見之併購案流程,希望能提出可以用以檢視併購案重大消息明確時點之架構,以 讓心存僥倖者不為內線交易,讓用心經營企業者不因誤闖灰色地帶而影響企業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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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文擬採取以下方法進行論文之研究:

1. 國內線相關文獻之蒐集與探討:藉由蒐集與整理國內教科書、期刊、專論、

研究報告等資料,以此作為參考文獻理解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以及併購案 之形成過程。

2. 外國法制比較研究法:由於我國內線交易之制訂主要係源自於美國法,而美 國法在內線交易禁止原因、行為主體、重大消息明確時點有諸多重要案例,

本文將參考美國法之案例,探討重大消息之明確時點。

3. 實務分析法:除介紹前述文獻上的資料外,本文亦挑選四個近年來著名且經 最高法院就重大消息明確時點表示過意見之案例,整理案件事實、各審級之 見解,並就各案例做評析。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文將著重在我國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重大消息明確時點之探討,將先從內 線交易之理論探討開始,逐步討論內線交易之各個構成要件,再分析適當之內線 交易重大消息明確時點為何,其中包含學說見解、內線交易相關美國法案例以及 我國實務見解分析,亦會就併購案形成之過程詳加介紹,以方便理解併購案發展 至何時方可謂「在某特定時間內(勢)必成為事實」。

本文並會在第四章的部分,試圖提出檢驗重大消息是否明確之流程,並挑選 近年來較為著名,且經最高法院對重大消息明確時點表達過見解之案例,逐一做 評析。

然而,由於併購案件之態樣繁多,本文僅能針對重大併購案之常見流程作分 析,如係特殊情形,如關係企業間之併購等較為單純之併購案件,即可能與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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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案件之流程有所不同,則可能不會有初步探詢、盡職調查等諸多階段,併購 契約之內容亦會較為單純,即無法套用本文提出之重大消息明確時點判斷架構,

是此,在特殊之併購案件時,則應回歸具體個案判斷,此為本研究限制。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論文共分為五章,分述如下:

第一章即為本章之緒論,主要希望能提出研究動機,並描述研究方法、構立 本論文之研究架構。

第二章即開始將先介紹內線交易之法令規範,再自美國法探討內線交易之規 範與理論,接著逐步說明內線交易之行為主體、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等構成要件,

並在客觀構成要件「重大消息消息明確」之部分,特別討論學說上對於併購案件 重大消息明確時點之看法。

為理解併購案件之形成過程,第三章則討論併購之形成理論與過程,將先介 紹企業併購法,再說明各種企業併購之類型,最後再介紹較為常見之企業併購流 程。

第四章則會試圖提出檢驗併購案件中重大消息是否明確之架構,將架構分為 正面因子與負面因子,正面因子包含:完成盡職調查、買賣價格達成共識、交易 架構達成共識,及重要交易條件(可能造成交易破局的因素)達成共識。併購案 件在發展至正面因子皆構成後,則需進入負面因子之判斷,如無負面因子,則可 認為重大消息已臻明確。

第五章則為全文的結論,主要會把本文見解的部分簡要敘述,並會提出本文 之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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