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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小轉銜服務的相關內容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幼小轉銜服務的相關內容

壹、 幼小轉銜服務的意義及重要性

『轉銜(transition)』意指活動間、階段間轉換、銜接的歷程,銜接過 程順利與否,將會影響到下一活動、階段的成效。幼小轉銜乃指從學齡前 之幼托園所過渡到學齡之國小一年級之過程,幼小轉銜服務提供的完整與 否,將影響特殊需求兒童是否能順利適應未來之國小生活,也影響國小一 年級接手特殊需求兒童教學及輔導之教師對特殊需求兒童入學之準備因 應措施。

林秀錦(2006)以生態觀點定義幼小轉銜,認為生態系統理論為轉銜提 供一個參考架構,從這個架構來看,轉銜是幼兒微系統環境(如:幼托園 所、家庭、同儕)的擴展,當幼兒要進入小學,對孩子來說是邁入一個新 環境,這個新環境與先前的微系統未曾產生任何關係,因此,建立新環境 與既有微系統之間的聯繫就成為轉銜的重點;與幼兒直接相關的微系統,

家長、幼托園所、小學三者間互動關係的中介系統,家長、教師獲得相關 資訊的外系統,國家法令制度、資源的大系統,各系統之間互有關聯、影 響,幼小轉銜服務的成效也與各系統間之互動產生密切關係。

兒童從學前教育機構進入國小需要適應的問題包括對新環境、人際和 學習的調整,新環境裡的期望、老師注意力、個別計畫可能不一樣。美國 1990年『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of 1990,簡稱IDEA)、1997年及2004年的IDEA修正案規定,轉銜應採無

接縫模式的服務,是一種終生性的服務提供,因而將轉銜分為學齡前階段 的轉銜、就學階段的轉銜及離校後的轉銜三個階段,其將轉銜服務向下延 伸至早期療育階段,顯示出幼小轉銜服務對特殊兒童的重要性。

幼小轉銜服務之目的在於縮短特殊兒童與一般兒童之能力差距,進而 培養進入國小就讀之適應能力(曾馨瑩,2007)。藉由幼小轉銜服務的提 供,能幫助孩子盡快融入班級情境中,適應小學生活(許雯鈞,2010)。

特殊兒童進入國小面對新的學習環境、學習更複雜的知識,成功的幼小轉 銜服務可以幫助特殊兒童發展出應付未來移轉變化的自信與能力,降低特 殊兒童因學習及生活上產生挫折的機會(張翠娥,2003;張秀玉,2003)。

有效的轉銜服務計畫可以降低家庭與兒童面臨新環境的壓力,及減少學校 教師面對特殊兒童的壓力,及早規劃轉銜服務有助於兒童改善在新環境的 適應情形(洪婷鈴,2005;曾馨瑩,2007;Rosenkoetter,Hains,& Fowler,1994)。

許多研究皆顯示良好的轉銜服務計畫可以讓老師瞭解、掌握特殊兒童 的能力、發展狀況,進而擬定適當的教學活動,延續兒童早期療育的經驗,

增強特殊兒童學習新事物的動機與能力,提升新環境的適應力,訓練父母 做好面臨新環境的準備,並提升其能力(林珍宇,2004;劉雅如,2007;

黃柑,2008;Johnson,2001)。

綜合以上研究,特殊兒童從學前階段進入國小正式教育階段,面對截 然不同的環境與挑戰,此幼小轉銜需要家長、幼托園所、小學三方面共同 協助特殊兒童規劃一份好的轉銜服務計畫。有效的幼小轉銜服務計畫能協 助小學老師瞭解兒童的能力、減輕家長及兒童的壓力,使其順利適應小學 生活。

貳、 國外幼小轉銜服務的實施

歐美國家對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保障及福利服務,一直為各國所重視與 遵循。其中在法案的制定上較為完整的,至今仍以美國為首(陳麗如,民

93),有了法令規定後,許多州政府、學者便開始陸續發展轉銜服務方案 的實驗計畫(Conn-Power et al.,1990;Fowler, 1988;Fox & Ross-Allen,1991;

Rous et al.,1994;引自白淑華,2005;林巾凱,2003;林秀錦,2005;許 雯鈞,2010),分述如下:

一、 公立學校連續轉銜教育計畫STEPS(Project Sequenced Transition to Education in the Public Schools)

此模式是由肯塔基州(Kentucky)的萊星頓市(Lexington)於1984年 發展出來的轉銜服務模式,結合7 個不同的學前單位與公立學校系統,共 同協助障礙兒童及其家庭,成功的從學前方案轉銜到較少限制的幼稚園或 小學,特別強調機構間積極的合作關係。其目的在於建立系統化的服務模 式,以確保障礙兒童與非障礙兒童成功的安置於適當的公立學校;其方案 內容涵蓋跨機構與行政議題、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家長參與及兒童準備等 四個轉銜要素。

