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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國退休養老制度的省份分析

第三節 廣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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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負擔,個人繳費比率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 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的 8%,單位繳費比率為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 額的 20%(參見表 4-6)。養老保險待遇同被保險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掛鉤。

所以農民工也加入了與城鎮職工相同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享受與城鎮職工相同 的待遇。也就是之前所述的「廣東模式」型養老。

基本上,整個廣東省的各縣市都以建立城鎮職工與農民工相同的養老保險為 主要的政策。例如深圳市,也是屬於廣東模式養老保險中的一環,政策的架構與 廣東一致,只是在一些具體的內容如繳費基數、個人帳戶的規模方面存在差異(參 見表 4-7)。

表 4‑6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 廣東省

法規名稱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1998 年 11 月 1 日執行)

覆蓋範圍 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 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 關係的勞動者

繳費水準 個人繳費

繳費 基數

被保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 險費

繳費 比例

8%

單位繳費 繳費 基數

單位按所屬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 納養老保險費

繳費 比例

20%

個人帳戶比例 11%

社會統籌基金比 例

17%

領取條件 1998 年 7 月 1 日後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 限累計滿十五年

1998 年 7 月 1 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 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

基礎養老金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 資的 20%

個人帳戶養老金 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 120 基金管理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自《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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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7 深圳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2011 年前)

深圳市

法規名稱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14(2000 年 施行,2013 年 1 月 1 日廢除)

覆蓋範圍 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於特區內的企業(包括企 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及其員工 繳費水準

個人繳費 繳費基 數

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工資,非本 市戶籍員工的繳費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

繳費比 例

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 8%繳納 單位繳費 繳費比

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 10%繳納

個人帳戶比例 8%

社會統籌基金比例 10%

領取條件 本市戶籍員工在 1992 年 7 月 31 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 年限累計滿 10 年;本市戶籍員工在 1992 年 8 月 1 日以後 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 15 年;非本市戶籍員工實際 繳費年限累計滿 15 年。

基礎養老金 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 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 1 年發給 1%

計算

個人帳戶養老金 按退休時個人帳戶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 基金管理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

老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市財政專戶,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佔挪用

轉移接續 養老保險關係可以轉移的,按規定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終 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係;(二)養老保險關係無法轉移的,

經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積累額,終結在本 市養老保險關係;(三)養老保險關係繼續保留在本市的,

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業並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

其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積累額可以累積計算

14 1998 年 10 月 27 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 2000 年 12 月 22 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 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 2006 年 7 月 26 日深圳市第四屆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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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自《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由表 4-6 與表 4-7 可以明顯看出,除了在繳費比率、基數與個人帳戶比率的 不同外,其餘皆無顯著差異。例如《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個人與單位繳 費率分為 8%、20%;基礎養老金與個人帳戶為 11%與 17%。但在《深圳經濟特 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中,比率分別是 8%與 10%。只有在單位繳費與 個人帳戶比率上有著 10%的差異。而本文在探討關於深圳市關於城鎮職工與外來 從業者的養老保險時,也發現了在 2011 年《社會保險法》出臺後,深圳廢除了 從 2000 年開始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並在 2013 年 1 月開始實施《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與之前的最大不同在於擴充了參加城鎮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群體。例如條例內規定由職工和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特區內 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 他社會組織按規定的標準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 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具有本 市戶籍的,可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因 此在法規的完整與覆蓋面的普及上,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更為完善。

單位繳費的比率由 10%上升至 13%,加強了有簽署勞動合同的職工的保障;社 會統籌的比例也由原本的 10%增加到了 13%,此舉代表更為注重社會所得重分 配的公平性,而個人帳戶的部份則維持了原先的 8%(參見表 4-8)。

在機關事業單位改革的部份,廣東省如上海市也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 革起步較早的省份之一,作為中國社會經濟發展較為發達的地區,在體制改革方 面積累了很多經驗。1994年7月,廣東省出臺《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機關事 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的通知》(粵府[1994]90號)。151982年,

深圳市展開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1992年,深圳市將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 大到各類企業以及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1996年通過了《深圳市基本養老保 險暫行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擴大到所有具有深圳戶口的城鎮職工。

而深圳市事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與其他職工完全統一,其間的差異主要是 通過不同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來體現。

2012年4月,深圳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 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8〕10號),發佈了《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養老保障試行辦法》,16意味深圳事業單位新聘的員工將取消政府財政補貼的養 老方式,並且試行社會養老保險與職業年金的養老制度。辦法規定新加入深圳事

15 廣東省政府,「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的通 知」,暨南大學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處網站,2011 年 6 月 24 日,

http://202.116.0.134/gate/big5/personal.jnu.edu.cn/news_view.asp?newsid=733。

16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深圳政府在 線網站,2012 年 4 月 19 日,

http://www.sz.gov.cn/zfgb/2012_1/gb787/201205/t20120516_19140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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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職工,與企業職工一樣,必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作為基本養 老保險的補充,職業年金的繳費列入事業單位年度預算,由單位全額繳交,並納 入企業人員職業年金帳戶。機關事業與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採取統一的方式,也 使機關事業與企業之間的流通較為容易。職業年金制度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補 充,作為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服務社會事業的激勵,實行年功積累,也保障 了其合理的退休待遇。

由上所述,在廣東省甚至是深圳,都採用了將農民工甚至是事業機關群體納 入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模式,而社會保險法也確實使深圳更加快了對於農民工 群體養老制度改革的速度。特別值得提出的則是,在最近這幾次的條文內容,都 可以看到對於農民工的保障條件,建立在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也就是具有穩 定的工作的勞動身分。本文也認為這代表了過去由城鄉差異與戶籍制度針對不同 條件群體所限制的養老保障條件的弱化。換言之,農民工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目 前正處於轉型階段。

表 4‑8 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規定(2013 年)

深圳市

法規名稱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2013 年 1 月 1 日實施) 覆蓋範圍 本條例所稱的社會養老保險包括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和居

民養老保險。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職工和與其形 成勞動關係的特區內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按規定的 標準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具有本市戶籍 的,可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 老保險費

繳費水準 個人繳費 繳費

基數

職工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其上月工資總 額;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成立用人單位的職工首月繳

職工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其上月工資總 額;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成立用人單位的職工首月繳