二、 回歸國小教育轉銜計畫TEEM(Transitioning into the Elementary Education Mainstream)

TEEM是由佛蒙特州(Vermont)所發展出來的模式。目的在於促進州 內有特殊需求的兒童及其家庭,能成功的從兒童早期方案轉銜到幼稚園以 及其他普通教育環境;並增加家長及教育人員覺察系統化的轉銜過程;建 立系統化的傳播、訓練及科技輔助系統。

TEEM在轉銜服務的執行上有六個重要步驟:1.建立轉銜團隊:由家 長、學前教師、特教教師、一般教師、行政人員等關鍵人物組成;2.家庭 參與:在規劃孩子的轉銜過程中,應該知會、支持及給予機會, 讓家庭 成員平等的參與整個過程;3.安置的準備工作:安置前兒童與安置的小學 應做好準備;4.監督、支持兒童的安置,並追蹤轉銜後的進步情形;5.整 合特殊兒童社會與教育方面所需資源及學習策略;6.規劃未來的轉銜過程。

歸納以上兩個幼小轉銜服務方案,發現成功的幼小轉銜服務其包含要

素有三:團隊合作、家長參與、兒童準備。另外有部分學者亦將安置媒合 納入轉銜要素中(Karwowski,1999;Repetto & Correa,1996; Stief,1994),鄰 近的香港協康會所提供的入小學轉銜服務內容中,也將安置媒合納入轉銜 要素中(黃荷馨,2001)。本研究從家長參與及安置媒合兩要素去探討幼 小轉銜服務對特殊兒童學校適應的幫助。

参、台灣相關法令

障礙者之轉銜服務,期望能透過相關法令的制定與頒布,讓身心障礙 者及其家庭順利轉銜至下一階段、下一學習環境;接受早期療育之兒童在 幼托園所與進入國小階段之幼小轉銜自然也不例外。

國內正式對身心障礙者提供轉銜服務之明確法源為 1997 年所頒佈之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條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特殊 教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身心障礙教育之診斷與教學工作,應以專業團 隊合作進行為原則,集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專業,

共同提供課業學習、生活、就業轉銜等協助;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 與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教育部,1997)。「身心障礙 者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需求得以銜接,

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應積極溝通、協調、制定生涯轉銜計畫,以提供身心障 礙者整體性及持續性之服務(教育部,1997)。從以上兩個轉銜相關法規 來看,特殊教育法以狹義的課業學習、生活、就業轉銜來看待轉銜服務;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則以廣義的生涯轉銜來界定轉銜服務。又從 2009 年十 一月修訂頒佈之「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 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

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可看出特殊教育法之轉 銜服務觀點已從階段性、區塊性轉銜服務朝向整體性與持續性之轉銜服 務。

由以上兩個轉銜服務法源看來,我國大致將轉銜服務分為生涯轉銜、

就業轉銜、教育轉銜、社會福利轉銜四大部分。其中與幼小轉銜服務相關 的部分為教育轉銜,又以 2003 年修訂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 條規定最為詳細,其將轉銜服務納入個別畫教育計畫中,將轉銜階段區分 為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 (職) 三年級等四階段;

且明訂轉銜服務內容須涵蓋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 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至於轉銜服務之相關作法,法令上已有明確之規定,根據內政部社會 福利推動委員會『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2009),有關 幼小轉銜服務內容包含:

1. 各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應於開學 1 個月內邀請兒童家人及原服 務單位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訂立個別化的服務計 畫。

2.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 12 月依據特殊教育通報網記載次年 需就讀國小之身心障礙學生相關資料,規劃升學事宜。

3. 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應於學童就讀國小至少 1 個月前,邀請兒 童本人、家人,及將就讀國小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

4. 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完成轉銜後,應在 2 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 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轉銜資料紙本 移送將就讀國小並追蹤6 個月。

5. 開學 2 週後對應入學而未就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即將就讀之國小應 造冊通報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及社政單位追蹤了解。

6. 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應配合社政單位辦理未就學學生追蹤 6 個月。

7. 各國小應於開學 1 個月內邀請學童本人、家人、相關教師、學齡前 幼托園所(機構)相關人員及專業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以

利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在校醫療、復健或福利服務等整體化服務。

對於轉銜計畫內容的擬定也有具體之規定,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 則」(2003)第十八條,規定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 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2009)第十五條,對於轉銜計畫內 容規定包含: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家庭輔導計畫、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2009)第十五條,對於轉銜計畫內 容規定包含: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家庭輔導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